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視角的幼兒教育資金分配思考
時間:2022-04-05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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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入水平:中國的教育財政投入較低,幼教投入更低
一個國家的教育投入與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緊密相關。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支出較高,而發展中國家則較低。如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蔡昉教授指出,目前我國教育的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只有3%,經過調整后,我國實際的公共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僅為2.4%,和發達國家的差距也進一步擴大。比如原來我國相當于法國的59%,現在只相當于法國的39%;原來相當于德國的79%,現在只相當于德國的44%;原來相當于美國的69%,現在只相當于美國的50%。另有統計表明,中國的人均公共教育支出為42美元,美國為2684美元,是中國的63.9倍。如果以人均GDP來比較,中國人均公共教育支出僅為人均GDP收入的0.82%,美國為6.10%,日本為4.28%,韓國為3.01%,俄羅斯為1.87%,巴西為2.29%。所以中國不僅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即使在金磚四國中,中國的教育投入也排在末位。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就提出,到2000年末,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達到4%,但這一目標一直沒有實現,2008年這一指標達到歷史最高,也只占到GDP的3.48%。因而2010年5月出臺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再次明確提出,要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到2012年達到4%。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確立了教育經費實現三個增長的目標,即教育經費總量逐年增長、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逐年增長和生均公用教育經費逐年增長,出臺了一系列增加教育經費投入的具體措施,實現了經費的來源結構從一元化(政府)向多元化方向轉變,逐步形成了以財政撥款為主,輔以征收教育費附加、非義務教育收費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新格局。這些轉變帶來了我國教育經費投入總量的迅速增加。在教育投資體制改革這個大背景下,幼兒教育的經費也獲得了快速增長。具體表現在:在“八五”和“九五”的10年中,全國幼兒教育經費投入總計266.8億元,年平均增長31%,2000年的投入達到1991年的10倍。其中,“八五”期間幼兒教育經費出現了兩次增長高峰,一次是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后,幼兒教育經費增加2倍;二是1994年教師工資大幅度增長,使國家財政預算中幼兒教育經費達到11.58億。但另一方面,在全國教育經費的總量之中,幼教經費所占的比例過小。如2000年的教育經費支出中,高教占25.4%、中專占6.6%、中學占29.42%,小學占32%,而幼兒教育僅為1.38%,而這一指標的國際平均水平為3.8%,有些發達國家達到7~8%甚至11%。可見,從世界范圍來看,中國幼教的財政投入水平仍處在一個較低的水準上。
二、分配狀況:中國幼教投入分配存在明顯的
“馬太效應”理論上,幼兒教育應當對促進幼兒個體發展、解放婦女勞動力和增進家庭幸福、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與發展等都具有明顯的積極意義。但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尤其教育和福利制度的基礎存在差別,各國的幼教財政資金配置也會各具特色。如在歐洲各國,尤其北歐的斯堪迪納維亞國家的社會福利保障非常完善,幼兒教育已融入其中,政府承擔了大部分的幼教支出。只是財政支持的對象有的國家是以家庭為主,如芬蘭,有的國家是以社會保教服務的提供者如托幼機構、社區等為主,如英國和法國。它們共同的特點是,幼教投入水平高,且十分注意對兒童資助的公平性。在美國和加拿大,政府對幼兒教育的財政投入一般占該國幼兒教育總經費的40%左右。其中,美國幼兒教育總經費的41%由聯邦和州政府按比例承擔,聯邦政府承擔27%,主要用于轉移支付和改善貧困,維持全聯邦范圍內的幼兒教育公平;地方政府出資14%作為配套補充資金,并履行具體的幼兒教育管理職責。聯邦政府的財政經費主要用于貧困兒童和殘疾兒童。亞洲國家的兒童及其家庭的社會福利保障基礎比較薄弱,政府對幼兒保教的財政投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較少,兒童及其家庭補助項目一般也很少。國家少量的財政資金絕大部分被投入到公立托幼機構中,對私立托幼機構和就讀其中的幼兒直接補助很少。如在韓國,其2002年的幼兒教育財政經費僅占其GDP的0.13%,總預算為7966億韓元,其中69.1%被投入到公立幼兒教育機構中,用于支付教職工工資和機構日常運作;30%用于發放教育券,直接補助兒童。韓國還采取了明顯的重點傾斜政策,即對國立園重點投資,對私立園補助極少;規定公立園采取排富原則,且為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減免學費,或提供學費補助;兒童補助主要采用提供實物和服務、學費減免、教育券形式,不提供現金,以防幼兒家長挪用。無論是歐洲各國還是亞洲的日、韓等國,幼教財政資金的分配均有一個共同點,即比較注重公平性。歐洲各國因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高,幼教資金的分配不管是以家庭為支持點,還是以各種托幼機構為支持點,都十分注意對每一位兒童資助的公平性。韓國的幼教財政支持力度比不上歐洲各國,但它與中國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點是:它雖然也是將有限的幼教財政資金的大部分投入到公立幼兒園,但公立園的招生采取的是“排富”原則,它關注貧困家庭的幼兒勝過富裕家庭的幼兒,因而有明顯的“縮小貧富差別”效應。相比之下,我國在幼教經費分配方面的做法卻與之相反。如前所述,我國對學前教育的投入本就不多,而對這不多的幼教經費的分配又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性,加劇了城、鄉幼兒園之間以及城市中的公立與民辦幼兒園之間的兩極分化。我國政府投入幼教的經費主要來自縣鄉財政,省地級用于幼教的經費很少。根據教育部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2001年對我國14個省市84個縣、區的調查結果,我國有近70%財政撥款用于城市和縣鎮公辦園,而占70%的集體辦、企業辦園得到的支持很少,農村鄉、村辦幼兒園則根本沒有明確的經費來源,基本靠收費維持。結果,部分公辦園越辦越好,以至有的園向高標準、豪華型發展,并使得其收費也“越來越高”;農村園則因規模小、條件簡陋、教師工資低、保教質量差,難以為繼。這種“傾斜式”的幼教財政分配方式,最終造就了我國一小部分設備先進的幼兒園和一大批相對比較落后的幼兒園并存的局面。不僅如此,在這樣一種幼教經費分配體制下,假若不同的幼兒園的幼兒人數相等,那么重點幼兒園的生均經費必然會遠遠高于普通幼兒園。而進入重點幼兒園的幼兒的家庭大多是高收入家庭,進入普通幼兒園的幼兒大多來自低收入家庭,由此,高收入階層的人就會消費較多的教育經費,而低收入階層只能消費較少的教育經費,這相當于拿窮人的錢補助富人的教育。而且,由于重點幼兒園各方面的條件較好,其收費標準自然同樣可以高于其他非重點幼兒園,這也使得幼兒園之間的差別越來越大,進入不同幼兒園的幼兒所受教育的差別也越來越明顯。可見,中國的幼教經費配置存在非常明顯的“馬太效應”。顯然,這與我國社會主義的追求“共同富裕”“和諧社會”等目標和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三、幼教財政資金配置中的市場利用
(一)如何借助市場機制使幼教資金的運作發揮更大效益的手段較為缺乏
許多國家的幼教事業發展非常注重引入“市場”的因素。如英國政府的財政支出是整個國家幼兒保教體系的最主要經費來源,其幼兒保教的免費性和福利性明顯,但其財政經費的運作又力圖引入市場機制,如采取了項目管理、民間基金會、教育券、稅收調節等現代市場投資的管理方法,目的就是要取政府管制和市場調節之所長,避兩者之所短。相形之下,我國在這方面的舉措較少,市場手段利用不充分。
(二)利用市場機制發揮“隱形”幼教財政支持
政策的措施仍不到位以韓國為代表的部分亞洲國家,由于政府對幼兒保教的財政投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過小,這些國家一方面將少量的財政資金投入到公立托幼機構中,對私立托幼機構和就讀其中的幼兒的直接補助則很少,另一方面,這些國家一般注意借助市場的力量,充分利用民間資金創辦托幼機構。中國亦重視市場因素在拓展幼教資金來源中的作用,創立了許多民辦幼教機構。美國、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幼教事業也會利用民間的力量。但不同的是,我國的民辦幼教機構是要追求盈利的,而美、德等西方國家的私立幼教機構大多是非盈利性組織主辦的非盈利性的慈善機構,如德國的私立幼兒園有90%是非盈利性的。即使是同在亞洲的日本也與我國的做法不同,日本自上個世紀70年代政府就出臺了一個政策,鼓勵私立機構設立所謂的學校法人,一旦申請成為學校法人,就意味著確定了相應機構的非盈利性。到上世紀80年代,日本的公益幼教機構加上非盈利性的幼教機構,占到了80%以上。在我國,財政撥款一直都是幼教經費來源的主渠道。但隨著幼教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幼教經費的來源與渠道得到有效拓寬,社會資金辦園成為幼教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國家對私人或企業投資幼教事業實行減免土地費稅、城市建設費、收費實行免稅等優惠政策,體現了政府以“隱形”的財政投資方式支持幼教的發展。但如何借鑒國外經驗,使幼教收費既能體現市場經濟的規律,又符合政府對教育的管理和宏觀調控;既要保護辦園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把辦幼教作為牟取暴利的手段等方面,還有許多政策與措施亟待完善。至于讓民辦幼教機構發展成為非盈利性質的組織,使得幼教充分體現出基礎性、服務性和福利性的特征,則需走更長的探索之路。
(三)幼教成本核算中的市場性與公益性的協調
大多數國家的經驗表明,幼兒教育機構的經費主要由國家、個人和社會共同承擔。在我國,收費已是幼教經費的重要來源,但急需建立規范化的收費管理機制。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非義務教育實行成本分擔”的教育投資體制改革在幼教領域取得重要進展。過去的單一收費標準逐步為“按類評估,按質定價”的收費政策所替代,把收費標準和辦園質量緊密地聯系起來,這種市場取向的改革不僅適應了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和國民收入格局變化的需求,更緩解了社會對早期教育供求的矛盾。為此,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應聯合制定收費辦法,使收費標準建立在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建立起市場性與公益性相協調的成本分攤機制。一般來說,幼兒教育的成本主要包括了人員工資、公用經費、修繕費、設備費、教玩具費等方面,為適應其市場性與公益性相協調的特點,至少需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和教育部門直接投人建設國家政策性投資的幼兒園,其基建費不計入成本;二是國有企業單位辦園,基本建設成本不計入成本,包括“國有民營”等改制的幼兒園,其園舍屬于國有資產,應無償用于教育事業;三是私人辦園可實行“分年度收回成本”的方法,按年度計入成本,收回成本的年限,可參照房地產業的有關規定,建議一般按7~10年收回。
(四)警惕市場利用過程中的誤區
從中外各國的情況來看,捐資助學及贊助一般都是社會團體或個人自愿出資興辦教育的行為,國家鼓勵并實行免稅等優惠政策。但近些年來,我國出現了大量的幼教機構向申請入園的幼兒家長強行攤派“贊助費”的行為,尤其是一些辦園條件較好的園所,其自定的贊助標準隨意性很大,使“贊助費已失去捐資的基本意義。這是幼教發展過程中對市場性因素的一種錯誤引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質疑。因而規范捐助經費也是幼教事業順利發展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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