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發展透析

時間:2022-02-18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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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發展透析

摘要:貿易自由化對社會經濟福利的發展以及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決定了兩者協調的必要性。兩者在終極目標和利益主體上存在著可協調性,協調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必須堅持共同的義務與責任原則、差別的義務與責任原則、適度貿易自由化的原則和環境政策的整體經濟性原則。WTO貿易與環境政策的協調發展過度關注環境問題,以及協調機制的內在缺陷,阻礙了貿易體制的發展和完善,無益于以貿易方式解決環境問題,必須改革完善協調機制,實現WTO貿易與環境政策協調發展模式中“貿易導向”的自覺。

關鍵詞:貿易自由;環境政策;協調發展;WTO

一、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應當協調發展

(一)貿易自由化對環境造成的破壞

貿易自由化要求世界形成一個大市場,商品無障礙地自由流動,以滿足人們的各種需要,刺激經濟發展。貿易自由化受資本驅動,資本的目標就是剩余價值的最大化。這個目標的客觀要求,是擴大現有消費量,以造成新的需要,生產、發現和創造出新的使用價值。這就必然要求大規模地探索開發整個自然界,不斷發現自然物的新屬性以及加工自然物的新方式,以不斷開發和滿足社會的新需要[1]。資本對消費的要求往往是通過自由貿易來實現的,貿易意味著生產更多的產品。因此,在多數情況下,高生產、高消費必然導致更為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

1.自然資源日益枯竭。目前的全球經濟增長模式仍是生化經濟,即用于生產、出售、消費的物質材料所借助的能源主要是生化資源,如石油、天然氣和煤炭資源以及作為核能材料的鈾等。隨著貿易自由化程度越來越高,消費量也越來越大,自然資源的消耗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瘋狂速度。長此以往,最終結果必將是自然資源日益枯竭。例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等自然資源將在未來的幾十年內相繼用竭[2]。

2.環境受到嚴重污染。高生產、高消費之后必然是高污染,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會對環境產生污染。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落后的生產工藝以及生產方式造成的污染更為嚴重,而且產品在消費后沒有得到無害化處理,因此,高生產與高消費的結果是產生更多的廢棄物與消費垃圾,從而導致了高污染。此外,貨物運輸也會對環境產生污染。例如,道路、機場、碼頭等大量的交通運輸設施修建會改變附近的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

3.污染產業及廢物的越境轉移。污染產業隨著貿易自由化的潮流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形成了污染源的轉移,這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廢物越境轉移方面,廢物未經去污處理就必然污染環境,而廢物進口方的儲存和處理水平往往比出口方更低。由于廢物的出口能減少出口方處理廢物的成本,因此,廢物在出口方形成一次污染的情況下,由于貿易自由化使該廢物在進口方形成嚴重的二次污染。

(二)環境政策對貿易造成的阻礙

從環境政策的角度看,只要措施有利于環境保護都是值得嘗試與采用的。貿易追求的是商品無國界的自由流動,隨之產生了如上所述的許多環境問題。因此,環境保護必然會對貿易自由化產生反作用,遏制自由貿易可以消除或減少環境問題。

1.環境政策禁止某些物品的貿易。生物多樣性意味著對某些動植物進行保護,而獵捕與獲取這些動植物的直接動機,就是進行貿易以獲利。因此,要對這些珍稀動植物進行保護,就需要禁止或限制這些物品的貿易。環境政策在這一意義上阻礙了貿易自由化的發展。

2.環境政策提高了貿易產品的技術標準。僅從產品的技術標準角度講,產品的技術標準越高,就越對消費者的健康及其生存環境有益。但是,較高的產品技術標準必然會對生產工藝落后、技術簡單、缺乏資金的生產者產生實質影響,不符合高標準的產品被禁止進入國際市場,從而構成限制自由貿易的壁壘。

3.環境政策增加了貿易產品的成本。對產品征收資源稅費、排污費、治污費等費用,進行環境評估,實施環境檢疫等措施,必然會加重生產者的負擔,從而提升產品的價格成本。產品價格的上升又會降低產品的消費需求,從而間接地阻礙產品交易。

(三)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價值沖突

貿易自由化以貿易要素在國際間無屏障地流動為主要任務,中心價值是貿易的自由開展;環境政策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其主要任務,中心價值在于人類居住的生態環境不受破壞。貿易自由化的中心價值要求各種生產要素包括自然資源、人員以及商品自由跨界流動,不受其它因素的阻礙。凡是阻礙自由貿易的因素都是與其中心價值相沖突的,貿易自由化使得商品可以通過自由貿易跨地域地被消費,從而加劇了自然資源的消耗,貿易創造的財富不一定導致環境的改善。環境保護的中心價值則要求盡可能地少使用自然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環境政策要求對某些物種貿易進行限制,對產品的市場準入要求環保技術標準,對產品的生產工藝要求環保性,這必然與貿易自由化所倡導的價值和理念相沖突。

正是環境政策和貿易自由化的中心價值沖突,導致了環保主義者極力反對貿易自由化,發生在1999年底WTO西雅圖部長會議場外反對貿易自由化的情景,仍在人們的記憶中不能抹去[3];貿易自由化的主張者則要求降低市場準入標準,認為環境措施阻礙了自由貿易的發展,形成了變相的貿易限制。要求取消及遏制這些環境措施的呼聲,常見諸于各種主張貿易自由的文獻中。

(四)環境的不可或缺性和貿易的不可偏廢性

從最根本的層次上,貿易與環境是相互關聯的,原因是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基于環境[4]。人類要生存,就離不開自然環境。進入工業化社會以來,環保主義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的根本原因,在于自然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的耗竭。貿易自由化帶來的高生產與高消費給環境造成的污染,超過了環境的承受能力。因此,“保護地球、保護環境”并非是可有可無的口號性宣傳,而是實實在在地關乎人類未來走向的決定性因素。環境是不可或缺的,當人們沉浸在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豐富的物質世界中,體味著前人根本無法體驗的現代物質給人以震撼的感受時,更應該去思考地球及人類的未來。環境保護是人類不具有選擇性的選擇。由于資源的稀缺和分布的不均勻性,地球上某些地域適宜種植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糧食及其它生活品;某些地域只能出產石油、天然氣、礦石等礦物資源;某些地域則更為貧瘠,無法進行有效的生產供給。因此,生活在不同地域的人們要通過貿易自由以獲得生活和生產所需的物品和資源,如果缺少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自由,那就相當于斷絕了這些地區的生活或生產供給。通過自由貿易可以創造財富,可以增進物質的巨大豐富,可以增強國力,從而增進人們的福利。此外,貿易自由化的利益集團由于能從貿易自由化中獲益,也會促使本國實施貿易自由化政策。

二、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可以協調發展

(一)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終極目標的一致性

盡管貿易與環境的中心價值各異,具有沖突性,但兩者又是相互依存的,其終極目標具有一致性。自由貿易可以提供人類生存所需的各種產品,滿足人類的需求,終極目標是為人類服務。環境政策著眼于人類生存所需之自然條件,通過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控制人類的活動對自然環境產生有害影響,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環境政策的最終目的與貿易自由化一樣是立足于人類的生存和需要,服務于人類。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在終極目標上的一致性,決定了兩者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調控各自的對象,為終極目標服務。

(二)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可協調性

貿易與環境所關涉的利益主體實際上是相同的,即人類中的每一個體都是貿易與環境的利益主體。但是由于人們所處的視角、歷史原因和利益傾向不同,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始終存在貿易自由主義與環保主義兩個利益群體,只是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各利益主體所占的優勢不同而已。這兩種相互對立的利益主體所占據的優勢,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體現在貿易自由政策與環境政策的優先性上。在經濟水平高的國家,趨向于環保政策優先,實行高標準的環境保護,對貿易設置較高和較多的環保標準;在經濟水平落后的國家,實行較低標準的環境保護,強調貿易優于環境。

在一定程度上,環境與貧困可以成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相關政策取向的代名詞。當人們強調環境而置貧困于不顧時,貧困本身也是一種“環境污染”。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21世紀議程》指出:“貧困與環境退化密切相關,導致了某些種類的環境壓力。”[5]貧困使得這些地區的人們不遺余力地耗竭自然資源,而不顧生態與環境的承受力。貧困使得這些國家大都走一條“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壞、后整治”,“先開發、后保護”的道路,并為此付出慘重的代價。聯合國關于環境問題的《內羅畢宣言》第9條指出:“與其花很多錢、費很多力氣在環境破壞之后亡羊補牢,不如預防其破壞。”經濟學家認為,預防污染費用與事后治理的費用比例高達1∶20。更為嚴重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不可逆轉的,很難消除和恢復[6]。

環境的相互關聯性不可能使貧困國家或地區造成的環境問題只限于該區域,或早或遲地會影響到整個地球。事實上,根據1955年西蒙·庫茲涅茨提出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理論,當人們的經濟生活水平提高后,人們的消費結構會隨之產生變化,對環境質量的需求增加,環保意識會相應提高,環境惡化的現象逐步減緩乃至消失。因此,因貧困而造成的環境問題將人們的關注焦點轉向經濟貿易問題,將迫使環保主義者對貿易自由化讓步;當貿易自由化帶來的經濟增長消除貧困后,環境問題也會得到顯著改善。貿易創造的財富能用于改善環境,從貿易中獲得的效率意味著減少使用和減少廢物的產生,這就決定了貿易與環境各利益主體間具有可協調的基礎和可能。

(三)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協調發展點

亞當·斯密的絕對比較優勢理論和大衛·李嘉圖的相對利益理論都著眼于投入與產出的效益。當投入同樣的自然資源與人力能產出最大的效益,高效率生產的產品因貿易而提供給全世界的消費者時,低效率的生產就會因沒有競爭力而退出這一行業;當消費的產品量不變時,高效率的生產勢必節約自然資源,減少自然資源的廢棄,減少環境的污染,這樣的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是相一致的。但是當貿易自由化帶來“高生產、高消費”的格局時,全世界消費的產品量是貿易自由化前的數倍或10倍時,生產的量多就使高效率的生產所消耗的自然資源的絕對量遠比低效率的生產所消耗的自然資源多,由此造成的絕對污染量也更大,這就是“高生產、高消費”帶來了“高污染”。因此,從理論上講,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存在著可以平衡的協調發展點,在這個點上,能達到自然資源的最少消耗,環境污染的最低排放;同時在計算這個點時,要將貿易運輸帶來的自然資源消耗與環境污染和因貿易提高的環境容量等因素考慮在內。

三、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協調發展應當遵循的原則

正如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所闡明的那樣,環境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大半是因發展不足造成的,在工業化國家則是與工業化和技術的發展有關。因此,現實的全球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體現發達國家發展過度和發展中國家發展不足之間的矛盾[7]。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確立了“各國負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別的責任”原則,該原則可以被視為是對《人類環境宣言》的回應,是國際社會處理環境問題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不過,本文所闡明的原則針對的是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共同而有差別的責任”原則有其特殊的內涵。除此之外,貿易自由化的適度性以及環境政策的整體經濟性等原則,亦屬于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共同的義務與責任原則

要使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就必須對自由貿易進行適度的限制,對環境保護體現出經濟性,從而使兩者最佳地結合。承擔這些義務與責任的主體就是有關的國家、地區及貿易個體,這些主體的義務與責任首先并不是有差別或區別的,而是共同的。因為環境和貿易均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沒有多與少的差別,只有需不需要的問題。從某種角度講,共同義務和責任更多是一種對環境保護應承擔的地球義務,這一義務起源于世代間的平等。每一代人為當代和未來世代保護自然和文化資源的質量和品種,確保他們可以平等地獲得和使用這些資源[8]。

確定這一原則有利于防止承擔這些義務與責任的主體在承擔義務與責任時,以經濟原因或歷史原因發生推諉,拒絕承擔其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只要在地球上生存和發展,無論大小、強弱和貧富,對環境與貿易的協調發展都應當承擔共同的義務與責任,這種義務更多體現的是世代間的平等。

(二)差別的義務與責任原則

在遵循共同的義務與責任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能力及需要,在不同的場合與時間,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不同的責任。差別的義務與責任原則并不絕對意味著經濟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義務與責任,貧困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在控制本國的污染與自然資源的消耗方面,也應較經濟發達國家承擔較多的義務與責任。義務與責任的“差別”在于,根據義務與責任的對象和性質,決定主體承擔義務與責任的多或少。如在適度貿易自由化方面,發達國家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與責任:對貧困國家實質性地開放市場,促進其貿易發展,將國際自由貿易控制在一定度的范圍內。貧困國家則在發展對外貿易的同時,要承擔更多的提高本國生態與環境保護水平的義務與責任。當然,要求窮國遵守富國的環境標準是不公平的,特別是當他們沒有技術或資金援助時,更是如此[4]5。此外,還應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與投資活動中,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對全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生態與環境不斷惡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9]。不過,這種責任更多的是基于發展中國家環境保護意識較弱,以及因資金技術匱乏而致的保護水平低下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而非法律責任。

(三)貿易自由化的適度原則

貿易自由化帶來了“高生產、高消費”,嚴重耗竭自然資源和損害環境。這就要求在全球范圍內采取措施,防止過度的貿易自由化。防止過度貿易自由化的途徑,不可能通過對全球的資源進行宏觀調控來直接實現。值得考慮的方法是根據自然資源及產品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來征收環境稅,間接提高產品的價格,形成環境價格壁壘,從而降低消費,以減少產品交易過度。

與此同時,貧困國家因貿易產品達不到發達國家環境標準的高要求而受阻,形成了貿易壁壘,這就要求發達國家消除貿易壁壘,對貧困國家放寬過高的標準或者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促進貧困國家的產品出口,這同樣也是適度貿易自由化的要求。當然,這并非一概犧牲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以迎合貧困國家的貿易需要,而是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如發達國家本身的環境標準具有相當大的合理性,且降低標準嚴重損害環境及人類生命健康安全,則應通過對貧困國家的技術、資金援助來提高貧困國家的產品環境標準,使其產品得以進入國際市場;如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本身不具有合理性,或降低標準不會對人體生命健康構成威脅,不會對環境產生明顯影響,則發達國家應降低標準,對貧困國家的產品開放市場。

(四)環境政策的整體經濟性原則

對環境來說,不能簡單地界定貿易自由化本身的好壞,其對環境的影響實際上依賴于環境和貿易目標相互補充和支持的程度。積極的效果需要適當的、支持性的經濟政策和環境政策[4]4。當環境政策既能促進貿易自由化,又能恰當地保護環境時,此種環境政策就被認為是具有了經濟性。具體來說,當較低的環境標準與較高的環境標準對環境的影響不明顯或無較大差異時,就應采取較低標準。此時,采用較低的標準有利于貿易自由發展,同時又不會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較低的環境標準因此具有了促進貿易發展與保護環境的整體經濟性,而較高的環境標準雖然保護了環境,但不具有促進貿易發展的特性,因此不具有整體經濟性。

環境政策不應僅關注環保本身,而且還應考慮經濟發展的問題。環境標準過高,會阻礙產品的生產,減少產品的產出量,不利于經濟的發展。這種較高的環境標準本無必要時,與較低的環境標準相比,就是一種得不償失的選擇。此外,如上所述,過高的環境標準會造成置貧困于不顧的境地,貧困會使全球整體環境保護標準下降,局部過高的環境標準即導致整體環境狀況惡化。

四、WTO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沖突及其協調發展模式

貿易與環境相互依存和沖突的內在關系,決定了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協調發展模式的多樣性。就國際層面而言,目前的協調模式主要有貿易導向模式、環境導向模式和平衡共管模式。以貿易為導向的協調模式主要體現在推進貿易自由化的世界貿易組織和區域貿易組織的制度框架內;以環境為導向的協調模式主要反映在以環境保護為主要內容的多邊環境條約群,如:保護臭氧層的多邊環境協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多邊環境協議、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多邊環境協定、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多邊環境協定;平衡共管模式則主要是在聯合國的框架內進行。上述幾種模式實際上是從不同角度處理貿易與環境政策的協調發展問題。

(一)WTO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協調

隨著經濟全球化在深度和廣度上的發展,世界貿易組織(WTO)已成為當今最為重要的多邊貿易體制,形成了一系列貿易自由化規則,并以其獨特的方式協調著貿易與環境問題。WTO還為此成立了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其職責主要是:明確貿易措施與環境措施之間的關系,促進可持續發展;對多邊貿易體系的條款是否需要修改提出建議、所作修改應與多邊貿易體系開放、公平和非歧視的性質相符……。然而,WTO并沒有專門的貿易與環境關系的協議和規則,相關對貿易與環境政策的協調發展規定,主要散見于8項協議和協定之中,即《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WTO協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農產品協議》、《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

1.貿易自由化與可持續發展。WTO協定序言開宗明義地宣布,“……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以及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目的,同時應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佳利用,尋求既保護和維護環境,又以與它們各自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和關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強為此采取的措施……。”“可持續發展”已成為解釋WTO協議的指導原則,1998年上訴機構關于海龜案的裁決就清楚表明,WTO協議的解釋應反映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當然,這并不能確定WTO就是以“可持續發展”作為一項法律解釋原則,但在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同時,秉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已產生了與環境政策相互支持的積極效果。加以限制的貿易自由化將有助于減少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特別是污染產業和危險廢物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以及發展中國家過度開發資源密集型產品等問題。

2.普遍貿易規則與環境保護例外。當一成員方的法律與貿易規則不一致時,該國必須在一個合理時限內,一般是15至18個月內撤銷或修改此項法律。然而,GATT第20條允許對這些規則有特殊例外。第20條規定:“主要不對情況相同的成員方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不對國際貿易隱秘的限制”,任何成員方都有權采取“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款)和“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有效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b款)。根據該條規定,SPS以及TBT賦予各成員方為保護環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如在TBT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員方按其合理的水平采取為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必需的措施。”在SPS協議第5條第7款甚至引入了“預防原則”,即在成員方當時找不到足夠的“科學依據”以判斷所采取的保護措施之“必要程度”時,可以在得到有關資料的基礎上采取臨時性的衛生或植物檢疫措施。GATS第14條“一般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允許成員方采取或實施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不能對情況相同的成員方構成武斷的、不公正的歧視或對服務貿易構成變相限制。3.國民待遇原則與環境資源稅費。根據GATT1994第2條關于對輸入產品征收稅費的規定,成員方可以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口產品征收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和資源稅費。當然,征收這種稅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在計算方法上必須合理,不能隨意征收,即對進口產品所征收的環境和資源稅費,在數量上應與對相同國內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費相當;如果沒有與進口產品相同的國內產品,則對進口產品所征收的環境和資源稅費,應與對生產該進口產品的全部或部分物品所征收的國內稅費相當;(2)所征收的環境和資源稅費必須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不能對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實行差別待遇,即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稅費不得高于對相同國內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費;(3)不能將對進口產品征收環境稅費的辦法,用來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10]。

4.不可申訴的環境補貼。根據SCM的規定,為適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允許進行補貼,其數量可以達到公司成本的20%。SCM第8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若有助于消除嚴重的環境壓力,且采取最合適的環境手段,可考慮接受環境補貼。如果這些補貼符合不可申訴補貼的標準,就不受解決爭端行為的約束。這意味著成員方可以運用符合不可申訴標準的環境補貼,鼓勵環保技術的發展。《農產品協議》涉及環境保護的是國內支持部分的規定,國內支持部分包括環保補貼,主要體現在附件二第2條、第12條的規定,對于包括政府對環境項目有關的研究和基礎工程建設所給予的服務與支持,以及按照環境規劃給予農業生產者的支持支付等與國內環境規劃有關的國內支付措施,可免除國內補貼削減義務,這有助于農業向著可持續的綠色農業方向發展。

5.環境友好型與危害型技術。TRIPS第27條規定,專利可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是產品還是方法,只要它們具有新穎性、包含發明性步驟,并可供工業應用……各成員可拒絕對某些發明授予專利權,如在其領土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種拒絕授予并非僅因為此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可見,WTO對包括環境技術在內的新技術的研究、創新持鼓勵的態度,對有害于環境的技術則拒絕授予專利權,阻止某些有害于環境的發明被用于商業目的。

(二)WTO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沖突

WTO的貿易性質決定其應以貿易的方式解決環境問題,這決定了WTO的協調機制帶有濃重的貿易色彩。這種色彩與WTO的宗旨和原則密切相關,即應當是一種“以貿易為導向”的協調發展機制。但是WTO對貿易與環境協調的規制,過度關注了環境問題,缺乏“以貿易為導向”的自覺。

1.協調內容的自身不足。協調的內容向發達國家成員方利益傾斜,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方不公平。從涉及的領域來看,多是發達國家成員方向發展中國家成員方要價較高的領域,而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普遍關心的領域,則不予限制。從環境管制和環境標準上看,未對發達國家成員方和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實行區別對待,使得本身就處于不利地位的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在起跑線上就輸了。從技術援助上看,發達國家成員方向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的規定,沒有實質性的配套措施。此外,協調內容過于模糊且缺乏明確性。例如,一些關鍵詞“情況相同”、“必需的措施”、“有效配合”“不合理的”、“隱蔽的”等,過于籠統,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使得WTO環境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有很大的自由度,為各成員方設置與環境有關的貿易技術壁壘即綠色貿易壁壘開辟了新的“灰色區域”。事實上,WTO規則中有關環保貿易條款的模糊表述,已成為引發成員方之間貿易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

2.協調的議題過于寬泛。作為一個以國際貿易為管理對象的組織,WTO涉及環境領域的議題越來越寬泛,從環境例外、環境補貼到環境技術,從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到全球氣候變暖。特別是隨著一些新環境議題的不斷出現,原來與貿易有關的議題被擱置下來,WTO的注意力被分散了。一方面,發達國家試圖通過提出這些議題作為談判籌碼,以遏制發展中國家,伺機取得對WTO體制的控制權,使其更徹底地滲透到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體制內,從而主導全球的經濟發展方向,確保其經濟政治利益的實現;另一方面,有關成員方脫離現實,急于希望通過多邊貿易體制解決環境問題。其結果是環境議題過于寬泛,欲速則不達,使得貿易問題逐漸被邊緣化,阻礙了WTO自身貿易目標的實現。

3.協調的程序缺乏民主。在WTO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上有失公平,缺乏透明度,不能增強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參與度,不能充分反映它們的利益,從而使WTO貿易與環境政策的協調逐漸失去廣泛的國際社會基礎,顯露被邊緣化的態勢。由于采用“一成員方一票制”的決策機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并不能化解實質上的不平等。一方面,發達國家成員方在國際規則的制定上有話語權,根據自己的環境利益制定相關規則,確立相應的制度,而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由于經濟、信息來源和技術等原因,很容易陷入只能依現存制度進行改革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成員方可以利用WTO制度內的安排,在協調貿易與環境的談判過程中,給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施壓,并以制裁和報復相威脅,迫使發展中國家成員方讓步[11]。

(三)WTO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協調發展模式

WTO是一個貿易組織,它對環境的興趣并不會比UNEP(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對貿易的興趣多。更重要的是,WTO的運行只能限制在規則體系中,對環境的補貼僅為例外,而非實質性的權利[12]。因此,WTO對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政策的協調發展模式,在于對環境問題的關注不得妨礙對貿易自由化的促進。同時需要改革現有議事機制,促進各成員社會經濟的公平和可持續發展。

1.實現“貿易導向”的自覺。WTO作為一個以促進自由貿易為主旨的國際經濟組織,其對貿易與環境的協調是以“貿易為導向”的模式展開的,作出的是與國際貿易相聯系的環境政策安排,其目的是防止自由貿易對環境的消極影響,實現經濟與貿易的可持續發展。“貿易導向”的協調發展模式決定了WTO在協調貿易與環境的關系上,不能偏離“主業”,必須將貿易放在首位,即只有貿易發展了,才能更好地解決環境問題。從某種程度來說,缺乏協調發展模式“貿易導向”的自覺,是當前WTO貿易與環境政策協調機制的最大困惑。寬泛的環境議題,往往會耽誤貿易體制的進一步發展完善,錯過以貿易方式解決環境問題的寶貴時機。因此,客觀上要求WTO必須實現“貿易導向”的自覺,剝離超出“貿易導向”范圍的環境議題,減少WTO貿易與環境協調機制所承受的重負,使WTO貿易與環境協調機制輕裝前行。2.完善現有的環保條款。完善現有的環保條款,必須在“貿易導向”自覺的基礎上,遵守“可持續發展”目標。首先,應明確GATT1994第20條的內涵,這主要涉及到“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必需”、“可用竭自然資源”、“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武斷的歧視、不合理的歧視和隱蔽的歧視”等內容,使之更具透明性和可執行性,能夠有效統領WTO框架內的環保條款,避免各條款之間產生空白、重復和矛盾。其次,應在WTO框架內對各成員方的單邊環境貿易措施(如環境標準、PPMs標準等)作出明確、有效的規范,以免產生新的環境貿易壁壘。同時,要充分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以彌補現有環保條款在制定上的不足。當然,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解釋或裁決,也必須遵循“貿易導向”的自覺。

3.改革環境議題的生成機制。議題是制度的產物,新議題產生于舊制度的同時,就形成了對舊制度進行改革的客觀要求。WTO體制作為新議題產生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基礎,自然伴隨著議題的擴展和延伸。新議題的擴展和延伸不斷豐富多邊貿易體制的內容,特別是議題間掛鉤在利益平衡中的作用,導致確定談判議題本身也成了一場談判[12]105。由于WTO體制的制度性缺陷與制度外缺陷依然存在,隨著全球經濟的進一步加速和融合,環境議題與非環境議題、環境議題下各子環境議題的擴展和延伸與多邊貿易體制的缺陷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僅僅通過議題的擴展、延伸與掛鉤,已經不能很好地為各方提供合理預期。因此,必須對WTO的組織形式、談判模式、決策方式等體制內缺陷進行改革,增加規則修改和議題討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對現有的議事和決策機制加以完善;要建立發展中成員和發達成員的利益協調機制,使包括環境議題在內的新議題的產生能夠均衡反映各方利益。發達成員方應關注“公平發展”,重視發展中成員方的利益;發展中成員方既要堅持原則,又要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以積極、務實的態度推進貿易自由與環境政策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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