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建設

時間:2022-03-10 11: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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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建設

摘要:本文概述了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對醫調委進駐醫院的相關制度建設提出了相應建議。

關鍵詞:醫調委;醫院;制度建設

目前全國各地廣泛興起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醫調委機制的推廣和運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些地方還對醫調委機制進行了積極創新,如福建南平市將醫調委派駐醫院調解室的創新舉措等;而當前,不僅需要廣泛設立醫調委,更需要在設立的基礎上探討醫調委的創新發展,以充分發揮其處理醫療糾紛的作用。為了研究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可行性,筆者對四川省某市一五星級醫調委的現狀進行了相關調查:第一,通過電話咨詢以及網絡查詢,獲悉該醫調委的組織建設、人才隊伍、經費保障以及處理醫療糾紛的相關信息;第二,訪問具有代表性的醫院,了解其醫療糾紛總體概況及醫調委介入調解的有關信息;第三,通過隨機詢問被訪醫院的患者,了解患者選擇處理醫療糾紛的常規方式及對醫調委進駐醫院的支持情況。由此了解到該市醫調委自成立以來,有效發揮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獲得了較高的社會評價;但其同時也有一些不足,比如,醫調委調解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難以查清、調解結果很難保證公平正義等有待改進之處。筆者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結合相關學者對我國其他省市醫調委發展的研究,提出醫調委進駐醫院制度建設的些許建議。

一、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必要性

(一)能更加及時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醫調委調解糾紛耗時短且操作靈活,可極大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醫調委進駐醫院,一方面當事人可以就地申請醫調委調解,減少因機構分散而導致的路程耗時;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醫調委及時了解案情,縮短事實認定的時間。因此醫調委進駐醫院,可以在原來的基礎上縮短耗時,更加及時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二)更能實現糾紛處理的公平正義。“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1],公平、公正地維護醫患雙方合法利益,是醫調委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應當堅守的工作宗旨。隨著醫調委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日益完善,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的頒布,醫調委處理醫療糾紛不再停留于“講情重于講法”,不再一味地講“人道主義補償”[2]。醫調委進駐醫院,通過在院內設立辦公場所的方式,及時見證糾紛發生的過程、知曉糾紛事實,更好地做到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來解決糾紛,公平公正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三)有利于醫院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調委進駐醫院,一方面可以作為監督組織,對醫療機構進行實時監督,督促醫療人員規范醫療行為,從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改善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根據信息理論,“信息的及時共享有利于化解危機”[3];而患方由于欠缺醫學知識,對醫療風險認識不足,常以醫療結果來判斷醫療行為的對錯,以致無謂產生糾紛。醫調委進駐醫院后,以獨立第三方的身份,向患方普及醫療存在的風險,彌補其醫學知識的不足,實現信息的及時共享,以協助醫院更好地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可行性

(一)醫調委具備進駐醫院的基礎。第一,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保障。《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三十一條第三款明確了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的法律地位,同時《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醫調委開展調解工作作出了制度化、規范化的規定。第二,有個別省市實施醫調委進駐醫院的經驗可借鑒。目前福建省南平市、山西省等省市進行了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創新舉措,并且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當前醫調委進駐醫院的舉措不僅得到了肯定評價,而且有了可供借鑒的經驗。第三,醫調委擁有兼具醫學與法學知識的專業人才。醫調委進駐醫院可以在及時處理糾紛的基礎上,調解人員憑借其具有的醫學與法學知識優勢,開展監督巡查工作、對患者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對患方有疑問的醫學問題提供咨詢幫助等。(二)醫院能夠接受和支持醫調委的進駐醫調委進駐醫院,一方面可使醫院就地申請醫調委介入醫院的糾紛風險,及時將糾紛轉與院外組織來處理,減少“醫鬧”現象,維護院內工作秩序,同時也可盡量減少對醫護人員的人身傷害;另一方面可立時快速有效地規范醫療糾紛的責任認定,降低患方的不合理訴求,使患方訴求更趨理性化、法制化,有效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4](三)患方需要高效的糾紛處理方式。“醫患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5]當糾紛發生時,患方常常會因醫患之間的委托未得到理想的效果而容易情緒激動,以致很難在信任醫方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即使達成和解協議,由于效力弱,易出現反復變更、反悔或者協議履行難等情況。而行政調解因介入方身份特殊(與醫方有一定利害關系),患方容易產生質疑,使得調解很難取得成功。民事訴訟和仲裁則不僅存在專業性的弊端而且還存在人力、財力、時間等資源的巨大耗費,[6]醫患雙方都需付出很大的成本。而醫調委進駐醫院則不僅可以彌補一般糾紛處理方式的不足,還可以縮短糾紛處理的時間,是患方處理糾紛的最佳手段。(四)政府能夠支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舉措。醫調委進駐醫院,可以及時有效處理糾紛,防止“醫鬧”、暴力傷醫等事件的發生,而且能從源頭預防糾紛的發生,防止醫患關系惡化,從而促進醫患和諧、社會穩定。因此醫調委進駐醫院可以作為輔助政府管理社會的手段之一,減少醫療糾紛,改善醫患關系,最終實現社會和諧及穩定發展。

三、醫調委進駐醫院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專業人才匱乏。在當前醫調委發展所面臨的多種困難中,最大的困難之一就是專業人才的缺乏;而實施醫調委進駐醫院,必然就面臨著更加嚴峻的人才短缺問題。調解員的專業性直接關系著調解的效果,其只有足夠熟悉相關的法律與政策、充分了解相關的醫學知識,才能充分發揮醫調委的調解優勢。[7]當前醫調委所需的復合型人才供給很少,且醫調委基本屬于“三無”組織,調解員無編制,工資待遇又低,根本無法吸引優秀人才,即使引進了也存在留不住的現象。(二)中立性受質疑。保持醫調委的中立性不僅是充分發揮其作用的關鍵,更是充分維護醫療糾紛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8]當前醫調委受司法機關指導與管理,人們對其群眾組織的身份認可度不高,加之調解過程不透明、缺乏監督機制等一系列因素,其中立性一直備受爭議。如果醫調委進駐醫院,其雖以獨立于醫院的第三方組織的身份開展工作,但其辦公場所設置在醫院內部,很難讓患方相信其具有獨立的第三方身份。且醫調委進駐醫院是一個長期工程,需要在醫院內部辦公,患方難免會質疑醫調委的中立性。(三)機構設置與運行機制不清晰。由于醫調委進駐醫院只在個別省市進行了嘗試,其機構設置與工作運行機制都是在結合當地實際的基礎上建立的,具有顯著的地域差異性,無法實現普遍效仿,比如醫調委進駐醫院的辦公場所如何提供、工作機制如何運行等問題,都沒有統一可行的標準可借鑒。(四)經費保障不足。當前醫調委的經費主要來自政府的財政撥款,其實際支出又比較大,加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因此其常常面臨經費不足的窘境。而醫調委進駐醫院就人才引進方面的費用就是一大筆,更何況當前在人才方面的支出不算多的情況下都已經呈現入不敷出的狀態,且醫調委進駐醫院還有許多其他方面的支出,故僅憑當前的經費根本無法開展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工作。

四、我國部分省市有關醫調委的建設情況

(一)福建省南平市醫調委的建設情況。福建省南平市于2015年率先在全國提出了將醫調委派駐進醫院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室的想法,并在其建陽區建立了試點,且制定有關方案,將建陽第一醫院原來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室建設并升級為“南平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派駐建陽第一醫院調解工作室”,由南平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對其進行管理,建陽衛計局和建陽第一醫院則協助管理。派駐機構的職責除原來的調解糾紛外,還增加了預防工作的職能,如在院內宣傳法律法規、開展日常糾紛巡查、實施糾紛信息通報制度、聽取患者對醫院服務質量等的意見。[9]南平市醫療糾紛數量有了明顯減少,糾紛程度顯著減輕,患者滿意度得到了有效提高。(二)山西省醫調委的建設情況。山西省自2006年開展醫調委進駐醫院工作,介入醫療管理,參與重大醫療糾紛案件的醫患溝通談話,開展防范糾紛發生的第三方見證;并設立“醫療糾紛投訴接待站”,且與法院開展司法確認工作,保證調解協議效力,[10]形成了一套獨特的醫療糾紛調處和醫療風險轉移機制。(三)廣東省醫調委的建設情況。廣東省醫調委自2011年成立以來運行機制通暢,在近200多名的專業調解員及2000多名醫學、法學專家的共同努力下,到2015年其所有分支機構共計立案并調處超5000件糾紛,成功調解約有4000件,調解成功率達到了80%左右。[11]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市場化方式解決經費問題;第二,人才實現專業化;第三,客觀公正處理醫療糾紛;第四,對分支機構進行統一管理;第五,適時回訪,詢問當事人雙方滿意度及建議。(四)四川省樂山市醫調委的建設情況。為推進醫調委高質量運作,樂山市醫調委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積極充實調解人才。招納了涉及行政、醫療、律師、教師等調解人才,并對調解員進行定期業務培訓;選取涉臨床醫學、法醫、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庫;實施經濟激勵機制,對調解成功的案件給予補貼獎勵。第二,制定預防方案,根據以往的實踐經驗,制定預防糾紛激化的方案措施。第三,制定回訪制度,對了結的案件進行回訪,聆聽意見,監督實行,防止反彈。[12]自2014年來,全市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共計約160件,不僅所調解的糾紛數量多,而且還有效防止了一些群體性“醫鬧”上訪事件的發生。

五、醫調委進駐醫院的相關制度思考

為更好推進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工作,筆者認為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建議由司法部門與衛健委聯合制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駐醫院的管理試行辦法》,從職能、人才隊伍、中立性、司法銜接、經費保障以及宣傳制度等方面進行規定,以保障醫調委進駐醫院開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各地普遍開展該項建設提供制度基礎。(一)工作職能制度建設。醫調委進駐醫院,一方面要不斷完善處理糾紛的職能,拓寬醫調委介入處理糾紛的渠道,把醫調委的介入范圍由原來的當事人申請拓展到出現特定情況下由醫調委主動介入,以賠償金額為標準來界定醫調委主動介入的條件;然后根據處理糾紛的工作流程,由醫調委立案并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如無回避情況,則由所派駐的醫調委調解員參加調解,雙方當事人分別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論,調解員再進行事實認定、協調賠償。另一方面,拓展醫調委的工作范圍。進駐醫院的調解員具有一定的醫學與法律知識,其不僅有調解日常糾紛的能力,而且也有條件開展醫療糾紛的預防工作,可以給患者及家屬普及衛生與法律知識,給醫務工作者進行醫療糾紛預防的法律法規、服務能力、溝通技巧、質量管理、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培訓,[13]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開展日常巡查工作,開展防范糾紛發生的第三方見證等工作,及早發現、及早排查、及早預防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而推進建立和諧穩定的醫患關系,同時也使醫調委進駐醫院的這項建設形成長效機制。(二)調解人才隊伍建設。第一,建立統一的人員準入標準。醫調委進駐醫院需要專業的調解人才,對調解人才的引進不僅要追求數量更要注重質量,要建立符合醫調委進駐醫院的人才標準,即要求引進的調解人員必須具備醫學與法學的專業知識。第二,拓寬調解人才的吸引渠道。通過多渠道、多層次的方式吸引更多人才。吸引人才不能單靠紙上宣傳,還需通過提供實際的接觸機會來吸引調解人才,如通過與高校(特別是與開設有醫法結合專業的院校)進行合作,為其提供學生實習、見習機會等。第三,對調解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將理論學習作為一切工作的重要抓手,規定調解人員以實習的方式進行短期專業的職前培訓;通過定期開展醫學與法學、調解業務知識等為內容的講座、旁聽法院庭審及進修等方式進行在職培訓,及時更新知識儲備。只有不斷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能力,才能更好地調解醫療糾紛,實現調解結果的公平正義。第四,建立績效考評體系。根據調解員工作的完成質量、進度及相關指標達標情況進行日常與年度考核,通過考核給予相應的獎懲;規定明確的晉升、晉級制度,通過有關晉升、晉級的規定,對調解員進行四級等級劃分,通過工作年限、調解糾紛的數量與成功率等相關指標進行職務的晉升、晉級。只有強化調解人才的激勵力度,才能實現調解人才引進來、留得住、用得好。第五,建立全國互聯的專家庫。選取臨床醫學、法醫、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通過網絡建立全國互聯的專家庫。對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案件,及時提請全國范圍內的知名專家介入分析并進行責任劃分認證,以保證調解結果具有權威性并具說服力。(三)中立性制度建設。醫調委與醫療糾紛當事人之間無利害關系是保證醫調委中立性的關鍵。因此,醫調委進駐醫院后,必須建立保證醫調委中立性的制度。第一,建立合理的監督制度。醫調委進駐醫院后,首先,要建立內部監督制度。其一,規定調解人員必須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最好是復合型人才,或至少是一醫一法),形成調解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模式。其二,對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全程實行錄音錄像,以保證糾紛調解過程公正與合法。其次,要建立外部監督制度,包括進行公眾監督,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糾紛可允許公眾旁聽;相關行政機關定期對其工作進行全面審查。最后,要做好民眾建言獻策的長效機制,集思廣益,使醫調委建設發展不斷向好。第二,采取調解員有序更換制度。[14]醫調委進駐醫院是一項長期工程,進駐醫院的調解人員與醫方可能會因長期的合作而產生利害關系,不利于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建議參考其他省市的經驗,對每家醫院進駐的調解員按期進行有序更換。(四)司法銜接制度建設。《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醫調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因此,醫調委要與法院建立高效的銜接機制:一方面,與法院溝通并建立綠色通道,法院優先對醫調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審查、確認,保證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通道暢快無阻;另一方面,建議將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設置為醫療訴訟的前置程序,[15]規定醫療糾紛必須先經醫調委調解,調解不成的,才能進行訴訟。(五)經費保障制度建設。為推進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制度建設,必須著力解決其經費不足的難題。筆者建議規定政府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來籌集醫調委的資金,由政府出錢購買醫調委的服務,購買范圍為醫調委支出的辦公經費、員工工資福利、獎金性補貼等,由當地政府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給予經費保障,這樣一方面保證了經費來源的穩定,另一方面也有別于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保證了調解主體中立、客觀。[16](六)宣傳制度建設。根據對四川某市醫調委的調研,了解到該市醫調委知名度還比較低,很多人都不知道醫調委的具體情況,少有患方主動申請醫調委介入調解醫療糾紛,究其根本是醫調委的宣傳力度不足。因此,醫調委在進駐醫院的同時必須做好宣傳工作:第一,醫調委宣傳。以擴大醫調委進駐醫院這項工作的知曉度與認可度為目標,組建內部宣傳小組,聚焦醫調委進駐醫院的工作性質、調解程序、人員信息、成功案例、工作成果等為內容,以醫院、患者及其他社會群眾為宣傳對象,在公共場所張貼海報、發放宣傳冊、設咨詢站點;在官網、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上每日進行信息推送以及借助抖音、快手等短視頻平臺開展日常宣傳工作。第二,醫院宣傳。在醫院與患者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通過發放有關醫調委調解糾紛的小冊子告知患方具有申請醫調委調解的權利,向患方普及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的相關信息。第三,政府宣傳。由衛生、司法等行政機關向群眾開展有關醫調委進駐醫院建設的宣傳,通過開座談會的方式向各個醫院推廣介紹該項制度;通過進社區、公共場所等向群眾進行宣講;以醫調委進駐醫院為內容開展大型知識競賽等方式進行普及。

作者:色能 羅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