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法律規制研究
時間:2022-07-13 03: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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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對于降低農產品銷售成本、擴大農產品銷售規模具有重要意義。農村電子商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包括交易主體資格、交易平臺、交易商品等多個層面,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足以及交易主體法律意識不高等,對此,建議完善農村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法規,健全農村電子商務的監管體系,并提高農村電商主體的法律意識。
關鍵詞:農村電子商務;法律風險;法律規制
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消費理念,隨著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不斷普及,農村網民數量與日俱增,通過互聯網,他們既可以完成商品購買,也能夠實現商品銷售。可以說,互聯網與農業的結合,推動了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所謂農村電子商務,就是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是農民群眾、鄉鎮企業等)在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商品(多為農產品)銷售的一種商業活動。從本質上講,農村電子商務意味著將互聯網技術應用到農產品銷售與購買過程中,借助于互聯網優勢來降低農產品銷售成本,擴大農產品銷售規模,有效解決農產品滯銷問題。很顯然,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發展。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致使農村電商面臨著一些問題,必須進行法律規制,以保障互聯網+背景下農村電商健康發展。
一、從法律層面規制農村電子商務的緊迫性
新形勢下,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旨在促使更多的農民群眾進入到電子商務行業,成為虛擬網絡的經營主體,共享現代科技發展成果。我國農村地區面積大、分布廣,農產品需求量大且容易受地域影響。按照傳統的線下銷售方式,農產品銷售需要先后經過采購商、經銷商等多個環節,無形中增加了運輸時間與銷售成本,此外,因農產品多為新鮮蔬菜、瓜果等,保鮮期短,銷售區域也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說,互聯網與農業的融合為農產品電商銷售提供了重要契機。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依托互聯網,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現產品銷售者與消費者的直接對話,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去掉了中間環節,壓縮了中間成本,客觀上有助于增加銷售規模,促進農民增收,實現農村經濟發展。毋庸置疑,農村電子商務的優勢明顯,的確為農村地區產品銷售帶來巨大商機。但是由于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時間較短,存在諸多問題,如交易主體數量龐大、法律意識淡薄、電商操作經驗不足;交易平臺監管不到位、貨款支付風險高;交易商品質量缺乏保障,存在偽劣假冒現象;交易糾紛不斷、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加強對農村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規范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行為,保護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電子商務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國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農村電子商務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同時還必須認識到,目前我國農村電子商務市場準入門檻較低,交易主體良莠不齊,交易產品質量安全難以保障,加上電商平臺存在惡性競爭,網上支付受到威脅,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市場監管體系,使得網絡消費者的消費意愿大打折扣。(一)交易主體資格風險。電子商務交易中,主體資格的重要性總是在交易糾紛中能夠凸顯。一般而言,參與農村電子商務的主體有農村企業、農戶和農民合作社。與農戶和農民合作社不同,農村企業是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的法人主體,在法律層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處于國家法律監督與管理范圍之內,并受國家相關法律的。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如果農村企業與網絡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那么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能夠得到有效保障。與此不同的是,農戶、農民合作社在參與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時,并未經過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的注冊登記,要成為電子商務主體,只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填寫個人信息進行用戶注冊即可,由于他們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很難被有效監管。一旦網絡消費者與他們之間產生糾紛,其合法權益的維護則顯得較為困難。總而言之,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關鍵在于科學界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促進農村電商發展的法律機制。(二)交易產品法律風險。電子商務交易依賴于網絡平臺,網絡的特殊性提高了工商部門對電商交易的監管難度。線下交易中,產品價格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線上交易中,產品的價格則偏離價值規律,不論高價,還是低價,都是有可能出現的,這意味著,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產品價格是存在一定風險的。除了產品價格風險之外,產品質量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前文提到,個體農戶是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主體之一。個體農戶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所展示的產品多數為自家種植,他們普遍缺乏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所經營的農產品多為“三無產品”,無疑增加了交易產品的質量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上講,一些個體農戶道德素質不高,為了追求更大經濟效益,置消費者利益于不顧,在電商平臺上交易的產品存在“以次充好”甚至是“弄虛作假”的現象,使得交易產品的質量安全難以保障。(三)交易平臺法律風險。作為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載體,交易平臺同樣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其風險來源主要有三個:其一是交易平臺欺詐注冊商家的風險。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平臺的數量與日俱增。在種類繁多的交易平臺中,不乏有一些不合規、不合法的平臺。由于農村電子商務主體多為農民,他們對網絡了解得不夠深入,缺乏對不法平臺的鑒別能力,當他們在電商平臺上進行注冊時,很可能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不具備合法主體資格,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其二是交易平臺之間惡意競爭引起的風險。為了在競爭市場中贏得一席之地,一些交易平臺之間產生不正當競爭,對商家進行平臺限制,不允許同一商家在不同交易平臺經營,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電商交易的公正性,且容易增加商家的交易成本。其三是基于交易平臺的第三方支付風險。為了避免賣家收到貨款不發貨和買家收到貨物不付款,就需要有一個獨立于網絡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第三方主體負責網絡支付。第三方支付的流程是,買家通過電商平臺購買商品并提交訂單后,將貨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臺,之后賣家發貨,直到買家收到商品,再經由第三方平臺將貨款支付給賣家。毋庸置疑,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優勢使得其在農村電商交易中被普遍應用,但其劣勢也極為明顯,一旦遇到木馬病毒、釣魚網站等,那么賬戶資金安全則會受到嚴重威脅。
三、農村電子商務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農村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之所以會存在上述法律風險,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幾點:(一)缺乏農村電商相關法律規范。網絡交易的覆蓋面廣,參與主體數量龐大,商品種類多且更新速度快,在交易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無法預料的新問題。與電子商務發展速度相比,國家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進程則相對緩慢。針對農村電子商務,目前并未專門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這并非代表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為促進電子商務有序發展,雖然我國在2019年初正式頒布并實施了《電子商務法》,但其中的條款并未考慮農村電子商務的特性,針對農村電子商務中遇到的新情況也難以單純憑借《電子商務法》進行調整,在電商交易中,一旦出現不法分子,那么網絡主體權益則容易造成侵犯。與此同時,與線下交易不同,線上交易中的糾紛常常因法律制度不完善而無法獲得妥善解決。換句話說,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網絡交易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出現爭議,因缺乏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得任何一方利益受損時都會遇到維權困難問題。當然,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殊性更加突出,這是因為交易產品多為水果、蔬菜、糧食等農產品,保鮮期限短,容易變質或者被損壞,當網絡消費者收到的問題商品時,很難判斷出是商家的責任還是物流公司的責任。(二)農村電商交易監管力度不足。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是在虛擬網絡上進行的,要有效規范電商交易行為,除了要科學制定商業規則之外,還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管制度,整合管理體系,盡可能做到對網絡交易的全方位監管。但是現階段,農村電子商務監督存在制度不健全、方法陳舊、力度不足等問題,短時間內無法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必須承認,國內網絡監管制度有待完善,農村電商監管體制建設滯后于電商行業發展速度。隨著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廣泛普及,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速度隨之提升,主要特征集中表現為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分散等,要實現農村電子商務的有效監管,勢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財力,這顯然與網絡監管部門有限的資源相矛盾。另外,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之所以存在監管困難,很大程度上在于該行業的準入門檻低、交易群體數量龐大、涉及地域范圍廣。經營者要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一般只需要在電商平臺上進行身份注冊即可,或者通過微信、qq等社交軟件同樣可以完成商品交易。這些虛擬的交易行為靈活多樣,將以往的監管方式直接用于監管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是難有成效的,容易出現監管空白,最終使得電商交易陷入糾紛維權難的困境。(三)農村電商主體的法律意識淡薄。從事農村電子商務經營的主體中,個體農戶所占比例較高,其中,相當一部分個體農戶受教育程度較低,道德及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具體來說,個體農戶網上交易之前,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提交個人信息,一些農戶道德素質不高,填寫虛假個人信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出現糾紛時便溜之大吉,嚴重損害了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受經濟條件、學歷水平等因素制約,個體農戶普遍缺乏電子商務的相關知識,也未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能,也缺乏對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正確認識,當他們效仿城鎮居民進行電商交易的時候,其無侵權意圖的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權益,或者其自身權益受到他人損害依然未能察覺,這也是法律意識淡薄的具體表現。
四、農村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建議
在“互聯網+”背景下,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為農產品銷售提供新的路徑。由于農村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使得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遇到諸多難題,采取積極措施規范農村電子商務勢在必行。(一)完善農村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法規。最新頒布的《電子商務法》對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確起到了一定的規制作用,但鑒于農村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有必要對其中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或者添加一些新的法律條款,以彌補立法空白。要修訂完善涉及農村電商的配套法律法規如《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添加農村電商領域的其他適用性規定,在優化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同時,推動其更好地適應電商發展實際。具體來說:一方面,要從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方面入手,制定《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人條例》。建立注冊登記制度,提高電商行業市場準入門檻,凡是要從事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不論是個體農戶,還是其他經營主體,都如實填寫身份信息,并接受第三方的審核,審核通過方可進行電商經營;審核中,如果發現有不良交易記錄的商戶,應該拒絕其進入農村電商市場。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商戶需要通過工商注冊來確定經營范圍,日后所經營的產品必須在注冊經營范圍內,嚴禁經營超出注冊經營范圍的商品,從根源上杜絕“掛羊頭賣狗肉”現象。此外,政府要積極引導并支持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重視財務管理制度,為規范交易行為提供制度保障,為促進農村電商發展夯實基礎。另一方面,為了提升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須加大對電商交易犯罪的懲治力度,力爭為網民提供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的網絡環境。從電商支付安全方面出發,應當通過立法來確立歸責原則。電子支付是農村電商交易過程中的核心環節。實踐中,不論是發起人過錯,還是銀行系統過錯,都會直接造成電子支付失敗。建議按照損害事實來進行過錯推定,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否則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二)健全農村電子商務的監管體系。農村電子商務監管體系構建是一項極為復雜的工程,其中,涉及工商、行政、農業、食品等多個監管主體。從縱向上看,農村電子商務監管體系包括從市場準入到商品經營,再到商品售后等每個環節的監管。第一,對農村電商主體進行身份監督,要求網絡經營者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明確經營范圍,并明確網絡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及法律地位。第二,監管產品經營的全過程,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運輸等多個環節以及相關主體行為的監管通常由網絡安全部門、質量監督部門等聯合執法,多個監督主體在具體實踐中應該加強溝通,爭取能夠協商解決,從而有效避免監管空白、重復監管等問題。第三,對商品售后進行監管,一旦發現交易糾紛,應該引起重視并妥善解決。從橫向上看,農村電子商務監管體系涉及商家、消費者、電商平臺等不同參與者。農村電子商務的商家主要是個體農民、鄉鎮企業等,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嚴于律己,嚴格把控產品質量;網絡消費者要增強法律意識,提升自身素質,勇于并善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電商平臺要做好信息登記管理工作,重視對用戶及產品的監管與管理;電商行業內部應該科學制定行為準則,企業與企業之間要相互監督,形成良好的風氣。(三)提高農村電商主體的道德素質及法律意識。電子商務主體的法律意識淡薄,嚴重阻礙了農村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對此,要通過宣傳與教育手段來提升農村電子商務參與者的法律意識及法律素質。具體來說:首先,地方政府要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宣傳,組織專人對典型網絡犯罪的案例進行講解,提升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還可以聯合電商平臺在農村地區舉辦關于電子商務知識的講座,讓更多的農民朋友能夠掌握電商操作技能;同時,還要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誠信意識宣傳,切實提升農村電商主體的法律與道德意識。其次,對農村電商經營主體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業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有電商理論知識、實踐操作技巧以及與電商相關的法律知識,通過繼續教育與培訓,讓農村電商經營主體認識到電商交易中的各種風險,并有能力規避這些風險。為了讓廣大農民群眾盡快掌握電子商務銷售技巧,地方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將精通互聯網與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引入到農村,為他們創造機會來幫助當地農民學習法律知識、網絡知識,教會農民在虛擬網絡上銷售商品,教會農民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最后,可在中小學課堂教學中,增設互聯網、法律等內容,讓農村孩子同城市中的孩子一樣,從小學教育便有機會學習到網絡知識、法律知識。這樣有助于培養掌握現代網絡科技知識且具有法律素養的新型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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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英國 單位:新鄉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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