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培訓體系保障條件探討論文

時間:2022-07-18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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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體系保障條件探討論文

論文摘要:健全而科學的職業培訓體系建立于相應的保障務件之上。改革和完善職業培訓體系,需要政府給予重視,并在培訓體系建設、籌措資金、政策法規保障、鼓勵社會和企業等多方力量參與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國家要建立健全職業培訓的立法體系,使其體系建設有法可依;職業培訓機構要增強“自我造血”功能。積極與社會力量展開合作。

論文關鍵詞:職業培訓體系;保障條件;政府主導;多方參與

全球經濟一體化和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浪潮沖擊著社會就業結構和勞動力市場的每一個角落,也使得職業培訓這個培養、更新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偉大事業迎來了亙古未有的發展機遇和挑戰。要充分發揮職業培訓在造就高素質勞動者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獨特功能,構建并不斷完善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終身職業培訓體系成為一種必然。然而,一個系統而科學的體系不是憑人們的美好幻想就能建立的,它必須建立在各種相應的保障條件之上。

盡管迄今為止,職業培訓體系的概念眾說紛紜,尚無定論,但人們在一點上達成了共識,即職業培訓體系作為職業教育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各種類型、各種層次的職業培訓所構成的整體。它建立在普通教育的基礎之上,受一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的制約,并隨著經濟技術的變化和普通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而不斷調整,以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我國的職業培訓體系包括職業分類與職業技能標準、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競賽和技能人才表彰。可見,職業培訓體系根植于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土壤中,受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離開了這些因素的制約以及社會所提供的保障條件,職業培訓將面臨困境,無以為繼,其體系自然無從談起。

一、職業培訓體系確立的保障條件分析

(一)政府在職業培訓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的制約條件

政府在職業培訓所持的態度及其在職業培訓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響著職業培訓的發展及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多情況下政府的影響力超出了其他因素的影響力,起主導作用。

從教育和政治的辯證關系看,政治制度直接決定著教育制度,因而有什么形式的政治制度就會有什么形式的教育制度(包括以職業培訓體系為核心的職業培訓制度)。

以中央集權式教育制度為主的國家,中央政府通過勞動保障、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機構掌管著各級各類各地區的職業培訓組織、行政、經費和監督大權,并對全國性的法令、規劃和課程的審核等有著很大程度的決定權。毋庸置疑,政府在職業培訓中的主導地位是至高無上、堅不可摧的,它直接影響著職業培訓體系的構成和確立。即便是以地方分權式教育制度為主的國家,政府對職業培訓體系的制約和影響也是巨大的。

這一點在兩個典型的分權制國家中可見一斑。如澳大利亞,除了在政府一級設立了教育、培訓、就業和青年事務部外,還單獨設立了國家職業培訓局。這些政府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國家職業培訓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監督檢查其貫徹執行情況,從而實現國家政府對職業培訓各方面的控制。德國的職業培訓制度采取以經濟部門為主的管理模式,國家不占主導地位。盡管如此,德國政府始終致力于對職業培訓體系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它通過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必要的研究機構的參與來實現自己對職業培訓體系的干預和調控。所以,盡管在“雙元制”的職業培訓體系中,兩個參與培訓的主體分屬于不同的法律范圍和職業領域,即公立的職業學校教育建立在公法標準基礎上,私營企業的培訓建立在民法性質的培訓合同基礎上,但是各方培訓機構和部門能有條不紊、井然有序地合作發展職業培訓,鮮明地體現出了政府在職業培訓體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的法律法艦r一必要的前提條件

以職業培訓體系為核心的職業培訓制度的建立和完備可以集中反映一個國家教育法制化的程度,相應地,一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能在法律和制度上確立職業培訓的地位、作用、體系結構以及發展完善職業培訓體系的途徑,調整和約束政府、企業和個人在職業培訓中的態度和行為,從而影響職業培訓體系的建立。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不少發達國家都意識到法律法規不可替代的強制和約束功能,通過強化法制建設來發揮其在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中的保障作用。法國早在1971年通過的《繼續教育法》中就明確規定了職業教育和培訓的地位與作用;英國政府的法律規定,15~18歲的青年不能享受救濟,目的是鼓勵他們參加青年培訓計劃;芬蘭在1978頒布的《成人教育法》中提出優先發展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美國政府制定了《職業培訓合作法》、《人力開發與培訓)等法規,并明確規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必須為失業人員各負擔50%的培訓費用;瑞典的《青年保障法》則規定,求職者不僅免費參加培訓,而且可領取國家的培訓補貼;聯邦德國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先后頒布了10多項有關職業培訓的立法,形成了一整套周密完備的職業培訓的法規體系,這些法律條文具體規定了進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校的名稱、培養目標、專業設置、學制長短、辦學條件、經費來源、教師資格、師資建設、管理制度、考試考核方法等,如德國實行職業預備培訓制度,規定青少年就業前必須進行免費的職業預備教育和職業培訓,接受培訓的失業者可以根據《勞動促進法》的規定得到生活補貼和培訓費用補貼。因為有了一系列完備的相關法律,西方國家才以法律形式強化并保障了職業培訓體系的完善及其順利運作。可以說,法規體系的健全程度在一定意義上是職業培訓體系完備和發展的決定因素。

(三)社會的依托和企業的參與——重要的資源保障

職業培訓同勞動就業緊密結合,是勞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介于教育和經濟部門之間,兼具教育和經濟功能,因此職業培訓體系的構建僅僅依靠以學校為主體的教育部門是無法實現的,還必須有社會的依托和企業及行業的積極參與。在職業培訓體系中,無論是職業的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的確立,還是職業培訓的實施,抑或職業技能的評估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都無法在職業學校的教室和書本上完成,只有借助社會的服務平臺和企業的資源優勢才能真正有效地實現和運轉。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就是頗有說服力的佐證。

在以德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企業雇主、行會工會組織、社會各界人士連同政府的密切合作構成了職業培訓體系的保障機制。在國家、州和市一級設有由政府、企業雇主和工會組織及其他社會各界代表組成的職業咨詢委員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討論諸多重大問題,如職業培訓的管理體制、法規政策、教學大綱、課程設置、招生人數和畢業生就業水平等,并向各級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咨詢。而在具體的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中,其管理層依然體現出社會和企業參與的特點。一般說來,比較正規的技術院校和技術培訓中心的教務管理委員會均由企業界、行會工會、地方管理當局、人才交流中心和職業介紹所及校方組成,委員會主席也由校外人士擔任。

此外,經費的投入、職業資格證書和就業準入制度及職業技能鑒定制度的實施都是職業培訓體系確立和完善的重要的保障條件。如果國家政府的重視、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社會企業的參與能真正落到實處,職業培訓體系建立所需的資金和相關職業培訓制度的實施就不會顯得捉襟見肘和舉步維艱。

二、創造條件,為我國職業培訓體系的建立健全提供保障

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和勞動力市場變化,我們重新審視和考察整個職業培訓體系時,會焦慮地發現體系的內部結構及其運作都難盡人意。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保障條件的欠缺是不容忽視的嚴峻現實。要改革和完善職業培訓體系,使之適應并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當務之急就是創造條件,為職業培訓體系的建立健全提供切實保障。

(一)確立政府的主導地位,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我國現有的社會政治制度決定了國家在整個教育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和支配作用,政府在職業培訓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堅不可摧。然而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我們片面強調職業培訓的職業性,一味地渲染和強調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導致政府對職業培訓的重視和宣傳力度不夠,缺乏對培訓機構的管理、監控和評價,其主導地位不僅沒有得以體現,相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政府的絕對權力也被大大弱化。表現為:一方面,造成職業培訓體系的各方面、各層次缺乏管理和監控,呈現出極其不穩定的態勢,社會、企業參與培訓的積極性不高,培訓經費無法落實,學員實習和就業困難,職業培訓工作步履艱難;另一方面,經濟結構的調整和人才的流動又使得職業培訓市場方興未艾,蓬勃發展,而由于缺乏管理,繁榮的背后卻是魚目混珠,市場亟待規范。所以,政府勇敢地承擔起“主導”的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首先,政府要重視職業培訓及其體系的建設,在制定國家發展政策和宏觀經濟規劃時,把發展包括職業培訓在內的職業教育作為“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內容,并加大宣傳力度。雖然社會意識和觀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但政府的提倡、宣傳、行政干預和法律保障等能夠作為一種外部強化手段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影響人們的思想,使人們最終可以形成習慣,加深理解,改變觀念,重視職業培訓并積極參與進來。目前,從國家到省、市地方各級政府大力表彰和獎勵高技能人才的舉措大大激發了人們參與職業培訓的熱情,也預示了職業培訓充滿希望的光明前景。

其次,政府要通過嚴格、科學的政策和法規來加強行政干預和法治管理,規范職業培訓市場及其體系,科學規劃職業培訓發展計劃,協調各方矛盾,提供并多方籌措資金,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于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以及職業培訓機構資質的考核嚴格把關,加強宏觀調控、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充分發揮主導作用。

(二)建立健全職業培訓的立法體系,使職業培訓體系的建設有法可依

一套內容豐富、互相銜接、便于操作的立法體系可以給職業培訓體系的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立法工作非常薄弱,專門涉及職業培訓的法律法規更是鳳毛麟角。到目前為止,雖然也有包括《職業教育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如同許多教育法規一樣,人們并沒有真正將其視為法律,相應的法律意識淡薄甚至缺失,從而導致在實踐中執行力度不大,經常出現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同時,我國關于職業培訓的立法中,原則性的規范較完備,可操作性的規則要求卻相對不足,這也是在實踐中執法不嚴的重要原因。所以,加強職業培訓的立法體系建設迫在眉睫。

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首先,要盡快建立并完善職業培訓的立法體系。其次,要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盡量減少法律上的盲區和漏洞。要在法律上確立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的地位,明確規定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在職業培訓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強制實行勞動準入制度,迫使企業在雇員和人們就業時都必須考慮職業培訓問題。目前要抓緊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統一培訓標準和培訓考核、監督、評價標準,制訂各部門、各單位、各行業和各地區的職業培訓細則和實施方案,通過一系列的法規和條例來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立法網絡體系,使培訓落到實處。

(三)鼓勵社會和企業積極參與,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和學校多方合作的職業培訓網絡

實踐證明,由于職業培訓兼具“教育”和“經濟”的雙重身份,自然地會承擔起“教育培訓”和“勞動就業”的雙重職責。在我國現有體制下,職業培訓體系要健康發展,不能只依靠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而必須依靠全社會的通力合作,尤其是政府的監督調控和行業企業的積極參與。政府通過積極協調和監控,使得計劃、財政、勞動、人事、教育、技術監督等部門和各行業、企業工會組織和社團組織都積極投身于職業培訓體系的建設中,形成類似于西方圍家已形成制度化的三方或多方社會伙伴協商與合作機制,為確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職業培訓體系提供合作網絡平臺。在這個網絡中,行業和企業的積極參與是至關重要的。政府應該通過行政干預、法律約束和宣傳影響等手段,一方面使企業認識到職業培訓直接關系到社會和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要保證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能在利益市場上找到共同點,使企業真正能在職業培訓中受益。惟其如此,行業和企業才能主動參與,社會多方合作伙伴關系才能建立,職業培訓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才有可能落到實處。

(四)加大投資力度,多方籌措經費,確保職業培訓體系的正常運作和健康發展

缺乏資金,職業培訓難以為繼,體系建設更無暇顧及。事實上,職業培訓經費的嚴重不足是長期以來制約我國職業培訓體系完善的一大瓶頸。我們以傳統的職業培訓體系中的兩大骨干力量——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為例。據統計,2002年政府對中等職業教育的財政預算內投資為197.7億元,比2001年的187.6億元僅增加5.4%,遠低于全國財政預算內教育撥款20.6%的增長幅度,其中用于職業培訓的經費更是微乎其微。至于大量以前由勞動部門管轄的技工學校,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基本上都從原來的行業和企業中被剝離出來,在地方教育經費原本就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技工學校的財政情況更是每況愈下,甚至到了等米下鍋的地步。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可以參考以下思路:

首先,政府依然要利用核心地位,充分發揮主導功能。可借鑒德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采取多種措施:第一,政府可以直接加大投入,增加財政撥款,同時改革和監督教育經費的使用制度,提高其中用于職業培訓的比例,尤其要保證有一定的比例用于中職學校、技工學校和就業培訓機構的發展。第二,政府應該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籌措資金,調動社會力量辦學。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制定減免企業稅收、表彰獎勵高技能人才及其所屬企業等鼓勵性政策,以及開展福利彩票、義演、捐贈等宣傳活動來調動全社會對職業培訓的關注,這尤其有助于解決農民工和下崗工人的就業培訓。另一方面,政府必須制定嚴格的政策和法規,加強對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及培訓市場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監督。在國家的政策法規中,應該明確企業和社會團體在職業培訓體系中的地位和責任義務,規定其在發展規劃和財政預算中必須保證有一定比例的職業培訓經費。也可以向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或由若干個小規模企業組成的集團征收相當于其職工工資總額1%左右的培訓費,用于企業及其職工的職業培訓。還可以改革失業保險金制度,從失業保險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用于個人的職業培訓。

其次,職業培訓機構(尤其是職業學校)要增強自身的“造血功能”,吸引社會力量投資,聯合開展培訓工作。德國職業培訓經費的90%以上由企業承擔,在“雙元制”的職業培訓體系中,企業是名副其實的主體,而我們的情況正好相反,大量的職業學校背負著職業培訓的重擔,經濟拮據。所以,要盡快擺脫這個尷尬局面,職業學校就要放下架子,走出校門,同市場接軌,聯合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共同辦好職業培訓,甚至可以打破學校圍墻,利用已有的技術人員、設備、場地等對外承接業務,或者創辦生產經營實體,為職業培訓提供經費和物質保障。

目前許多學校采取的“訂單式”培養模式、節假日舉辦農民工培訓班和下崗工人再就業培訓班等都是不錯的嘗試。同時,各職業培訓機構應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身素質,用合格的培訓質量和較強的綜合實力贏得良好的社會聲譽,從而保持旺盛的生命活力和鮮明的時代氣息。倘若如此,我們的各級各類職業培訓學校和機構一定能在職業培訓體系中占有不可撼動的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