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性貿易措施及法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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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于1967年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GATT(WTO的前身),市場的開放有一個較長的緩沖階段,在充分利用WTO協定中允許的關稅和市場準入數量管理手段的同時,利用協定的“灰色地帶”,在技術法規、標準、檢驗等方面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把進口商品對國內市場和產業的沖擊減至最小程度,特別是在限制農產品、水產品進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
韓國表面上已基本取消了進口產品的硬性管制,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利用技術法規、標準、檢驗等多種技術性措施進行嚴格控制。根據韓國《2002年HS進出口通關便覽》顯示,韓國幾乎把所有農產品都置于各種質量安全和檢疫法規的保護之下,其主要制度包括轉基因加工食品標識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蟲害檢疫制度,口蹄疫及瘋牛病疫區產品緊急進口限制制度,家禽肉檢疫制度,水產品安全檢疫檢驗制度,177種進口農產品原產地強制標識制度,農藥和有害物質成份標準規定等。
韓國依據《農水產物品質管理法》、《糧谷管理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畜產法》、《種畜等的生產能力、規格標準》、《畜產品加工處理法》、《飼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關于鳥獸及狩獵的法律》、《水產品法》、《水產品檢驗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制訂了種類繁多的檢疫和衛生標準。如轉基因加工食品標識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蟲害檢疫制度、口蹄疫及瘋牛病疫區產品進口緊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檢疫制度、水產品安全檢疫檢驗制度、強化原產地標識等。
韓國對農產品農藥污染控制極嚴,《食品公典》對202種農藥規定了殘留許可基準。韓國公布的2002年版《食品公典》,對肉類、水產品、乳制品、食品中的抗生素、殺蟲劑、激素殘留允許基準進行了修訂。另外,對農產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嚴格限制。
1961年12月30日制定《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規則》和《輸入植物檢疫規則》,執行機關為國立植物檢疫所,檢疫對象為谷類、飼料、原木、苗木、水果、蔬菜、韓藥材及植物性產物1000余種,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WTO/SPS協定)的有關規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國際標準對進口植物實行有關病害蟲管理。該法規定:凡進口植物(含容器及包裝)及明令禁止的品種,必須及時向國立植物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檢查;進口的植物等必須附帶由出口國政府機構發給的、標明經檢查沒有攜帶有關病害蟲的檢查證明書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由簽發機構或檢查官直接署名、蓋章),否則不得進口。
對食品的檢查,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國立檢疫所依據《食品衛生法》和《藥事法》執行,根據《食品衛生法》第7、9條確認是否符合食品公典和食品添加物公典的標準和規格。另外對產品成分配合比率、制造方法、容器是否適當,性能說明是否夸張和虛假標志,是否有過分包裝,韓文標識是否符合要求等實施檢查。食品中的水產品和畜產品(食用肉類)及畜產加工品分別由海洋水產部的國立水產物檢查所、國立獸醫科學檢疫所進行檢驗、檢疫。
韓國還依據《家畜傳染病預防法》(1961年頒布),實施對牛、馬、綿羊、山羊、豬、狗、雞、火雞、鵝、鴨、蜜蜂等的進出口檢疫,執行機構為國立獸醫科學檢疫院。
為防止口蹄疫等惡性家畜傳染病的流入,韓國政府制訂并頒布了《粗飼料進口衛生條件》。除澳大利亞等18個國家外,其他未列入不受限國家名單的國家和地區生產的粗飼料(指稻草、麥稈、草料類作物,青飼料作物,生物發酵飼料作物,飼料用根菜類、野菜類、樹葉類,通過保持自然狀態或進行干燥處理,以及一般截斷或粉碎切割后生產的飼料)向韓國出口時,必須是韓國政府認可的設施和工廠經消毒和高溫處理后生產的粗飼料,而且必須用密封集裝箱運輸,出口國政府還需簽發相應的出口檢疫證書。該制度于2001年7月28日實施。
目前,韓國輿論對轉基因食品給人體健康帶來的安全性等問題的宣傳普遍持保留態度,公眾對轉基因食品有不同程度的擔心。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制訂頒布了《轉基因食品標識基準》,并于2001年7月13日開始實施。按照該《基準》,對于生產、加工和進口的大豆及玉米制品、豆粉、玉米淀粉、辣椒醬、面包、點心、嬰兒食品等27類食品及食品添加劑,其制造過程中使用的5種主要原材料中,只要有1種以上為轉基因技術種植、培育及養殖的農、畜、水產品,且基因變異DNA或外來蛋白質存留在最終產品時,均須進行標識。
二、質量認證制度
1992年,韓國把ISO9000族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KSA9000,并從1993年開始實施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工作。韓國的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工作采取國家統一管理制度,按《質量管理促進法》的規定,由工業振興廳依法統一管理全國的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工作。其主要內容為:
制定質量保證體系認證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認證機構及審核員培訓機構的認可工作;組織制定有關基準,包括認證機構及培訓機構的有關基準、審核員資格基準及認證審核基準等;對認證審核員實行統一注冊管理;對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及注冊審核員實施監督管理;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相應機構和各國認可機構,認證機構積極開展雙邊合作。
為了有效的實施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工作,保證認證工作的公正性,工業振興廳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指南,制定了認證機構的認定基準,并按基準要求開展了對認證機構的認定工作。其認定程序為:
1.提出申請:擬申請認證的企業向認證機構提出正式申請,并附上有關的資料。
2.實施審核:由認證機構的認證委員會指導派兩名以上注冊審核員組成審核組,按《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基準》實施審核。
3.提出審核報告:審核組對申請企業審核完后應及時向認證機構的認證委員會提交審核報告。
4.作出結論:認證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審核組的報告,投票作出審核結論。
5.頒發證書:認證機構將審核結論通知申請企業,并向審核合格企業頒發證書。另外,認證機構需將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及其事后管理狀況報送給工業振興廳。
6.監督:認證機構按“認證業務規定”對認證合格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擬注冊認證審核員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在企業或國立試驗研究機構或工業振興廳指定的咨詢診斷機構從事7年以上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業務(不包括培訓期);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并在企業或國立試驗研究機構或工業振興廳指定的咨詢診斷機構從事5年以上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業務(不包括培訓期)。
韓國的質量保證體系的基本框架是:
第一,KS標志認證制度。KS(KoreanStandards)標志認證制度是依據產業標準法制定的國家規格,自1960年開始執行,每5年對規格是否適合進行一次審議,決定是否予以修訂、廢止。該認證制度主要針對原材料、部件等大量生產并廣泛使用的品種,以及普通消費者使用但不經試驗、檢查難以確認其安全性能的產品。認證業務在政府機構執行了38年后,于1998年7月24日移交民間機構韓國標準協會執行。
第二,ISO9000認證制度。韓國于1992年制定了KSA9000系列,1993年將《工業產品品質管理法》改為《品質經營促進法》,國內ISO9000認證由工業振興廳指定。韓國品質認證中心為最初的認證機構。1997年對《品質經營促進法》進行了修改,指定“韓國品質環境認證協會”為認證機構。
第三,IS014000認證制度。1995年制定了有關促進環境親和型產業結構發展的法律,為ISO1400提供了法律依據,指定“韓國品質環境認證協會”為認證機構。1996年制定出KSA1400標準,正式實施認證制度。
第四,環境標志制度。現行的環境標志制度是從1990年進行可行性研究,通過對搜集的國外資料的分析,制定了實施計劃,召開專家聽證會,廣泛征求國民意見,公開征集環境標志圖案。通過上述準備后,1992年4月制定了《關于環境標志制度施行的有關規定》,同年6月開始施行。1994年12月22日出臺了《環境技術開發及有關支持的法律》,為環境標志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此同時,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資的機構等優先購買獲得環境標志商品的制度。環境標志制度是消費者、企業和政府共同參與的。在這方面,環境部主管著相關法律的制訂、修改等工作,民間團體環境標志協會則負責對象產品的選定、環境標志使用的認證、認證產品的事后管理等實質性的業務的執行。
第五,環境成績標志制度(有關環境的信息用圖表、graph標示的制度)。環境部為在2001年2月4日施行該制度,從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對該制度的運營方法、程序、指導方針等進行了研究,同時對《環境技術開發及有關支持的法律》進行了修改(2000年2月3日公布),為該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為在施行該制度時,使企業能夠方便地利用有關基礎數據,環境部制訂了環境建設3年計劃,從1999~2001年建立電氣、運輸等國家基礎產業和鋼鐵、合成樹脂等基礎材料的環境性數據庫。
三、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運作
(一)農產品、水產品
韓國對農產品進口實施通關強制性申報制度。2002年,韓國主要監控的農作物包括西紅柿、白菜、各種水果等110個品種。農作物生產國如存在韓國沒有的病蟲害,在韓國實行實地認可和雙邊達成檢疫協定前,韓方均禁止進口該國生產的農產品。進口農產品的農藥、重金屬、激素殘留,主要通過進口抽檢進行控制。如果抽檢不合格率較高,可隨時對所涉及農產品實施臨時精密檢驗,即在一定期限內實行逐批檢驗。韓國對全部畜產品實施進口檢疫認可制度,即出口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動物疫病資料,由韓方有關機構進行評估認可,非國際獸醫組織(OIE)成員的生產國需接受韓國實地檢疫調查,達成雙邊檢疫協定后,其產品方可對韓出口。
鑒于農、水產品的特殊性,韓國對進口農產品、出口農產品、進口后加工的農產品實行特別的檢驗制度,對部分水產品要求在指定機構接受檢驗。農林部根據《進出口農產品檢驗特別法》,委托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和農水產品流通公社對農產品實行檢驗。水產品的檢驗由國立水產品檢驗所統一進行。
韓國對水果的進口許可經過三個階段的審查,首先對出口國的主要病蟲害發生情況進行信息搜集,經綜合分析研究,對病蟲害的危險性作出評價;第二階段到產地進行實情調查并共同進行消毒處理試驗,驗證檢疫的安全性;第三階段就兩國檢疫協定進行協商,最后決定是否允許進口。對谷物的進口限制,主要以轉基因或運輸過程中為防霉變而使用的防腐劑過量為由進行限制。
韓國國立植物檢疫所依法負責對進口園藝產品實施衛生檢疫檢查。韓國已經根據WTO/SPS協定的有關規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國際標準對進口植物實行有關病害蟲管理。但是,作為一種有效的非關稅措施,韓國通過實行嚴格的檢疫標準限制進口的事件時有發生。包括水果等園藝產品在內的植物及其容器、包裝,進口時必須接受國立植物檢疫機構的檢查。在衛生檢疫方面,對200余種農藥規定了殘留許可基準,農藥污染控制極嚴,如菠蘿的DDT、DDD殘留標準為0.2ppm。
有關檢疫的其它規定包括:
(1)已經殺滅了害蟲、且經過包裝處理,害蟲無法侵入的植物;或者經過加工,害蟲無法重新繁殖的植物,進口時可以不經過植物檢疫。
(2)進口植物必須附帶出口國政府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原件或經檢疫官簽名、蓋章的復印件。
(3)在下列情況下,禁止進口的植物:
經過對害蟲威脅的分析和評估確認,如果該害蟲流入韓國境內將對韓國內植物造成巨大傷害,則含有該害蟲的植物或途經該病蟲害發病地區的植物,被禁止進口;有害植物;泥土或沾泥土的植物;上述植物的容器或包裝。
(4)需要隔離栽培后才能進入韓國的植物是:花卉的球莖類;土豆的塊莖和地瓜的塊根;果樹類的苗木等;禁止進口品種中,以試驗為目的,且獲得了進口許可的、用于栽培和繁殖的種苗。
(5)經進口檢驗,確認有關植物符合附帶衛生證書規定、臨時進口限制規定、產地檢驗規定、消毒處理規定、禁止進口商品規定,且不含有限制入境的害蟲及臨時限制入境的害蟲,則可以給該植物發放檢驗合格證書,通關放行。
(6)在下列情況下,有關植物將被作消毒、退回或銷毀等處理:
未附帶出口國當局發放的檢驗證書或屬于階段性限制進口品種或禁止進口品種的植物,將被銷毀或退回;經檢驗,發現禁止入境病害蟲的植物,將被銷毀或退回;經檢驗,發現監視類病害蟲、限制類非檢疫病害蟲或臨時限制入境病害蟲的植物,需經消毒處理后才能通關放行,如沒有辦法消毒,則銷毀或退回。
(二)工業品
韓國依據《品質經營促進法》及實行規則,對工業產品進行安全檢查,執行機構為產業資源部下屬的技術標準院,該院根據《品質經營促進法》第17條和第29條,制定安全檢查對象產品的安全檢查標準。2000年韓國技術標準院為了提高電氣產品的安全性和產品質量,根據IEC制定的技術標準,制定出與IEC標準同等的241個標準,并向WTO技術委員會通報。該標準將分三階段實施:2002年7月開始,電視、吸塵器、冰箱等86種家電產品,只有符合IEC的國際規格才能通過安全認證試驗;熒光燈等燈具類和電動工具類等64個品種,于2002年開始;電線及保險絲類等將于2003年7月開始。
對于汽車,除了實施稅上加稅的措施外,在產品分類上,國產汽車出口時歸類為重化工類產品,但對進口的外國汽車則歸類為消費品,使購買進口汽車的顧客產生購買奢侈品的印象,在汽車噪音檢測上,采取了高于歐美的韓國標準;另外,稅務機關對購買進口汽車的顧客重點進行稅務調查,由于在韓國偷稅漏稅是比較普遍的現象,這一手段使那些欲購進口汽車的人望而卻步。對于己經獲得EU和DOT技術標準認證的進口汽車輪胎,仍堅持按韓國的技術標準進行檢證,實際EU和DOT標準高于韓國標準。(三)藥品、化妝品
對進口藥品要求提供以韓國人為對象的臨床試驗資料,把進口藥品排除在醫療保險報銷藥品之外。
化妝品則把在國外沒有任何銷售限制的防紫外線、增白、除皺等品種列為功能性化妝品,而采取與醫藥品標準相同的事前審查制。
(四)中國對韓出口受到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嚴重影響
目前,中國受韓國技術性貿易措施和檢驗檢疫措施影響較大的產品主要分布在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醫藥品及醫藥原料等領域。
1.疫病區域化問題
韓國一直把中國全境視為一個檢疫區,一旦發現中國某一個地區存在韓國禁止入境的動植物疫病或蟲害,則中國非疫區生產的同類產品也將被禁止進口。受此限制,目前,中國的新鮮水果只有菠蘿、青香蕉可以對韓出口。
在畜產品檢疫評估時,韓國甚至以從某一企業產品中檢出韓國禁止的病原體為由,把中國其它所有地區生產的同類產品均列入禁止進口范圍。2001年6月,韓國從中國個別企業產品檢檢出禽流感病原體后,對中國相關產品采取了臨時禁止進口措施,同年11月底雖然有條件解禁,但目前中國家禽肉對韓出口實際仍處于停頓狀態。
2.畜產品生產企業注冊制度
中國對韓國畜產品出口生產企業需經韓國評估注冊。目前,中國僅有17家禽肉加工企業獲韓國注冊,可以對韓國出口。
3.過于苛刻的檢驗措施
中國的農畜產品對韓國出口中遭遇了韓方苛刻的檢驗措施,增加了相關企業的負擔和經營風險。
2002年1月,在未事先通報的情況下,韓國對中國出口的枸杞子、干蘿卜絲、蘿卜根、當歸、黃芩、黃芩根、黃芪、干桔梗、生姜、藕、葛等11種產品實施二氧化硫精密檢驗。
1999年9月以來,韓國對中國的活鰻、活石桂魚實行嚴格的魚體激素含量檢查,采取“先精密檢驗、后通關”的管理措施,延長通關時間(一般為3~4天),致使活魚存活率下降。這一做法阻礙了中國對韓國的鮮活魚類出口。從2002年7月1日起,韓國對進口活魚實施原產地標識制,把國產活魚與進口活魚區別開來,客觀上阻礙了中國活魚的對韓出口。
四、政府、非政府機構和企業的作用
就技術性貿易措施而言,韓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法律、政策的制定方面,重點對進口農產品、汽車等進行限制,比如:規定必須對水產品及肉類實行產地標識,對轉基因的農產品及食品要特別標明等。
韓國政府把“身土不二”的精神作為推動民族工業發展的重要指導準則,已經深深融入韓國民眾日常生活的每一個角落。韓國農協多年來一直把“身土不二”的口號喊得很響,并通過輿論機構的大力宣傳,給民眾的心理上深深地植入了國產的才是最好的,只有吃自己土地上生產的食物才有益健康的印象。農協在全國各地設有自己的農水產品收購、批發、零售市場系統,對于那些進口國外農產品的企業,農協發起不購賣其產品的運動。韓國醫藥品制造業協會還開展“購買韓國產醫藥品的宣傳活動”。
特別是,韓國各主流電視媒體都開設了專門介紹國產農水產品的專題節目,甚至把進口的農產品與國產品當場進行比較,利用儀器檢測的結果說明問題。這些做法對抑制進口品的銷售,鞏固、擴大國產品的地位和影響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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