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金融發展思索

時間:2022-05-14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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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金融發展思索

農村民間金融是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伴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和正規金融資金有效供給不足而逐漸產生和發展。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也逐漸出現了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影響正規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影響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甚至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所以,國家以及各級政府對其應盡快加以規范管理和合理引導,將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納入到契約化和規范化的軌道,這也是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必要性

農村民間金融是農村經濟主體為滿足融資需求,自發形成的、游離于政府金融監管之外的非官方資金融通活動和組織。其具體表現形式有:民間借貸、各種形式的和會、民間互助組、儲蓄互助組、私人錢莊、租賃公司、農村合作基金、小額信貸、民間集資等。由于農村正式金融的缺位和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等原因,為農村民間金融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條件和空間。而且由于民間金融本身的比較優勢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它的存在具有必要性。

1、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主體缺位,金融服務及資金供給嚴重不足。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中,為了追求經營效益,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銀行收縮、撤并了許多原有設在農村地區的機構和網點,農業銀行在農村中的主導地位也喪失了。這必然導致正規金融服務供給嚴重不足。此外,農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投資有價證券、凈存放中央銀行、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等形式流出農村。所存信用社也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通道之一。導致農村資金供給嚴重不足,金融資源極度匱乏。而農村民間金融能較大程度的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這必然使其能夠快速發展壯大,并在支持農村經濟中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農村民間金融自身的優勢使其成為農村不可或缺的資金供給渠道第一,融資的交易成本低。在農村,中小鄉鎮企業其發展前景大多不確定、財務制度不健全、相關信息也不完整、企業的信貸規模也較小,使得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督成本、融資的交易成本都較高,從而使其不愿涉足農村小額信貸。這必然導致農戶及中小鄉鎮企業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而農村民間金融具有鄉土性,出租人對借款人的相關信息了如指掌,不必進行相關信息的搜尋和融資后的跟蹤管理,所以融資交易的成本較低而收益又高。第二,手續靈活簡便,融資效率高。與正規金融機構借貸手續繁瑣、層層嚴格審查、過程較長相比,農村民間融資手續簡便、交易過程時間較短,所以效率較高,借款人能迅速、便捷地借到所需要的資金,所以能及時滿足農村、農業、農戶的燃眉之急。第三,利率彈性大、較靈活。農村民間金融的借貸利率是由融資雙方根據資金的供求狀況、正規金融市場的利率、雙方人際關系的親疏而定的,所以利率的彈性大且較靈活。

二、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中的問題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雖然在“三農”、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正規金融機構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其發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給農村甚至全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1、影響國家經濟金融調控效果。農村民間融資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隱蔽性、逐利性,政府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控與管理,無法對其資金運作及投向進行正確的引導,導致一部分農村資金投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如高能耗、高污染、技術水平低、明令禁止的行業和項目。此外,農村民間金融活動分流了一部分銀行資金、干擾了正規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所以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金融調控的效果。

2、缺乏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影響社會穩定。農村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之外,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又缺乏制度保障,所以處于無法可依狀態,而且這種融資本來就是高息攬儲、高息放貸,風險極高,借款手續又不規范,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所以,違約事件、債權債務糾紛、暴力討債、突發事件頻頻發生,影響了農村的社會穩定。

3、農村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目前,農村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過高,遠遠超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其中有一部分甚至演化為高利貸行為,部分農村民間機構成為非法外匯交易、洗黑錢和集資詐騙的主要載體,給經濟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沖擊了正規金融的經營活動。

三、正確引導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思路

1、制定民間金融法規,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至今無法可依,缺乏合法的地位,在運作中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政府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將其納入政府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使其走上正常的軌道。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其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因為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于農村民間借貸中的違法亂紀活動才能有效地進行管控,使農村民間金融健康地生存與發展。

2、對農村民間金融行為進行有效監管。農村民間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逐利性,所以極易累積風險甚至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的安定團結。所以,政府應將農村民間金融置于國家監督之中,進行規范的監督與管理,控制風險。農村民間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金融服務,人民銀行要對其資金籌集和使用進行嚴格監管,監管部門要堅決取締和打擊從事違法金融活動的民間金融組織,如從事洗錢、炒賣外匯、高利貸、非法集資等,對一般的個人民間借貸活動,政府也應該嚴密監督。

3、建立農村民間金融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以必須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進入者要有嚴格的規定,比如注冊資本、經營場地、經營范圍等,同時對原有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要了解其過去是否守法經營、有否損害出借人的利益行為,作為其能否進入金融業的重要條件。為合法經營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開辟融資通道。在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方面,要關閉差的、資不抵債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建立新的、真正自愿性、互助合作性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

4、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任何形式的金融組織的存在都是伴隨著風險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更是如此,所以需要一定的保障機制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這種機制就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加強我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以及對瀕臨破產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比如采用清償存款、承接購買、保險存款轉移等多種形式,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降低風險。

5、引導農村民間金融機構走商業化道路。政府應鼓勵各種經濟主體通過吸收社會資金和外資,積極創辦能直接為“三農”服務或商業取向的各種農村民間金融機構,比如可以重點引導農村民間資本組建農民股份制銀行和農村銀行,為農村民間借貸開通渠道,形成產權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運作協調、競爭有序的農村金融運作機制,徹底打破農村信用社的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體系,滿足三農生產經營對資金的需求,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全方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