碳排放權交易問題探討

時間:2022-03-06 0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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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問題探討

[摘要]當前我國環境問題日趨嚴峻,大氣污染成為當下環境治理的重中之重。本文對我國碳排放交易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將稀缺資源碳排放權在企業的會計系統中作為生產要素進行反映。首先介紹了碳排放權交易現狀,然后挖掘了我國目前碳排放權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有利于我國碳市場健康快速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大氣污染;碳排放權;碳市場

2018年1月,國家統計局公布2017年全年國內生產總值為82.7122萬億元,我國GDP總量突破80萬億元,比2016年增長6.9%。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逐步加快,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日漸突顯。國內一些中小企業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環境會計甚至形同虛設。為了幫助企業樹立正確的環保意識,對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問題進行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1我國碳排放交易現狀

碳排放權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基于環境補償機制而建設的,將過去的廢氣等污染物轉換為生產者資產的市場機制。換言之,碳排放權交易是給企業設定排放上限,通過配額交易降低減排成本的一種交易制度。它使全社會共同分擔節能降碳工作的成本,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使企業從中受益。假設A企業今年減排8萬噸,此配額可以出售給需要配額的人,那么A企業將會多一條融資渠道。假設B公司是有害氣體排放大戶,每年都會面臨高額罰款而導致產能受限,但如果其通過購買配額來提高排放限度,就會降低成本提高產能。經過具體專業的前期考量,再經過后期的交易,碳排放量只會減少而不會增加,所以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是積極性的激勵約束機制。我國對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立場相當明確,從限制碳排放直到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碳減排措施正在逐步實施。目前我國已有多個地區成為碳交易試點地區,例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天津。截至2016年9月,試點的碳市場配額現貨交易累計成交達到1.2億二氧化碳,累計成交金額超過32億人民幣,各試點總體運行尚可,企業履約率普遍較高。盡管各試點地區交易價格波動幅度較大,企業意見較多,但企業和政府都從中獲得了不少寶貴經驗。參與其中的企業大多能夠積極應對,配合試點省市政府的減排計劃,通過加強企業自身的碳排放管理建設、完善企業基礎臺賬、加強節能技術改造等手段,有效地控制碳排放量,降低履約成本,確保企業的市場競爭力。2017年是第四個碳排放權履約期,各碳交易試點地區在運轉過程中積累了很多有益的經驗,各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我國碳市場建設基本情況如表1所示。深圳于2013年率先啟動了碳交易,拉開了我國碳市場的帷幕。2017年,全國統一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式啟動。2018年2月,廣州首筆碳排放權交易成功進行。某境外能源公司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買入10萬噸碳排放配額,開啟了廣州地區首筆碳排放權交易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此筆業務成為廣東省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推動以“NRA+”為特殊賬號開展跨境金融業務的創新舉措。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目前正處于初級階段,極其成熟活躍的碳排放市場還沒有形成。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會走向成熟階段,交易機制將會更加完備。

2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存在的問題

2.1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法律體系不健全,政策執行力度不夠。健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強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能夠進行良好運行的保障。我國目前處于碳交易的初級階段,是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明確獎懲措施、增強執法力度的最合適階段。雖然目前試點地區如深圳、廣州已經制定了部分法律政策,但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政策仍不明確,在市場監管方面缺乏約束,相關制度尚未完全規范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和交易操作。因此,我國仍需不斷結合實際,健全相關法律體系,使政策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為以后建設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打下堅實的基礎。2.2專業人才匱乏,技術條件落后。目前,我國的碳金融交易仍屬于金融類新興行業,碳交易市場發展緩慢,碳金融產品種類單一,嚴重缺乏專業人才以及過硬技術;試點地區的交易活動過于局限,無法與國際先進的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銜接,排放權交易所的技術條件需要進一步提高。2.3基礎信息、數據缺乏,企業積極性不高。我國現有試點雖先后啟動了碳排放權交易,看似完成了試點的初步計劃安排,但啟動都比較匆忙,大部分準備工作做得并不完善,各試點的重要數據大量缺失,管理者無法掌控最真實的排污量以及各種重要信息,使得政府在協調方面面臨困難,配額分配具有極大的不準確性。因此要加大獎懲措施,調動企業的整體積極性。2.4碳交易市場存在極大的不公平。公平是碳市場能夠保持健康良好運行的首要條件,而我國的碳市場目前還沒有清晰完整的獎懲制度和相關政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存在著不公平現象。此外,由于各試點地區存在發展情況以及政策制定方面的差異,我國目前的碳市場形成了嚴重的割裂狀態,使得碳市場更加不公平,將會對未來的發展產生非常消極的作用。

3推進我國碳市場發展的建議

3.1建立健全法律體系。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需要強有力的立法支持,以明確交易市場中各方的權、責、利。在原有政策基礎上,要盡快頒發相應的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法規等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文件,對交易主體、交易規則、排放限制、數據管理等進行約束,使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秩序得到保障。要盡快完善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相關交易規則,細化行業范圍,建立相應的監測、報告、核查制度,并對擬納入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各個行業采用統一的核算標準。在配額分配方面,由原來的配額免費分配,逐步向完全拍賣過渡。3.2大力培養碳交易相關人才,鼓勵碳金融產品創新。我國的碳交易市場處于初級階段,在碳金融產品方面沒有定價權,其原因主要是缺少與碳排放交易相關的專業人員,這導致我國當前的交易市場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因此,我國要制定碳金融發展規劃,鼓勵金融資本參與到碳金融活動中。金融機構可以對碳金融產品服務、業務運作模式進行創新,這將有助于完善風險管理方式。金融市場可以為碳配額提供專業平臺,在一定程度上盤活企業碳資產,提高碳市場的流動性。因此,為了使我國碳交易市場更快、更好地發展,應該加大力度培養專業人才,制定和完善碳金融政策,為碳金融創新提供財政、稅務、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支持,積極推動各類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互聯網金融等參與到碳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中。3.3積極發揮政府的導向作用,加大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推廣。政府對碳排放權交易應該起絕對的引導作用。應加大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支持力度,加深企業對碳排放權的普及程度,使企業認識到我國的碳排放權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目前大型企業主要集中在一線城市,一些小型公司和分支機構集中在二線城市,三線城市基本上沒有符合碳市場主體資格的企業。因此,我國應大力推進三線城市的經濟發展,提高監管力度,加快對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同時,政府應建立健全碳排放權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監測考核體系,建立碳排放權定價機制,并對價格進行調控,引導企業進行正確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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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宮俊梅 張月 單位:長春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