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林經營發展模式論文
時間:2022-08-07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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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論我國私有林的經營形式包括家庭經營、企業經營、合作組織經營三種。伴隨著集體林權改革的推進,私有林的產權相對完善,家庭經營是主要經營形式,生產規模呈現出零星化的特點,私有林發展仍面臨著交通不便、政策限制、資金缺乏、市場有限等問題的制約。私有林進一步發展需要產權流轉的規范、補貼制度的運用、金融保險的支持和組織機構的服務等公共政策的支持。
集體林權改革的推進所引起的交易成本改變伴隨著我國外在制度環境的不斷成熟,我國私有林不斷發展起來。但我國私有林發展的現狀如何?將走向何處?政府能夠為私有林發展做出什么樣的努力?在此將通過橫向上分析私有林的經營形式,縱向上分析私有林的經營水平和經營趨勢,并結合私有林發展面臨的問題的分析,為這些問題的解決做出些許努力。
一、私有林發展水平及趨勢
1.1私有林的經營形式
我國私有林發展主要是在集體林權改革中,通過對集體林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產權)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聯合經營、股份合作經營、股份制經營、拍賣出讓經營、無償劃撥等多種形式發展起來的。也有部分是通過退耕還林工程等發展人工林的結果。因此,私有林主要是指在林地所有權歸于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林農和私有經濟組織對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同程度地擁有的林業經營形式。根據經營主體和管理模式的差別,私有林的經營形式具體包括家庭經營、企業經營與合作組織經營三種。
①家庭經營形式。包括一般家庭經營和家庭林場。在林業“三定”時,自留山按人口分,一般平均每人0.1~0.3hm,荒山荒地多的地方也有達1hm的。責任山按勞動力自愿承包,也有的地方把責任山平均劃分到戶經營。另外,在劃分自留山、責任山到戶經營的基礎上,有些有經營頭腦的人通過租賃、承包等形式,擴大山林經營規模,并雇傭勞動力協助經營,從而出現了家庭林場或林業莊園等組織形式。
②企業經營形式。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和經濟體制的轉軌,一大批私營機構和個人開始投資開發林業資源,實行種養加、產供銷結合,進行林農果畜產品生產與初加工、深加工相結合一條龍型的產業化經營,從而提高了產品的檔次和附加值,拓寬了產品市場。在廣東、福建、海南等氣候條件好、林木生長快并具有較好的投資環境的沿海省區,外商投資林業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其參與林業的主要活動是租賃林地營造速生豐產林和進行以林為主的綜合開發經營。
③合作組織經營形式。聯營經濟和股份合作制經濟是兩種發展程度不同的合作組織形式。聯營經濟是在家庭經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股份合作制經濟的雛形,根據聯合主體的不同,可分為聯戶經營、農戶與林場聯合經營、農戶與其他事業單位聯合經營三種具體形式。有些地方在聯營經濟的基礎上出現了股份合作制組織:農戶之間的合作經營、農戶和村組合作開發經營、村組和林場的股份制組織;農戶、村組、鄉鎮與國有林場、營林公司、木材公司的股份合作經營等是其主要形式。
1.2私有林的發展水平
我國私有林是在集體林權改革的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其發展水平主要體現在私有產權的相對完善和生產規模的零星化。在集體林權改革的支持下,我國私有林產權不斷得到完善,尤其是林權的登記和林權證的發放,私有林主對私有林產權的擁有更有保障。當前私有林產權內容體現在林農擁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甚至在不改變林地使用方式的前提下,私有林主可以自由轉讓;私有林產權客體除了“四荒地”、自留山外,還包括大部分集體商品林。集體林權改革已為私有林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產權基礎,調查結果顯示,目前私有林經營中的林地權屬問題相對較少。
由于我國私有林主要是在集體林權改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私有林的初步經營形式幾乎都是小規模的家庭經營,呈現出零星化的特點,根據湖南省資料,家庭經營林地面積占全省林地面積的1/3。據南方集體林區的調查,家庭承包經營占48%,自留山經營占29%,租賃經營占13%,股份合作經營占7%,鄉村統~經營占2%,其他經營方式占1%。集體林區林農收入主要來源是經營林業,集體林權劃分到戶已把林農經營林業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據調查,3/4的林農認為經營林業大有前途,2/3的林農種林是為了獲取經濟收入,這更強化了私有林的家庭經營形式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仍將占主導地位。私有林的家庭經營形式決定了當前私有林的功能主要是生產功能,調查中有95%以上的林農希望經營經濟林與用材林。
1.3私有林的發展趨勢
根據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方向和我國私有林發展現狀,私有林在我國的發展趨勢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私有林生態服務功能增強,私有林的功能由生產功能向服務功能轉變。私有林除了供應木材外,經濟林和竹林占有很大~部分。一直以來,我國的木材進口量不斷增加,以供應木材為主要功能的私有林在一定時期內仍需要在木材生產上有所作為。但隨著我國林業的不斷發展,森林資源作為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增長單純利用木材作用的不斷減弱,作為第三產業和財富增長源泉作用的上升,生產木材的功能將向森林生態功能轉變,私有林的主要用途也發生相應的變化,生產功能趨于下降,游憩等服務功能趨于上升。二是私有林經營規模的擴大,私有林的經營規模由分散小規模經營向集約大規模經營方向發展。由于林木資產經營對技術的要求越來越高,小規模經營的管理成本比大規模經營高,并且林木經營的長期性和不確定性,分散的林農既不可能左右市場也難以獲得信息,高交易成本的分散經營勢必被低交易成本的規模經營所取代。可見,集約經營程度高、經濟效益高、競爭力強的大規模私有林將得到很大的發展。況且集體林權改革的深入造就了大量分散的、缺乏競爭力的小規模私有林,在一定程度上為規模經營私有林的發展創造了基本條件。在我國大規模私有林除了企業經營、大戶經營之外,聯戶股份合作經營形式已初顯生機和活力。
二、私有林發展面臨的問題
通過對林地使用權、林木產權的私有化,可以有效避免投資主體不清、利益關系模糊、所有者缺位、經營者缺乏激勵等問題,提高了林業投資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然而,我國私有林的進一步發展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圖1所示。
2.1當前存在的問題
集體林權改革后的初期階段,由于私有林發展的起步階段和相關配套政策的不健全,私有林發展面臨如下幾大矛盾:
①政府鼓勵與政策法規不健全的矛盾。雖然全國各地出臺了一些鼓勵私有林發展的政策,但長期以來,我國個人及私營部門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并不高,國家政策及法律監督機制不完善,尤其是林權流轉的操作程序不規范。
②基礎設施投入大和資金不足的矛盾。林業生產過程中的種苗、防蟲、施肥等投入本來就很高,而林道、林業防火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更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調查中70%以上私有林主經營林業的資金來源都是自有資金,私有林主大部分都是林區林農,生活水平低,更不要說有什么資本積累可以進行基礎設施投資,投入資金短缺成了最主要的制約因素。
③投資回收期長和資金信貸周期短的矛盾。林業生產的投資回收期一般在10年左右,有的甚至十幾年數十年,由于私有林經營者尚未建立多少資信,商業性金融機構又不愿接受風險較大的林木、果木抵押和擔保貸款,所以在經營初期很難得到所急需的貸款;即使得到貸款,資金成本也很高,期限短,還貸期限一般只有3個月,最長只有半年,短的只有10~15天。
④林農經營私有林的積極性高與經營集約化程度低的矛盾。集體林權改革后,林農都認為經營私有林大有前途(湖北調研過程中有65%持此觀點),然而,由于集體林地被碎化,私有林經營規模小,并且林農初涉林業經營領域,林農科技素質不高,產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力。
⑤私有林經營者對林業經濟效益的要求與采伐限額受限制的矛盾。集體林權改革以來,分山到戶,林權歸林農所有,山權不變的私有林面積在集體林區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從理論上講,私有林經營者有權按市場需求采伐木材;但采伐限額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采伐林木(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林木必須憑證進行,這使林農缺乏自主經營和分配林業收益的權利,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林農培育森林的積極性。
2.2潛在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私有林的進一步發展將面臨新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企業、大戶的壟斷經營和小規模私有林主生產積極性降低。
私有林的規模化經營包括大戶經營、企業經營、聯戶股份合作經營等方式。在開始階段,私有林的規模化經營由于低交易成本可以大大提高林木生產的經濟效益,對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負面影響不明顯。當規模化發展到一定程度,在市場作用下,企業經營和大戶經營容易導致壟斷經營,降低林業生產的經濟效益;把外部成本轉嫁給社會,對生態效益產生負效應;并且,林權的一次性買斷使林業的經營權和收益權集中到經營大戶手中,林農在長達幾十年的時間仍舊失去相應的林權,社會效益也受到影響。
當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大部分林農從林地上剝離出來,進入城市或其他產業,他們對自己擁有的小規模私有林既不進行經營,也不轉讓或入股其他私有經濟組織,而是作為一種資產儲蓄,或者平時度假用。在某些發達國家,這種現象已經相對普遍,影響私有林的發展。
三、私有林發展的政策需求
私有林進一步發展主要有四大類需求:
①產權流轉的規范。集體林權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使林業產權中的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等都得到明晰化,為私有林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然而,林權流轉的相關配套有待建立、操作程序有待規范,為林業流轉者和經營者明確信用關系和契約關系。
②法律法規補貼制度的運用。確保財政政策對私有林的一視同仁,將私有林的發展納入財政支持的視野內,讓投資經營者也享受國家的有關政策和待遇,財政部門應給予私有林經營者支農資金和扶貧發展資金方面的直接資金扶持;免費為私有林主提供種苗、技術和市場信息;減輕私有林投資經營者的稅費負擔;對私有林主的貸款給予貼息或者免息扶持。公務員之家:
③金融保險的支持。林業生產周期長,生產和基建等投入很大,尤其是在經營初期。金融機構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拓寬向林業經營者的貸款渠道。例如,可以按經營者已投資數額的一定比例發放貸款或允許經營者以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或已培育出的林木、果木作為抵押物發放貸款。另外,林業和農業一樣,容易遭受到自然災害影響,還有可能遭遇盜伐、盜采、哄搶、故意毀壞等人為損失,林業保險是發展私有林中必要的環節。各地政府或其林業主管部門應扶持林木、果木栽培和加工利用等主導產業林業風險基金的建立,減少私有林經營風險。
④組織機構的服務。主要通過轉變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府職能,強化服務意識,宣傳資源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努力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鼓勵代表私有林主利益的相關協會的成立與良性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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