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政策透明度及法律保障
時間:2022-06-02 03: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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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透明度
1.目標模糊,沒有準確說明。綜合來說,幣值穩定有兩大目標:對內幣值穩定和對外幣值穩定,物價穩定是前者的主要內容,其主要手段是通過狠抓反通脹和反通縮。人民幣匯率的相對穩定是后者的主要內容,而這兩大目標經常會出現沖突,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并沒有說明當兩者起沖突時該如何解決或相關解釋,中央銀行應當明確規定其優先選擇。2.貨幣政策目標有雙重性特點。上面已經介紹了幣值穩定與經濟增長是我國貨幣政策的目標,但當兩個目標相沖突時,由于央行獨立性較差,容易受政府方面的壓力,致使提升了政策的模糊性,最終導致政策透明度降低。
(二)知識透明度
1.央行沒有完整和及時地對外公布金融統計數據。具體說來,所公布的金融統計數據不夠全面,如公開市場操作方面的信息就存在“保留”,每季度的執行報告過于籠統,應當將數據細化到月份。公告內容不夠嚴謹,沒有充分說明有關目標的設定,經濟形勢變化的分析和公開市場操作與目標等。2.央行所披露的的信息缺乏針對性、可理解性。從全世界來看,在過去幾十年里,中央銀行著重是在尋求與公眾進行有效交流與溝通的。雖然我國央行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實施了一些有利于我國國情的改變,向全社會貨幣政策信息,但方式方法存在錯誤,難以讓雙方實現真正的交流和溝通,有效的溝通應該是以目標群體充分理解信息為起點,否則將會大大降低貨幣政策的可信性。
(三)決策透明度
決策過程與程序透明度不高。雖然我國在1999年設立了貨幣政策委員會,并依據我國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但通過分析該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貨幣政策委員會只是一個松散的輔助和協商的機構,即使它的討論和建議的內容能影響決策過程,也只是為貨幣政策決策提供參考,并無決策權。
依據199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制定的《貨幣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原則宣言》(以下簡稱《原則宣言》)和2000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貨幣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輔助文件》(以下簡稱《輔助文件》。筆者認為,為了使我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透明度與法律文本間切實相結合,應該對我國的貨幣政策制度框架進行改革,要么把貨幣政策決策和執行的完全權力交給人民銀行,政府不得干預;要么在政府與人民銀行之間做出抉擇,只能一方擁有完全的權力,并將有關委托的具體內容通過協議等方式進行公開。
(一)《中國人民銀行法》第5條的規定并不妥當。該條關于中央銀行與國務院都享有貨幣政策決策權的規定,會阻礙人民銀行目標透明度和決策透明度的發展,考慮到國務院的特殊地位,該條規定會使其在決策時難以認清考量因素、政策方向及前景發展等,透明度較低。
(二)但是人民銀行知識透明度的明顯改善是有目共睹的,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GDDS的要求為標準,在有關數據的公布頻率、及時性等方面已經卓有成效了,但是仍落后于《原則宣言》、《輔助文件》規定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可以改進的地方:1.人民銀行對外公布的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存在問題,如《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和涉及的相關問題的分析報告,只是貨幣政策執行報告,而不是貨幣政策決策報告,同時,有關用來形成對未來經濟金融運行情況進行預測分析的資料很少公布;2通貨膨脹統計存在很多問題,價格指數的統計分析不夠清楚,準確,如沒有詳實地分析研究貨幣政策的短期沖擊和消費物價指數中的能源、商品、住房、衣著、醫療、交通等部分的變化之間的關系。
作者:吳臨風單位:華中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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