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審查研究論文
時間:2022-02-21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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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家永教科書案與杉本判決:國家是否有權審查教科書
國家是否有權審查教科書?對此學界有不同觀點。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的家永教科書案,為我們的探討提供了一個案例。1952年日本東京高等師范學校教授家永三郎編寫的日本高級中學歷史教科書《新日本史》因客觀、公正地記述日本歷史,被日本高中廣泛采用。然而1962年,日本文部省卻認定該教科書不合格,要求刪改書中有關日本在二戰期間犯有罪行的描述。1965年6月,家永三郎首次就教科書問題向法院提出訴訟,提出了在法律上政府是否有權審查教科書的問題。1997年8月,日本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經過3次提訴,10次判決,前后歷時長達35年的“家永教科書訴訟案”最終以家永三郎取得部分勝利而畫上句號。但日本法院的判決表明,國家有部分審查教科書的權利。無獨有偶,同樣發生在日本的“杉本判決”教科書訴訟案,卻從國民的受教育權利及教育的自由出發,認為國家在教育中的權限僅限于提供與充實教育條件,不允許國家對教育內容進行干涉,從而得出教科書審查制度違反憲法的結論。…
一方面,學術自由的要求使編寫者將自己的學術研究成果寫入自己的著作無可厚非;而另一方面,教育的社會屬性使得國家對于教科書的審查也非常必要。這正是教材審查中的一對基本矛盾:學術自由與國家控制之問的矛盾。這也是推動教科書審查發展的動力源泉。一般認為,在義務教育階段政府可以對教科書的內容進行審查。目前我國的教材審定委員會也主要審查中小學階段的教材。
國家機器既通過軍隊、監獄等暴力的國家機器發生作用,也通過教育、輿論等意識形態發生作用。這種教育的意識形態正是進行社會控制的有效途徑。國家對于社會生活的控制是國家權力的表現,作為國家權力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教育權,是一定社會中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教育機構對教育實施控制的權力。國家教育權既是社會支配性意識形態的訴求形式;更是國家主流階級傳遞他們所認可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進而鞏固統治的重要方式。課程知識的本身具有社會性,在知識傳播過程中,知識的傳播又總是受到社會總體權力的限制,體現出知識的價值關涉性。對教科書(課程內容)進行審查是國家對教育實施控制的重要途徑。作為課程內容的主要載體,教科書在學校教育中無疑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既是師生教學的憑借和交往的橋梁,也是使學生社會化的重要途徑。因而教科書本身也必然是價值關涉的,社會的主流階層總是希望教科書能夠傳遞他們“認為”正確而有用的知識,而社會大眾們也總是希望能夠通過學習獲得在主流社會中存在的機會和權利。《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中認為教科書是“學科課程的范疇之中系統編制的教學用書,它集中反映了國家的意識形態和教育理念”。當代全球化教育思潮和本土化知識矛盾與沖突,也都閃現著一種“本土”權力對知識的控制。可見,由國家對教科書進行審查,使其能夠符合自己的利益訴求和鞏固統治的需要,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是十分必要的。
國家對教科書的審查不僅合理而且合法。2006年我國新修訂實施的《義務教育法》規定“我國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這就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國家審定教科書的權力;同時還明確指出“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和選用”。2001年6月7日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于教科書審定制度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在有關教科書審查主體和審查權的方面,《暫行辦法》規定我國教科書審定的主體是教育部領導下的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與此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設有相應的中小學教材審查機構,稱為省級中小學教材審查委員會。兩者的職責范圍(權限)有明確的規定,前者負責國家課程教材的審定,后者負責地方課程教材的初審和審定,或者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授權或委托,也可以承擔有關國家課程教材的初審工作。
從教科書的審查制度方面來看,全球教科書的審查不外乎兩種方式,即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歐美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一般對教科書采用事后審查方式。為了促進教科書編寫質量的提高,實現教科書管理的統一化、規范化,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我國教科書審定實行事先審查的方式。
二、三皇五帝存焉:審查的程序和效力
1929年春,顧頡剛為商務印書館編《現代初中本國史教科書》,認為三皇五帝都是神話傳說而非歷史人物,承認三皇五帝的存在并不具有史實的有力依據,應屬虛構。這本書非常暢銷,很快賣出25萬冊,影響極大。一些地方學政官員讀到此書,既驚又憂,迅速組織力量上書彈劾,訴其“非圣無法”,時任國民黨宣傳部長的戴季陶,基于“中國所以能團結為一體,全由于人民共信自己為出于一個祖先”的理由,提出“……在教科書上這樣說,會動搖了民族的自信力,必于國家不利”。隨后,北平《新晨報》以《回府嚴禁反動教材發行》為題刊出此事,“封殺”了這本初中教材。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民國政府時期具有合法地位的教科書審查是由當時的教育部負責。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廢除舊式教科書,教育部設立編纂、審查二處,專署教育方面必要的圖書與教科書的編寫和審查;并要求清學部頒行的教科書一律禁用,教科書中如有滿清朝廷及舊式官制軍制等內容必須修改。1912年7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召開臨時教育會議規定教科書采用審定制。1913年9月13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了《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共十四條。其中第二條明文規定:“編輯教科用圖書,……惟須呈請教育部審定;……圖書出版前,將印本或稿本呈請教育部審定。”1913年2月20日到4月28日的政府公報,公布了九次審定教科書結果。編審處工作效率高,審定速度快,往往一個月要數次公布審定結果,并及時見報,公布于眾。1928年10月的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設有教科書編審處(后改為國立編設館)。教科書審查的主要工作仍然由教育部編審處負責,編審處于1929年公布了《教科書圖書審查章程》,其審查的標準是:適合黨義、適合國情、適合時代性。
在整個事件中,戴季陶作為當時國民黨宣傳部長,雖然其意見也許能夠部分地代表國家意志,同時對于教科書審查也有一定的影響,但他本身并非教科書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而其所在的宣傳部也并非直接管理教科書審查的行政機構,因其一句話就造成教科書“封殺”,這無疑體現出當時國民政府在教科書審查法律制度建設上的缺失,由此我們引發出教科書按什么程序審查的問題。《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我國的教科書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由教育部2001年頒布實施的《暫行辦法》是指導我國中小學教科書編寫審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實行國家地方兩級教科書審定制度。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查和選用的規定》(教基[1995]2號)、1996年實施的《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以下簡稱《工作章程》)等細化的法律法規文件則在人員構成、審查程序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則制訂。
在人員構成上,審查委員會不僅有相關教育行政人員的參與,還邀請了國內知名的專家學者,同時還特別注意吸收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進入審查小組,這就避免了在審查時專家們由于對一線教學實際不熟悉造成審定“學術有余而實踐不足”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人員構成結構能夠幫助我們在審查中避免“官本位”和“一言堂”的情況,增加了審查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在審查程序上,我國也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從1986年建立審查委員會和教科書審定制至今,經過多年的積累和改進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規范和細致的程序規定。教材審查大致可以分為送審、受理、審閱、審議、審批五個環節。在送審環節,《暫行辦法》就材料準備、規定時間、履行手續等方面都做出了規定。這方面的要求現已經基本趨于規范。受理階段對送審材料進行初審繼而由審查委員進行個人審閱。審閱階段按照《暫行辦法》和《工作章程》的規定,委員們需要從政治性、科學性、教育性、可讀性和可教性等五個方面來審視送審教科書,按照規定的三個等級:肯定、基本肯定和否定的判斷,指出教科書的優缺點和修改意見,填寫測評表,由審查機構保存。經過審定委員分散地審讀后,教材的審定進入審議階段。審議就是由委員會集體討論,包括分析、研究、作出判斷和結論。為了體現公正原則,委員會還可進行無記名投票的表決。表決票數記入審查報告。審批是審定工作的最后環節。審批的材料根據應完備,審批的時間也有明確的規定,最后以書面形式通知送審單位審批意見,并告之相關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工作的每個環節都必須填寫統一設計、要求明確的表格,便于管理和操作。由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材,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列人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由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材,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列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
由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進行教科書審查能夠確保審查的規范、公正、權威和透明。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由國務院(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任期四年,并且建立教材審查委員的信息庫,按照隨機抽取的原則從信息庫中抽取審定委員,對送審教科書按照《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中有關審定程序、方式和標準的規定進行教科書審查。《暫行辦法》和《工作章程》對教科書審查的程序、標準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整個審查過程有法可依,避免了個人意見左右教科書的情況,對于提升教科書質量、提升教育質量、完善教科書管理體系都有重要作用。
在前述的1929年的案例中,戴季陶雖然時任當時執政黨一國民黨的宣傳部長一職,但其是否可以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其思想看法是否可以作為國家機器統治的理由和憑據仍然有待商榷。這是因為國家機器的統治往往通過法律條文、規章制度等方式表現出來,整個社會的運行也依靠于法律規章作用的行使。“有法必依,依法治國”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戴季陶既不是法定的教科書審查人士,亦非教科書審查機構的管理人員;北平《新晨報》也不是國家法定教科書審查專門機構的機關刊物,也沒有法律賦予的審查教科書、廢止教科書的權力。國民黨政府以“一人之言”廢止一本教科書的使用與發行,而不是通過合法程序來探討其存廢,這既是肆意踐踏法律權威的表現,也是凸顯國民黨政府“官本位”思想的具體事例。另一方面,顧、戴二人實際代表了教科書編寫、審查過程中的兩個團體。顧頡剛只是個學問家,他將“求真”“求是”當成自己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標,認為民族自信力本該建立于理性之上,三皇五帝既然不可信,就不該強行維持一種虛幻的假象。而戴季陶是個政治家,政治家只追求政治意義,而不問求真辨偽。在當時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民族危機時刻,戴季陶的考慮也不是沒有任何道理的。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場面對同一個問題,會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斷。這毫無疑問是國家對教科書審查的典型案例。事件中戴季陶所代表的國家意志出于各方面的考慮,認定該教科書不可使用,其爭論的焦點并不在于“三皇五帝系虛構”的觀點正確與否,而在于這樣的觀點對國家統治是否有利。
三、《長城磚》的爭議:審查結果的認定與修正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小學語文第七冊第20課《長城磚》(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2001年審查通過)中寫道:“一位宇航員神采飛揚地說,我在宇宙飛船上,從天外觀察我們的星球,用肉眼只能辨認出兩個工程:……另一個就是中國的萬里長城!”這種說法已被我國首位進入太空的航天員楊利偉明確否定,引起許多質疑和爭議。有人認為小學是基本知識的形成時期,教科書應該傳遞準確的信息,而《長城磚》一文中的論述可能會使學生形成不準確的認知,這種文章不宜作為教科書的課文,希望能夠撤下該文;還有人認為課文中所說能在太空中看見長城,其實只是一種文學表現的手法,如果文學中事事“叫真”,那么文學的美感也就不復存在。
《長城磚》的爭論引發了我們的思考:教科書審查應以什么為標準?當通過審查教材遭到質疑時,應該由誰、按什么樣的程序來對有爭議的審查結果予以檢查和修正?從教科書審查的角度來看,這個爭論至少體現了以下三點問題:一是教科書評價標準尚需規范,目前我國各學科的教科書審定和評價標準還有很多不妥之處;二是教科書評價和決定的過程缺少科學性,如果把一次個人經歷當作依據來進行教科書審查結果的修正,是用非科學的程序為“科學”下結論;三是教科書需要定期修改,設置一個常設的、有教學一線人員參加的教科書編輯和評估機構十分必要。
2001年頒布的《暫行辦法》(教育部2001第11號令)中第二十四條對教科書審定的原則從政治性、基礎性、科學性、特色性以及技術質量標準等5個方面作出了規定,而比之更為細化的《工作章程》中則從教材內容、教材體系、教材文字插圖、教材作業和練習以及教學軟件、音像軟件和掛圖等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我國教材審定的結果由審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相應級別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列入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可見,教材審定委員會本身負責對教材進行審查的工作,但我國目前還缺乏對其工作的相關問責制度和監督機構。雖然審定通過的教材要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但事實上這個環節卻并未對其審定的結果予以核實與評估。
但我們也應該意識到,如果把一次個人經歷當作依據來修正教科書審查結果,而忽略對造成現象的原因進行分析和對航天資料進行研究,這樣的修正不僅違反了人類認識世界的規律和過程,也違反了教科書修訂的法定程序。與小學語文教科書中《長城磚》一文有類似之處的是在2006年國際天文學聯合會大會上被“開除”的太陽系“前”行星——冥王星。此次有關行星的變更對于中小學教育來說是件有重要意義的事情,根據此次變更,我們可以發現,對教科書的修改需要特定程序:首先新的行星學說必須得到國際認定,再得到中國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認定,到時出版社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報告要求修改,通過教育部全國教材審定委員會的審定,方可進行修訂。
教科書審查是把握教科書質量的重要關卡,對于保障教科書質量、推進教材多樣化政策的實施都有重要意義,教科書審查法律制度建設是保障教育質量、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中小學教材的快速發展,我國目前的教材審定制度也應與時俱進地不斷完善。本文所提供的幾個小案例,對教材審查的主體、程序和標準等問題都有所涉及,但對于整個教材審查制度而言卻也只是管中窺豹,有關審查制度的更多探索還需要各位學者和同仁的共同努力。
[摘要]教科書是課程內容的重要載體,其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社會性。國家對教科書進行審查有利于提高教科書質量、引導社會主流意識形態的傳輸。從教育法的角度來看,國家對教科書的審查不僅合理而且合法;由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進行教科書審查能夠確保審查的規范、公正、權威和透明,整個審查過程有法可依,避免了個人意見左右教科書的情況,對于提升教科書質量、提升教育質量和完善教科書管理體系都有重要作用;國家對教科書的修改需要特定程序。
[關鍵詞]課程;教科書;教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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