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方式風險規避論文

時間:2022-09-01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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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結算方式風險規避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風險規避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常見的信用證欺詐手段分析,提出了信用證結匯同樣存在著潛在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從結匯單據審核、開證行資信調查、軟條款規避等方面,提出了信用證結匯風險的規避方法。

信用證(LETTEROFCREDIT)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占有相當的比重。但是,因為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獨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風險防范的難度,了解并規避信用證結匯風險,對從事國際貿易的相關人員意義重大。

一、常見的信用證欺詐使用的手段

1.進口方設置客檢條款。信用證中規定“貨物出運前須經買方檢驗并出具質量證明(AQUALITYCERTIFICATESHOULDBEISSUEDBYTHEAPPLICANTBEFORESHIPMENT)”,即通常所說的“客檢證明”。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買方拖延時間遲遲不出具質量證明,出口商就無法在規定的時限交單,開證銀行并不會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導致單據延誤,大部分開證行會站在進口商的角度和立場上對單據做出處理,不利于出口商。當前國際市場商品交易價格波動非常平凡,一些惡意的進口商就會在信用證中設置客檢條款規避價格下降的風險。

2.正本提單之一徑交進口方。隨著運輸業的快速發展,貨物的運輸速度加快,而信用證項下單據的處理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進口方為了盡早提貨,往往在信用證條款中要求賣方將三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遞給買方,余下的兩份提單與其他所需單據一起送銀行議付。(1/3OFTHEORIGINALB/LSHOULDBECOURIEREDTOTHEAPPLICANTWITHINXXDAYSAFTERSHIPMENT,ANDTHELEFT2/3OFTHEORIGINALB/LSHOULDBEPRESENTEDTOTHEISSUINGBANKWITHOTHERDOCUMENTS.)根據慣例,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給予放貨,并不要求遞交全套的正本提單,而且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正本提單提前出手無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3.進口方要求單據認證。開證申請人要求對我方遞交的某些單證需經過認證,例如,一些來證要求我方所遞交的某些單據必須由進口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就是在手續齊備、單據無誤的情況下,辦理使館認證大約需兩周時間,拖延了單據備妥的時間,就會造成過期交單。如果這類單據出錯,修改困難,而且費用較高,等到修改后的單據遞交到銀行,往往已經過了交單期。例如,2007年,中東一家貿易企業向無錫市一家進出口企業開立信用證,單據要求中需要承運人提交船公司證明,且該證明必須經過出口國當地的阿聯酋商會進行認證。(THEORIGINALCERTIFICATEISSUEDBYTHECARRIERSHOULDBECERTIFIEDBYAJOINTARABFOREIGNCHAMBEROFCOMMERCEINTHEEXPORTINGCOUNTRY.)在實際操作中,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該認證非常困難,除了需要提前辦理,還需要提交包括承運人營業執照在內的諸多文件。對于承運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營業執照用于辦理裝船人的商事認證幾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證結匯風險的規避

1.加強信用證單據的審核。鑒于信用證業務表面性的特點,避免不符點出現的關鍵在于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要求制單和審單,UCP600規定,開證銀行對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條件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和單內一致,只要符合要求,開證行就沒有拒付的理由,從而保證了結匯的安全性。單證的審核是指對已經繕制、備妥的單據,對照信用證的有關內容進行及時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更正,以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總體上講,信用證審單要嚴格檢查規定的單證是否齊全,包括單據的正副本份數,而且保證審核的每張單據細節必須與信用證一致,且單據和單據之間沒有矛盾,保證交開證行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2.開證行資信的審核。信用證的付款是以開征銀行的信用作為保障的,開證銀行的信用直接影響到受益人收匯的安全性,出口商要盡量爭取找一家資信較好的銀行,如今我們可以很方便的在網絡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銀行名稱,對照收到的信用證,就可以大致了解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了,查證銀行信譽還可以查閱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的官方網站或請通知行協助。如果開證行資信不可靠時出口方也可以通過保兌的方法降低風險,信用證加具保兌后,有兩家銀行對信用證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兌只有在單據無瑕疵而開證行不履行責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兌銀行承擔付款責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證單據的正確性。

3.信用證軟條款的規避。關于軟條款,受益人應該確保制單結匯不受買方的制約,單證應該由出口商自己繕制,或由出口商官方機構,或貨運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軟條款的信用證,則要據理力爭,讓客戶取消該條款。對于“客檢證明”,通常的處理辦法是力爭使客戶同意由我國的官方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的檢驗,我國的商檢機構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和權威性都很高,進口方對其檢驗結果都愿意承認。如果進口方一定要求的單據認證,要盡量要求信用證中開立選擇性的認證條款,開證行除了接受本國使館或商會的認證外,還可以接受國際商會的認證。這樣,受益人就可以將需要認證的單據送交當地的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進行認證。不僅可以相對的簡化認證手續,降低認證費用,更是取得了交單時間上的寬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證結算過程中出現問題,出口商應該謹慎地分析問題所在,積極尋找妥善解決的方法,最低程度地減少損失。根據UCP600的規定,應先由開證行征詢買方意見,看是否有信用證照舊履行的可行性。如果買方不接受不符點,受益人擁有對單據的處置權,貨權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理貨物也可以與買方及時溝通,在價格上適當讓步,盡量避免因單據不符遭退單的損失。綜上所述,雖然信用證以銀行信用為基礎,但出口企業也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預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證結算風險,出現問題及時地妥善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閔敢:論我國出口企業信用證風險防范[J].生產力研究2007,24

[2]郭素容:淺析跟單信用證詐騙及其防范[J].福建金融,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