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經濟綠色消費屬性及監管路徑研究

時間:2022-07-13 11: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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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經濟綠色消費屬性及監管路徑研究

摘要:中國分享經濟獲得了爆炸式發展,但是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監管問題。一方面,分享經濟在推動綠色消費方面存在現實困境,監管者更加重視分享經濟的經濟效能,而忽視了分享經濟的綠色效能,缺乏對分享經濟相應的環境政策支持和綠色引導機制。另一方面,競爭監管的缺失產生了大量的壟斷問題。壟斷性平臺不必為了逃離競爭而進行技術創新和綠色創新,如何最大程度地剝奪消費者剩余成為壟斷者的首要目標。因此,重塑分享經濟行業監管的破局點在于建構一個能保障競爭機制、維護競爭過程、讓消費者有選擇權同時又能發揮分享經濟的綠色化功能、強化環境監督的“競爭+綠色”為導向的雙軌監管框架。

關鍵詞:分享經濟;綠色發展;創新監管;協同消費;共享單車

一、分享經濟的綠色消費屬性及監管困境

過去幾年,我國的分享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果,但是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監管問題。分享經濟模式是指借助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的輔助,讓離散化供給與需求高效率匹配,實現參與者對閑置資源的共享。從分享經濟的概念本身,就可以發現分享經濟的巨大環境保護功能。綠色發展是我國在新時代提出的治國理政的重要理念,過去我們較為注重綠色生產,對綠色消費的研究和實踐不足。而分享經濟能夠填補這種不足,有助于實現消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綠色化。我國也提出過具有綠色化功能的循環經濟、生態經濟、低碳經濟等模式。但是,強調人人參與的分享經濟能夠顛覆傳統以享樂主義為倫理導向的消費模式,重塑消費理念并改變消費者的行為模式,倡導適度消費、可持續消費、協同消費,從根源上實現綠色治理,這種對消費者潛移默化的形塑功能是以往的環保型經濟模式所不具備的。所以,有學者指出分享經濟是一種綠色消費模式,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涵,也是我國邁向生態文明新時代的必由之路。但是,分享經濟在全面推動綠色消費方面存在現實困境。監管者更加重視分享經濟的經濟效能,而忽視了分享經濟的綠色效能,缺乏對分享經濟相應的綠色政策支持和控制,對分享企業也缺乏環保引導機制,導致分享經濟的綠色消費屬性不斷被弱化。此外,當前環境治理主要是沿著一種輕行政化、重市場化的路徑,運用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等市場手段,在環境治理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因此,監管策略中的綠色治理與競爭治理發生了耦合———即在綠色發展的大框架下,鼓勵企業積極展開競爭,不斷提高生產效率、節約資源投入。一旦競爭機制失靈,產業機構將由阿羅競爭結構向熊彼特壟斷結構變遷,獲得壟斷力量的企業將怠于進行綠色技術創新和效率提升,而是更關注對其他競爭企業的競爭限制,最大化攫取壟斷利潤。綜上所述,本文認為重塑分享經濟監管框架的一個核心點和破局點在于建構一個能保障競爭機制、維護競爭過程、讓消費者有選擇權同時又能發揮分享經濟的綠色化功能、強化環境監督的“競爭+綠色”為導向的雙軌監管框架。例如,對于專車行業而言,監管框架中應當體現減少碳排放、強調綠色用車的綠色引導政策,鼓勵專車平臺主要從使用新能源汽車、提高運營效率、鼓勵用戶拼車、降低空載/空駕率、縮短巡游時間等方面展開良性競爭,贏得市場的同時實現綠色化功能。

二、發生學的解讀:“包容+謙抑”型監管的形成

有相當比例的學者認為,我國政府對分享經濟過度監管,主張政府應放棄或讓渡部分監管職權。例如,有研究者指出我國政府對分享經濟部門套用了傳統工業經濟部門的以事前審批、數量管制為特征的監管體系,導致對分享經濟監管過嚴。然而,2017年我國分享經濟的市場交易額將近5萬億元,比2016年增長了近50%。既然存在所謂的過嚴、過度監管,分享經濟何以能實現如此迅猛的增長?實際上,本文認為出于對創新的追求,監管者拋棄了以往針對傳統工業經濟的、較為嚴苛的事前監管類比套用于分享經濟的做法,反而采取了放松監管的策略。“滴滴出行”和“Uber中國”合并是一個有力證據,二者的合并導致專車市場高度集中,幾乎成為獨占性市場,但是我國競爭執法者沒有介入這起合并。東南亞專車平臺Grab公司收購了Uber公司的東南亞業務。這次并購后,Grab公司在新加坡市場上的份額達到了大約80%。于是,新加坡競爭監管機構對Uber和Grab作出了罰款1300萬新元的處罰。“滴滴出行”和“Uber中國”的合并對中國市場的競爭影響要更加顯著,但是中國監管者依然對這起并購放行,促進創新是一個關鍵的政策考量。這種監管的放松不僅體現在競爭監管方面,在環境管理方面也基本采取輕監管,甚至是零監管的策略。以解決“最后一公里”難題和助力環保為發展初心的共享單車行業經歷過爆發性生長之后,一些共享單車企業逐步破產退市,但是也造成了巨大的浪費。大量的廢舊單車無人管理,占用公共道路資源,很多城市出現了觸目驚心的“共享單車墳場”。這不僅完全背離了分享經濟促進綠色發展的初衷,更朝著嚴重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方向積重難返。此外,眾多共享單車企業遭遇清算式破產、大量的資產閑置浪費又與該行業的競爭失序有關。良性的競爭秩序一定是可持續性的秩序,這意味著競爭監管和綠色監管存在耦合,在促進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上能夠殊途同歸。

三、“包容+謙抑”型監管的弊端分析:助長壟斷

對創新的追求是導致政府愿意放松監管、寬容對待分享經濟最為關鍵的因素。例如,國家信息中心的分享經濟發展報告指出,中國分享經濟領域的創新創業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縮影。分享經濟無疑已成為一種典型的創新經濟。2017年6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對于分享經濟應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審慎出臺新的準入和監管政策。自此,“鼓勵創新”正式成為分享經濟的監管原則之一。這種旨在培育和促進創新的監管模式具有被動性、謙抑性、謹慎性、包容性等特征,強調給予分享經濟參與者一定的自由度,為創新以及潛在創新的各種可能性預留空間。采取促進創新的監管政策無疑將有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對什么是創新、實現創新的路徑理解存在錯誤也會帶來嚴重的問題。關于創新的具體實現路徑,熊彼特(Schumpeter)認為壟斷才能夠促進創新,這是因為壟斷企業能夠負擔技術研發的巨額費用和失敗風險。我國政府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熊彼特觀念的影響,無論是“滴滴”與“快的”合并,抑或是“滴滴”與“Uber中國”的合并,都沒有受到監管者的干預,促進創新很可能是政府愿意放行的關鍵考量。熊彼特假設的影響下,有關部門對分享經濟的監管不但忽視了對競爭過程的保護,而且默許集中和壟斷,對出現的諸多競爭問題采取了一種放任不管的監管策略。一些學者認為即便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也不會產生競爭威脅,這是因為網絡平臺兩邊的參與者都很容易采取多歸屬(Multi-homing)行為策略,即同時參與多個平臺。這種策略成為約束大型平臺濫用支配地位的力量。然而,這些分析都忽略了轉換成本的存在以及分享平臺所擁有的強大數據能力。轉換成本包括檢索成本、學習成本、社交成本、信用成本、時間成本等,這些成本成為阻礙多歸屬行為的制約因素。大型平臺還可以利用大數據提供點對點的個性化服務,不斷提高用戶對平臺的黏度,降低用戶對價格的敏感度,進而不斷鞏固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此外,2016年分享經濟迎來了一次瘋狂的合并浪潮。StephenP.King(2015)指出,合并能夠讓分享平臺在市場份額上領先于其競爭性對手,產生市場冒尖現象,進而導致合并后的平臺能夠支配市場。大數據成為分享經濟中最為關鍵的一項資產,很多平臺通過橫向或縱向兼并,不斷收集數據。中國著名的互聯網巨頭公司美團點評集團曾推出了“美團打車”業務,正式進軍網約車市場。但是面對滴滴公司所掌握的強大的司機數量和數據資源,“美團打車”逐漸走向失敗。網約車市場的進入門檻之高,可見一斑。

四、破解之策:建立“競爭+綠色”型監管

分享經濟在過去一兩年里的繁榮增長其實是在寬松的監管氛圍下大型平臺依靠風險資本支撐、快速瓜分市場的結果,不具有可持續性。分享平臺逃避了傳統在位者面臨的監管負擔,獲得了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并通過實施反競爭行為來排擠競爭者。例如,牢固掌握支配地位、不必擔心競爭壓力的滴滴公司在環境保護、司機背景審核、用戶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管理惰性,導致一系列損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惡性事件發生。在共享單車行業,壟斷性平臺造成大量的共享單車企業退市,不僅造成大量的資源被浪費,而且壟斷性平臺自身也缺少動機加強單車管理、實現廢舊單車循環利用。這些事例中,我們已然看不到能夠促進技術進步和綠色發展的創新,只能看到壟斷性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攫取租金、罔顧消費者的利益。盡管分享經濟對創新具有推動作用,但這種推動功能的發揮需要正確的干預和引導。遺憾的是,監管者為了保護創新而對諸多競爭問題和環境問題斂手無為。實際上,壟斷才能促進創新的熊彼特假設并不總是正確的,KennethJ.Arrow(1962)就提出一個截然對立的主張,認為競爭才能促進創新。他指出競爭企業從創新中獲得的回報要遠遠大于壟斷企業;而壟斷企業已經在收取壟斷租金,并且對自己掌握的現有技術進行了大量投資,產生了大量的沉沒成本,創新的風險和成本較高,但從創新中獲得的收益較低,故而怠于創新。可持續的競爭秩序并不能自發形成,需要監管者進行“柳葉刀式”而非“短柄斧式”的精心剪裁。美國芝加哥學派的放任主義競爭觀念飽受批評,而歐陸弗賴堡學派的理性競爭觀念備受推崇,后者主張對競爭應當進行干預和引導。SofiaRanchorda(2015)指出,分享經濟的創新不應當被監管所窒息,但是更不應當放任不監管。對于分享經濟而言,對創新真正友好的監管模式應當是規制壟斷、以保護競爭和促進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積極監管,而非放任主義式的消極監管。我國監管者應當采納弗賴堡學派的理性競爭觀念,致力于良心健康、可持續發展、綠色化競爭秩序的培育和養成。因此,本文建議推動分享經濟監管模式轉型,建構“競爭+綠色”導向型的監管體系,將反壟斷政策和環境政策置于監管體系的核心地位。監管者一方面應當規制共謀者之間的卡特爾協議、規制支配者的反競爭性行為、監督不合規的經營者集中(尤其是數據資產的集中)以及革除行政壟斷行為,維護競爭過程的暢通無阻;另一方面應當引導市場主體沿著綠色發展的方向開展競爭,強化分享經濟平臺的綠色監督責任,建立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的激勵機制(如失信行為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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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就笑 單位:北京工業大學環境與能源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