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金融支持新疆農業發展
時間:2022-05-18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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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經濟的命脈,是發展農業必不可少的堅強后盾,新疆農業所依托的外部環境建設、龍頭企業原料收購、農戶臨時性生產資金需求等都離不開金融的支持。為此,新疆金融系統一直將支持農業發展作為重中之重,不斷增加對農業基礎設施、特色農業的信貸投入,全區農業貸款無論在貸款覆蓋面還是貸款量上都有了較大的提高,有效緩解了農業“貸款難”問題。我們必須切實把握新疆農牧業現代化的有利契機,根據當前金融支農的實際情況,努力探索金融支持新疆農業發展的新途徑。但同時,在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過程中卻也存在著一些制約因素,影響了新疆農業發展進程。
1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的制約因素
1.1農業經濟弱質性與信貸資金趨利性的矛盾。
新疆農業生產周期長,受自然條件影響大,這使農業產出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而新疆地區農產品供求彈性小又使農業面臨相當大的市場風險,農業企業的高風險、低回報讓金融機構望而卻步。在充分考慮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下,金融機構必然對農業融資審慎,在明知農業發展需要資金支持的情況下信貸資金也會加劇流向非農業領域去尋求自己更有把握的利益,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疆農業發展的信貸投入,影響到金融服務農業發展的水平和效果。
1.2金融創新和服務滯后,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新疆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向大城市、大企業、大客戶、大項目集中,很多縣域機構受授權限制只能辦理小額質押、個人消費、票據貼現等低風險金融業務。金融機構仍以傳統的存、貸、匯業務為主,金融創新和服務滯后,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1.3農村金融生態不理想。
農村信用環境欠佳,信用意識淡薄,往往把貸款與扶貧款相等同,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時有發生,加之司法支持乏力,金融債權難以落實,影響了金融支農的積極性。因此,盡管農業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但卻無法獲得有效的支持和滿足。
1.4農業保險體系缺位。
農業保險是穩定農業生產、保障經營者利益的有力手段,便于其獲得貸款,引導農業金融資本的流入。但由于農業保險回報率低,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規依據,實行商業化經營的保險公司都不愿意開辦農業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機構對農業、農村企業風險程度的評估,成為“惜貸”的重要因素,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緊張狀況。
2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和提高金融機制、金融服務等相關體系建設
2.1完善正規農村金融供給機制。
通過運用差額準備制度,對上存資金比例過高的金融機構可以提高超額準備金比例,并下調超額準備金率。對很少甚至不發放農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基層網點有計劃、分步驟地撤出農村市場,將騰出的網點設施和市場份額轉讓給其他地方金融機構。將部分財政支農資金以利息補償和風險補償的形式,用于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支農信貸經營中的損失補貼,發揮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的乘數效用。
2.2改進服務手段,豐富金融支農服務工具和擴大服務范圍。
(1)立足于大農業和大農場,重點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把新疆地區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城鎮化建設、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縣域中小企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縣域特色資源開發、農戶生產消費信貸等領域作為重點,開展差異化經營,加快產品創新和流程再造,培育獨特的競爭優勢,扎實推進信貸業務的發展。加大對兵團級和國家級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棉花、糧食、林果和畜牧四大基地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整合研發適合“三農”和縣域特點、符合新農村建設需要的金融產品。比如積極推廣龍頭企業季節性收購資金貸款、“綠色家園”貸款、小企業簡式快速貸款、個人生產經營性貸款和金融超市等特色產品和服務。通過創新和推廣實用型的信貸產品,吸引高端客戶群體,占領有效信貸市場。
(2)圍繞“三農”進行服務創新,不斷改進服務方式和提高服務質量。拓展農村的住房貸款、生活消費品貸款、教育消費貸款等農村消費信貸業務,提供“一品一策”、“一家一戶”式的金融服務。大力拓展中間業務,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發展代收、代付、匯兌結算、投資、理財、技術咨詢、金融委托等中間業務和網上銀行、銀行卡業務,開辦支農金融超市,推行“一站式”服務和“一條龍”操作,讓現代金融走進廣闊農村,讓廣大農民享受到現代金融服務,讓金融在開拓出廣闊市場的同時支持農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2.3建立農村信用制度,完善農業擔保體系。
加強信用村鎮、信用社區建設,建立市場主體尤其是個人信用登記、咨詢和評定機制,優化農村金融生態。建立農業擔保體系,解決農業企業貸款難、擔保難、抵押難的問題。擔保機構與再擔保機構之間約定風險承擔比例。信用擔保機構可以選擇協作銀行并進行授信管理,與協作銀行明確保證責任形式、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擔保范圍、責任分擔比例等內容后,由擔保機構將擔保資金存入協作銀行,在企業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時,由銀行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擔保貸款,貸款損失按責任分攤比例分擔。
2.4建立風險防范保障體系。
加大政府補貼力度,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可以由中央和自治區地方財政根據疆內各地農業風險狀況和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從財政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份額用于投保農業的保費補貼,并加大減免涉農、支農稅費的力度,為各家從事農業保險的機構分散風險,同時財政設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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