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成本尋找集團最大利益

時間:2022-04-07 0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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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成本尋找集團最大利益

【摘要】本文結合實業集團實際,從資金的籌集渠道和籌集方式分析,如何發揮集團優勢,解決資金供需矛盾,降低資金籌集成本,實現集團利益最大化:

福建省電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實業集團),是中國電信集團貫徹國務院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精神成立的,下屬多家子公司,主要為各通信運營商提供工程設計、工程施工、電信科研、通信器材銷售以及末梢電信服務等。自2000年12月成立以來,集團業務不斷壯大,市場競爭力逐步提高,經濟效益穩步增長。但在通信支撐業務市場日益競爭形成買方市場的大環境下。各子公司在業務經營中。為運營商墊付資金較多。工程結算期延長,運營商結算條件日益苛刻,往往還要求預留至少1年的質量保證金。由此。各子公司應收賬款高居不下,資金供求矛盾也隨之更加突出。而在母子公司體制下,又不能簡單地將集團各單位資金進行調撥使用。如何發揮集團優勢,籌集貨幣資金,解決資金供需矛盾,降低資金籌集成本。實業集團作了積極嘗試與探索。

從降低企業籌集資金成本的要求,資金籌集應講求經濟性和時效性。選擇不同的資金來源渠道和籌集方式。其資金成本也各不相同,且取得的難易程度也不一樣。對于及時滿足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降低資金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企業在籌資過程中應合理選擇資金來源渠道和籌集方式,力求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時效最佳。

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可分為外部資金和內部資金,對實業集團而言,主要的外部資金來源是金融機構中的銀行貸款。從銀行貸款籌集成本分析,其籌集成本主要有利息支出、公證費、抵押資產的評估費和保險費等,在時效上,由于需提供擔保、抵押、評估、保險、審批等手續。往往不能滿足企業在用款時限上的要求。內部資金主要包括:其一,企業保留盈余和提取的折舊,靠企業積累和提取折舊籌集資金最經濟。不用支付籌資費用。但要以企業盈利為前提,且籌集的資金有限,往往不能滿足企業生產需求。其二,企業集團內部資金融通。內部融資有以下優點:一是降低企業集團的籌資成本,籌資成本包括利息和利息收入繳交的稅金及委托銀行手續費,利息費用在企業集團內部發生。對企業集團而言籌資成本僅為利息收入應交的稅金和少量的手續費,比向銀行借款成本低;二是時間快,企業集團內部融資。根據集團對內部企業信用的掌握。可不提供擔保、抵押等手續,手續較銀行貸款簡便,在時限上能滿足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的要求;三是獲得稅收上的差別利益。企業集團通過內部資金借款,由集團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向其它成員企業調劑資金時.企業集團的利潤實際上從高稅率企業轉移到了低稅率企業,有利于降低企業集團的所得稅,提高其凈利潤和企業價值。

基于以上籌資渠道分析,實業集團選擇集團內部資金融通,由于實業集團規模及資源的局限性。又不具備成立內部銀行、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內部資金融通的管理機構。而直接在集團內部相互調劑資金余缺。又容易導致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約束失效。如實業集團成立以前,各子公司均存在向福建省電信公司借款未還現象。實業集團成立后,除平時積極催收外,對欠款單位還在效績考核中予以扣分,但仍有欠款未還現象。由此在內部融資機制中我們嘗試引入第三方。委托商業銀行貸款。即由實業集團提供資金。并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貸款金額的1%一5%0,與銀行協商后按1%。),委托銀行根據我們確定的借款子公司、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并協助收回借款本息。委托銀行貸款后,訂立了三方的約束合同,有效地避免了子公司欠款不還的現象,同時規范了集團內部財務結算手續,形成內部融資,達到降低籌資成本,實現集團利益優化的目的據統計,自2003年6月以來,實業集團本部累計向子公司發放貸款8,800萬元,節約籌資成本400多萬元,取得了一舉多得的效果。

但是。企業集團內部融資也受到稅法的約束。稅法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對于內部借款金額過半的企業,必然減少其利潤。增加其現金流負擔;從投資者角度分析,難免損害少數股東利益。容易挫傷投資員工的積極性。由此我們嘗試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采用內部委托借款,其余擬使用商業貸款的組合籌資方式。

商業貸款必然涉及擔保問題,根據擔保方式的多樣性,我們也從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并加以取舍。目前,最為常用的擔保方式有:第三方擔保、連帶責任擔保、財產抵押、財產質押。

第三方擔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為履行借款合同,向銀行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三方保證人作保證。第三方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即常說的信用保證)采用該種方式擔保的,不需要提供抵押和第三方保證,不需要購買保險。從而免去了一筆較為可觀的保險費和抵物價值評估費用,擔保成本最低。但對企業的資產規模、效益有較高的信用要求。且審批手續嚴格、時間較長。需層層上報總行審批。目前銀行只允許資產規模較大、收入較高、較為穩定的大型企業(例如電信、電力)采用這種擔保方式。此種擔保方式雖成本較低,但由于實業集團所屬子公司資產、收入等規模有限,難以得到銀行的批準。

財產抵押是目前最為常用的擔保方式。其一般以不動產(房產)作抵,所抵押的財產須辦理財產價值評估(評估價值要高于借款金額,銀行一般是將貸款額度控制在抵物評估價值的60%-80%以內)。還要辦理抵押財產保險,需花費一定的保險費和抵物價值評估費用,是擔保形式中成本較高的一種。為規避《公司法》中關于對外投資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50%的規定,實業集團所屬子公司的房產大部分已上劃實業集團本部,所屬子公司資產大部分是電腦和車輛等,少有不動產,且從價值的總量上也不能滿足擔保總額的要求。鑒于此種擔保方式成本較高,且不易操作,不適合實業集團所屬子公司。

財產質押。銀行對質物的要求較為嚴格,一般限于本銀行開具、或簽發的存款單、憑證式國庫券、金融債券、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等。質押價值要高于借款金額(銀行一般是將貸款額度控制在質物評估價值的80%-90%以內),且在借款期內不能支取。顯然,實業集團所屬子公司無法提供以上質押。

基于以上擔保方式分析,從擔保成本和實現條件取舍。第三方擔保方式,較適合于實業集團,即由實業集團本部提供信用擔保、財產抵押或定期存單質押。從集團本部提供的三種保證中,以定期存單質押,成本最低,手續最為簡便快捷。

建立和完善集團內部融資機制,是提升企業集團價值,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的有效途徑,對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有重大的價值。基于實業集團現狀,本著降低籌資成本、整合集團資源、尋求集團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且我們的籌資規模也較小,故籌資方式不宜多樣化。但隨著實業集團業務的發展和骨干企業的壯大,企業擴大生產規模、開發新產品、提高技術水平等需求的提高,與企業改制相結合,我們還將嘗試更多的資金籌集渠道和籌集方式如: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等,力求資金來源結構最佳,籌資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