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稅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6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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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稅制研究論文

[摘要]生態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隨著生態危機的頻頻發生,生態稅制研究已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本文試著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分析生態稅制與現行稅制的關系、生態稅制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問題,加深對其產生的必要性理解。

[關鍵詞]生態稅制制度經濟學稅收制度

從凱恩斯主張政府干預經濟以來,稅收就成了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隨著生態惡化,循環經濟理論的發展,稅制理論的研究視野得到再一次拓展。在這種大背景下,我國學者紛紛從生態保護的角度研究生態稅制。但是,事物的多樣性使得同一事物從不同的視角分析有著不同的內涵。本文試著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進一步認識生態稅制,加深對其產生的必要性的理解。

一、生態稅制和稅收制度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institutions)是指約束人們的行為的規則體系,并可具體分為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兩部分。正式規則是指人們有意識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則,它是由權力機構來保證實施的,如法律、法令、合同、章程等。非正式規則是人們在長期交往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構成代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價值觀念、倫理道德、社會習慣和意識形態等。那么,可以說生態制度就是人類針對生態需求的無節制和倫理缺失,而導致在生態需求大于生態供給的情況下,將生態因素引進制度安排,形成的行為規則體系,它具體可分為生態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兩部分(見下圖)。

可見,生態稅制只是生態制度正式規則的一部分,它不僅具有傳統稅制的特性,還具有生態補償功能;它是依據稅收是否具有生態性的標準進行劃分后形成的一種稅收制度,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它也不是取代現行稅制的一種新稅制。例如,燃油稅按課稅對象的不同,它屬于流轉稅制;按稅收是否具有生態性,它又屬于生態稅制。因此,生態稅制設計的真正意義不在于取代原有稅制,而是要將生態保護原則納入原有稅制的基本原則之內,貫徹于原有稅制中的稅種分類,并在各個稅種的相互配合中體現出稅制的生態性。這并非過于超前的設計,而是頻頻發生且日益加劇的各種生態危機,導致了這種稅制設計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生態稅制產生的必要性思考

任何事物都不是憑空產生的,都有一個“源”。生態稅制也不例外,那么生態稅制是怎么產生的呢?我們不妨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思考一下。

現代社會中的生態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人和生態的關系:二是人類之間的關系。人和生態的關系表現為人和生態的沖突和互動;人類之間的關系表現為使用和分配生態資源時的沖突和互動。最重要的是,一旦人類在使用生態資源出現緊張時,就會導致人和生態資源之間的緊張。例如,我國北方地區缺水的原因更多的是當地企業、工業污染和居民的不合理用水,導致了人和水資源的緊張。相應地,解決生態危機的方法通常有兩個方面:一是工程治理,就是通過建造一些生態工程如自然保護區、“南水北調”等來改變人和生態的關系;另一就是建立制度,規范人們行為,達到生態資源的合理配置。可見,前者涉及技術,后者涉及制度,而技術的發展是離不開制度環境的。

科斯認為,只要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制度更重要。制度是一個在長期的博弈過程中,利益各方達到一致的方案,它應該考慮到各方的利益而不是一方的利益。在今天,“利益各方”不僅包括人,而且包括生態。生態資源是一種特殊的公共物品,它的消費不僅具有明顯的外部性,還直接關系到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這就決定了其必須由政府來干預供給。稅收又是政府干預經濟,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生態稅制的產生就不可避免了。

此外,制度變遷就是從效益較低的制度到效益較高的制度的轉變。制度的效益是針對一定的制度環境而言的,當制度環境發生變化,制度的變遷就不可避免了。凡勃倫認為:“制度必須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因為就其性質而言,它就是對這類環境引起的刺激發生反應的一種習慣方式。而這些制度的發展也就是社會的發展。今天的制度,也就是當前公認的生活方式。”那么,生態資源消費的“免費搭便車”和“公共地悲劇”的普遍存在,與生態資源天然供給的不足,造就了當前的稅制環境,而稅制環境的變化就要求稅制的再次變遷。因此,生態稅制的產生也是稅制變遷的必然要求。

三、生態稅制的制度觀

1.生態資源產權分析。生態資源不僅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因此,它應該是一種公共產權,不同于私人產權,確切的說,是國有產權即由國家所擁有,由政府及其人來行使的產權。

德姆塞茨認為,公共產權存在巨大的外部性問題。首先,公共產權往往過分強調當代人的索取權,賦予其超過經濟要求的權重。其次,公共產權條件下,外部性問題向內部轉化的交易成本較大:一是所有者數量的增加,增大內部化的成本;二是沒有明確的產權主體,使得責任很難追究。柯武剛和史漫飛也特別強調,“產權并非物質對象,而是一些在社會中受到廣泛尊重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政府作為公共產權的人,就有必要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采取必要措施解決生態資源產權外部性問題。那么,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制度,將維護政府自身產權的任務——保護生態資源納入稅制也就成為天經地義的事了。

2.生態稅制的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簡單地說,生態稅制是約束人們過度消費生態資源的規則體系。它作為社會“規則”的一部分,當然也就有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之分。其正式規則就是現行稅制中具有生態功能的稅收和稅法等內容,其非正式規則應鎖定在生態稅制的價值觀念、納稅意識等內容,它表明人們對稅收生態性的認識程度,決定人們在一定時期對稅收具有生態性的遵從心理和遵從程度。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的正式規則是在非正式規則的基礎上形成的,非正式規則是正式規則有效實施的環境條件,有效運作的土壤。正式規則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規則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對經濟發展的“共同影響”是很難分割開的。

因此,生態稅制的構建過程中不能僅僅重視生態稅制的先進性,集中在生態稅制正式規則的設計制定上,還要考慮生態稅制非正式規則的現實狀態,即當前人們對稅制具有生態性的認識和包容度。只有恰當協調好生態稅制的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的關系,才能使通過法律形式建立起來的生態稅制達到預期的目標。

3.生態稅制的制度功能。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都是具有一定功能的,制度的功能就是為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提供一個框架結構和約束規則。舒爾茨認為,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為經濟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每一種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因而具有特殊的經濟價值。所以生態稅制應當具有功能,并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提供激勵機制。人與自然的和諧需要依靠生態技術的變遷。而技術的變遷與制度的創新有很大關系,制度的創新會導致技術的進步。同理,生態稅制也會激勵社會生態技術的發展。沒有生態稅制對企業超標排污的限制,就沒有企業主動提高生產技術的動機,更沒有生態技術推廣和應用的市場,最終發明和創造該技術的組織或人得不到相當物資的激勵,失去進步發明創造生態技術的動力。

(2)降低生態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是不同于生產費用,它的產生與人或經濟組織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是分不開的。例如,污染河流的造紙廠對附近的村莊農田種植產生了影響,當沒有生態稅制介入調解時,個別農民的有限理性使得雙方達成談判協調的可能性很小,即使達成合約,造紙廠的投機行為使得履行合約的風險加大,最終增加了生態交易費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生態稅制能有效地降低生態營銷的不確定性,抑制經濟組織的投機行為,從而降低生態交易費用。

(3)有利于外部性的內部化。確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具有生態性,是生態和經濟和諧發展的關鍵。但是,經濟組織往往都是理性的,其追求最大利潤的機會主義行為使得私人收益率與社會收益率不等,產生外部性。例如,一個造紙廠為使經濟利潤最大化,將造紙過程的污染廢棄物排放到就近的河流中,使得其收益是以損害社會收益為代價的。當稅制的生態性明確了生態資源的產權,對經濟組織的非生態行為開征高稅,才能使經濟組織在有效率的前提下,將生態因素納入自身生產成本的核算,最終達到經濟組織的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將外部性內部化。

(4)帶來額外的經濟效益。盡管理論上要求稅制設計要保持“中性原則”,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稅制中性只是一種理想罷了,其對私人經濟決策產生逆向扭曲已是司空見慣。例如,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人們工作的積極性,使人們過多選擇休閑代替工作。但是,生態稅制不僅回避稅制的非中性問題,還帶來額外的經濟效益。首先,生態稅制對具有外部邊際成本的私人行為或產品課征的矯正性稅收,不僅增加了財政收入,還有效地限制私人對生態資源的過度消費。其次,可以確保在財政收入穩定前提下,適當降低其他具有明顯非中性稅種的稅率。第三,鼓勵私人的環保行為,在增加社會就業的同時也有效保護了生態資源的持續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