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代君主專制主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3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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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春秋時代的政治特點是什么?目前學術界提出了“古代民主制”、“貴族民主制”等諸種觀點,其中不乏真知灼見。但又深感上述諸見似乎忽略了某些重要事實。我們認為春秋時代的政治特點是君主專制主義不斷加強,為此提出淺見,就教于方家。
(一)
在探討春秋時代君主專制主義之前,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君主專制主義”。我們認為,它包含兩層內容,一是指君主獨裁的政治統治,君主擁有無限權力,君主個人意志凌駕在整個社會之上,政治上專斷獨行;在君主專制統治下,不僅被統治階級沒有任何民主權力,就是在統治階級內部,即使在統治集團核心內部,也沒有民主可言。二是指君主專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宣揚君權至上,君主是全國臣民的最高主宰,君命不得違背,要求臣民絕對服從君主。
春秋時代,君主專制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表現為君主擁有五種權力,即:最高政治決斷權、最高軍事統轄權、最高封任權、刑殺之權和指立君嗣權。
最高政治決斷權是君主擁有的最主要的權力,君主憑藉這一權力對國事實行“獨斷”。這里說的“獨斷”并不意味著群臣懾于君主虎威而噤若寒蟬,一語不發,而是說臣下盡可以出謀獻策,但是決斷大權卻獨操君主之手。君主決斷國事絲毫不受統治集團內部多數派意見或少數派意見左右,更不是表現為少數服從多數,而是由君主個人依據某種標準作最后裁決。《左傳》魯成公十六年。,“晉人謀去故絳”,諸大夫都主張遷往“郇、瑕之地”,只有韓厥主張遷于“新田之地”。晉景公權衡利弊,獨取韓厥之見。魯定公十三年,齊國聯衛伐晉,諸大夫反對,只有邴意茲主張進兵。齊景公采納了邴意茲的意見,決然進軍。魯宣公十五年,晉伐潞國,也是群臣意見不一致,最后聽從君主裁決。
君主決斷國事要不要所取臣下的意見,完全取決于君主個人意志,在這個問題上,君主是不受什么習慣傳統和法律的約束。有的時候,君主出于某種考慮也能夠聽取不同意見。例如楚靈王要侮辱晉國來使,大夫薳啟疆力諫不可。楚靈王覺得聽從諫言對自己更有利,遂改變初衷(《左傳》昭公五年)。但是更多的時候,君主卻要強逞意志,一意孤行。如宋平公筑臺,“妨于農收,子罕請俟農收之畢,公弗許”(《左傳》襄公十七年)。宋楚泓之戰,宋大司馬固曾三次獻策,宋襄公一概“弗從”,至使宋軍潰敗(《左傳》襄公二十二年)。召陵之會,衛靈公命祝佗相隨,祝佗辭以“社稷不動,祝不出境,官之制也。”衛靈公不容分辯,說:“行也!”意即“非去不可!”(《左傳》)定公四年)這類事例不勝枚舉。總之,君主駕馭的權力越大,君主的意志越要壓倒一切,對國事恣意定奪。群臣可以進獻方策,但無權染指裁決。
與最高政治決斷權緊密相關的是最高軍事統轄權,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君主親自掌管國家最主要的兵力,即君主有直接統兵權。《國語·齊語》載;“制國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焉,國子帥五鄉焉,高子帥五鄉焉”。是知齊國建制三軍,君主自統中軍,有直接統兵權。《左傳》魯隱公元年記載,鄭莊公之弟共叔段欲奪取君位,曾積極編組私家軍隊,所謂“繕甲兵,具卒乘”。鄭莊公“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便一舉克之。這件事情告訴我們,鄭國的主要軍事力量是直接控制在君主手中的。《左傳》襄公十一年載:“季武子將作三軍。”杜注:“魯本無中軍,唯上下二軍,皆屬于公。有事,三卿更帥以征伐。季氏欲專其民人,故假立中軍,因以改作。”這說明魯國至少在襄公以前,國家主要軍事力量是由君主親自統領的。此外,魯成公二年,楚國救齊而“王卒盡行”,“王卒”即楚國君主直接統領的軍隊。
其次,君主對全國軍事力量,包括卿大夫的私家軍隊,有最高管轄權。例如晉國各軍將佐直接聽命于君,有領兵權,無調兵權。據《左傳》載,魯宣公十七年,晉郤克使齊,受齊頃公侮辱,回國后“請伐齊,晉侯弗許。請以其私屬,又弗許”。郤克官拜中軍將,是晉國最高執政官,不但無權擅自調用國家軍隊,就連動用私家軍隊也要君主首肯。魯成公二年鞌之戰,晉景公發兵七百乘,郤克嫌少,“請八百乘,許之。”不只晉國君主有管轄全國軍事力量的最高權力。其他諸侯國也是這樣。例如《左傳》魯僖公二十八年載,楚成王“使子玉去宋,……永玉使伯棼請戰,……王怒,少與之師,唯西廣,東宮與若敖之六卒實從之”。子玉官居令尹,掌楚國之政,也是只有領兵權,楚國軍事力量最高管轄權亦為君主所有。
再次,君主擁有發動戰爭和戰事指揮的最高權。君主一旦決定攻伐,或是派遣兵將,或是親自征討。春秋時代的一些著名戰役,如長勺之戰,城濮之戰、泓之戰等,都由君主親臨前線指揮。即使不是君主親征,統兵將帥也要服從君主調遣,否則便會受到制裁。這類事例俯拾即是,無庸贅引。春秋時代統治階級為爭權奪地戰事頗繁,軍事活動是政治生活最主要的內容之一,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越是大規模的軍事行動,越要求君主集中權力,進行統一布署和統一指揮,因而連年征戰必然使君主手中軍權越來越大,促進君主個人威勢增長。軍事大權成為君主實行專制統治必不可少的權力支柱,軍權的增長促進君主專制主義不斷增長。
與最高政治決斷權和最高軍事統轄權相應的是最高封任權。君主有權依據親親原則,以臣的功勞或道德品行等標準,封任臣下官爵。春秋時代各諸侯國的高級官職,如晉的三軍將佐,楚之莫敖、令尹,魯、宋、鄭等國的執政,都是由君主封任的。《左傳》魯襄公十三年:“荀罃,士魴卒,晉侯蒐于綿上以治兵。……使趙武將上軍,韓起佐之,欒黡將下軍,魏絳佐之。”晉國君主通過“蒐以治兵”的方式任命三軍將佐。《左傳》魯昭公五年:“楚子以屈伸為貳于吳,殺之,以屈生為莫敖”。楚國君主有權隨意封任官爵。《左傳》魯僖公九年,宋襄公以“公子目夷為仁,使為左師以聽政”。魯襄公七年,晉悼公以韓無忌“仁”,使之“掌公族大夫”。這些是君主根據臣的品行封任官爵的例證。
各種高級官職的人選一般在王族或大貴族中篩取,所任命者即便被賦予極大的權力,但是仍然要受制于君主。臣下如若擅權矯命,君主只要力所能及,必臨之以刀兵,所以當時有“專則速及”的說法(《左傳》襄公二十九年)。然而,政治現象是錯綜復雜的,春秋時代還有另一種情況,就是有的卿大夫形成了強大的政治勢力,他們自設朝政,下隸私屬。在權力角逐中,君主非但不能制約臣,反而被臣放逐,甚至丟了性命。可是,令人驚異的是臣下暫時制約君主并沒有導致政治上出現民主局面,反而促使君主運用封任大權加強對臣的制約。君主或是通過裁封、撤封的方法防止卿大夫坐大成患,或是通過設立縣、郡加強集權。君主利用封任權直接控制臣下榮辱升遷,強化臣對君的政治依附,從而進一步加強了君主個人專制。封任權成為君主駕馭群臣和操縱整個臣僚系統的重要手段。
春秋時代的君主專制主義還表現為君主執掌刑殺之權。君主有權對眾民演施暴力自不待言,就是對于重臣顯貴也有權隨意殺戮。具體而言,首先是君主有權對臣下施以五刑,而且往往施及權貴。例如《左傳》載,魯成公十七年,齊靈公“刖鮑牽而逐高無咎”。鮑牽乃鮑叔之孫,鮑氏世為齊國卿士。魯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殺令尹子南;魯昭公五年,楚靈王殺莫救屈申,等等。可見臣的官爵再高也難以抵御君之刀斧。不僅如此,君主還有權對臣下施以五刑之外的酷法。例如,有車裂之法:魯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轘觀起于四竟。”杜注:“轘,車裂以徇”。有斫棺之法:《左傳》魯文公十八年載;“齊懿公之為公子也,與邴歜(去欠加右耳)之父爭田,弗勝,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歜(去欠加右耳)仆。”魯宣公十五年,“鄭子家卒。鄭人討幽公之亂,斫子家之棺而逐其族”。這些恐怕是臣下被剖棺戮尸的最早記錄。還有滅族之法:《左傳》魯宣公十三年,“晉人討邲之敗與清之師,歸罪于先穀而殺之,盡滅其族”。除此而外,君主對某些族大勢強的卿大夫常施以放逐或誅殺之法。例如楚國若敖氏勢大逼君,楚莊王就滅掉若敖氏(《左傳》宣公四年)。晉國桓、莊之族勢力強大,晉獻公視之為心頭之患,兩年內便“盡殺群公子”(《左傳》)莊公二十二年)。有的君主甚至把消滅“大族”(或“公族”)作為即位后的首要措施。例如宋昭公剛剛即位,就要“去群公子”(《左傳》文公七年)。宋文公弒兄奪位之后,“遂出武、穆之族”(《左傳》文公十八年)。鄭襄公立,也“將去穆氏”(《左傳》宣公四年)。隨著君主專制統治不斷加強,君主行使刑殺之權愈加肆無忌憚,表現為對臣屬濫施殺戮。蔡大夫公孫歸生就說楚國的情況是“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專制制度必然具有獸性”。在君主專制條件下,國家機器的鎮壓職能要通過君主個人行為來體現。君主擁有刑殺大權,并且能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任意行使這一權力,就是這種體現的集中反映。
最后,春秋時代的君主專制主義還表現為君主擁有指立君嗣權。春秋時代,除了楚國有“立少”之舉外,立嗣一般遵行“立嫡以長”的習慣法。可是,偏偏有些君主不愿受習慣傳統束縛,而廢嫡立庶。例如,晉獻公改立驪姬為夫人,就逼殺太子申生,指立驪姬之子奚齊為太子。莒紀公寵愛庶子季佗,就廢黜太子仆改立季佗。齊靈公廢黜太子光,指立公子牙,等等。促使君主立嗣、改嗣有多種原因,例如母后集團勢力的影響等等,但最根本的一條還是君權的強大。權力是君主實行專制統治的資本,春秋時代的君主隨意指立君嗣,要求將生前享用的巨大權力施及后世,毋庸置疑是君主專制主義的表現。
綜上所述,春秋時代的君主基于手中的五大權力,將國家最高立法權、最高司法權和最高行政權三權集于自身。君主是國家元首,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決斷不得違抗。除君主而外,再沒有其它擁有立法權的權力主體。君主又是國家最高司法官,他有權對其治下的臣民隨意施以刑殺。至于行政權,不言而喻也是君主所有。君主通過隸屬于個人的臣僚系統進行統治,所有臣屬都要無條件執行君主的命令,在政治上只向君主一人負責。春秋時代,沒有任何機構和法定的其他人物有權力制裁君主或限制君權,因而當時不存在什么民主制。
(二)
主張春秋時代是古代民主制的主要論據可以歸納為二點,即春秋時代存在著“朝議制”和“國人大會制”。先秦文獻中多有君主“朝大夫”的記錢,這就是通常說的“朝議制”。我們認為,春秋時代君主“朝大夫”現象反映的是君主專制條件下君主治國議政方式,不是具體的政治制度。因為,“君主專制”并不是事無巨細都要君主親躬,也不是君主一人唱獨角戲。“君主專制”也要依賴統治集團成員相輔佐,責成臣下提供治國方策,供君主抉擇。而且,越是有作為的君主,越要羅致統治人才,為己所用,對于才能卓越者,有時還會倚作股肱,言聽計從。“朝大夫”現象反映的正是君主向臣下征詢治國方策的議政方式,不是政治制度。
春秋時代君主“朝大夫”的基本特征是:臣下有責任竭盡才智為君主效力,但是臣下進獻治國方策對君主來說是咨詢性的,不能對君權構成有效的制約。參與政事和進獻方策是為臣的職責,不是臣的民主權力。君主“朝大夫”恰恰是君主決斷的場合,“國之大事”必須由君主一言定乾坤。“朝大夫”對君主專制并沒有絲毫的削弱。
除了君主“朝大夫”外,文獻中還多處記載無君條件下的“朝大夫”現象,即所謂“無君的朝議”。這類“朝議”也不是民主制度。因為,春秋時代統治階級各個政治集團勢力發展不平衡,在激烈的權力爭奪中出現了所謂“禮樂征伐自大夫出”,即權臣執掌國政的現象。如魯之三桓,晉之欒、范,齊之慶封、崔杼,鄭之祭仲、子孔等。他們挾君擅政,廢棄君命,甚至操縱君主度立,成為實際上的最高政長,結果使得傳統的君臣統屬關系暫時出現了某種程度的倒置。這就是“無君朝議”產生的前提。“無君朝議”的根本特征是由執政權臣把持最高政治決斷權。例如《左傳》記載,魯宣公十八年,宣公薨,季文子“言于朝”,意在趁機清除政敵東門襄仲。時值君權交替之際,季氏權勢盛大,誰敢不依。司寇臧宣叔雖有不滿,也不敢固執“異議”,只得說:“子欲去之,許(宣叔名)請去之”。再如魯哀公七年,季康子欲伐邾,集眾而謀。當時魯政仍在季氏,子服景伯和孟孫氏雖然反對,但最后還要服從季康子。可見,“無君朝議”表現為群臣服從執政權臣,后者暫時替代君主實行專斷獨行。因而,我們認為“無君朝議”是“有君朝議”的衍生形態,只有在君臣勢力對比發生變化,出現暫時的君臣關系倒置時才會產生的特殊現象。“無君朝議”也不是民主制度。
先秦文獻中還有許多“朝國人”、“朝眾”的記載,有的同志與《周禮·小司寇之職》所
載“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的記述相參照,提出“朝國人”就是“國人大會制”,以此證明春秋時代是“古代民主制”。我們對此表示異議。因為,即使《周禮·小司冠之職》所載確實反映了西周時代存在著原始社會“氏族大會”遺留,那么這種遺留在春秋時代也只徒具形式,性質與西周時不同,構不成“民主制度”。大量事實證明,春秋時代的君主獨掌最高軍政大權,諸如“國危”、“國遷”、“立君”等“國之大事”都由君主一人決斷,并不通過召開“國人大會”集體議定。春秋時代的“國人”,按童書業先生解釋,指“國都中之人也”,包括居于國中的工、商,主要成份是“士”。“國人”是春秋戰國時代特有的社會階層,他們是軍事力量的主要來源,在政治生活中有時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故而“國人”是統治者攀登權力高峰的重要階梯,爭取“國人”支持成為當權者與爭權者競相采用的策略。
歸納一下有關“朝國人”的記載,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君主統治發生危機,權位受威脅,而群臣與君主之間出現離心傾向的時候,君主就要尋求“國人”支持,利用“國人”力量克制臣下,擺脫危機。據《左傳》載,魯定公八年,衛靈公與晉國訂盟而受辱,威嚴掃地。回國后想叛晉即齊,又“患諸大夫”。衛靈公就通過“朝國人”求得支持,終于與齊國結盟,鞏固了權位。魯潛公十五年,秦晉韓原之戰,晉惠公作了俘虜,雖被放回,終因君威喪失殆盡而權位難保。晉惠公就派大臣以君主名義“朝國人”,爭取支持,終于安然復位。與這種情況近似的是,卿大夫也采用爭取民眾的方法挽救自己的危機。魯叔孫昭子就因豎牛作亂而“朝其家眾”,使豎牛懼而奔齊(事見《左傳》昭公五年)。此外,還有家臣為家主解除危難也采用爭取民眾的手段。例如魯國“南蒯之亂”,季氏家臣司徒老祁、慮癸通過“請朝眾而盟”驅除了南蒯(事見《左傳》昭公十四年)。
另一種情況是,在國家遇到強敵入侵或是兵臨城下等危難的時候,有些君主也要“朝國人”,通過爭取民眾解救危難。例如《左傳》魯僖公十八年,“邢人、秋人伐衛,……衛侯以國讓父兄子弟及朝眾”;魯定公四年,吳師伐楚入郢,向楚的與國陳國征盟,陳懷公遂“朝國人”(事見《左傳》哀公元年)。
這兩種“朝國人”都不能作民主制的論據。前一類“朝國人”是君主越過了臣的中介,與民眾直接對話,爭取民眾支持以鞏固本來已經發發可危的權力寶座。這是春秋時代“重民”思潮在政治上的實踐。如果說“朝國人”在形式上與“國人大舍”尚有相通之處,那么在實踐中,“朝國人”不是作為一種制度,而是作為一項策略被統治者們接受并加以運用的。這一類“朝國人”沒有賦予“國人”“正常權力”,反而是君主利用“國人”鞏固了自己的權力。我們不能僅僅根據形式上的近似就斷定“朝國人”是古代民主制的“國人大會制”。作為一種常設的民主制度與特殊條件下使用的政治策略是兩回事情。
后一類“朝國人”也不是民主制度。因為一般說來,當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時,譬如國臨外侮,統治者有可能暫時團結民眾同仇敵愾,如《周禮·大司徒》)所載:“若國有大敵,則致萬民於王門。”利用民眾力量抵御強敵不失為危難之際的一項良策。衛文公“以國讓”,陳懷公“朝國人”都是在“國有大敵”的情況下,通過了解民心向背以制定對策。衛文公得到“國人”全力支持,遂決意發兵拒敵,“師于訾婁”陳懷公沒有得到“國人”的一致支持,就采納大夫篷滑的進諫:“以晉辭吳”,作出決斷。可見這類“朝國人”的決斷權依然非君莫屬。衛文公、陳懷公試圖通過探察民意來決斷國策,不可不贊譽為具有一定的“民主作風”。但僅此而已,君主個人的“民主作風”不能與民主制度混為一談。總而言之,春秋時代的“朝國人”不論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只能是一種特殊的政治調節手段,成為君主專制統治的補充形式,不可與古代民主制的“國人大會制”同日而語。
以上,我們對主張春秋時代是“古代民主制”或“貴族民主制”的主要論據作了分析,旨在說明所謂“民主制”的觀點難以成立。春秋時代的政治特點是君主專制主義。當然,與后世相比較,春秋時代的君主專制主義尚屬低級階段,譬如還沒有形成龐大的軍事官僚機器,但是,君主專制主義政治的基本形態無疑已經形成。隨著歷史的進程,君主專制在政治生活領域將愈演愈烈。
(三)
春秋時代政治生活領域里的君主專制主義必然在意識形態領域有所反映。隨著君主專制統治不斷加強,統治者們圍繞著如何強化君主專制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政治理論。他們首先探討了“君”的內涵。邾文公說:“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左傳》文公十三年)。魯大夫臧僖伯說:“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左傳》隱公五年)。魯大夫里革說,君主是“將牧民而正其邪者也”(《國語·魯語上》)。晉師曠說:“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左傳》襄公十四年)。這些認識除了邾文公認為“君”的基本規定是“利民”當另作別論外,多數認識把“君”與“統治”劃等號,認為“君”就是統治民(牧民)的人。晉大夫成鱄說:“賞慶刑威曰君”。杜注:“作威作福,君之職也”。(《左傳》昭公二十八年)。在他們看來,“君”與“統治”“和“權力”有著天然的聯系,君主成了統治的化身和權力的象征。從這樣的認識出發,統治者們圍繞著君主與權力的關系作了進一步探討,晉大夫史墨和孔子提出了著名的“器名論”。
史墨說:“是以為君,慎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孔子說:“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左傳》成公二年)。這里說的“器”指禮器,“名”指爵號。春秋時代是等級制社會,社會各階級都要受等級的制約。在統治階級內部,權力亦按等級分配,不同等級身份的人相應享有不同的禮器、爵號,作為享有不同等級的權力和尊嚴的標志,所謂“器以藏禮”,不可僭越。《左傳》魯成公二年載,衛新筑大夫仲叔于奚因功而“請曲縣、繁纓以朝”。曲縣,繁纓屬諸侯禮,仲叔于奚清賞越制,遭到孔子非議。總之,“器”和“名”與一定的社會等級相聯系,是權力或特權的象征。所以有些爭權者往往要從僭越“器”、“名”始,如魯季氏“八佾舞于庭”。史墨與孔子說的“器與名”特指君權。他們認為,國家最高統治大權應當由君主親自掌握,不允許任何人僭奪君之名號,專擅朝政。君主絕對不可將權力“假手於人”,“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接踵而來的必然是失民、失國、失位。史墨以魯昭公為例,指出魯國“政在季氏”,“民不知君”。魯昭公正是因為丟了大權,才落得個客死他鄉的下場。“器名論”強調君主要獨攬大權、親掌實權,顯然是君主獨攬最高政治決斷權在政治思想上的反映。
與“器名論”相關的是維護君權單一性的思想命題:“國不堪貳”。《左傳》魯隱公元年“鄭伯克段于鄢”一事最早記錄了這一思想。鄭莊公的弟弟共叔段依仗母后勢力欲奪取君位,公子呂對莊公說:“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欲與大叔(共叔段),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除
之,無生民心”。“國不堪貳”是說必須禁絕并行權力,在全國保持單一的君權權力中心。隨著君主專制統治不斷加強,“國不堪貳”思想不斷豐富,逐漸成為一項公認的政治原則。它不僅僅要求防止出現“一國兩君”的局面,如齊悼公所說:“君異於器,不可以貳。器貳不匱君貳多難”(《左傳》哀公六年)。而且要求禁絕一切有“貳”的現象。周大夫辛伯說:“并后、匹嫡、兩政、耦國,亂之本也”(《左傳》桓公十八年)。晉大夫狐突也強調了這一思想(見《左傳》閔公二年)。“國不堪貳”是針對諸君嗣爭權、卿大夫篡權和權臣擅權等時代特有現象形成的政治思想命題,告誡君主維護君權獨尊,加強獨裁統治。這正是政治生活領域里君主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理論凝結。
春秋時代的統治者為了使君權的獨一無貳和君主專司“器與名”確保無虞,又進一步從上對下制約關系方面進行探討。晉大夫師服提出了“本末論”。他說:“吾聞國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左傳》桓公二年)。師服以君權為“本”,以從屬的次一級權力為“末”,二者的關系應當是“本”大于“末”。他認為晉陽侯封桓叔於曲沃,又令欒賓作“相”,是“以諸侯而建國”,有違于君權對從屬權力的制約關系,使臣下權勢過大,君主的權勢必然受削弱,“本既弱突,其能久乎?”君主若要鞏固權位,防范抗衡勢力出現,就必須保持君權的絕對優勢地位和絕對威懾力量。這就叫作“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本末論”是“國不堪貳”思想的進一步發展,從“器名論”到“本末論”的提出,表明了君主專制主義政治理論的深化。
以上三個命題從不同角度對君權的絕對權威作了原則性規定,強調了君權的獨占性、君權單一性和君權的絕對性。這些理論反映在君臣關系方面,必然要強調君對臣的絕對主宰和臣對君的無條件服從。概括言之,即“君命無貳”(《左傳》成公八年,晉士燮語)。
“君命無貳”是君臣關系的基本規定之一。可是,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君命”的效力往往會受到多種因素干擾而削弱。所以,僅僅提出一個“君命無貳”無疑顯得單調而缺乏約束力。為了提高“君命”的權威,加強“君命無貳”的約束力,君權的維護者們又從各個方面進行理論補充和論證。
有的人求助于習慣傳統,例如晉寺人披就說:“君命無貳,古之制也。”(《左傳》僖公二十四年)也有的人試圖借助“天”的權威強化“君命”。春秋時代,人們對“天”的理解五花八門,或以“天”為至高的神,或以“天”為自然規律。或以“天”為不可捉摸的命運;甚至將諸多不可理解的事物一并歸之于“天”。盡然眾說紛紜,但是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天”有著神秘的、超乎人力的強大威力。統治者正是利用人們對“天”的敬畏心理,把“君”、“君命”和“天”聯在一起,通過“天”的權威加強“君命無貳”的威力。楚箴尹克黃說:“君,天也”(《左傳》宣公四年),他把君主比作“天”。晉趙宣子說;“大者天地,其次君臣”(《國語·晉語五》),又將君臣統屬關系與天地并論。君主既然與“天”無別,則君主的意志就是“天”的意志,“君命”即“天命”。楚鄖公斗辛就說:“君命,天也”(《左傳》定公四年)。這種論證方法給“君命”披上神秘主義外衣,利用超人的權威強化“君命”的不可抗拒性。
把“君命”絕對化的另一種方法是利用宗親血緣傳統,把君臣關系比作父子關系,借用宗法家長專制傳統觀念,強迫臣服從君主。晉大夫欒共子說:“或聞之:‘民生於三,事之如之’。父生之,師教之,君食之。……故壹事之”(《國語·晉語一》)。他認為,臣事君如同子事父,子對父要“報生以死,”,臣對君要“報酬以力”。這是“人之道也”,即作人的不二法則。欒共子的思想在當時是有代表性的。例如晉獻公要殺公子重耳,重耳說:“君父之命不校”(《左傳》僖公五年)。可見“君命”如同父命。違抗不得。在政治關系和宗法關系雙重束縛下,臣只有俯首貼耳,唯君父之命是從。晉丕鄭說。“我無心,是故事君者,君為我心”(《國語·晉語二》)。這樣的臣才符合君主專制政治的需要。春秋時代宗親血緣傳統還十分濃厚,正好被統治者們用來強化“君命”。“君臣”與“父子”并論遂成為君主專制政治理論之一大特色。
為了強化“君命”的權威,統治者們還求助于傳統道德觀念。他們把臣絕對服從君主作一項道德規范,比如強調“事君以忠貞”。春秋時代,人們對于“忠”有各種各樣的認識,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忠于君主”。結果“忠”就成了“臣道”的基本規定,所謂“忠君不貳是謂臣”(《國語·晉語四》)。“忠”又經常與“孝”和“敬”相提并論,比如要求臣“事君以敬,事父以孝”(《國語·晉語一》),“失忠與敬,何以事君?”(《左傳》僖公五年);春秋時代的政治集團多是家庭或家族的擴展,國家政治中樞也以某一家族為核心,從而使“忠”、“孝”、“敬”具有統一性,從家庭內外到朝廷上下,無時無處不約束著人們的行為。晉大夫狐突說:“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忠”、“孝”、“敬”等道德規范規定了臣應該自覺地服從“君命”。面對至高無上的“君命”,臣最根本的一條是“無有二心”。鼓大夫夙沙釐說:“委質為臣,無有二心。”(《國語·晉語九》)鄭大夫原繁說:“臣無二心,天之制也”(《左傳》莊公十四年)。臣對君應當專一不貳,如同奴才對主子那樣忠心耿耿。另一條要求臣“無違君命”。晉大夫荀息說:“吾聞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聞違命”(《國語·晉語一》)。據《左傳》載,魯襄公二十三年,齊師伐莒,莒子重賄齊大夫杞植、華周以請盟。華周說:“貪貨棄命,亦君所惡也。昏而受命,日未中而棄之,何以事君?”“不棄君命”就是“無違君命”。晉羊舌肸說:“違命不孝,棄事不忠。”“違君命”就是不忠不孝之人,對之“亦不可不殺也”(《國語·魯語上》)。“無違君命”要求臣無條件地、盲目地服從“君命”。假如“君命”與臣的“生命”發生了矛盾,臣要作到“死君命”。據《左傳》載,魯文公十八年,文公薨。魯大夫公子遂“殺嫡立庶”,并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務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惠伯)曰:“死君命可也。”惠伯認為臣服從“君命”應當至死不渝。晉大夫解揚也說:“受命以出,有死無,……臣之許君,以成命也,死而成命,臣之祿也”(《左傳》宣公十五年)。“死君命”較之“無違君命”來說,是對臣的行為的更高一級的規定,要求臣有不惜一死以盡“君命”的獻身精神。
與“死君命”相近的另一種說法是“君辱臣死。”越大夫范蠡說:“臣聞之,為人臣者,君憂臣勞,君辱臣死”(《國語·越語下》)。這是說,如果君主遇到危難,臣要以身殉之。例如《左傳》載,魯成公十六年,晉楚鄢陵之戰,楚的輿國鄭國也參戰,結果楚方戰敗。鄭大夫唐荀就對石首說:“子在君例,敗者壹長。我不如子,子以君免,我請止。”于是奮力抵擋晉軍,直至戰死。“君辱臣死”強調了臣事君的積極主動精神。
從“無違君命”到“君辱臣死”是“臣無二心”在理論上的展開,從各個方面強調了臣
要絕對服從君主。可是,我們也應當看到,春秋時代還有與上述理論相左的觀點。比如晉獻公全打算廢嫡立庶,大夫荀息、里克、丕鄭三人表示了三種不同的態度。荀息對晉獻公指立君嗣表示無條件服從,說:“君立臣從,何貳之有?”這顯然是恪守“無違君命”的訓戒。里克雖有不滿,可也不敢對抗“君命”,只好表示妥協,說:“我不佞,雖不識義,亦不阿惑,吾其靜也。”唯有丕鄭的態度特殊,他說:“吾聞事君者,從其義,不阿其惑”。公然對晉獻公廢黜太子,違背祖制表示反對,要求“必立太子”(《國語·晉語一》)。丕鄭在臣與君之間加上了“義”的中介,對“君命”表示了某種程度的抵制,這是一種有條件的事君態度。在君主專制主義不斷加強的歷史條件下,丕鄭的思想顯然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遺憾的是這類思想在春秋時代實為鳳毛麟角,根本無法與已經形成的君主專制主義社會政治思潮相抗衡。
春秋時代的統治者們圍繞著如何加強君主專制政治提出了種種理論,無疑是政治生活領
域里君主專制不斷強化的結果。這些理論雖然沒有構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但是已經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會政治思潮廣泛傳播,并且反作用于現實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春秋時代君究專制主義的強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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