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在教育法學的應用
時間:2022-05-07 02: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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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重身份要求加大教師教育專業學生法學素養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見》,強調“法律素質是現代社會公民健康成長、參與社會、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質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師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載者,教師自身的法學素養直接關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為未來教師的教師教育專業的學生僅僅了解教育法律部門的相關法律條文是不夠的,需要獲得法理學的支撐。同時,教師教育專業學生當下的身份是“高等學校學生”,依據《意見》對提高高等學校學生法律意識的規定,他們也需要“了解現代法學的基本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則、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規范,提高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意識和能力”[2]。雙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學課程中貫穿法理學的內容,而高教版《法理學》“用實踐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視實踐”的主旨正與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師教育專業的學生教育法學課上對法理學的學習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學》對教學的影響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補足實習、實訓的不足,給學生一個想象的空間,通過現實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觸教育實踐,在模擬學校的環境中體驗為師的感覺,使教學具有針對性。
二、用教育實踐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視教育實踐
《法理學》揭示了日常生活與法學理論之間的關系,“善于從生活中的具體事例或案例出發進行法理學思考,提煉或檢驗法理學理論。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視生活”[3]。教育實踐中的法律問題也是法理學研究的重要現實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種秩序
教育領域的一些違法行為,與教師的法律素養缺乏、法律意識淡漠直接相關。當教師把體罰當作“正當管理”、把侮辱性斥責當作“忠言逆耳”時,他已經毀壞了教育秩序。盧梭說,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別人的主人,但他比別人更是奴隸。即使他并非總是果真如此,他也畢竟確實具有奴隸的靈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強者面前,他會奴顏婢膝[4]。對學生權利忽視的教師,也會在教育管理中輕視自己的正當權利,陷入“在自己的權利上缺位,而在學生權利上越位”的怪圈。為此,在教育法學教學伊始,我們選擇把“法的價值”補充到教學內容中。《法理學》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價值”中強調了法對秩序的維護作用和對自由確認保護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種有規則的關系狀態”[5]。某種程度上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是秩序的具體特征。抽象地說,社會秩序表示在社會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據《法理學》教材,我們從“歷史上的幾種主要秩序觀”入手,分析當下在教育領域特別是在中小學中,學校領導與教師之間、教師之間以及教師與學生和學生家長之間的秩序關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學術性提升學生學習興趣
教育法學的教學目的在于促進教師教育專業學生法制精神的養成,使未來的教師能夠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執教。現有的教育法學教材,對法律規定“是什么”解釋的比較多,但對于“為什么”和“怎么辦”講解的比較少,很難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科的悠久歷史和具有挑戰性的研究內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學生對該課堂的學習興趣。《法理學》教材關于三種形式劃定權利和義務的界限的學理分析,使學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門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規定進行分類。如:我們以把《教師法》中關于教師的六項權利和義務歸為一類,即“由法律直接設定權利義務,并賦予以明確的內容”;我們可以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和參與權的規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則的規定歸為第二類,即“法律只提供依據或規定某種標準,由當事人自行設定權利義務確定具體內容”;另外一些偶發性事件的權利與義務模糊之處,可以歸為第三類,即“法律設定了權威解釋制度”。法學專業以及教師教育專業的學生“不僅要知道有關的法律規范,而且必須知道它們是怎樣成為這樣的法律規范以及為什么是這樣的法律規范;不僅要知道解釋和運用法律規范的技術,而且必須知道解釋和運用法律規范時應當堅持的價值標準”[6]。學習法理學,掌握適當的法律方法、培養法律理論素質和法律思維能力,比僅僅習得具體的法律知識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維分析教育法律條文
通過教育法學課程教學,不僅要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教育法律知識,而且要鍛煉學生運用法律思維分析教育法律條文的能力,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學校、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教師教育,無論是教學方法、教學內容還是課程設置,都是以教育學理論體系構建為核心,正是基于這一點,學科交叉解決教育領域的實際問題就難以實現。教師教育專業學生是未來的教師,他們在學習期間所接受的課程內容將直接影響他們未來的研究思路和審視問題的視角。為此,借助教育法學課程平臺,把《法理學》的思想貫穿其中,提升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法學思維能力,為日后依法從教奠定堅實的基礎。高教版《法理學》特別關注法律的執行環境,彌補了當下教育法學教材偏重于法律條文解釋說明,而缺少現實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編“法與社會”中強調了法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建設之間的關系,明確了法律的制定與執行不僅僅是法律系統本身的事務,任何法律規定的落實都離不開環境的影響,正如教育法律問題不能僅僅從學校、學生、教師、家長的微觀層面來看一樣。“法的生命在法的實施”,《法理學》在第四編“法的運行”中突顯“法的實施”的重要性,詳盡分析了守法的影響與制約因素,為分析教育法律條文提供了社會環境依據。“社會認同”走進教師教育學生視野,在沒有補充法理學理論之前,針對《教師法》規定的六項基本權利,學生們通常從“帶薪休假”等顯性權利著眼,而沒有認識到“專業人員”在身份認定中的重要意義;沒有考慮到只有確定了教師的專業人員地位,才能使其他權利的實現成為可能。通過學習“法的實施”,學生不再把權利相對方固化,開始從更大的體統中尋找解決教育中主體利益受損問題的辦法。(本文來自于《黑龍江教育》雜志。《黑龍江教育》雜志簡介詳見.)
三、提升教師教育專業學生的“身份榮譽意識”
德國思想家雅斯貝爾斯在論及“什么是教育”時說:“教育須有信仰,沒有信仰就不成其為教育,而只是教學的技術而已。”如何在教育法學課上,通過學習《教育法》、《教師法》等有關教育的部門法提升教師教育專業學生的榮譽感?《法理學》關于“法律職業倫理”的論述為我們提供了有效的路徑。“在法律活動促進法律職業形成之前,其內部就已經開始醞釀著一種‘身份榮譽意識’,進而發展為一種傳承后世的法律職業倫理,它從集團內部維系著這個共同體的成員并保證共同體的社會地位和聲譽”[7]。教育職業共同體與法律職業共同體一樣不是行業,而是職業。它不僅需要有專業學識與資質資格,而且需要踐行特殊的職業倫理,成為這個社會中最崇高的人群。這一人群的特征是什么?《法理學》教材彌補了已有《教育法學》教材的不足,明確了現代公民應具備的基本素質。首先是主體意識,即明確認識到自己是一名教師,職業平凡而又不平凡,肩負著教書育人的使命,為此自己是社會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體,而不是無足輕重的客體,要有獨立意識和獨立地位。其二是權利意識,即清晰地懂得權利的正當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圍內主張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勇敢地捍衛自己的權利,同時對一切合法的權利給予同等的尊重和維護。其三是參與意識,教師和法律人一樣應對社會更具責任力,并且積極參與社會建設和公共事業管理。其四是平等意識和寬容態度,只有具有寬容品質的教師才能營造一個民主的學習生活氛圍,只有講民主的教師才能培養出具有寬容胸懷的學生。高教版《法理學》教材鮮明的理論引領特色,使教育法學教學突破對教育法條文的解釋和討論局限,使教育法律實踐與法學理論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實現了為教師教育專業學生“依法執教”奠基的課程目標,也為今后教育法學教材建設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本文作者:李洪波工作單位:黑龍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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