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審計適應性力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31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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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審計適應性力度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結合財政預算改革的實際,從預算執行審計的目標和對象出發,對其風險控制過程中存在的適應性和獨立性問題進行了研究,并且在詳細分析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成因的基礎上,結合預審工作的做法和成效,提出了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控制措施。

關鍵詞:預算執行審計,財政預算管理,審計風險,審計獨立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深入和經濟建設的大力發展,同時也伴隨著審計工作在我國不斷深入開展和其影響程度的不斷擴大,社會對具有經濟監督和規范財政職能的審計提出了越來越高的期望和要求,而作為國家審計永恒主題的預算執行審計也因此受到社會公眾的日益關注和重視。預算執行審計是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能,其在實施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以來,一直都在維護國家財經法紀、治理市場經濟秩序和調整財政資金結構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成績。然而,現階段我國的預算執行審計正處在一個關鍵的時期,因為以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為目標和以支出改革為核心的財政預算管理改革正逐步深入,所以怎么去更好地適應隨之深入的財政體制改革帶來的挑戰,無疑是對審計機關在不斷深化審計領域,控制預算執行審計風險過程中提出的新要求。由此可見,加強預算監督和政府財政管理,建立為國家財政宏觀調控,微觀管理提供監督服務的預算執行審計控制體系已經成為了審計工作中一項迫不及待的重要內容。

一、問題的提出

《審計法》自1995年貫徹實施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陸續開展的預算執行審計取得了顯著成績。特別是1998年國家審計署李金華審計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所做的工作報告公開披露以來,擴大了審計的影響,樹立了審計的權威,對加強中央財政的管理,規范收支行為,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也在以后的幾年中逐漸成為了各級政府管理財政資金往來的重要參考依據。國家審計署已連續11年開展了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在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如財政資金違規操作和預算執行審計不真實等方面的諸多問題。如200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結果顯示:2005年共審計48個中央部門,同時延伸審計274個二級預算單位,占這些部門1063個二級預算單位的26%。2005年,這48個部門共收到財政撥款2286億元,支出2314億元。這次審計檢查了財政撥款793億元,占這些部門當年財政撥款的35%,其中,部門本級582億元,二級預算單位211億元。在此基礎上,審計發現違法違規問題55.1億元,其中2005年新發生的8.65億元,占15.7%;發現預算編制不細化、批復不及時等預算及財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658.58億元,其中2005年新發生的345.39億元,占52.4%。同時審計還查出違法案件線索12件(涉案人員25人)。

由此可見,加強預算監督和政府財政管理,建立為國家財政宏觀調控,微觀管理提供監督服務的預算執行審計控制體系,控制預算執行審計風險仍是審計工作中一項重要內容。

由于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再加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政府財政監督力度的不斷加大,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審計的目標也進行了調整,應運而生的便是新的《審計法》的出臺。修訂后的《審計法》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求明確審計報告中預算執行審計的情況,并規定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報告做出決議和對存在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由此看來,如何適應新的《審計法》對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新要求、實現由收入審計與支出審計并重向以財政支出審計為重點的轉移和切實提高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已儼然成為當前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必須加以認真研究和探討的一項重大課題。

而目前在對預算執行審計風險及其控制的研究中,首先,我們可以發現,隨著部門預算、政府采購、轉移支付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公共財政模式下政府職能的重心也發生了轉移,舊的預算管理體制與公共財政內在要求不相適應的地方日益凸現出來,由法律、法規滯后問題所導致的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難以解決。其次,眾所周知,我國現行的審計體制是行政模式——縣以上各級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正是這種雙重領導體制,使得審計機關作為政府內部的審計機構,一方面要對政府本身的問題進行審查,另一方面還得就其審計結果向政府領導報告。這樣一來,就導致了上下級監督關系的混亂,在極大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工作獨立性的發揮。而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中許多問題都牽扯到了政府本身,再加上保持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判斷績效的的基本前提,但現階段下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這種情況,不可避免地干涉了審計的合法監督和處理,從而引發了在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控制過程中獨立性不夠問題的產生。

綜上,在預算執行審計控制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第一,預算體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財政預算執行審計適應性的力度。分別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部門預算的框架編制不健全;(2)對政府采購部門監督力度不夠;(3)轉移支付資金透明度過低,第二,現行的審計體制制約了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獨立性。也分別從以下三個方面體現出來:(1)機構獨立性難以真正體現;(2)人員獨立性權職劃分不明確;(3)經費獨立性收支往來混亂。以上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終將會造成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財政資源配置不合理,進而阻礙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

二、相關文獻回顧

實踐證明,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與審計風險并存,雖然預算執行審計的目標是朝著“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公共財政框架的建立、促進預算分配的公開、透明和規范、促進財政資金控制的嚴密有效”[[1]]這幾個方面發展的,但是在對整個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過程中,注意對預算審計風險的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只有及時解決執行審計風險研究過程中的適應性和獨立性問題后,才能真正地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加強風險控制的手段和力度。當前,國內外理論界對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方面的研究非常之多,鑒于此,本文就其產生的經濟效應及風險控制的研究現狀進行了相關的文獻回顧。

1921年6月,美國國會頒布了《預算和會計法》,1922年,麥金的《預算控制》專著問世,他指出了預算的職能是調節各部門的活動,使它們全部納入一個正常的程序。麥金的預算控制理論把過去非正式實施的預算,發展為具有科學性、系統性的管理工具。為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控制提供了理論依據。

國內對于財政預算方面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而關于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方面的正式規定則是在1999年6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提出的,這也是最早對細化預算編制、編制部門預算和加強預算管理方面的要求了。1999年12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此決定在中央預算的編制、審查和批準、執行、調整、決算以及監督等方面,將《憲法》和《預算法》中有關預算執行審查監督方面的規定都具體化了。

隨著預算管理體制的逐步推進,國內的一些學者在這方面也發表了一些相關見解。何干成(2006)提出為了更好地發揮預算執行審計的作用,加強財政預算執行審計適應性的力度,防止財政預算過程中不確定性風險的產生,就必須重點把握審計本身和審計對象的系統性特征,在提高預算執行審計的整體效果上下功夫,實行審計全過程的“四個結合”

關于對預算執行審計獨立性方面研究的文獻中,胡祥保的《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的幾點思考》中這樣認為,正是因為現行的審計體制不順、領導意志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符,預算約束不了以及審計機關受政府領導干預和自身經費影響等這些方面原因的存在,才使預算執行審計的獨立性顯著降低,反映和揭露的問題不夠,監督力度過小,使獨立性難以真正體現。其后作者在對審計風險控制的描述中,也分別論證了機構、人員和經費獨立性的重要所在。

總而言之,不同的學者和專著,在分析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控制和經濟效應的理論研究方面是從不同角度出發的,但其都認可預算執行審計在規范財政資金運作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另外,我們從所檢索到的文獻中發現,不論是在理論上或是實務上,對于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控制方面的具體研究還比較少,大多數都只是對如何深化預算執行審計作出了要求,并且對問題發現方面的闡述也較為宏觀,缺乏針對性。可以看出,理論界雖然在預算執行審計的具體做法、現實狀況以及如何完善各種預算執行審計等方面有比較深入的探討,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對于預算執行審計的實證研究卻相對較少,而對預審風險控制以及風險指標模型的創建更是少見。這樣,在對今后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研究時,就會造成問題的提出缺乏強有力的理論支持。

三、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成因分析

財政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時,由于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存在重大錯弊而審計人員沒有發現,做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而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預算執行審計風險存在的必然性。與風險存在的必然性相同,預算執行審計風險存在的必然性是指其審計工作特點所決定的一種客觀存在的性質;(2)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復雜性。預算執行審計風險形成的過程是復雜的,因為在每個預審的環節都有可能產生風險,并且不同原因所導致的風險與不同環節所形成的風險所表現的形態都是不同的;(3)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損失的嚴重性。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產生的后果很很多,而且作用時間較長,造成的影響較大還不易消除;(4)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可控性??梢酝ㄟ^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不斷加強完善審計機關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和獨立性程度,依法審計從而達到控制和減少審計風險的目的。

這樣看來,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是受到主客觀兩個方面原因的影響。也就是說,在預算執行審計中,如果財稅等部門缺乏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審計人員就不能及時發現和控制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差錯和舞弊,也就不能有效的控制風險。此外,尤其是隨著國家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調整、變化,各種新問題不斷地涌現,而法律法規建設的適應性相對滯后,不能同步調整配套和完善,就難免會造成預算執行審計過程中風險控制力度不夠的情況出現。

(一)關于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適應性力度分析

傳統的預算執行審計自《審計法》實施以來,在各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中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近幾年來,審計署提出了將審計職能由傳統的功能審計向效益和風險控制審計延伸的政策性建議,并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不斷地深化,政府職能不斷地轉變,財政收支的范圍、結構也逐漸發生了相應的改變,這些都從根本上要求預算執行審計要主動適應這一變化趨勢,控制好預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和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框架服務。然而,從審計實踐改革推進的過程來看,為了更好地避免制度設計以及組織落實等因素帶來的適應性不夠問題的產生,我們就應該主要從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和轉移支付三個方面入手研究,分析清楚預算執行過程中造成審計風險出現的根本所在。

1.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就是指對財政部門批復的五個報表進行的審計工作(即: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總表、單位預算外收入計劃表、單位人員經費預算表、單位公用經費預算表和單位專項支出預算表)。近年來,由于受到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不斷強化,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為人大和政府加強預算監督和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財政支出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財政框架的逐步建立,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控制方法所表現出來適應性的性問題也有待進一步加強,這就需要各級審計機關統一目標,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化部門預算執行審計。[[2]]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部門預算資金項目的使用未被細化。隨著新財政體制進程的不斷深化,《預算法》對預算執行審計在全面細化部門預算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對預算編制過程中的真實、合法性審計外,更要從整體上注重財政收支結構的合理性和效益性。然而,當前部門預算資金項目的安排還是比較混亂的,不僅該列示的重點收支項目沒有落到實處,而且還在財政撥付資金的監督和預算進度使用方面管理不當,導致了財力分配不均,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再加上審計監督方法的滯后,系統科學的實質性審查方法運用得少,從而必然會產生預算約束弱化和預算分配透明度降低的結果。

(2)忽略了預算執行部門下屬單位的延伸審計。預審工作的開展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2個年頭了,雖然實踐證明,本級財稅以及一級預算部門在依法理財,規范資金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下屬二、三級單位在預算資金的管理上還是存在很多問題的。這主要表現在具體的使用環節上。正是因為這些下屬單位是多項財政資金的最終受用者,所以往往是資金的流向愈分散,用處愈多元,追蹤問效審計的效果就愈差。長此以往,這種畸形的運作方式就會自然而然地掩蓋問題的主要方面,破壞審計監督延伸的路線,促使違紀行為的產生和危害預算執行的健康發展。

關于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具體問題的表現在05年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報告也有描述:去年共審計48個中央部門,同時延伸審計274個二級預算單位,占這些部門1063個二級預算單位的26%。2005年,這48個部門共收到財政撥款2286億元,支出2314億元。這次審計檢查了財政撥款793億元,占這些部門當年財政撥款的35%,其中,部門本級582億元,二級預算單位211億元。在此基礎上,審計發現違法違規問題55.1億元,其中2005年新發生的8.65億元,占15.7%;發現預算編制不細化、批復不及時等預算及財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658.58億元,其中2005年新發生的345.39億元,占52.4%。審計還查出違法案件線索12件(涉案人員25人),已移送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等部門進一步查處。

審計結果表明,中央各部門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重視和加強部門預算管理,不斷完善財務管理制度,2005年度預算執行總體情況是好的,但預算和財務管理水平還存在很多棘手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處理。主要表現為:部門預算改革沒有完全到位、預算編審機制不夠健全和內部財務管理水平需要不斷加強。

2.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審計

政府采購預算作為預算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政府工作的基礎和重要環節,也是政府采購工作中最關鍵的部分。目前,在新的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勢頭下,政府的職能中心正在發生轉變,對于預算執行審計過程中存在的政府采購問題也正在逐步地完善,那么對于如何適應這些新問題所帶來的風險,便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控制體出了更高的要求:[[3]]

在政府采購預算過程中,首先,政府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脫節,沒有同步編制;其次,采購預算編制簡單粗糙,公共支出項目還沒有細化到政府采購目錄,其工作難以從全局上把握,致使采購工作被動應付,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隨意性、臨時性和盲目性。使采購預算缺乏科學;最后,由于一些政府采購的金額較少等多方面的原因,尚未編制或者漏編采購預算。致使采購計劃性不強,預算執行審計資料難以收集,還難以發揮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這樣看來,造成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審計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執行部門監督力度不夠,采購預算編制不夠科學合理;并且政府采購批復不及時導致不能全面評價采購實際產生的效益。

而為了做好05年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工作,避免不必要問題的出現,其要求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實行依法采購和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并且經國務院同意,《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已于近日開始執行(《目錄及標準》)。

3.轉移支付預算執行審計

我國現行的財政預算轉移支付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隨著近幾年社會公共財政框架建立以來,新財政預算體制下的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存在很多的違規操作和不透明事項,使得財政轉移支付這一塊的審計力度還遠遠跟不上轉移支付的增長力度。所以,做好對財政轉移支付的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是意義重大的。[[4]]其出現的問題主要是:

第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及核算制度隨意性過大。由于各級政府在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上,還沒有一套可以完全依賴的科學測算工具和方法,這就會造成上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支出補助金額規模和種類透明度的降低,同樣也會導致年初的預算編制中無法準確安排收入和支出預算;第二,轉移支付政策規定方面機動性過于明顯。目前轉移支付制度種類繁多,補助對象更是涉及各行各業,形式多樣。然而,在衡量和制定這種制度方面的政策標準,則顯得分類不夠具體和科學,從而使資金的使用效率過低,失去導向作用;第三,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失調。目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被擠占挪用、滯留截留以及資金分配不到位的問題相當普遍,這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財政力度過于集中在某些部門,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以上的三個問題,在03年廣州市國資委和審計局對(教育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專項財政資金的延伸審計中都清晰地暴露了出來。

關于轉移支付預算執行審計問題的表現也在05年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報告中這樣說到:2005年,中央財政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加大對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強了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改善了轉移支付結構。與上年相比,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都有較大增長,且財力性轉移支付的增幅高于專項轉移支付增幅,財力性轉移支付占到對地方轉移支付的一半以上。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是:①地方財政對中央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預算編報不完整。②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設置交叉重復、分配制度不夠完善、資金投向較為分散。③2005年,15個中央部門在部門預算中共安排中央補助地方支出383.69億元。這種由中央主管部門對口下達補助地方資金的做法,打亂了正常的預算管理級次和資金分配渠道,造成中央財政本級預算支出和補助地方預算支出不真實,不利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人大的監督。

(二)關于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獨立性程度分析

《審計法》里規定的“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蔽恼轮星懊嬉呀浱岬?,正是受到現行的雙重領導體制審計模式的限制,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控制的方法和解決問題的手段都在根本上存在著弊端,即:在很大程度上審計的獨立性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證。同時,獨立性的存在又是與審計風險的發展密切相關的,尤其是在預算管理體制逐步強化的現階段,努力提高審計的獨立性才能從根本上降低預算執行審計風險,促使預算管理制度健康地運行下去。由此看來,解決好機構獨立性、人員獨立性和經費獨立性這三個方面的問題,才能夠真正做好審計風險的防范工作。

1.機構的獨立性

作為審計獨立性核心的機構獨立性是指審計機構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的關系。其通過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以保證審計監督的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如果總是首先考慮政府是否滿意,而不是考慮如何獨立和依法審計,那么審計機構的工作就很有可能陷于被動,單純地依靠地方審計機構去保證權利的客觀行使,是有相當的難度的。如此以來,這種具有內審屬性的機構很難在真正意義上體現超然和獨立地位。

對于加強機構獨立性問題的研究方面,李金華審計署長在今年9月29日南寧召開的“加強審計機關自身建設”座談會上也作了詳細地強調,作為監督部門,審計機關自身的建設和管理是依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的前提和保障,是維護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內在需求。只有審計機關自身財務是真實、合法和有效益的,自身管理是規范和嚴格的,才能有資格去檢查和督促別人,也才有能力去檢查和督促別人。但是近年來,一些審計機關在內部管理,尤其是預算執行、財務管理方面已暴露出一些問題。

2.人員的獨立性

人員上的獨立性是指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應當不存在經濟利害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并且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作出審計判斷、提出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而人員的獨立性問題在當今雙重審計領導體制中顯得非常突出,即:地方政府不僅決定著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升降去留,審計機關的人權、事權、財權,并且就連外部工作環境的營造也得靠地方政府。這在一定范圍內便限制了審計人員職能和決策上的獨立性,很大程度上使得審計的獨立性無法得到保證,弱化了其監督和控制風險的作用,挫傷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3.經費的獨立性

經費的獨立性,則是指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費,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單獨列入財政預算,以保證有足夠的經費獨立開展工作。我們知道,在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中,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就是對政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但是鑒于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所以審計機關的經費撥付又是通過同級財政部門來完成的。那么,在經費已經無法獨立的基礎上進行審計,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超脫性肯定也就無法體現。由此可以判斷,經費上的獨立性問題至今仍然是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中必須面對的一個基本問題,獨立性不夠,仍然是制約審計事業發展、制約審計質量提高、制約審計效果擴展、制約審計機關廉政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

現階段,我們要明顯的認識到,雖然國家對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中的獨立性作了明確規定,但由于體制上的原因,在實際操作中,其獨立性的體現往往打了不少折扣,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實際上被弱化,審計獨立性所要求的機構上的獨立、人員上的獨立、和經費上的獨立已名存實亡。也正因為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它決定著審計結果是否客觀、公正,所以如何提高國家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中的獨立性,來更好地規避風險的產生,是一個值得我們長遠注意的問題。

四、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控制方法

向社會公開政府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結果是近幾年來政府財政信息透明度提高的突出表現,尤其是在我國新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中具有重大的意義。預審結果的公開化把被審計對象的財政行為和審計機關的審計行為都搬到了臺面上來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這樣做,顯然使預算執行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風險暴露無疑,審計風險的影響程度也因此被迅速放大,那么此時,對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控制方法和手段的要求便愈發顯得重要了。今年9月28日,李金華審計長在審計署行政事業司組織舉辦的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培訓班上首次提出了“守土有責、總體把握、突出重點、整改提高”的16字方針。這也就是說,為了更進一步深化新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就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的總體目標和任務,李金華重申,只有通過糾正違法違規、加強資金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才是提高審計風險控制方法的硬道理。

(一)加強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適應性

前面既然談到要想解決財政預算執行審計適應性的力度,就應改從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和轉移支付這三個方面入手研究,找到相應的對策來控制審計風險。那么,針對不同方面的問題所在,也提出了如下具體的對策:

1.夯實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基礎[[5]]——對于在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四個問題,也應該從如下三個方面來解決:(1)結合效益審計進一步細化部門預算執行資金項目的使用情況,促進其強化效益觀念,加強財政資金管理;(2)突出各預算部門全部財政收支和財務狀況的重點審計,注重圍繞財政資金流向的延伸審計,及時查處和糾正各種違紀行為;(3)建立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審計范圍和深度,使審計結論建立在高質量的審計基礎上,有效降低審計風險。

2.加大政府采購審計力度[[6]]——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政府采購的特點和審計機關現實工作情況,政府采購審計應分兩個層面,以不同的方式,有重點地開展:一是對提出采購需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二則是對政府采購中心的審計。所以,不管是怎么加大政府采購審計力度,都應該確定采購的項目是否合規、科學,是否符合事業發展的要求,以及應及時對采購發生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會計核算。

3.促進轉移支付向規范化發展[[7]]——現階段,應加大對轉移支付的審計力度,加強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審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即:一是注重轉移支付審計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審計系統對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能力;二是在對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情況審計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傊D移支付預審過程中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準確性以及專項資金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是規范轉移支付資金達到預期使用效果的重要事項。

(二)提高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獨立性

同樣,前面也涉及到了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獨立性方面的問題,既然我國的憲法規定目前的審計體制是屬于雙重領導模式,那么為了從根本上避免現行體制所帶來的缺陷,我們還是應該從機構獨立性、人員獨立性和經費獨立性這三個方面入手研究,找到相應的方法來提高審計過程中的獨立性,控制審計風險。針對審計獨立性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控制辦法:

1.提高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引用李金華審計長說過的一句話:“中國的審計要有自己的特色和國情,審計機關不要教條地和國外比較,不要抱怨審計的獨立性不夠,這是憲法規定的,要有清醒的認識。”所以針對目前教條主義色彩較濃的審計工作來說,只有認識清楚自己的工作性質,從實際出發,多學習別人工作上的經驗,找出差距,明確地分配好審計機構與政府部門的權責,實事求是地發揮自己工作的特色,并且適當地在機構中穿插垂直管理,才能體現出審計工作的最大功效,提高機構的獨立性。

2.從風險強化意識中提高審計人員的獨立性[[8]]——正因為人員上的獨立性是指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應當不存在經濟利害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并且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做出審計判斷、提出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所以注重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大力整合審計人力資源是非常重要的。既然如此,就應該系統地組織高層次業務培訓,通過實踐的磨練培養一批審計業務和計算機專業知識嫻熟的復合型人才,最大限度地配合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和技術(OA)的推廣,利用互聯網的便利性靈活培訓,真正做到各取所需,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只有這樣才可以從風險防范意識的角度強化審計人員綜合職業道德水平,提高人員上的獨立性。

3.從完善法制機制中給足審計經費——為使審計機關更好地依法履行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中監督的職責,就應當從制度上采取措施,尋求更好地途徑去解決審計的經費的獨立性問題。經費的獨立作為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保證,是其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條件。雖然我國立法對行政事業機關的經費的獨立問題沒有作出規定,但考慮到審計機關在財政預算中的特殊職能,就應該把其履行職責時所必需的經費列入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五、結論與建議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加強審計監督。”由此看來,預算執行審計,無論是從國家審計監督的地位和職能,還是從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責任來看,都是國家審計的一個重大和永恒主題。本文完成時正值十六屆六中全會召開之際,審計機關就更應該以“構建和諧社會為服務宗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最終目標”,聯系審計工作的具體實踐,不斷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把握審計工作的著重點,通過強化審計監督,發揮審計在維護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保障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從這點出發,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第一,構建新的運行機制,推進預審工作的創新。這就要求我們要適當地調整審計組織方式,從多方面揭露和分析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創新性。

第二,強化預算執行審計的編制。通過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標準,將全部預算管理范圍內的財政資金納入核算,注重預算支出的審計,從而保證預算執行審計編制的合理性和科學有效地做好審計風險的控制工作。

總之,我國現行的行政型審計體制是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的產物,雖然它在新的財政預算改革的進程中取得了很多的成績,但是由于其在審計方法上的落后和體制上的局限,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適應性和獨立性。為此,要想從深層次上解決預算執行審計面臨的問題,從而更好地控制預審風險,就應該在把握整體的同時,突出重點,不斷深化預算執行審計,與時俱進,并且在有選擇地借鑒國外審計方法的同時,為財政預算資金安全、高效地使用提供一道屏障,以便能更好地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體系,加快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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