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案例范文

時間:2023-06-14 17:37:3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理分析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法理分析案例

篇1

這是一個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已經行政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內容,現結合有關法律條文以及有關法理,進行如下分析

一,關于區公安局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否適當問題的分析。

1,對于該糾紛性質的認定,區公安局認為,汪某屬于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由此對汪某進行了處罰,筆者認為對汪某的行為認定為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這種定性是錯誤的,判斷一個行為是不是執行公務的行為有以下標準:(1)該行為實施者必須是公務員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正式工作人員,或者是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執行公務的人員;(2)該行為實施者必須出于執行公務的動機和目的;(3)該行為必須在行政職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職權。單純以公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內進行判斷是不恰當、不全面的。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應當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應當表明身份,可以通過著裝、出示證件或佩帶有關值勤標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務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國家公務人員,但他的買蘋果的行為并不屬于執行公務的行為,因此汪某對其不滿進行毆打并不是對公務行為的妨礙。該糾紛是個典型的民事糾紛,即平等主體任某與汪某因買賣關系發生的民事糾紛,因此區公安局對汪某行為定性為妨礙公務的行為并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是錯誤的。

2.從案情得知,對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糾紛,區公安局直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作出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并責令汪某賠償任某的全部醫藥費200元。筆者認為這種行為雖不失合法性,因為調解畢竟不是處罰的必經程序,但從常理上來說,該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根據民法中的自愿協商原則,先對于他們倆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更為恰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調節處理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毀損他人財物等情節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本案中,任某與汪某之間因商品買賣發生民事糾紛,他們之間發生了打架斗毆行為,可先由區公安局進行調節,經區公安局的調節,汪某與任某之間若達成了協議,比如達成了汪某對任某支付醫療費,賠償道歉的協議,區公安局可以不對汪某進行處罰;經區公安局調節,汪某與任某之間未達成協議,或者他們達成了協議,但是當事人雙方不履行調節協議的,去公安局應當依法對汪某進行處罰,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于汪某不服區公安局的處罰的救濟問題。

本案中,區公安局認為,汪某屬于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作出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并責令汪某賠償任某的全部醫藥費200元。汪某對這個處罰不服。由于行政處罰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且該案件是復議選擇案件,即當事人可以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這是對汪某來說,有兩種救濟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復議。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1.依法提起行政復議。⑴.行政復議當事人。汪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在這個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中 ,復議申請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則他的近親素可以取得申請資格;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做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做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是區公安局,因此復議被申請人是區公安局;復議機關如果沒有例外情況是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上一級機關,因此本案中復議機關是區公安局的上一級機關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復議第三人,因為汪某與該行政處罰存在利害關系,因此應列汪某為行政復議第三人。⑵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汪某應該在知道具體處罰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誤的時間 ,不計入復議期間。區公安局應當在受到汪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于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告知汪某向有關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若不數以前兩種情形的,自市公安局的負責處理行政復議的辦事機構收到汪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復議申請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辦事機構應該書面通知汪某補正,汪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汪某放棄行政復議申請;汪某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補正的,復議申請仍自辦事機構收到之日起受理。⑶行政復議的審理。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理方式,即市公安局根據書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以書面像是提出自己的申請意見和答辯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和運用證據;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的負責處理行政復議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書面審理以外的方式,即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甚至可以實地的調查核實證據,可以聽取汪某、區公安局以及任某的意見,甚至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在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汪某說明理由,并且經市公安局內負責行政復議的辦事機構的同意,汪某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若情況復雜,不能在60內做行政復議決定,經市公安局的負責人批準,并告知汪某和區公安局,可以延長至9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⑷行政復議的結案,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該案中市公安局經查認為,汪某的行為性質屬于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根據《治案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仍然處以汪某10天的拘留,賠償任某200元的醫藥費。⑸復議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區公安局仍然可以對汪某執行行政拘留和罰款的決定。

2.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汪某也可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⑴該案行政訴訟的管轄。在地域管轄方面,該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區公安局對汪某的行政拘留決定,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不僅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該案不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因此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該案若汪某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則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區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⑵行政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原告必須是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人,汪某認為他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區公安局的行政處罰行為的侵害,因此在該案中原告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在該案中,行政訴訟被告是區公安局。“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任某是治安違法行為的被害人,公安機關能否公正地處理汪某的違法行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就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因此,任某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⑶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該案中,汪某應該在知道作出行政處罰之日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間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由于不屬于汪某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人民法院受到起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審查處理的期限為7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⑷行政訴訟審理中的特殊制度。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其中鑒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意義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限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魏依據。地方性法規使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在該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請撤訴,或者區公安局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汪某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裁定。⑸行政訴訟裁判。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檻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⑹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朽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因此本案中,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即區公安局可以對汪某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如有例外除外。

篇2

關鍵詞:票據損害賠償案件票據權利 除權判決 法律救濟

1案情介紹

1.1基本信息

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鞍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公司。

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

被告:鞍山市光通物資有限公司。

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行。

1.2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1.2.1原告的訴訟請求

1.2.1.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票據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

1.2.1.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票據損失的利息;

1.2.1.3判令四被告之間對本案承擔連帶責任;

1.2.1.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1.2.2事實與理由

被告鞍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公司是原告多年的煤炭用戶,因欠原告煤款,向原告交付銀行承兌匯票一張抵償五十萬元。原告在承兌時,承兌人交通銀行以該票據被凍結為由,拒絕向其承兌,同時廣通物資有限公司以票據丟失為由,向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判決該票據無效。

被告佳恩經貿有限公司作為出票人當年2月10日通過承兌銀行交通銀行向收款人廣通物資開具匯票。而在流轉過程中,被告廣通物資于4月1日,將此匯票通過背書轉讓給佳恩經貿, 4月3日,佳恩經貿又將該匯票轉讓給中昊儲運,此后,該票據流轉至原告,原告成為合法的票據持有人。

原告認為,被告廣通物資在票據流轉過程中,通過背書已將票據轉讓,轉讓后已經不是持有人,無權再對轉讓后的票據主張權利,更不能以持有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其以票據丟失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是訴訟欺詐。

被告佳恩經貿作為出票人,在出現回頭背書的情況下繼續轉讓,在廣通公司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后,明知廣通已不是票據持有人而惡意獲得欺詐款項。

被告交通銀行作為承兌銀行,明知匯票在到期日前已拒絕承兌,在公安解除凍結后不及時通知持票人,損害了持有人利益。故向法院提訟,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五十萬及利息,四被告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煤炭買賣合同,證明與被告鞍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的債權債務關系;收托憑證,用于證明委托工商銀行向交通銀行收款;交通銀行拒絕付款理由書,證明被拒絕付款;鐵東區法院民事判決書,用于證明持票人所持票據被法院判決無效。

2審理結果

2.1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當得利款500000元及利息。

2.2被告鞍山市廣通物資有限公司在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內與被告佳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3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票據款項被公安機關凍結期間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4駁回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鞍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

2.5駁回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承擔。

3判決評述

3.1本案判決評述

本案第一項判決不當。理由是,佳恩公司獲得該票據款項是基于法院的除權判決,如果重新認定偽報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則否定了先前除權判決的效力。所以在法院沒有撤銷除權判決前,不能認為被告佳恩公司構成不當得利。

本案第二項判決不當。理由是,被告廣通公司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獲得除權判決,造成持票人財產利益的損失,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原告票據損失及利息。前述除權判決撤銷前被告佳恩公司不構成不當得利,故要求廣通公司在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內與被告佳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成立。

本案第三項判決不當。理由是,2006年8月1日原告委托工商銀行向被告交通銀行收款,2006年9月10日被告交通銀行向原告出具拒絕付款理由書,其中拒付理由一欄中寫明:此匯票已凍結。商業匯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一種票據。所謂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愿意負擔起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的行為,就是它承認到期將無條件地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本案中,出票人佳恩公司在出票時,該票據已被交通銀行承兌,即交通銀行在見到該承兌匯票時,就應當無條件付款。被告交通銀行的拒付理由為該匯票已被凍結,其不能成為銀行拒付的理由,被告交通銀行應照常付款。其不予付款,沒有法定依據,造成持票人的利益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人認為本案第四項判決正確的。理由是,被告鞍鋼經貿公司通過正當的煤炭買賣,合法的向原告交付了匯票,在其履行義務過程中并無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3.2本案引發的法律問題分析

3.2.1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律亦明確指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應對當事人提示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包括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前已論述,本案公示催告的申請人被告廣通公司并不是票據喪失前得最后合法持票人,也不是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而喪失票據。法院受理了其公示催告申請并最終作出除權判決,存在過錯,損害了票據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2.2除權判決生效后,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除權判決維護的票據權利,歸屬申請人。而本案中,除權判決生效后,法院卻將該票據款項劃給出票人佳恩公司,是不符合法律規定。

3.2.3關于除權判決能否撤銷的問題,本人認為,本案除權判決應予撤銷。理由如下:首先,除權判決是人民法院應失票人的申請,適用公示催告程序而作出的宣告所失票據無效的判決,其效力是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從而恢復失票人的票據權利。由于除權判決是根據失票人申請作出的,未經訴訟程序,判決結果具有法律推定性,可能會使相關人遭受不利益。因此,有必要為利害關系人設定救濟途徑。基于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一百九十八條設定了對利害關系人的救濟程序,但從該條規定看,能夠適用該條規定得到救濟的僅限于那些“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利害關系人,對于其他因除權判決遭受不利益的利害關系人并不能適用該條規定得到救濟。審判實踐中,申請人濫用權利惡意申請公示催告、法院違反程序錯誤作出除權判決等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這些問題不能按通常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那些因除權判決遭受不利益的利害關系人得不到救濟。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利害關系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提起的訴訟,法院應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在法院支持利害關系人訴訟請求時,必然出現對同一事項適用普通程序所作判決與適用公示催告程序所作除權判決相互矛盾的情況。上述現象的存在既不利于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于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表明我國《民事訴訟法》設定的對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關系人的救濟制度無論在救濟范圍上還是在救濟手段上都是不完善的。因此,個人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有必要明確規定除權判決的撤銷制度,賦予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條件下提起撤銷生效除權判決之訴的權利,對那些因申請人濫用權利惡意申請公示催告、法院違反程序而作出的錯誤除權判決予以撤銷,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從有些國家和地區民事訴訟立法看,對除權判決均不得上訴,但允許在一定情形下撤銷生效的除權判決,如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均規定,因法院進行的公示催告程序本身不合法(如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未自行回避、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于判決中斟酌)時,利害關系人可以公示催告申請人為被告,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者死亡、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等案件,都規定了相應的撤銷之訴,而對同屬于形成之訴的公示催告程序所作除權判決卻未規定撤銷之訴,似難謂妥當。

其次,當事人惡意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不僅擾亂正常的經濟流轉秩序,而且浪費司法資源。為防止這種行為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當提供擔保;第三十九條并規定對于偽報票據喪失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或者訴訟程序后,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偽報人的法律責任。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當事人偽報票據喪失而獲得除權判決可否撤銷,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看,對申請人偽報票據喪失的行為是持否定態度的。而撤銷除權判決、恢復票據上的票據權利是否定行為人偽報票據喪失、惡意申請公示催告行為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

3.2.4關于除權判決撤銷前原告是否享有票據權利的問題,本人認為,除權判決撤銷前,原告不享有票據權利,理由如下:首先,學理上,通說認為,除權判決一經作出,具有如下效力:已作除權判決的票據,喪失其效力,即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這時的票據已經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作為有價證券的票據,而成為不代表任何權利的普通的一張紙,持有人不能再依據該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其次,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依法應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在公示催告期間收到了利害關系人的申報,人民法院則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如公示催告期間沒有人申報,人民法院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人民法院的公告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應當及時申報。本案中,原告持有票據卻未及時申報權利,致使人民法院作出了除權判決宣告其持有的票據無效。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公示催告期間,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質押、貼現,因質押、貼現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上述規定實際明確:除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的票據外,經除權判決的其他票據,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據權利。本案中原告是在公示催告前取得的票據,故除權判決撤銷前,原告不享有票據權利。

3.2.5合法持票人的權利救濟。首先,持票人所持票據已被除權判決宣告失效,不能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也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他只能以憑借除權判決取得票款的偽報人為被告,但此類訴訟的性質并不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認定的票據糾紛訴訟。因為《票據法》司法解釋第一條將票據糾紛定義為“因行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持票人與偽報人之間的訴訟解決的既不是因行使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也不是因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偽報人沒有合同和法律根據而獲得利益,使持票人遭受損失,屬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持票人向偽報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這里的問題是,偽報人是憑借法院的除權判決獲取票款的,如果重新認定偽報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則要先否定除權判決。而《民事訴訟法》對錯誤的除權判決如何處理未予規定,由于票款已付,票據債務已消滅,若重新恢復除權判決之前的狀況是不現實的,個人認為,錯誤的除權判權只需由作出的法院撤銷即可。故法院在持票人與偽報人之間的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中,應先查明偽報票據喪失的事實,撤銷除權判決,再依法對糾紛作出裁判。

其次,民事債權的行使。民事債權的行使,是指民事債權人實現其權利內容的行為。其方式包括向債務人要求履行義務,滿足其權利的行為,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以及向法院提訟主張權利的行為。民事債權的行使由權利人的意思決 定,任何人和任何組織不得非法干涉。行使民事債權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應當誠實信用,不得濫用。總之,在該案例中,持票人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因法院做出的除權判決而喪失票據權利,導致票據追索權的喪失,但可以不當得利請求佳恩公司返還票據金額及利息。若仍然沒有得到滿足,還可以依據民法原理,向其前手主張民事債權,以保障票據流通的順暢,維護市場經濟交易的安全。

除權判決效力與票據合法持有人的票據權利的關系,實則是法律選擇優先保護何種權利的問題。從公平的角度考量,公示催告程序作為特別程序所具有局限性,以此作出的除權判決不具有既判力,若善意第三人及其他合法持有人取得票據后,有正當理由未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的,其仍然享有票據權利,可以直接以訴訟的方式行使票據權利,除權判決僅具有證據作用;但若善意第三人或其他合法持有人無正當理由在公示催告期間未申報權利的,則其對除權判決的作出具有過錯,視為對票據權利的放棄,法律無優先保護其權益的必要,除權判決對其具有拘束力,其只能依法主張民事權利。對于當事人偽報票據遺失,惡意申請除權判決的,票據合法持有人票據權利優先,其可以訴訟的方式行使票據權利,惡意申請人因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懷拭.票據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8

[2]王小能.票據法教程[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3]胡德勝.金融匯票公示催告問題探究[J].河北法學,2001(3):20-21

[4]常珂.關于完善票據公示催告制度的建議[J].金融理論和實踐,2002(12):30-31.

[5]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62.

[6]李偉群.除權判決的效力與票據善意取得之間的關系[J].法學,2006,9(6):49-56.

[7]趙新華.票據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8]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9]吳慶寶.票據訴訟原理與判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0]鄭孟狀等.支票法論[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

[11]王小能,肖愛華.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票據喪失與補救制度比較研究[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6):21—28

[12]劉學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 (4)

[1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J] .中國民商審判

[14]常珂.票據除權判決撤銷問題探討[J].金融與經濟,2005( 8)

[15]王麗麗.銀行公司金融業務與法律風險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簡介:

李笑天(1993~)男,遼寧岫巖人,學校:寧波大學,研究方向:行政法;

篇3

一、“案例分析法”在行政法教學中的意義

(一)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使學習變被動為主動。長期以來我們已經形成一種教學模式:教師站在講臺上講,學生在座位上聽。教師與學生的距離就是講臺與課桌的距離。教師只講不聽(聽取學生的意見),學生只聽不講。在這種方式中學生只是被動的受體,沒有自己的獨立思維和分析,經常是學完課程后,感覺好像什么也沒學到,應付完考試后就完全沒有什么印象了。而“案例分析法”作為一種新的教學嘗試,它為學生提供最大自由發揮的空間,使學生的學習由被動變為主動,激發學生分析并解決問題的欲望,學生的學習熱情增高,興趣增強。而有了興趣和熱情,學習的勁頭也自然高漲。

(二)樹立新的教學理念,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對于習慣于“填鴨式”教學的教師來說,存在一個普遍的煩惱:自己辛辛苦苦備了課,學生卻不買帳,甚至表現出極大的反感。這一問題出現的原因在于教師自身。古人云: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也就是說,教師的職責除了傳道授業之外,還要解決學生的困惑。而這些困惑不僅僅是理論上的困惑,更多的是對實踐問題的困惑。對于學生來說,更感興趣的是實際生活中的具體案例如何得到解決。而案例分析法可以使教師在教學中樹立新的教學理念: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即教會學生更多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注重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同時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教學能力和教學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案例分析課要求教師必須進行大量的課前準備工作,包括案例的查找,向學生推薦相關法律文件及參考文獻等。其次,在課堂上,教師要作好組織引導工作,并適時對學生進行誘導性提問,最后還要進行綜合和總結。而這一系列工作,無疑對教師的教學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促進教師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案例分析法在行政法學教學中的具體應用

與其它法學學科教育一樣,行政法學教育也應教會學生以下三點:其一,最基本的行政法理論知識;其二,法學特有的思維方式和分析問題、判斷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其三,查找所需法律資料信息的方法,駕馭運用法律資源的能力。后兩者對學生今后一生的工作至關重要,而要實現這種能力的培養,則必需在進行課堂理論講授的同時,運用大量的案例分析課來實現這一目標。在課時安排上,案例分析課應占有較大比重。作為一種科學的教學方法,案例分析課的具體步驟如下:

(一)案例的介紹及學生的準備工作

在上案例分析課之前,教師應將收集到的典型案例介紹給學生。這些案例應是與課程結合緊密的、有代表性的且相對較復雜的案例,例如,在全國較有影響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陜西延安黃碟事件”等。這些案件既體現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中的不足,又能引起我們對行政法學理論和相關社會問題的思考。這些案例及相關資料,一般要求學生在課前仔細閱讀,認真分析并做出判斷,同時教師還要在課前提供廣泛的參考文獻目錄,如相關的法律法規、法院的判決書以及法律文獻目錄等。這些查詢活動學生可通過上網及查閱圖書的方式得以實現。

(二)組織引導學生進行案例分析

在案例分析課上,教師始終扮演的是經驗豐富的“引導者”的角色,而不是純粹的“教師”角色。因此案例分析法的目的,不僅是讓學生獲得相關的法律理念及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讓學生去感受主動獲得這些知識的過程,去實踐用自己的頭腦去分析判斷并解決問題的能力。而在這一過程中,學生更需要以自己的行為去主動發現和探索,而不是教師對法律規定進行“填鴨式”的灌輸。因此,在案例分析課上,教師應為學生創造出更多自由發揮的空間,一般不輕易對某一問題下結論,而是通過巧妙的提問,引導學生展開討論,并有效地控制好討論的主題跟節奏,將每一個人的發言串聯起來,最后進行點評和總結。

篇4

2、將要解決的問題寫在魚頭之上。

3、畫大骨,一般畫六條大骨,與主骨呈60度角。這六條大骨就是分析問題的六個方面,“人、機、料、法、環、測”,即“5M1E”。

4、召集會議,針對問題,利用頭腦風暴進行檢討。盡可能多的提出問題可能的原因,過程中不反對,不打擊。將所有原因整理列出,共同討論,去除重復及沒有意義的原因。

篇5

內容提要: 科學技術是理性的產物,是知識的表現,是文化的成果,它打著正面的、文化的、文明的、理性的、合理的等各種正當的旗號去行使它的權力,所以科學技術對整個社會的嚴重后果有其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這是社會學家對科學技術的文化認識。如果我們把科學技術發展與人類社會變遷作一個歷史性的規律總結,其實科學技術的每一次突出的進步都深刻地體現了經濟的烙印,當前一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所帶來的社會財富和經濟成果不能繼續滿足社會總需求時,新的科技革命應運而生,它的使命將會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并最終成果社會經濟運行和財富增量的核動力。

近年來,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和發展,逐漸成為推動世界新技術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術的產業化也開始對人類社會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然而,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一樣,現代生物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向人們展示出解決人類面臨的許多難題(如糧食問題、人口問題、能源問題、健康問題和環境問題)的希望之光,另一方面也逐漸暴露出一些負面效應,如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問題、生態環境問題、現代生物技術產品使用者的知情權問題、隱私權問題、基因歧視問題以及是否侵犯人類尊嚴問題等。在過去的三次科學技術革命浪潮中,科學技術的社會經濟價值已經為廣大公眾所充分認知,給人類的社會結構、人類的生活和行為方式等帶來了舉足輕重的變化,但是科學技術的“反身性”和“吊詭性”特征也深刻地為廣大公眾所體會,機器、工廠、產品和市場將我們引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風險社會”之中。代表著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現代生物技術亦不例外,其風險化程度將風險的范疇從人類社會延伸至自然,甚至整個生態系統,因為現代生物技術就是以生物作為研究對象和研究目標的。因此,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將包括人在內的所有生物視為必要的價值“目標”,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將其演繹為一種生動的“工具”。

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首先從風險社會理論出發,認為現代化的反身性必須在發身性的規律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規范。風險社會的現代化要根據其反身性的屬性對原有的個體化特征進行適當修飾和糾正,賦予其在當前社會狀態新的歷史內涵。這種修正的過程同樣需要借助規則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實現,通過法律的指令性、規范性、預防性等功能將個體化為核心的傳統現代型過渡到集體化和社會化為核心的全新現代性,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通過法律的規范體系預防風險,救濟和彌補風險損失。如果將生物科技所帶來的諸多風險視為現代社會反身性的一種外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則是必要的和緊迫的。此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上,文章將立法的利益目標設定在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之上,認為生物技術本身社會公益性決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社會公益性,無論是轉基因生物安全,還是生物多樣性保護,抑或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等都需要在公益性法益價值觀指導下,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揚生物科技之長,避其之短。

如果將法律視為一種市場產品,那么立法必然就是一種適應市場的市場供給行為,其經濟學基礎在于人們對于法律產品的市場需求。公共選擇理論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多元化和風險強化性前置了生物安全法律的社會需求,從而導救了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生物安全法應運而生。

自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來盛行的建構論理性主義為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他們將法學同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學科密切的聯系起來,吸取充分的理論營養成分,抽象出一系列的價值、原則、規則和秩序,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設為基礎創設了整個制度”,創造了法律本身。建構論的立法理念常常以有意識的國家立法為主導,強調對國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價值、立法宗旨;立法決策;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研究。雖然以哈耶克為代表的反建構論理性主義者將法律與立法作出了明確區分,通過對自生自發秩序與組織秩序的界分闡釋“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為基礎的法律理論,但是仍然不能否定和排除有限理性所給予立法創造秩序的重要性。

一、風險社會的立法訴求

(一)現代化的反身性

關于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沖突與協調是20世紀社會學理論研究的核心論題。與“現代性終結”相抗衡的“第二現代性”或稱之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討在德國學者U Beck的《風險社會》后變得更加引人注目。他從兩個角度對現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說明:一是“以財富和風險生產為例討論反身現代化的連續性和非連續性的混雜”;二是“工業社會中蘊含的現代性和反現代性(modernity and counter-modernity)的內在矛盾”。Beck認為傳統的現代化和工業社會的現代化是有區別的,一種是古典的現代化(classical 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紀反對封建社會、建立工業社會中發展起來的,而另一種是反身性現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業社會之中發展的。在工業社會之中,存在著現代性和反現代性之間的沖突,因此工業社會不是一個徹底的現代性社會,而是一個現代的封建社會。在這種半工業半封建社會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傳統的遺物,而是工業社會的產品和基礎。

工業化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主要起因于工業化過程中個體化崇尚取向,主張個體理性的張揚,強調自我為中心的權利建構。這種個體化的進程主要體現為三種維度:(1)解放維度,即“從歷史地規定的、在統治和支持的傳統語境意義上的社會形式與義務中脫離”;(2)去魅維度,即“與實踐知識、信仰和指導規則相關的傳統安全感的喪失”;(3)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維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種新形式的社會義務”。在傳統的工業社會中,社會不平等模式是階級模式,即存在著權利的平等,每個市民社會成員作為個人都平等地擁有并享受著某些權利,這些權利的私有化屬性最終成就了工業化社會發展的快速化和社會變遷。但同時這些私有化權利以其自身擁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漸掩蓋著實質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將會主要體現在階級之間的不平等,體現為對不平等社會經濟現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如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市場失靈現象本身就本源于代表個體化法律取向的民事法律制度,從而使得諸多經濟不平等現象在沒有進一步法律規制的前提下而被附上合法化的光環。個體化促使新的社會形成不同的結構和變遷,使階級的社會認同的區分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但社會不平等并沒有消失,而是在社會風險的個體化趨勢中重新定義;不同的群體和團體依據特定的利害關系問題和情境,建立或解散臨時的聯盟;而社會的長久沖突將體現在先賦的特征之上,如種族、膚色、性別、民族、年齡、同性戀、身體殘疾等。

個體化趨勢沒有使得社會的不平等得到實質緩解,相反崇尚個體權益和理性的現代化社會結構和變遷在某種程度上正在加深這種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從而造成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社會之間,甚至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從而加速了風險社會的產生。

(二)風險社會與全球化

風險社會概念和理論的提出仍然歸功于烏爾里希 貝克的《風險社會》,并隨著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件和英國瘋牛病事件的爆發而成為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的熱點。該理論認為工業文明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風險社會理論本身作為一社會變遷理論,但與傳統不同的是,風險社會挑戰既有工業社會的認知、發展基礎與典范,并企圖從此種就社會現代化過程中所衍生的災難風險、自危急性建構社會自我翻轉、變遷的功能。

(1)風險的界定。風險是風險社會的基本范疇,對風險的理解構成了風險社會理論的基石。貝克在《風險社會》中指出,“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風險概念表明人們創造了一種文明,以便使自己的決定將會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后果具備可預見性,從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過有意采取的預防性行動以及相應的制度化的措施戰勝種種(發展帶來的)副作用。”貝克對風險概念作了8點總結:①風險既不等于毀滅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對現實的一種虛擬;②風險指充滿危險的未來,與事實相對,成為影響當前行為的一個參數;③風險既是對事實也是對價值的陳述,它是二者在數字化道德中的結合;④風險可以看作是人為不確定因素中的控制與缺乏控制;⑤風險是在認識(再認識)中領會到的知識與無知;⑥風險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與本土同時重組。⑦風險是指知識、潛在沖擊和癥狀之間的差異;⑧一個人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兩重性。

風險與工業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統一與連接,互為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工業社會中個體化浪潮促使以個體權益為中心的社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并以此為基礎不斷推進和張揚個人理性在社會工業化進程中的作用和角色。也同時正因為工業化社會對個體理性和權益的推崇,從而導致了工業化社會在發展過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如企業的排污行為等。以個體利益促進為導向的工業社會市場經濟逐漸形成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秩序范圍,體現為建立以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并主導當今乃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這就是所謂“現代性”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工業化進程的深入,出現很多諸如經濟壟斷、信息不對稱、經濟尋租、外部性、環境污染、生物技術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危害的行為和秩序內容。按照貝克對現代性和風險社會的理解,這種在工業社會高度發展時期出現的實質不平等現象就是現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現。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現代化在內容層次和范圍層次上更加突出,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2)風險結構——個體化到全球化。根源于個體化浪潮的反身現代性和風險,其初級表現形式為個體的風險。因為個體化使原有的各種社會關系變得松散和不穩定,個人失去了家庭、鄰里、朋友、伙伴網絡的支持。勞動市場之中流動性加強,締結永久性社會紐帶的可能性降低,激烈的競爭加劇社會群體內部的個人孤獨感,而現代居住方式使個人面對的是陌生人的世界。這種個體的孤獨感、社會紐帶關系的不確定性也隨之體現在經濟領域,體現在個人對財富的追逐和占有。人們從對財富的追逐轉向更多地對無所不在的危險和災難的逃避。在風險剛剛出現時,作為潛在的編輯效應而得到合法性。但隨后風險不再是隱性的,更變成一個全球的問題,成了社會關注和科學調查的主體。在全球化進程中,各種環境污染和各種大的災害問題在風險分配中也跨越國界、跨越階級,造成風險無處不在,人們將無法避免。如發生于20世紀直接著名的公害,以及不斷產生和發現的食品安全、SARS、東南亞海嘯事件、禽流感、瘋牛病、松花江跨界污染、菲律賓泥石流等等無不印證著我們正處在一個全球風險化的時代。

如果從風險結構的維度來認識全球化風險,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①從文化的視角解讀全球化風險,主要包含社會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其中社會政治風險還應當包括法律風險,經濟風險主要集中在經濟危機和經濟周期等主要方面。就自然風險而言,包括對自然和社會所構成的生態威脅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帶來的負作用和負面效應所釀成的風險。瑪麗 道格拉斯和威爾德韋斯在其《風險與文化》一書中將社會結構的變革和變遷分別歸結為三種風險文化所釀成的結果,即傾向于把社會政治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等級制度主義文化、傾向于把經濟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市場個人主義文化和傾向于把自然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社會群落之邊緣文化。他們認定正式這三種文化風險類型導致了社會結構走向混亂不堪的無組織狀態。②如果我們歸納綜合風險社會幾個關鍵性結構因素,大概可以從另外三個方面對風險結構予以認知和把握,那就是高科技社會與生態破壞;個人主義化以及全球化危機。此三因素并非各自獨立、偶連性發生的,而是在工業資本主義與現代化過程中,傾向進步開發主義、擴張主義、個體主義及市場自由主義等的發展結果。首先高科技發展的本質原先就是使知識/社會的分化越趨復雜性,知識的分工越來越細密,知識專業的藩籬之墻愈來愈高,更不利于知識的整合;而科技帶動社會分化的領域與速度也日益復雜迅速,往往無奈地打破人們(性別、族群)社會分工認知的基礎和行動的認同范疇。更甚的是,當此種演化乃以工業—科技主義為優先,整個演化所產生的風險結構變成了專家暴力統治意義下的復雜性危機,在專業復雜性與社會功能復雜分化背后,明顯的隱藏著“老大哥”統治的機制,從“知識就是權力”到“權力就是知識”,老大哥夾著工業進步、經濟發展的威力俾倪于世,而將工業—科技進步強行等同于社會進步或純化為現代文明的開展,事實上是將社會推向演化死亡的路向。同時基因科技業和核能科技同時并列為高科技對生態造成破壞風險的例子,以前述基因改造微生物或農作物為例,其在未通過數年嚴格的田間試驗及管制時,若任意釋放入自然界,所造成的生態災難是目前科學所無法估量和補救的。高科技風險已逾越了傳統科技的控制范疇,其具有不可計算、不可控制和損害無法復原補償性的內涵。特別是,以目前全球政經發展的趨勢,高科技所涉及的生態風險也不再是局限于地域的、主權國家內的,而是透過自由貿易、買賣、境外移轉、生態擴散(諸如汞污染、核廢料、臭氧層破壞等),對生態的威脅已成為全球化的風險。

二、生物技術風險及其解決之道

(一) 生物技術風險

生物技術的發展使人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設計、并定向改造某種生物,這種人為改造的生物可以對原來生物的性狀、代謝乃至生命過程產生變革性影響,從而產生新的生物。現代生物技術產業是高新技術產業,對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生物技術在農業、醫藥、食品、環保、輕工等部門會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甚至有取代一些行業原有技術和工藝的趨勢,生物技術產業可能成為21世紀的支柱產業之一,有人甚至還認為“基因世紀”即將到來。如,在美國1996年時70%的轉基因Bt棉花不再噴灑殺蟲劑,產量提高70%,每公頃節約140—180美元;美國原來每年約有一半的玉米田(3200萬hm2)受棉鈴蟲危害,喪失金額達到10億美元,但種植基因Bt玉米后,產量提高9%,而經濟效益1996年是190萬美元,1997年達到1900萬美元。②除此以外,生物技術還對解決發展中國家、欠發達國家的糧食、食品供給提供強大的支持。不少人認為基因工程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將是解決21世紀不斷增加人口對糧食需求的唯一途徑。轉基因技術不僅能提高糧食或作物的產量,并可提高其品質。全球每年由于維生素A缺乏導致50萬人失明,100萬兒童死亡,這類事件多數是發生在以稻米為主食的發展中國家人口中,特別是非洲。2001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在其的第12期《2001年人類發展報告》中指出,基因改良技術盡管充滿爭議,但該項技術可能成為發展中國家的突破性技術,在承認需要面對基因改良技術所帶來的環境和健康等方面風險的同時,仍要注意到這一技術在生成抗病毒、抗旱和富有營養的作物方面具有的獨特潛力,這些作物能夠大幅度減少目前仍困擾著全球8億人口的營養不良現象。①就我國而言,目前,我國生物技術已廣泛用于農業、醫藥、環保、輕化工等重要領域,為生物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奠定了良好基礎。生物技術與產業已經開始從跟蹤仿制到自主創新的轉變;從實驗室探索到產業化的轉變;從單項技術突破到整體協調發展的轉變。

然而,生物技術本身也像其他事物一樣,在功用和價值上存在兩面性,有人將其稱之為“雙刃劍”。它在帶給人類巨大利益的同時,也會帶來其他負面影響。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最終在不同技術的轉化和連接之上制作或改變一種產品,這種產品既可能與人類自身利益和基因資源休戚相關,也可能與人類賴以存在的生態環境資源(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緊密相連,它的效應既可能是積極的,其目的在于實現人類及其財產的增量,但也可能是消極的,其危害在于破壞和威脅合理的生態規律或倫理綱常等。美國華盛頓特區的經濟趨勢基金會總裁杰里米·里夫金所言“歷史上從來沒有一種重大技術革新的引入給自然界帶來良性后果”。學者認為,當代生物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的大量應用,對經濟發展、農業生產(包括糧、棉、油、畜禽、水產養殖等)、醫藥衛生、社會倫理都會產生很大影響。目前,對生物技術所可能引起的生物安全問題,特別是對自由研究、制造、引入(環境)、投放(入市場)和排放轉基因有機物或轉基因生物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和安全問題,已經引起許多國家的關注和學術界爭論。③從當前對生物技術安全的研究和觀察來看,其安全隱患主要體現在:

1、生態系統安全風險:生物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帶來社會經濟貢獻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并威脅著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生態系統安全,就是指從整個生態系統平衡、穩定的角度出發來判斷生物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潛在危險,主要體現在農田生態系統安全、自然生態系統安全兩個方面。生態系統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非生物(如溫度、濕度、土壤、各種有機物和無機物等等)之間,通過不斷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個生態學功能單位。④按照貝塔朗菲對系統的認識,系統決不是以數的簡單相加,而是具有自身的規定性,它的整體性表現為時間維度上和空間維度上的內在穩定性、適應性、自我調整和內外環境的組織化。任何對系統本身的外在干預,都有可能破壞系統的穩定性和自我調整性。因此,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就是通過對生物體內控制其特定性狀的基因作為外源基因按照人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過程,轉入到另一種生物體內并使之表達。所以這種非自然的人為干預和創制行為是對生物本身內在環境以及生物與生物之間構成的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的一種干預,那么這種干預本身可能貴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它會在某種程度上改變或縮短自然生成的過程,也會在原有的生態系統內創制一種全新的物種,也可能造成物種與物種之間的相互影響等,所有這些都將有可能破壞整個系統的內部運行規律,其內在的穩定性將會遭到侵襲,從而改變甚至消滅一個已有的生態系統。

從當前生物技術發展來看,已經造成的農田生系統安全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殺蟲劑的使用、產生新的農田雜草、轉基因植物自身變為雜草、產生新的病毒、產生新的農作物害蟲、對非目標生物的傷害等;對自然生態安全造成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花粉和種子的傳播、干擾侵入到新的棲息地、喪失物種的遺傳多樣性、對非目標生物的傷害、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營養循環和地球化學過程的改變、初級生產力的改變以及增加了土壤流失等。

2、自然環境風險:如果我們將生態系統視為超越于環境的宏觀范疇,那么現代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就顯得更加具體和客觀,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破壞風險和環境質量降低的風險。以轉基因生物技術為例,人們將基因食物的負面性視為一種基因污染,這種基因移植工程就等于把自然界不存在的工廠化學副產品,不管有毒、無度,全部流入江河海洋,肆意污染。一些西方人士將以基因強制移植為特征的轉基因技術稱為“擾亂自然和萬物自身的運行”或“篡改上帝的作品”的行為。

現代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不同的階段:首先是生物技術研究階段;在此進程中一切科學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結果都處在不確定狀態,其對研究對象生物的選取、實驗室的安全裝置、以及實驗制劑等各方面均存在隨意性,尤其在實驗室研究階段,實驗室的環境安全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從而保障實驗生物、實驗環境、實驗排污控制等方面的無害處理。其次是生物試驗階段。所謂生物試驗,就是將生物實驗的結果置放于實際環境中予以檢驗和考察,以確定其研究效果以及實際功用的活動。任何不恰當或不合理的生物試驗都將給當地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需要就試驗地的選擇、試驗地生態環境的影響評價、試驗方法,以及試驗廢物等進行詳細的研究與判斷。第三是生物產業化階段。產業化發展是生物技術發展的價值終極表現,歷經研究和試驗階段的生物技術的環境安全性并不就此告一段落,相反其生物產品的產業化發展會在更為普遍和廣泛的層面上影響自然環境安全。

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不僅僅停留在傳統的自然資源的物理表現形式上,生物技術發展的另外一個表現就是將人類對于自然資源的認知延伸至微觀單元載體之上,即遺傳資源。所謂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遺傳材料中所記載的遺傳信息構成遺傳資源的價值核心。生物多樣性以遺傳多樣性為核心基礎,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必要組成部分。現代生物技術在自然資源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方面既包括物理形態的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又包括微觀形態的遺傳資源的法律保護,避免生物技術的應用造成遺傳資源的破壞、流失或不當變異。

3、人類健康安全風險:轉基因技術及其他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為人類解決糧食、疾病、能源和環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帶來充滿希望的前景,但也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帶來潛在的健康安全風險。一方面,生物技術對生態系統本身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諸如農作物產生新的變異、產生的病毒、動植物產品成分發生重大變化等都將給人類的食品安全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尤其重要的是這新的變異或病毒的潛在危害是很難在生物技術研發階段就能夠發現或預期的,有的即使能夠得到準確預期,但能否通過現有技術條件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人類也是屬于整個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系統的任何變化和變遷都在外在生存環境上影響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物技術的擴大會給人類生存環境帶來多大程度的影響是很難預期的,因此人類健康安全的風險在生物技術發展的初級階段就已經顯現,并為人所擔憂。如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組為生物技術生產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國市場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國 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學家Arpad Pusztai就鄭重警告人們關注那些未被充分證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廣的轉基因食品(GMF),因為他們可能有潛在風險;美國得克薩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內部拉斯加州一塊約一英畝的田地里種植藥要用胰島素轉基因玉米,在收獲中漏掉三株轉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種植普通大豆時,結果使100萬斗大豆受到要用轉基因玉米的污染。①

4、社會秩序和倫理風險: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不僅加快了一切自然物人化的過程,也同時實現了將人予以物化,如克隆技術、器官再造技術,人體和動物之間的基因交換技術等。當代社會出現的人體器官移植、器官捐贈、買賣、代孕等現象已經將人體的一部分作為物或商品,而克隆人的設計、生產、銷售、儲藏和買賣,則將人本身(而不是人體的一部分)作為物或商品,這有可能引起新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嚴等新的倫理道德問題,嚴重的會造成新的社會倫理奉獻、經濟風險和社會動蕩。②生物技術的廣泛應用不斷地證明了人類主觀能動性和改造自然界的強大力量,但是也不得不從社會秩序、社會倫理等角度重新審視生物技術的負面影響。

所有這些安全風險都必須在技術上、制度構建上予以很好地防范,從而揚長避短,發揮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此外,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各國相互間的融合程度以前所未有的趨勢展開,隨而引起的外來物種入侵問題已經成為當前生物安全的重大問題之一。據統計,目前全世界有3億以上的人在處于旅游的過程當中,每天有200萬人在越過國際邊界,每年有50億噸以上的船運貨物越過大洋和其他水道,每天大約有3000至10000個水生生物物種隨全世界船舶壓艙水在移動,并被排放到異地,這些都為世界大部分地方生物的混合創造了條件,④并同時由于物種相互間的排斥和侵襲造成觸目驚心的經濟損失。在外來物種入侵以外,我們還應當從迅猛經濟發展的激情中醒悟過來,要充分重視由于人為活動范圍的擴張而導致的物種滅絕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是現實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對象。

(二)生物技術風險的安全立法

風險社會理論一改傳統社會理論對科技至上主義、理性至上主義以及現代性的崇尚和張揚,給繁榮的市場經濟和全球一體化認識提供了一個逆向思維模式,給我們對生物科技發展的負面性和不確定性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維范式,為我們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支持。其重要意義在于:(1)風險社會理論為進一步廣泛討論生態危機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風險社會的概念雖然還不太成熟,它卻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與工業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傳統思想意識,培養了人們的反思和自省意識,從而,使人類進入了一個反思的時代。通過對現代性反思至少使人們意識到科學必須理性地發展。(2)風險社會理論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將生態危機與科技發展帶來的風險突現出來。然而,它對未來風險的描述有些夸張傾向,既不可能被計算也不可能被預知,這樣會使人們陷入一種無奈的憂慮,滋生悲觀主義情緒。雖然貝克本人宣稱他不是悲觀主義者,但他的思想仍會使一部分人在風險面前顯得焦慮不堪。為此,威爾金森專門從心理學的角度探討了風險與憂慮的關系問題,寫出《風險社會中的憂慮》一書。(3)風險社會理論在制度層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在風險社會中,舊工業社會體系已經過時,民族國家已經無力應對威脅整個人類的現代風險,這必然要求并引發社會結構深層的變化和政府制度的變革與角色的轉換。在全球風險社會里,建立全球風險防范體系,最終以承擔風險的基本單元為基礎形成全球公民社會,這是貝克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實現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型、如何實現生態民主與保持社會正義都還是擺在人類面前的難題。總之,風險社會理論的主要貢獻就是讓我們利用其關于風險、災害和社會思想的分析重建現代性理論。

現代化社會風險根源于個體化和全球化趨勢中的反身現代性,主要體現在:(1)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飾更大范圍內的不平等,以法律規定的合法形式賦予現代性的合法性特征,但無法預測并徹底解決合法性項下的公平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2)個體化趨勢增加了個體的孤獨感和社會裙帶關系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個體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的不確定性;(3)利益個體化和經濟科技全球化不能提供更為長久的穩定的利益實現機制和公平機制,不能保證人和自然的和諧共生,不能確保生物科學技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現代化的這種反身性必須在反身性的規律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防范。從規則秩序的視角來看,現代社會的現代性標準在于通過法律規則和規范的形式將這種個體化特征確定下來,主要體現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所有權絕對。但隨著工業化社會的不斷推進,以個體化特征為核心的現代性呈現出明顯地反身化取向,將人類社會導入風險社會的新型社會類型。當然不能決斷現代化的反身性是否錯誤或者是否正當,但是風險社會的現代化含義和內容中必然要賦予現代化以全新的意義和內涵,即風險社會的現代化要根據其反身性的屬性對原有的個體化特征進行適當修飾和糾正,賦予其在當前社會狀態下新的歷史內涵。這種修正的過程同樣需要借助規則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實現,通過法律的指令性、規范性、預防性等功能將個體化為核心的傳統現代性過渡到集體化和社會化為核心的全新現代性,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通過法律的規范體系預防風險,救濟和彌補風險損失。這也是現代化的反身性所隱含的必然要義。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社會公益探究

“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科技革命的時代,相較于物理領域的科技革命,此種革命展現出一種全新的、或許還是極不尋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無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由生物技術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是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之一,是工業化社會個體化進程發展的高級表現,在彰顯科技至上主義色彩的同時隱藏著不可預知的潛在風險。風險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一方面追求個體理性和科學技術的無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過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規范體系達到對社會秩序的調整和規制。反身性的過程就是對現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過程。生物技術高度發展是現代化進程的顯著成果,但同時生物安全的擔憂和風險又凸顯了現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據上文對現代反身性立法訴求的論述,生物技術的風險回避就必須在法制目標上通過立法徑路予以完善。

對于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不同于傳統的、構成工業社會之規范基礎的、以個體利益為內核民商事法律規范。雖然這種傳統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體系成就了工業社會快速發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屬性也給現代社會秩序構成極大的風險,所以對現代化進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須在法律制度構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確立上有別于傳統的民商事法律,而轉向對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維護。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須建立在對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謂公共利益,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國社會法學創始人羅科斯 龐德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但他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帶有明顯地政治國家色彩,即將公共利益視為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的生活并以政府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而社會利益則是“即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傳統功利主義法學家杰里米 邊沁認為“公共利益是構成共同體眾多成員的利益的總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日本有學者將公共利益理解為“包括產業利益在內的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或指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我國學者孫國華先生認為,按主體的不同,利益可分為個人利益共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可以分為人類利益、國家利益、民族利益、階級利益、集體利益、家庭利益等等。也有人將公益性描述為“是一種利益所屬的公共性而非私人性,一種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一種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

鑒于社會公益欠缺統一的理解和認識,在不同的語境和背景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對公益之“公共”的內涵和外延存在很大的差別,是眾多私人之集合體還是在私人集合之外的更為廣泛意義上的利益探討?人們似乎自然而然地認為,公共利益在某種利益上講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總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來的問題,似乎又是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當前對社會公益的不同見解主要仍可歸因于思維的視角和切入點各異,即從不同的語境和研究背景下對社會公益的認識程度會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更為主要地集中在對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與國家利益相關聯;在經濟法語境下研究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會指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樣包含國家的利益,因為它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基礎上建構的法律秩度體系;對于環境法來說,特別是生物安全立法,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應當走出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利益范疇,而轉向以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為基準,人類利益關懷以及生態利益的實現和保護,所以這是更為寬泛范疇內的公益性釋解。鑒于此,生物安全的社會公益性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體性和普遍性。從公益性的利益范圍維度來考察,生物安全主體中所關注的是社會成員集體利益、人類利益以及生態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疇;(2)利益主體的廣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須跳出傳統以國家為界限的社會成員集合利益的藩籬,轉而充分關注個人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的利益,包括人類、國家以及生態系統(包括生物)等。狹隘的社會觀可能會使得我們對公共利益主體的理解囿于傳統的社會理論觀,但是正如學者在探討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否為社會關系時指出的那樣,“社會是人化的自然與自然化的人的綜合體,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從這點來看,利益主體同樣也可以從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聯延伸至人與自然的利益關系,以及對整個生態利益的關愛。而且在生態倫理學中,生態利益是一個高于人類利益的上位概念,因為我們無法將人類與生態系統完全分割開來,否則將不存在實質性的人類利益,抑或社會成員的集合利益和個體利益。

1、 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轉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現代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特別是轉基因生物活體釋放到環境中以及進行跨國轉移,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潛在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1)轉基因生物的重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種的界限,進而打亂了生物進化的歷程;(2)改變了生物的多樣性和群落結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可能會遭到破壞;(3)轉基因生物回歸自然界后,會不會使種植區周圍生物受到危害,會不會影響生態系統中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4)重組微生物對某些化合物降解后所產生的中間物或最終產物,有的又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組DNA進入水體、土壤后,將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們會不會與細菌雜交,出現對人類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現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萬年;(6)轉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對人體有害蛋白或過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過蜜蜂采集進入蜂蜜中,最后再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轉基因生物的潛在風險首先突出地體現在通過對轉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轉變或修飾而對生物內部組成結構、生物特性、生物機能等諸多方面產生的根本性演變,進而影響該生物所賴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態環境,將其新產生的某種基因特性釋放到他原有的生態環境中去,構成對原生態環境的沖擊和影響,并在時間的長度上修飾和更改原有的生態系統,從而使得原有生態系統中的各自然生態要素的生存環境和能量交換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最終對人的生存健康產生重大的、不可預見的重大影響。由此可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衍生和發展起來的,也就是說,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強調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風險性的充分認識基礎上展開對其公益性的影響研究和對策研究,具體探討生物安全公共影響的深度、廣度,以及針對轉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風險的防范對策、制度構建、規范設定性的研究。

從目前來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對轉基因生物的生態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型研究兩個方面。所謂生態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對任何以生態為單位的安全所構成風險的對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現為對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為核心的風險防范研究,從而確保生態環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安全”不是一個非常狹隘的概念詮釋,而是包括人類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內的,有關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種群的安全、生態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給人類健康所帶來的潛在威脅的對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類個體的生命健康、人類生活群體的健康安全、人類社會的健康安全,以及人類社會代際之間的平衡與安全。

2、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樣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與資源。作為自然資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資源就是生物多樣性,或者簡稱為生物資源,也像任何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一樣,具有它自身的特征價值,主要體現為有限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區域性、可變性和計量的困難性。所謂有限性是指生物資源是有邊界條件的,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不能無限地供給;所謂稀缺性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的廣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資源本身的邊界條件和有限性決定的資源稀缺性;所謂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資源及其以生物多樣性為骨架和主干組成的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用途幾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資源搭配和能量循環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謂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資源在自身發展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繁衍性、自我恢復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顯地邊界特性,因此受到資源有限性的約束,人類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均不能超過資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謂區域性,是指生物資源和生物物種的分布帶有明顯的區域和地理位置特點,根據區域的水熱條件、氣候因素等,表現出突出的地帶性和區域性,在地理區域的共軛性與相似性的基礎上,又明顯地表現出區域分異規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顯著表征為異化現象;所謂可變性是指生物多樣性及其相應的生態系統在開放的不平衡條件下不斷地同外界交換物質與轉移能量,在不斷耗散的前提條件與進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組織的耗散結構,在相對的臨界平衡狀態或混沌狀態下不斷地推陳出新,辯證地前進,其結果可能表現為生物資源的再生、恢復、擴張、萎縮、衰減、退化或消失等;所謂計量的困難性是指生物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不確定性、條件參數的可變性決定了對其量化的困難性特征。

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其社會公共利益屬性重點體現在對人類社會共同體優良生存環境的保護和對生態系統保持平衡兩個方面:(1)生物多樣性是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基礎,人類的生命維持資源、生活資源、健康資源、財富資源等均來自生態環境,其多樣性決定了人類需求的多樣性,任何多樣性的喪失最終構成對人類生存的威脅;(2)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系統平衡和創造優良生存環境需求的基本要素;從局部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多樣性有利于涵養水源、鞏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蝕和退化等;從全局看,它有利于維持地球表層的水循環和調節全球氣候變化,有利于維持生物與生物之間的能量循環和守恒,從而確保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性。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發展和質量保持將從根本上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在很大程度決定了,當生物多樣性的破壞或削弱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危害時,法律的規制和救濟是非常必要的,這也從一個角度說明了生物多樣性立法供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3、 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社會共益性

相對于一個生態系統而言,外來物種入侵是由原來天然存在的區域性生態系統中并沒有某個物種存在,該物種借助于人類活動、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徑和因素越過不能逾越的空間障礙而進入新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系統之中,從而給新的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響。人類歷史上發生的外來物種入侵現象主要是通過自然的傳播、人類攜帶、有意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其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是非常深遠的,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即生態系統危害和人類健康危害,共同構成了對環境法學上“公共利益”的威脅與挑戰。

在生態系統方面,外來物種入侵給其他物種造成廣泛沖擊,入侵物種通過適應性進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競爭中奪取必要的營養和生存空間,創建了自身的競爭優勢,造成本地其他物種的減少甚至滅絕;這種競爭一般稱之為“似然競爭”(apparent competition),包括占據生態位的競爭和威脅本土物種生存;另外入侵物種還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過向外釋放一些化學物質,影響、抑制或刺激臨近植物的生長與發育,從而對生物多樣性構成極大威脅;此外,入侵物種還會在物種遺傳方面造成物種侵蝕,是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喪失,出現某些物種的瀕危和滅絕。就中國而言,我們國家遭受的外來物種入侵威脅主要體現在:(1)生物多樣性喪失;(2)破壞景觀生態的自然性與完整性;(3)競爭并占本地物種生態為,使本地物種失去生存空間;(4)危害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②

在人類健康方面,外來物種入侵在給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同時,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從生態學的視角來看,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一個物種和要素,與其他物種之間長期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系統環境,但外來物種的入侵給其他生物物種構成危害的同時,同樣也威脅到人類物種的健康與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和遺傳多樣性的喪失直接給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環境構成極大影響;另一方面外來物種入侵也在很大成多上侵占了人類的生活領地和居住范圍,最近報道的紅蟻等外來物種已經嚴重侵害到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有的外來物種已經將原來居民的勞作產所侵占殆盡;第三,最為嚴重的是,外來物種群侵害會造成人類的疾病,使原來深藏于自然生態環境中幽秘之處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報復或侵襲人類,如“第Ⅳ級病毒”,特別是1976年在扎伊爾、蘇丹等地出現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惡劣的事例。③除此以外,由動物傳給人類的疾病種類也很多,如擬桿菌署和絲桿菌屬感染;炭疽;鼠疫、沙門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過對轉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和外來物種入侵防護的公益性探討來看,其共同的目標都在于對生態系統安全、人類的生存健康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與一般的公益性探究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間增添了對生態利益、生態安全、生態正義等價值觀的考慮,豐富了公共利益的內涵,從而為生態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增加了更多的理論積淀,也為其價值目標的確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尋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四、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需求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有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員(供給者)。在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最大滿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社會的上層建筑中,同樣也存在著市場,以市場的秉性和模式運行。作為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當然也可以設定為像市場一樣的運行模式和理論,存在著供給和需求的變換統一。任何一種法律都依存于供求雙方的交換才得以成為法律產品,因為它也具有社會有用性和使用價值,但同時由于法律的公共屬性,決定其在市場產品屬性上有別于經濟學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現公共產品的特點。除此以外,法律市場在主體和效率方面與一般的經濟市場存在明顯的差別和特性,法律市場的供給者主要為國家,其消費需求者體現為廣大民眾,法律市場的立法產品、執法產品、司法產品的主要生產者和供給者都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因此享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壟斷權;正是因為國家機關對法律市場的壟斷才造就了法律市場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場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變其與經濟市場在運行模式和構成要素上的統一性,即當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滿足社會穩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證廣大民眾的多數需求時,亦不能有效滿足國家機關的統治意愿和利益時,法律的需求應然而生,國家為了繼續穩固自身的統治地位和統治利益,保障社會整體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彌補法律供給之不足,通過立法等法律供給措施滿足社會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給中,法律生產要素資源的稀缺性,是制約供給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給能力的大小取決于法律生產要素的狀況和生產要素資源的配置及資源配置狀況兩個方面,其中法律技術、法律工作者素質的提高、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都會擴大法律的供給能力。

(一)供給需求理論的法律延伸

經濟學中的供給與需求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市場的運作原理,通過供給與需求的力量互補和相互作用,產生均衡的價格和均衡的數量,從而達成市場均衡。市場均衡發生在供給和需求力量達到平衡的價格和數量的點上。任何市場的非均衡態都決定了供給和需求的重新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給,或減少需求。供給和需求的博弈永遠處在均衡的此消彼長過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給的非均衡決定了相應供給的增加。

在非經濟的法律市場中,同樣存在著供給需求的均衡解。當法律的供給成一定的穩定態勢時,即在現行法律規范體系較為穩定的狀態下,法律市場的均衡將主要取決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決定了法律供給和法律市場的發展狀況。但法律需求的產生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和約束。

第一、 法律市場均衡與法律需求。所謂的法律市場,實際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場要素和運行規律所擬制出來的以法律作為交易客體和核心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法律市場的基本構成及其變換趨勢同樣依賴于市場主體雙方的博弈,以及由此產生的價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因法律的供給和需求所產生的類市場環境。按照市場運行規律來看,相對穩定的市場在供給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場的均衡態就要求市場主體雙方在供給和需求上的相對均衡,任何一方發生變化,都會形成供給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從而引發市場波動,通過供給增加或需求削減的方式再次達到均衡。就法律市場而言,國家或政府作為法律供給方,應當及時對市場的法律需求狀態作出評估和回應,從而滿足法律市場的要求,達到法律供給需求狀態的均衡。法律的市場供給主要取決于法律制度約束、法律價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質技術等要素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現行憲法的規范范圍內,根據當前市場的守法成本和違法成本的差別比較,以及立法、執法和司法技術等相關因素,決定是否在現行法律體系范圍內增加或修訂法律,從而更大程度地滿足法律市場的需求。其中法律的價格因素客觀地體現為擬供給法律的效用范圍,如果其效用范圍廣,需求者的權益內容和范圍會基于該法律的供給得到更大程度的確認或保護,從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圍大于違法的潛在收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供給就成為必要。

第二、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與法律需求。所謂需求,主要有兩個方面構成,一是需求主體對某種客體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該主體具有購買產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產生同樣具有一般需求的內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體現為市場主體對國家機關法律活動的支付能力,執法、司法機關對立法活動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強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法律市場主體對自身權益、集體權益的認知程度,認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決定了相應法律供給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說,法律市場主體,特別是法律需求者對自身和集體權益保護的認識程度愈深,其相應的法律意識愈強,對能夠更大范圍內保障其權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給市場應運而生,從而相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措施成為法律市場的必然。

第三、法律價值與法律需求。

人們對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價值(秩序、自由、正義、效率),而法律的供給,僅僅是確立并實現法律的價值的過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給法律的價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過提供法律,通過提供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來間接滿足人們的終極需求。法律的這種工具屬性,表明了國家機關僅能供給中間產品——法律,而不能供給最終產品——正義、效率等法律的價值和社會目標。在供給和需求之間探究立法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法律供給能否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實現對法律需求的滿足,確認、維護或保障應當保障的權益,防范或者遏制權益侵害、受損風險的產生。也就是說,立法的供給必須能夠明確確定擬供給法律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宗旨,從價值目標上可以歸順法律供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場利益與法律需求。市場運作的機理在于交易雙方或供給雙方的利益交換或互補,法律需求的產生必然歸因于某種潛在利益的驅動,期望通過法律供給達到確認、維護和保障權益的目標。鑒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供給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和意愿。當某一種利益目標變成大多數人的利益指向,相應保護改種權益的法律規范的需求就應運而生,這種法律需求會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場均衡,從而引發了法律市場的非均衡態,非均衡態向均衡態的發展就依靠保障該群體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給與以相對應,從而最終實現立法。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供求邏輯

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將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設計,雖然其供求邏輯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下可以被解釋為一種供給和需求的邏輯發展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不僅是一種非市場需求,而且是一種非物質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體對某種“潛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種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無法實現和獲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發于主體對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從當前的法律結構體系和制度體系來看,該種利益期盼是無法予以滿足的。

上述的制度經濟學的立法闡釋,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說明生物安全立法的立法邏輯:

(1)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廣泛。一般來說,法律需求的主體就是法律需要保護的利益主體,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場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政府,也可能是社會公眾。生物技術的發展所產生的轉基因安全風險、生物多樣喪失風險以及外來物種入侵風險等統一構成了生物安全立法的風險體系和利益保護對象。在上述風險和利益保護的釋解當中,基于對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類世代延續的利益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主要體現為一般公眾;基于對整體社會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又將體現為國家及其政府;基于對生態系統安全利益訴求的視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體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體觀念,轉而確認并保護動植物,乃至生態系統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實現的規范體系中得以體現,其潛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現實法律制度所建構的利益體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為“潛在利益”的存在,構成了法律制度體系發展的牽動力,形成一個相對穩定,但又不斷地在“需求-供給”中發展的運動模式。

從生物安全本身來看,安全的主體范圍非常明確,一切可以歸屬為生物學中的生物范疇的主體都應當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體現,并由特定的“潛在利益”與之相對應。根據生物安全法律主體的廣泛性,需要通過法律保護的“潛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眾的生命健康利益,國家政府的安全與穩定利益,一切生物體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間均衡利益,以及生態系統本身的安全利益。

(3) 現實法律制度安排和規范體系尚無法滿足上述“潛在利益”。建立在傳統法律理論體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難對生物安全利益提供應有的風險防范機制和保護機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所帶來的風險只是在20世紀末期才真正被人們發現和認識,科技的兩面性和吊詭性只有在科學技術知識較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廣大公眾所知曉。科技發展所隱含的生物安全問題、生命健康問題、生態倫理問題等作為一種潛在的或現實的社會問題時,其重要性和緊迫性才真正上升為多數人的社會風險意識。風險是一個與利益相比對的概念,它意味著主體的某類利益正在或將要被侵蝕或剝奪,當一種風險演化為一種群體性、社會性的風險意識時,相關的風險防范措施必須在整體上予以采納或建構。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和規范體系,預設人們的行為模式和行為結果,從而在制度層面上提供了一個可知悉、可預見、可防范、可制裁的規范模式,從而加快了主體的立法訴求,也推動了權力機關的立法供給。其次,現有的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對人類自身利益的確認和保護之上,法律主體的范圍也很難突破對自然人或法律擬制主體的傳統認知,相應地法律的利益主體和權利主體也很難突破傳統之囿。然而,就生態系統而言,彰顯人類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現代化正是成就當前生物乃至生態系統風險的主要因素,現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證了至高無上的人類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視性,也從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將人類利益與生物利益、生態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規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規范體系和法律制度建設來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包括人類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態利益)仍然任重道遠。

五、立法必要性下的制度安排

工業文明,特別是以生物技術發展為代表的人類第四次科技革命,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不確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學技術本身隱含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必須在原有的法律秩序體系框架內重新建立并發展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和由此產生的秩序體系。此外,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取向和價值取向分析認為,生物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在于,生物安全的社會公共性強烈呼喚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將人類安全利益與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態安全利益聯系起來,從而將人類的發展與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相互聯結,在利益層面確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果我們將法律規范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給的辯證統一,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體系的均衡給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設定了經濟學意義上的理論基礎。

篇6

案例分析:

一、目標堅定

該醫院 “經濟強縣”,市場潛力大, 堅定成為我的目標開發對象。“半年多次拜訪溝通”的堅持,開發前期客情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婦科主任權威高望”等各信息的收集為以后核心環節公關提供了心理準備。客戶基本信息的收集是我們開發前期必備工作。“兩年無婦科新產品進醫院”, 難度系數大,,堅信堡壘再堅固也能攻克。機會如同白駒過隙,稍縱即失,機會是給有準備的人。堅定目標抓住機會就能到達勝利終點!

二、訪技巧

“第一次拜訪時間兩分鐘”不能說不成功,是因為前期對客戶的了解, 在客戶情緒欠佳的環境下采取的應對溝通策略, 所以“趕緊告辭撤退等待下次機會”。第一次拜訪讓客戶對我本人有感性認識,對產品,企業有了第一次接觸和了解,奠定了第二次拜訪基礎。 “第二次拜訪準備充分”,從儀表,儀容,心態,資料,異議處理策略等都做好了充分準備。 “從她面部表情看來心情不錯”, “緊跟著進入辦公室關上門”。 內外環境具備溝通條件, 抓住機會開始第二次溝通交流。客戶拜訪溝通環境極大的影響我們溝通效率,是達成目標受影響的第一個重要影響因素。這個環境包括內外兩方面:內即雙方的情緒心態;外即安全隱私溝通物理環境。熟練的拜訪技巧需要在實踐中摸索和總結,是銷售職業中最基本的技能。

三、關注細節

在進入辦公室后,“主任的電話響了”, 正常的溝通被電話打斷,借助這個機會心理調整,發現需求,尋找共同話題。在主任電話過程中,敏感的字眼“……5米……手竿……魚簍……” 刺激的聽覺中樞后,立即被整理歸納為需求。人類收集外界信息主要要依靠視覺和聽覺,外界信息(需求)通過五官刺激人的大腦,當注意力分散的時候人腦往往忽略處理這些信息(消極態度);當注意力集中的時候,人腦對信息馬上處理(積極態度)并賦予行為(成功)。 銷售人員用職業的態度對待身邊的每個事物,關注事物的每個細節,引導為需求,是一種職業行為。 行為決定于態度,態度在于責任,責任重于能力! 細節決定成敗,關注細節,培養好的職業行為是對自我對企業負責的表現!

四、發現需求

當敏感的字眼總理歸納為需求后,溝通從釣魚娛樂開始。交談中得知主任的丈夫退休后一直在家,為了豐富丈夫的業余活動,主任準備給丈夫配備一套漁具。我從小在洞庭湖邊長大,主任家鄉在白洋淀,溝通中找到了江湖文化交叉點。話題也不斷的在衍生,,娛樂,家庭,生活…… 溝通是情緒的傳達和信息的表達,把自我良好的情緒傳達給客戶,讓客戶需求在和諧的交談中自然流露,這才是成功的溝通對話。當然發現需求不一定要溝通對話,比如良好服務的餐飲服務機構, 顧客的需求一般不需要告之,waiter一般主動完成。因為他在你身后眼睛和耳朵時刻關注著客戶的一舉一動。餐飲消費不僅僅在于滿足于消化器官,越來越在于滿足顧客的精神服務消費。從經濟發展和客戶層次來看,我們的客情服務也貫穿與物質和精神消費領域; 從馬斯洛需求層次來看,我們的服務越來越傾向頂層,發現并滿足客戶被尊重的需求(情感)和我自我實現(學術)的需求。

五、滿足需求

“下午當及返回市區尋找漁具商店,為主任挑選了一套價格中等相對精美的漁具。”發現需求,要立即賦予行動。 第一,需求是有時限性的,不同時間階段客戶有不同層次的需求。 “第三次見面,時間第二天中午12點下班時間” ,跟進及時滿足了客戶的需要。如果時間跨越長,客戶特定的需求已經被競爭對手滿足或者放棄,就失去了意義和價值! 第二,客戶需求有層次,我們滿足的條件受個人能力權限和企業的限制,不能滿目滿足或者答應,要考慮到投入和產出效能比。 第三,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客戶表達需求比較含蓄,或者閱歷的限制,對需求失真判斷,直接影響工作開展的開展達成。

篇7

關鍵詞:案例教學 合作討論 探究性學習

    前言

    隨著素質教育的進一步推進,經濟專業課教學的理念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教學理念的轉變必然帶來教學方法的變化。案例教學越來越引起廣大專業課教師的重視。 

一、案例教學法的特點 

    案例教學具有三個重要特點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第一、案例教學是討論對話取向的而非灌輸“獨白”取向的。案例教學強調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討論對話,重視師生以及生生之間的平等交往與彼此的尊重和信任,注重形成相互間的理解與溝通。案例教學的這個特點體現了“一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的新課程理念。每個學生都是獨立于教師的頭腦之外,不依教師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教師不但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學生,而且連自己的知識也是不能強加給學生的。案例教學法讓學生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觀察、分析、思考,從而使他們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第二、案例教學是集體合作取向的而非個體“單干”取向的。案例教學強調有效的學習只能發生于共同的合作與集體之中,傳統的教師講學生聽的那種單干方式是與案例教學的思想背道而馳的。案例教學的這個特點體現了“面向全體學生”的新課程理念。案例教學滿足了不同層次的學生需求,在充分尊重每一個學生發展權的基礎上,遵循學生的心理發展規律,承認他們的理解能力和最終發展程度上的差別。案例教學給每個人提供了創造才能的機會,鼓勵他們通過討論自由地發表自己的觀點,合作、探究的課堂處處洋滋著民主的氣息,寬松和諧的氣氛,使每個人都充滿自信,充分發展了他們的潛能。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奠定了基礎,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支撐。第三,案例教學是批判反思取向的而非結論教條取向的。傳統的教學模式強調“正確結論”的至高無上性,學生的義務就是要循規蹈矩地遵從那個神圣不可侵犯的標準化、程式化、固定化結論。而案例教學強調學生的自我探索,珍視學生個人的想法和意見。案例教學為人們反思自我、社會及其兩者的關系提供了可能性。探究式案例教學通過把一些真實典型的事例展現在學生面前,要求他們設身處地地作出反應,讓他們分析、推理、思考、概括,幫助學生逐步改變原有的單純接受式的學習方法,提供了一個相對個性化的、多渠道的獲取知識的機會,形成了主動參與、探究發展、交流合作、樂觀向上的學習方法,符合新課程“一切為了學生的終身”的價值取向。 

    二、案例教學法中案例的選擇 

    學校是學習的小課堂,社會是學習的大課堂。案例是現實問題的縮影,它能把大課堂中的真實生活引進小課堂,通過展現一些真實的典型問題,讓學生進人案例情景,設身處地地做出反應。但案例不是信手拈來的,而是事先經過精心選擇的。一個好的案例是一種把部分真實生活引入課堂,從而可使教師和全班同學對之進行分析和學習的工具,它可使課堂討論一直圍繞只有真實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問題來進行。所以案例的選擇,應依據教學目標、課程內容,以及案例教學法的特點進行選定。教學案例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教學效果的好壞。能夠適應新課程教學的教學案例應該具備以下特點: 

    第一、目的明確性。進行案例教學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一個良好的案例至少應該能使學生通過討論加深對課程中的某些重點和難點的理解,并能利用課程中所學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案例中所涉及的問題,從而使學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較大的提高。 

    第二、生動典型性。應從千變萬化、錯綜復雜的的實際活動中,分門別類地選擇和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經濟法實例,并能反映同類事物的一般特性,對學生能起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作用。同時選擇的案例必須生動活潑、引人人勝,這樣才能引起學生的興趣,以便展開深人的討論。 

    第三、綜合時效性。教學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難度,不要過于簡單也不應是陳年舊事。應有意識的選擇一些有一定難度、緊跟形勢的案例,只有這樣,才能使學生感興趣,可激發學生進行深人仔細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便于對這些難點和重點問題的認識和掌握,從而取得更好的整體教學效果。如在講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的義務時,舉了網吧非法通宵營業致學生死亡的案例,切中了學生的關注點、興奮點,使學生在飽滿的精神狀態下完成了學習任務。 

三、案例教學法的組織實施 

案例教學實質可歸為一種研究性學習。“研究性學習是以學生的自主性,探究性為基礎,從學生的生活和社會生活選擇和確定研究主題;主要以個人和小組合作的方式進行,通過親身實踐獲得直接經驗;養成科學的精神和科學的態度,掌握基本的科學方法,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最常用的是討論法和實驗法。我認為討論法案例教學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步驟:第一步是閱讀案例、個人分析階段。這是案例討論的準備階段,由教師根據課堂教學要求選好案例,下發案例材料(教師可以選擇一個或幾個案例,提前一周左右發給每一位學生,)或創設案例情境,同時。下發一些思考題,供學生分析、閱讀。

有些與生活聯系比較密切的案例可以提前發動學生自己搜集、歸納、案例應貼近現實生活,可讀性、趣味性較強,適合學生的心理特點和認知水平,學生能很快進人了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關事實、情況;很容易將自己已有的知識與過去形成的經驗與案例展示的背景材料整合起來,通過思考、分析、推理,從個體的角度形成初步的結論;同時在此過程中獲得樂趣、自信及終生學習的方法。第二步是分組討論、形成共識階段。合作小組是課堂上自主、合作、探究的基本單位,為了最大限度的發揮好討論的效益,根據我校實際,把每4位同學劃為一個合作小組,討論中小組的每個成員都要簡要地談出結論形成的過程和思考,允許意見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記錄員應認真把意見記錄在《合作小組討論記錄本》上,討論一致的形成本組意見,有疑同的帶人全班討論。通過分組討論,使大家對于復雜的安全的觀點能夠充分展開,在這個過程中,互相啟發,相互補充,分工協作,鼓勵支持,便可以逐漸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謀求最佳的解決對策。這一階段工作主要是由學員自主完成的,教師只

需適當維持課堂秩序,控制討論節奏即可。第三步是正式發言、全班交流階段。全班討論是小組討論的繼續,由組長匯報本組的觀點,同時將本組案例分析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提出討論,全班討論時教師要鼓勵學生多角度、多層次的看問題,通過擺事實的方法講道理,使不同觀點相互補充、相互接納,形成合力解決問題,繼續允許不同意見進行爭論,集全體同學的智慧,共同討論所要解決的問題。同時還要進行必要的引導,使案例討論緊緊圍繞中心問題展開。但是教師一般不輕易參與爭論,也不發表權威性意見。只是鼓勵大家充分表述自己對問題的理解及分析,同時注意吸取其他人的見解,發言時要求盡量做到邏輯清晰、言簡意賅、有理有據。第四步是總結歸納、消化提升階段。在全部討論結束后,教師要進行系統的總結。教師對案例討論結果不應簡單做結論,而只就整個討論情況做出評價,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論問題及討論的優點和不足,并對學生提出的問題進一步引導其深人思考,這是保證教學質量的關鍵所在。對學生的討論情況進行總結,既要充分肯定學員討論中的科學分析和獨到見解,也要指出其中的不足,如發言的熱烈程度,論題的集中程度,問題分析透徹程度等。這樣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討論的質量。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要求學生寫出案例分析書面報告,以此來鍛煉和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全局觀念和書面表達能力。 

   四、運用案例教學法中注意問題  

篇8

【關鍵詞】檔案安全;管理方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G26

檔案信息的特殊性,決定了檔案安全管理工作在檔案部門中的重要性,它是做好其他工作的前提,而且從大的角度而言,其還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與改革穩定的發展大局。所以在實際管理工作中,應從思想意識上高度重視的檔案的安全問題,其次還要在規章制度、技術設備、工作人員素質與成立應急預案等方面上下功夫,切實做好檔案安全管理工作,促進檔案工作的可持續與健康發展。

一、增強檔案安全意識與建設檔案安全管理文化

檔案工作人員的素質很大程度上關系到檔案的安全與否,所以必須以文化與素質為本,提高工作人員的檔案安全意識,在檔案部門中營造一種檔案安全管理的文化氛圍。首先可通過檔案安全管理文化道德的建設來樹立工作人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檔案安全思想,增強他們的自我道德(職業道德)、公益道德(不違背社會公共約定與規則)與市場道德(以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此外可通過建設單位檔案安全管理文化來提高工作人員的道德文化與素質,同時對工作人員要進行安全管理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訓與教育,增強他們的管理水平,促使檔案安全管理技術化、科學化。檔案管理人員自身也要明確自己的職責,主動學習檔案安全保管工作的新技術與新技能,以適應新時期下的檔案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各種檔案管理機制,使管理規范化、制度化與科學化

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檔案安全管理的關鍵。企業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立并完善符合本單位發展的檔案管理機制。各種檔案管理機制如《檔案保管保密制度》、《檔案鑒定銷毀制度》、《檔案庫房管理制度》、《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職責》與《檔案查閱利用制度》等,都需不斷健全與完善。具體可實施安全領導負責制,由單位領導帶班負責,明確各人員的工作職責,切實將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實行專人保管檔案的方法,由專人查閱、登記、記錄,集中歸檔,同時要對檔案庫房的電子、文書與“十防”等檔案信息做好保密工作,還要安排人員對防盜門窗、檔案柜、溫濕度計、火警自動噴淋系統與電源電線等硬件設備進行定期檢查與維修,排除各種安全隱患,防止紙質檔案出現霉變或是缺漏等現象。總之,檔案部門應遵循相關的檔案管理制度,各司其職,做到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與科學化,促使檔案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保證檔案的安全。

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隊伍,增強其業務素質

在如今的知識經濟時代之下,人才是檔案管理工作的關鍵。所以應引進大批的綜合能力較強的新型人才,他們須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理論,同時還應博采眾長,了解現代化科學技術。這樣的新型人才,才會對檔案管理工作更加容易適應,其穩定性也更強,并且還可以解決檔案管理庫房發生的突發事件或復雜情況[1]。

四、加強硬件設備建設,采用現代設備管理

在建設檔案庫房之初,就要考慮到硬件設備如墻壁的保溫隔熱、抗電磁干擾、防盜門窗、電源保護、防火等的配置,要保證檔案庫房的硬件設施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檔案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時應及時更新管理設備與硬件,并調用可以適應和掌握現代設備管理的技術人才,如加密文件的密碼設置與保管,防止網絡中毒,檔案信息被惡意攻擊、篡改與竊取,達到人與技術完美配合,為檔案安全管理掃除障礙。

五、防范風險,成立應急預案

突發的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泥石流、臺風等會對檔案信息造成破壞性的后果。另外,檔案信息有可能因為工作人員的一時疏忽或是檔案管理體制的不完善而遭到泄密、竊取與攻擊,所以檔案管理部門需針對這些隱患進行有效防范,比如在檔案部門或是辦公場所的顯著方便的地方放置滅火器,并對其進行定期檢查以保證有效,應預留消防安全通道;檔案庫房內嚴禁抽煙、使用明火與不能擺放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由專人看管,配備兩套鑰匙,一套歸管理人員使用,另一套則由單位領導保管備用;對檔案信息異地存儲備份,重要檔案還應保留其復印件,以防止信息損失;加強對檔案的監控,及時記錄登記進出庫房的檔案,并應及時清點檢、查與歸還上架[2]。此外,要針對意外事故的發生成立怎么搶救與轉移檔案信息的應急預案。

六、結束語

不管是紙質檔案材料還是電子檔案信息的安全,檔案管理部門都需要不遺余力地去管理好與保護好。紙質檔案受外界因素影響大,溫度、濕度、磁場、光線、灰塵、機械震動與有害氣體等因素均會或多或少對紙質檔案信息的保存產生影響。電子檔案材料則有可能遭遇到突發事件、計算機病毒感染或被惡意竊取等情況。因此,絕不能對檔案管理工作有所松懈,應從各個方面入手,確保檔案的安全。

參考文獻:

篇9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教學;案例教學法;應用

知識產權法是法律專業領域的重要課程,其所包含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抽象性,學生面對晦澀難懂的知識很難產生自主學習的動力,同時也給學生的理解與感悟造成了很大的局限性。不同于以往說教的授課手段,案例法能夠有效轉變課程內容的呈現方式,使之更加直觀和生動,助力學生更高效地參與到課程內容的深入探索當中。因此,教師需要明確知識產權法的課程發展目標,將案例法深入貫徹下去,在此基礎上引領學生就具體的案例知識進行有效分析。

一、案例教學法概述及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的意義分析

案例教學法是當下比較受歡迎且在育人效能上比較突出的一種教學手段,具體指在教學實踐期間,結合具體的課程內容合理搜集豐富的案例資源,在此基礎上進行有效整合,構建直觀的育人環境,讓學生在案例的支撐下進行深入探索,從而讓學生能夠形成良好的學習和應用意識。在知識產權法的課程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所具有的實踐意義十分顯著。能夠有效轉變課堂上基礎法律概念的具體呈現方式,通過案例的支撐構建更生動的學習氛圍,讓學生能夠在案例導向下建立起獨立思考的良好意識,并啟發其對具體的案例內涵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律進行深入探索,從而助力學生所具有的實踐和應用素養獲得有效的提升。因此,教師需正確看待案例法這一育人模式,并將其合理應用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活動當中,推動這一課程在教學領域實現深化改革。

二、案例教學法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的應用要點分析

(一)科學選擇案例,明確目標。在課程教學時,教師需要結合其中所包含的基礎知識點,合理搜集相關案例,以此為支撐對具體的課程目標加以明確。為接下來的教學活動實現有效落實提供重要的行動參考,助力課程教學實現深化改革[1]。例如,在新時期社會環境下所興起的劇本殺行業,便存在著侵犯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不良現象。教師可以選擇某一社會案例,將其導入到課堂當中,即“XX創作了一部劇本殺作品,在他郵寄給外方劇本殺機構測本之后,發現被該機構盜版,提前印刷和進入市場,導致該名作者經濟損失嚴重。”可以發現,該機構嚴重違反了知識產權法,盜用了作者知識創作成果,因此,在確定具體的案例之后,教師合理制定課程目標,從知識、技能以及情感等層面出發分層設置目標,鼓勵學生積極搜集與案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相關基礎知識,并探索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技巧,并促使其在案例分析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二)基于案例創設聯想情境。在案例導入之后,教師需基于現代化教學載體有效支撐對具體的育人環境進行優化創設[2]。給予學生正確的思想引導和啟發,促使其能夠在觀察中深入理解案例背后所具有的文化內涵。結合劇本殺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構建直觀的動畫,模擬案例中的人物以及情境進行情境展示,讓學生能夠在參與學習期間,就具體的案例要素,包含的人物關系以及所涉及的知識成果加以明確,讓其能夠確定接下來的探究方向,對整個案例加以熟悉和掌握,從而更好地對具體案例展開深入探究。(三)科學分組,搜集基礎理論素材。在案例展示之后,教師需根據所了解和掌握的具體學情信息基礎,針對班級學生進行均衡分組。然后引導其圍繞上述案例有針對性的搜集相關的理論資料。拓展和豐富學生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方面的常識儲備,為接下來的深入探究做好準備。教師可以引導學生通過網絡平臺搜集相關資料,了解目前關于知識產權法的理論研究。也可以搜集相關的新聞報道,了解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國家的所做出的處罰決策。(四)確定探究任務引導深入探究。在做好前期準備之后,教師需要合理設置探究任務,引導學生更自主、規范地參與到探究活動當中。從而讓學生能夠更自主地參與到案例的討論和學習當中[3]。在引導學生進行合作探究期間,教師可以針對學生的座位分配方式進行優化設計,將各個小組的圍成一個圓圈,這樣方便成員之間能夠更好地進行溝通。在組織學生進行分組探究期間,教師需要從每個小組中挑選出一名組長,明確其所具有的具體職能,引導其組織協調內部組員分工,做好案例討論活動的主持活動,從而保證學生的自主探究學習活動能夠規范性開展,也能夠讓課程教學高效進行。在組織學生進行深入探究期間,教師需要充分發揮自身所具有的引導職能,全面關注各個小組的綜合學習表現,針對其在案例研討中所面臨的困難給予其有效的指導和糾正,從而培育學生形成正確的思想觀,也能夠促使幫助學生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和技巧,推動各組的探究活動能夠高效、穩定的落實。(五)案例匯報與發言,梳理思路。在引導學生討論完案例之后,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做好匯報工作。引導學生自主分析,并通過有效討論和互動交流,就具體的學習思路進行有效分享,總結并闡述觀點。并在案例討論之后,通過組間互動的方式,分享小組內部在案例探究與實踐分析中所面臨的問題,提出科學的學習方法,從而讓班級學生在知識產權法案例探索方面的學習能力獲得全面性的提升。在學生匯報完成之后,教師需科學開展評價工作。可以利用微課這一載體所具有的資源直觀整合功能,將學生在案例探索中的綜合學習表現,進行可視化記錄,然后進行直觀展示。針對學生在案例活動當中的綜合表現進行科學指導,促使學生能夠端正學習態度,對自身的學習品質形成準確的認識,并不斷地進行自我規范。

三、案例教學法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的應用思考

(一)保證所選案例的時效性與針對性。在應用案例法全面開展知識產權法教學的過程中,需要尊重課程的發展目標,以及學生的實際訴求科學選擇相關的案例資源。要遵循時效性與針對性的原則選擇案例,從而保證所構建的教學活動體系更具有規范性,也能夠讓學生扎實掌握豐富的法律常識儲備。首先,教師在選擇案例時,需要切實關注國家在知識產權法方面所制定的戰略法規,以及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知識成果類型的豐富,在法律要素以及具體的執行標準方面所做出的修繕和調整,在此基礎上選擇具有一定即時性的案例,這樣能夠保證學生所掌握的課程內容更全面,從而培育學生形成正確的法律觀。一般情況下,在選擇案例時,可以挑選三年之內的案例,這樣能夠保證針對案例所做出的法律裁決更加符合新時期的法律法規執行標準。同時,也要保證所選擇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特征,能夠切實反映與知識產權法基礎理論有關的社會現象,讓學生通過案例看到本質,更深層次地掌握相關的法律內涵。不僅如此,教師要保證所選擇的案例材料具有一定的真實性,要充分發掘具有較強生活化特征的案例,這樣能夠讓學生在豐富生活常識儲備的支撐下,更好地參與到案例探索當中。從而讓其能夠在案例探索中積累更加豐富的法律生活常識,避免在今后的成長與社會實踐中,因為自己在法律常識方面的缺失,做出違背知識產權法的不良行為,進而提高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的綜合法律素養[4]。(二)創新案例形式,構建多元化案例活動。在教學實踐期間,教師需關注學生在知識產權法方面所呈現的具體學習訴求,在具體的案例教學形式上進行合理優化,對具體的活動環境以及實施渠道進行有效拓展。從而讓學生擁有優質且輕松的課堂學習環境,通過多種活動有效開展讓學生建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識,增強學生對知識產權法內在含義的理解與感悟。首先,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在課堂上,圍繞具體的案例進行有效探索。以“專利侵權”等為例,為了讓學生對等同原則教育認知,教師可以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案例素材導入到課堂上,然后為學生科學、合理地制定育人目標。引導其在組內協調分工的學習環境,就具體的案例資源進行有效整理,讓學生自主發散思維,闡述自己對案例的觀點,就侵權的具體判定步驟進行有效梳理,并在闡述時表明所運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在課堂上踐行案例法時,教師需遵循師生互動的原則,構建開放型的學習環境。同時,在實施案例教學期間,教師可以構建模擬審判的教學模式。結合現實生活中的知識產權法具體應用以及真實的審判環境進行模擬,然后引導學生扮演角色,站在司法人員的角度客觀分析案例中所存在的違法、違規等不良現象。此外,教師也可以基于具體的教學案例,科學組織診所式的育人模式。與當地的相關司法機構建立起有效的聯系,拓展學生的實習空間。讓其有效接觸具體實際案例,然后就案例進行有效診斷,全面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客觀利用知識產權法等基礎內容對問題進行有效分析。(三)借助先進載體,拓展案例資源儲備中心。在案例教學期間,教師需關注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課程內容就具體的育人資源進行有效整理,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資源拓展,進一步構建資源儲備中心,從而保證課程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教師可以合理借助微課拓展育人空間,打造線上互動交流體系。

四、結論

依前所述,知識產權法是重要的課程,其中所包含的基礎內容比較晦澀難懂,如果教師針對基礎概念進行灌輸和說教式授課,則很難讓學生對具體的課程內容產生深入參與和探索的興趣,同時也會給學生的思路啟發和思維訓練造成十分不良的影響。因此,教師需要根據新時期的教改發展要求,積極探索具有一定創新性和實踐性的育人手段,將案例法有效地貫徹和應用到教學當中。科學選擇案例,合理設置情境,并引導學生圍繞具體的案例進行深入探索,讓學生的思維意識受到良好的啟發,從而更深入和全面地分析知識產權法的內在含義,全面提升學生整體的法律素養。

參考文獻:

[1]王潘.知識產權法實踐導向型教學模式的研究[J].法制博覽,2021(02):187-188.

[2]田妍妍.對知識產權法學教改的反思分析[J].法制與社會,2020(33):158-159.

[3]白麗.“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探討[J].教育理論與實踐,2019,39(21):50-52.

篇10

本研究嘗試以職業成熟度理論的相關研究為指導,從參加大學生職業成熟度發展特點研究的2087名有效被試中,選取大學四年級中找到工作的學生2名和未找到工作的學生1名,深入探討職業決策發展的過程以及過程中所發生事件對求職行為的影響。

一、研究方法

(一)被試

大四學生A(男,未找到工作),B(男,已找到工作),C(女,已找到工作)。

(二)結構化訪談

結合自編的職業成熟度問卷的測量結果,針對職業決策過程,訪談A、B、C。訪談提綱主要內容包括:①請你談談你父母的工作,以及他們對待工作的態度,他們對待工作的態度對你有影響嗎?②對于你找工作,你最希望誰給你意見?你最希望得到的支持和幫助是什么?③家里的事情父母會詢問你的意見嗎?對于你自己的事情,父母都是怎樣一個態度?④思考過自己未來的工作嗎?如果有,都是怎么去收集有關工作的信息的?⑤有沒有在大學階段嘗試自己想做的工作,如果有,覺得從中受益了嗎?⑥學校有沒有在“職業規劃”方面給過指導,覺得有效嗎?你有沒有思考過你需要什么樣的指導?⑦在求職的過程中,哪些行為在你看來是比較有效的,這些行為中有哪些是得益于以前的積累?⑧大學四年過程中,對于“職業”的思考,你覺得有沒有什么變化?⑨就目前而言,你覺得自己在求職過程中還欠缺什么,哪些是原本可以在大學階段彌補的?

(三)程序

訪談前填寫一份職業成熟度問卷,并自我評價。訪談時間為60分鐘。

二、研究結果

(一)個體的職業觀念發展過程

A報告對未來職業有一些思考,但主意多、變化快,一直以來并沒有確定自己想從事的職業,面臨畢業,擇業過程中比較盲目,主動探索職業世界的積極性不高。

大一什么都不懂,就想著怎么去適應環境,適應大學生活,每個人都覺得自己很渺小,只能順應環境;大二開始慢慢接觸社團和兼職,其實也只是順應潮流,那時候大家都這樣,而且師兄師姐說,參與社團、做兼職能得到一些好處——主要指人際交往方面和擴大知識面等;大三基本上沒有干什么,就是去圖書館看看書,看些自己覺得有用的東西,如名人傳記、禮儀類和經濟學類的書;大四,無事可干,找工作,可是又找不到工作,不知道自己想干嗎,反正覺得自己肯定有工作的,肯定不會閑著,只要對薪金、工作性質要求低點就行。就是現在沒有工作,我也不去收集信息。

B報告對未來職業的思考更多的是在找工作之際,是一種被動的成長。對于職業決策這一事件,他的思考和規劃過程比較按部就班,好似一種主動順應大環境的發展傾向,在被動中慢慢成長。

到大學后,對職業發展方面的思考好像并不多,真正去收集職業信息是大四面臨找工作這個問題時才開始的,當然以前也從師兄師姐那里了解一些信息,如今年的就業形勢怎么樣啊,等等,很宏觀。大一、大二基本上都只是在積累專業知識,好好上課,看看書,覺得專業學好總有好處;三大因為要去實習,開始主動接觸與語文教學有關的東西;大四開始思考自己,找什么工作,自己到底適合不適合教師這個工作,當時覺得挺矛盾的,好像自己并不喜歡教師這個工作,但是想想如果丟掉了專業,不去做老師我還能做什么呢,所以后來還是決定根據自己的專業去找對口的工作吧。

C報告對工作很早就有朦朧的職業理想。隨著年齡的增長,實踐的增多,不斷在吸收教師這一職業的相關知識,逐步確定了自己將來的職業,尤其在大學階段。

就像我弟弟說我的,誰像我姐,上幼兒園時就想當老師,反正也沒有一定想當老師,但是已經有一點目標了。記憶中最深刻的一次是在我初中時,有一次老師讓同學上去講課,我就憑感覺講講,沒有意識到自己講得怎么樣,但是,老師和同學都覺得我講得不錯,很有當老師的架勢,當時就覺得這回“小老師”做得很有成就感。大二時,去一個中專學校從事教學,別人推薦的,一個星期兩次課,這個經歷讓我認識到教師這個行業比想象中辛苦,在知識儲備上,覺得自己不會的東西真多,感覺到很需要學習、提高,但這并不影響我選擇教師這個職業,反而堅定我從事這個職業的決心。我想這應該是我決定做老師的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二)被試職業成熟度問卷的答題情況及比較

根據前后得分27%的分組原則,在2087份有效問卷被試中,這三名被試的得分,A和B處于中間組(A56.3%,B 59.8%),C處于高分組(C 85.4%)。在具體的因子上,C在自信心、獨立性因子上得分顯著高于A,在職業世界知識因子上得分高于A;B在主動性和自信心因子上的得分高于A;C在自信心因子得分上顯著高于B,在獨立性和職業世界和自我知識因子上得分高于B。

(三)個體的職業發展的關鍵事件及其對求職行為的影響

三、相關分析

(一)職業行為的有效性

從職業觀念發展過程以及個體自我描述的職業發展中的重大事件來看,B和C探索職業世界的主動程度要高于A,同時,由于C比B更早地確立自己的職業理想,在了解職業世界知識、培養相關的技能上更有針對性,所以在求職行為上,C比B表現得更為主動、求職行為也更有效,這點可以從B和C對目前所從事工作的滿意度上看出:B覺得找到的工作離理想有些距離,但可以接受,C覺得非常滿意。

(二)職業行為是否有效的影響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