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發展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2-15 08: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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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十三五”規劃指出要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建立綠色發展基金,破除綠色資金瓶頸,以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調整。但是我國仍處在綠色金融發展的初級階段,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現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為解決上述問題提出建議。
關鍵詞:綠色金融;金融創新;環境保護
一、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產品創新能力不足。我國綠色金融產品缺乏創新,無法滿足多層次、多類型的市場需求,盡管我國不斷推出一些與節能減排相關的新的金融產品,但是和發達國家相比較還有很大差距,綠色信貸在綠色金融市場上仍然占有很大比重,而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所占比重明顯較少,碳期貨及碳期權等衍生工具市場幾乎還是空白。產品創新不足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綠色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二是我國對綠色金融產品只做局部創新;三是金融機構開展業務不注重安全、經營風險等問題。(二)政策支持和法制建設不完善。我國綠色金融起步較晚,發展時間較短,沒建立起發展綠色金融相關的政策體制和法律環境。在政策支持上,我國公布的開展綠色金融的相關政策體制和法律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和針對性,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國家對環保產業的貸款缺乏相對應的政策支持和激勵機制,對金融機構支持環保產業發展可能出現的風險缺乏相對應的財政貼息、稅收減免、壞賬準備的計提等補償政策,從而影響了綠色金融的發展。在法治建設中,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來指導綠色金融的發展,以規范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直接導致綠色金融的發展缺乏貫徹執行的法律依據,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三)市場深度和廣度不夠。雖然我國綠色債券市場規模已達2300億元人民幣,占全球綠色信貸市場40%的份額,但是綠色信貸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占比還是很小,產品涉及范圍有限。在市場深度方面:中國低碳金融發展報告顯示,18家總資產較多的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數量與總資產之比約為1.81%,在這些金融機構中,興業銀行位于首位,其綠色信貸所占比例只有3.46%。并且綠色信貸主要用于政府介入的環境保護項目,用于中小環境保護企業的綠色信貸很少。在市場廣度方面:一是金融機構在設計產品時往往只重視融資渠道,而忽視了融資對象的特點,融資對象主要為大型節能減排、清潔能源等項目或企業,很少考慮中小型環保企業;二是適合企業的融資產品大量存在,而適合個人的綠色金融產品少之甚少,致使產品的覆蓋面積小,影響效果不明顯;三是單一信貸模式,無法有效使用社會的資金,難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資金利用效率低下。(四)金融機構參與力度不夠。目前,我國的綠色金融發展水平較低,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還沒有建立起與綠色金融相匹配的機制,大多數企業的環境保護政策的審核不深入,相應的激勵機制缺乏。雖然我國個別金融機構取得了較好發展,但是從總體上看,參與的機構大多為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的參與度較低。綠色金融相對于傳統金融來說,其專業的人才極為缺乏,產品創新力度不足。我國產業結構長期以來都比較傳統,金融機構的客戶主要以“高碳”貸款的客戶為主體,如果金融機構支持節能環保產業,就面臨著較長的投資周期和較高的貸款風險,如果商業銀行短期內大幅度減少制造業客戶貸款,那么勢必將影響營業收入,因此商業銀行更傾向于“高碳型”企業,例如寶鋼企業、鞍鋼企業等。在近來供給側改革的環境下,出現大量的僵尸企業,這些企業不斷地消耗金融資源,并且很多僵尸企業本身就是高污染的企業。所以商業銀行的綠色貸款積極性難以提高,制約綠色信貸規模的擴大。
二、國外實踐經驗借鑒
(一)開發新的綠色金融產品。各國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綠色信貸,與此同時,保險部門、證券部門紛紛推出了綠色保險、綠色證券,將環保理念引入投資基金的舉措也越來越受關注。美國在1988年推出了環責險,成立環境保護公司,其他國家也相繼實行綠色保險,另外美國允許各種項目或者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交易市場,不但可以自由交易,而且還可能被當做標準金融工具,這種做法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英國在1988年推出了綠色投資基金,隨后,開始出現各種生態基金、生態投資基金等,英國制定了政府融資擔保政策,以支持清潔項目和綠色生態環保企業的發展,盡管這些企業經營實力弱,盈利能力弱,還款能力弱,但是政府仍對這些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促進綠色金融產品創新能力提高。(二)建立與綠色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要使綠色金融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主要是解決外部性及滯后性引發的社會責任問題。1980年,美國就了《全面環境響應補償及負債法案》,根據該法案,客戶如果對環境造成污染,那么銀行應對客戶的行為負責,且支付適當的環境恢復費用。如果借款方的生產、經營及廢棄物處理過程中有貸款方的參與,那么該活動造成的污染必須由貸款方承擔,該責任即為貸方責任。在2002年10月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會議上提出了“赤道原則”,該原則是判斷、評估和管理融資過程中各種風險的金融行業準則。該原則適用于全球各行業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新項目投資,目前全球已經有六十多家金融機構已采納了“赤道原則”。(三)完善相關部門的激勵機制。美國政府提出“貸款擔保計劃”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別是環保類的中小企業,并將企業對環境的影響作為提供擔保的主要參考指標。德國為支持環保節能項目,對其貸款進行貼息服務,可以對環保效果好的項目給予持續10年、貸款利率不到1%的優惠信貸政策,利率差額由中央政府給予貼息補貼。很多實例表明,政府為了支持環保節能項目,通過商業銀行進行貼息服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國家運用有限資金建立了大量的節能環保項目。(四)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德國的綠色信貸是以國家介入為重點,復興信貸銀行(KFW)是德國的一類政策性銀行,該銀行是由國家控股,但不歸屬于政府。該行支持環保企業融資,不斷發出綠色金融產品。更重要的是,政府不干涉該行金融產品的融資和銷售,各種活動都是以公開透明的招投標方式進行,政府的主要任務是為企業提供貼息服務和制定相關管理措施,保證了資金高效公平利用。
三、解決我國綠色金融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我國應加大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力度。第一,借鑒英國的“政府融資擔保”政策,對于符合當前綠色發展前景、企業經營實力弱、還款能力弱的中小企業,政府應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降低金融部門為這些企業提供貸款所帶來的風險,使這些企業快捷便利地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發展資金,解決綠色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難題,以滿足不斷擴大的綠色經濟的需求,促進產品創新能力的提高。第二,借鑒美國的相關經驗,允許各種節能減排的項目或者企業在碳交易市場中自由交易,同時也可以被當做標準的金融工具,發展與碳交易相關的咨詢業務及中介業務等等,拓寬業務范圍。第三,積極推行環境責任保險,開發適用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保險、針對CDM和低碳項目的發展活動的碳保險等。研究與居民節能減排相關的保險產品。(二)大力推動政策支持和法制建設。1.大力推進政策支持。在金融政策方面,要健全對金融部門開展綠色金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于發放綠色金融項目的金融部門,央行應對其實施減免存款準備金等激勵措施,擴大貸款的利率浮動幅度;對于向高污染、高耗能等項目和企業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央行應要求其對污染企業實施懲罰性措施。在財政政策方面,主要是財政收支,不但可以采取適當的減稅措施,政府也可以從財政支出方面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對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撥發資金,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2.大力推動法制建設。許多發達國家有關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已經相當完善,比如美國通過了26部涉及水污染、大氣污染、廢棄物管理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促進了綠色金融和綠色經濟的發展。而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當零散,急需完善針對我國金融機構、企業發展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因此,我國應大力推動綠色金融法律法規建設。(三)擴大綠色金融產品的投資規模及覆蓋范圍。1.擴大綠色金融產品投資規模。我國應宣傳綠色金融相關理念,加深大眾對綠色金融的認識。一方面,放松環保企業在債券市場上所受的限制,降低環保企業發行債券的門檻,建立健全信用評級、擔保體系,通過發行債券支持環保企業直接融資;另一方面,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機構,規范中小板、創業板的上市標準,支持有實力的環保產業通過股票市場來融資,由于環保企業具有投入資金大、循環周期長、投資風險高等特點,因此,環保企業更適合直接融資的方式。2.擴大綠色產品的覆蓋范圍。一方面,應建立相應的組織結構,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設置相應的部門來分析評估產品的政策標準、審查全部的綠色項目。金融機構在對大型環保企業進行融資的同時,加大對中小環保企業的融資,擴大綠色金融產品的覆蓋面積。另一方面,單一信貸模式無法適應綠色經濟的發展,因此需要創新綠色信貸等直接融資產品,擴大綠色金融間接融資市場,充分發揮間接融資市場的主導作用,金融部門應對各種單一的產品進行整合,形成多元化的綠色產品組合,以促進經濟的發展。(四)加大金融機構的參與力度。為了解決金融機構參與不足問題,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出發。首先,應充分發揮貨幣政策的微調作用來加大金融機構的參與力度。同時,借鑒德國的相關經驗,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2016年12月,我國政策性銀行之一的進出口銀行以公開透明的方式招投標發行了總額大約10億元,期限五年的綠色金融債券。其次,設立專門的機構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進行綠色金融相關業務的培訓;在金融機構內部設立專門的部門,該部門由綠色金融相關的專業人才進行管理,以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加強國際間交流,派專門的人員去國外學習先進國家的相關經驗,交流綠色金融的發展方式及相關政策措施,以促進我國綠色金融更快更好發展。最后,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以及證監會等相關部門要向各金融機構傳輸綠色金融理念、知識等,并進行相關培訓,推動綠色金融實踐,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實踐來引導社會資金退出“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使我國金融業滿足國際金融體系的要求,促進我國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提高我國金融在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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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雙菊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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