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系統構建與金融革新
時間:2022-08-25 03: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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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現代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信用經濟。從一般經濟學意義上來講,信用是一種有償的借貸關系,包含信任、遵守諾言、實踐成約等多重含義。而金融的產生是由市場關系派生出來的一種借貸關系,它是以雙方恪守信用為前提。若失去了信用,金融業就失去了基本的道義基礎,一切活動也無從談起。特別是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階段,金融業已從簡單的貨幣媒介滲透到社會經濟的每一個領域,金融與信用的關系更加密不可分,發展到了一種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狀態。良好的信用環境可以促進金融業的良性循環和高效運轉,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也會對信用環境產生積極的影響;相反,惡劣的信用環境將給金融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是發展金融、提高金融效率的基本保障。農村金融作為整個金融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信用環境對農村金融發展而言,也是同樣重要的。信用體系則是關于征信、評級等一系列規范的總和,它對一國金融改革發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曹鳳岐(2003)[1]所認為:“沒有一個完善的信用體系,不可能建立完善的金融鏈條;沒有一個完善的金融鏈條和金融市場,就沒有中國經濟的發展。”2011年10月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①。2004~2012年連續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針對“三農”問題,提出建設現代農村金融制度。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②,也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所在。近年來,在中央的支持下,農村征信體系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國內相關學者關于信用體系建設也做了諸多研究,如林清泉、張建龍等(2007)[2]用模糊推理系統構建了個人信用模糊評估;熊學萍(2009)[3]則重點分析探討了影響農戶金融信用度的主要因素。本文旨在通過分析信用對金融的作用機制,探討中國農村信用的多重特點,從而有針對性地構建農村征信體系,以便更好地為農村金融改革和“三農”發展服務。
二、信用對金融的作用機制探討
在早期經濟學者的研究文獻中,就已開始探討信用與金融的關系。如社會學家Granovetter(1973)[4]運用“嵌入性”觀點①,把人際關系連帶與信任相結合,發現關系網絡和編織在網絡中的道德價值觀念承擔著維持非正規金融組織運行的功能。由此,人際關系的信任可以轉化為金融借貸的信用,從而實現了將人際互動帶入經濟學分析之中,做出了對人的經濟行為更有力的解釋。社會學家關于中國人信任的論述中,最為推崇的首推韋伯。他區分了兩類信任:一是以血緣性社區為基礎的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trust);二是以信仰共同體為基礎的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trust)。在此基礎上,他進一步分析認為,中國人的信任是“建立在親緣或類似親緣的純個人關系的基礎之上的”②,是一種憑借血緣關系共同體的家族優勢和宗族紐帶而得以形成和維續的特殊信任,而對那些置身于這種血緣家族關系之外的他人而言,中國人則要表現為一種普遍的不信任,并認為中國社會缺乏誠信的根源就在于中國文化的特點。福山則進一步引用和擴展了韋伯的這一論斷。他在1995年出版的《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一書的假設前提就是:一個國家的福利以及它參與競爭的能力取決于社會本身的信任程度③。福山研究信任的思路是:建立在宗教、傳統歷史習慣等文化機制之上的信任構成了一個國家的社會資本,國家信任度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規模,從而影響該國在全球經濟中的競爭力。而金融就是“資金融通”的簡稱,即以現有的錢財換取將來獲得更多收益的預期,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信用的一種展期(楊小玲,2010)[5]。國外學者較多從社會資本的維度來探討信用對金融發展的影響,如Guiso,Sapienza等(2004)[6]則通過對意大利金融業的實證研究認為:社會資本是導致意大利不同地區金融發展差異的關鍵因素之一。Garret-sen,Lensink等(2004)[7]的研究也強調社會規范會對股票市場資本文化產生重要影響。沈欽華、談儒勇等(2011)[8]等利用1990~2007年中國經濟數據,實證分析了信用規模及結構同經濟增長的關系,認為二者之間存在密切關系。由此可知,信用與金融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
三、轉型時期我國農村多重信用特點和農村信用體系構建現狀
(一)我國農村多重信用所造成的信用缺失表現
信用模式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社會交往范圍的擴大,其表現形式在不斷地運動變化。縱觀新中國成立至今的信用發展史,我國的信用體系總體是以銀行壟斷為起點(劉錫良、羅志軍,2001)[9],同時在我國金融結構中非銀行信用所占比重仍相當有限,信用體系呈現很強的單一性。在農村,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的主體是農戶。在發展過程中,總體上來說,我國農村具有多重信用結構特點,即社會信用建立在“以己為中心”的基礎之上;血緣關系主導和制約信任關系,呈現費孝通所說的“波紋特點”,即離“己”越近,信任度越高;反之則越低。但在經濟轉型和發展過程中,隨著交易范圍的擴大,原有小范圍的信用圈子已不足以維持經濟活動的開展,農村信用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缺失現象,影響農村金融、農村經濟的發展。從參與主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表現:
1.農戶信用意識觀念普遍淡化。隨著改革開放、城市化進程的逐步深入,在“一切以GDP”為衡量指標的前提下,農村信用文化受到嚴重的沖擊,并出現了明顯的斷裂現象。農戶在“誰掙錢多,誰就是老大”的思想影響下,一門心思地往錢圈子里鉆,而不顧信用的制約。如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出現過很多偽劣產品現象,如今社會出現的各種高污染產品,都是信用缺失的表現。加之,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滯后,對于失信行為懲處力度較小甚至幾乎沒有,而文化建設尚未具有約束力和公信力,致使廣大農戶出現信用淡化甚至漠視傾向。
2.農村企業逃債現象成風。農村企業目前主要有私營企業、鄉鎮企業等,逃債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逃債,特別是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大部分企業出現欠債、認賬不還現象;二是農村企業對金融機構的逃債,在農村,中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都存在著比例較大的呆賬、壞賬,嚴重損害了國家財產。
3.地方政府失信較為嚴重。不僅僅農戶、農村中小企業的信用缺失行為嚴重,作為金融機構的設計者和監管者,地方政府失信行為也較為嚴重。一是地方政府對資金貸款流向的不當干預。各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本地GDP的增速,采取行政手段,要求金融部門貸款支持在規劃中的產業、項目等,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貸款。二是地方政府縱容包庇失信企業。一般來說,在地方金融機構中能貸到款項的企業都有政府的影子,故地方政府大都認為,企業是為自己政績服務的,而銀行是國家的。對于地方政府所管轄企業的欠債行為給予縱容包庇,這嚴重影響了其他企業的積極性,對整個信用環境的建設產生了阻礙作用。
4.監督者執行過程中缺少法律的支撐。一方面,農村法制建設滯后,法律環境不佳。近年來,鄉鎮企業、糧食購銷企業、合作社等拖欠、逃廢銀行和信用社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在于農村中規范農村金融行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造成對債務人的違約或不良履約行為缺乏必要的制約和懲罰機制。法律環境不佳,是影響金融支農的一個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對失信者的懲罰力度不夠,“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經濟活動中屢見不鮮。農村信用狀況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人情社會,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更為薄弱。執行懲罰力度不大,也是我國農村信用環境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我國農村信用體系構建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已被黨中央、國務院提到一個新的高度,多次明確提出把建設社會信用體系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基本制度來抓。如“十一五”規劃建議中提出“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2007年,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最終形成體系完整、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同年4月,國務院成立了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初步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分工。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重點對“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要求。同年,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成立了社會信用體系的聯席會議或者領導小組,全國自上而下形成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協調機制,并取得了重大成就,如重慶的“巴南范本”①。目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已被明確列為“十二五”期間報國務院審批的重點專項規劃。各地區、各部門在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思想的指導下,不斷創新工作模式,加快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截至2011年6月底,在建立信用檔案的1.38億農戶中,獲得信貸支持的農戶達7600多萬戶,貸款余額為1.43萬億元②。總體而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基本達到了基層政府、金融機構和農民群眾三方滿意的效果。
四、開放體系下農村金融改革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目前中國正進行著由傳統社會結構向契約社會的轉型,特別是在城市化進程的驅動下,中國農村信用體系的邊界和范圍越來越模糊。在開放體系下,本文認為要實現農村金融改革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和諧同步發展,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逐步完善征信系統服務設施,改革農村金融服務環境
農村金融服務的擴大,離不開農村征信系統服務的相關配套設施支撐。因為一套完善的征信系統服務設施,可以實現農戶、企業等信息資源的共享,使貸款發放機構可以獲取較為準確的信息,從而可以降低逆向選擇問題發生的概率。Matinetal(2002)[10]的研究也充分證明了完善的金融基礎服務設施對農戶信貸的正向作用。同時,可以依據征信系統信息的共享,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擴大金融服務的覆蓋面。針對部分落后地區,首先要做的是填補金融機構空白鄉鎮網點覆蓋面。截至2011年底,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仍有1696個①。但在填補過程中,應做到征信系統與農村金融機構設置的同步協調發展,從而有效地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二)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場運行環境
信用氛圍是否濃厚決定著金融機構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因此需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場運行環境。對于農村金融發展而言,一是應加大誠信的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的信用意識。可充分利用當地新聞媒體的力量,對守信行為給予獎勵、對失信行為嚴厲懲處的案例進行報道。二是完善農村征信體系框架。在充分掌握農戶、農村企業詳細信息的基礎上,對他們的信用等級進行評級。三是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金融機構迫于地方政府的壓力和逐利的誘惑,也容易發生不良貸款,因此應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四是建立優良的金融法治環境。目前我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由“誰來征信、如何征信、誰來監督”等問題在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參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各方權利、義務不清,因此應在農村地區制定相關的法律、道德框架來約束信用體系中的行為,同時,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