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電子商務稅收監管
時間:2022-04-13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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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政府政務活動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已悄然崛起,并引起了流通領域交易方式的深刻變革。電子商務作為網絡經濟的主要交易模式,不受時空限制、地域限制、手續門檻限制,正日益成為信息經濟發展的動力和新的經濟增長點。同時,他也為政府的稅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如何加快電子稅收的建設和管理,是目前電子政務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電子商務收入引發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是指參與交易的雙方通過互聯網絡,進行的商品或勞務的交易活動。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交易大體可以分為非完全網絡交易和完全網絡交易兩種類型。非完全網絡交易,是指商務交易活動不能全部在網上完成,網上可以實現交易洽談,簽訂協議、電子支付等活動,對于實物交割,還必須在網下完成。這樣互聯網主要為有形交易起到通訊的媒介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并不影響傳統的稅制原則的運用。完全網絡交易,不僅在網上可以實現交易洽談,簽訂協議、電子支付等活動,而且標的物的交割也可以在網上完成,如數字化信息交易、計算程序、書籍、音像或圖像等信息都能被數字化以電子傳遞形式轉讓。互聯網是作為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而存在,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物品,只需輕點鼠標就能完成。正是這種無紙化交易行為對于現行稅制的基礎形成了強大的沖擊。
1.課稅對象難以控制,稅款流失。從理論上說,從互聯網上流失的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有效地規避稅收義務,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利益。例如,在唐山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的一家公司,專門為美國一家公司進行動漫設計。他們在互聯網上接受任務,在唐山組織人力編程,通過網絡進行交貨,對方公司通過匯款方式進行結算。對于這種網上來網上走的電子商務,稅務部門尚無法確定他們的銷售收入。所以,稅款也無法征收。這種大量逃避稅收做法,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導致應征的稅款流失。
2.會計憑證的電子化、無紙化,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表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憑證和報表,都是以電子憑證的形式出現和傳遞,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變得十分被動。因此,加強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從長遠看要改進和完善現行的稅制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而當前更需要研究管理電子商務的有效監控手段,用電子化的稅務征管手段來管理電子化的商務活動。如通過開發和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的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從而達到有效征收稅款的目的。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基礎的影響
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管理,不能另起爐灶,只能對原有的稅收征管機制進行完善。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機制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行為難以確定。電子商務活動使得商品銷售、勞務服務和特許權等行為難以區分。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電子網絡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在其傳遞中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從而導致稅務處理上的混亂和難于區分。此外,作為流轉稅主要稅種的增值稅也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對電子版本的書刊作商品還是勞務處理,在增值稅的處理上不大一樣;對其他軟件產品也存在類似劃分不清的問題,從而使增值稅遇到界定不清的麻煩。
2.納稅人身份難以確定。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以及課稅的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的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其他企業很可能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而逃避相關稅賦。雖然科技在不斷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講,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方的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的困難。
3.國家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并行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減免。然而,國際互聯網上的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首先,網絡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加之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地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會形同虛設。
4.納稅地點難以確定。根據大多數稅收協定,一國對企業的營業利潤課稅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這個常設機構所在地,就是企業有納稅地點。1992年的《OECD范本》第五條將常設機構定義為“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辦事處和分設機構。顯然,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是包括人和物兩方面內容的,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大量居民能夠利用設在來源國服務器上的網址進行交易活動,這樣就產生關于該服務器上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的問題。《OECD范本》還規定,非居民利用非獨立人在一國從事經營活動,如果該人有權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利,則可認定該居民在國內有常設機構。這樣看來,似乎如果該居民的所有合同都是通過服務器(ISF)協商和簽訂的,就可以認定ISP的非獨立人身份,從而確認該居民在國內設有常設機構。然而,在現行稅收體系下,大多數國際稅收協定都將非獨立人指為"人",若將1SP視為人則與此概念產生了矛盾。
5.國際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同時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意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一個站點并籍此與他國企業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現。可見,國際避稅也是電子商務面臨的一個嚴峻的問題。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上網建立網站的企業,都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使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當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存,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一國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納稅人的情況。只有通過各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以防上網企業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這種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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