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進口押匯風險防范試析論文

時間:2022-02-28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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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進口押匯風險防范試析論文

進口押匯,作為貿易融資中的一種主要形式,指在進口信用證下,進口商由于資金困難,在收到開證行單到付款通知時無力付款,將進口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抵押給銀行,或提供第三人擔保,與銀行簽訂進口押匯協議,由銀行代其墊付貨款。在此基礎上,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后先行付款,然后根據與進口商之間的進口押匯協議及進口商簽發的信托收據將單據交進口商,進口商憑單提貨并在市場銷售后,將貨款及利息交還開證行。由此可見,進口押匯的實質是銀行對進口商的一種短期放款。

從進口押匯的含義可以看出,其運作大體分為三個步驟:開證行根據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對外付款;進口商憑信托收據領取貨運單據;進口商銷貨后,將貨款歸還銀行,換回信托收據。

因此,進口押匯協議和信托收據是進口押匯中的兩個主要文件。這里所說的信托收據(TrustReceipt,T/R)是指進口押匯業務中,在進口商未付款之前向銀行出具的領取貨權的憑證。通過信托收據明確了進口商所提取貨物的所有權仍屬銀行,及由進口商代為保管和銷售貨物的地位。進口押匯雖然給進口商提供了融資便利,但對銀行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進口押匯過程中經常面臨的風險有:

第一,貨物價格下跌風險。當進口企業與外商簽訂進口合同時,商品的市場價格看好,進口是有利可圖的,但等貨物進口銷售時,價格卻大幅度下跌,原想盈利反而虧損。這時企業的還款能力會出現問題,風險就出現了。

第二,企業挪用資金風險。進口企業雖然將貨物賣出,順利收回貨款,但恰有其他方面急用款項,如應歸還其他銀行到期貸款、又需資金做一筆新生意、其他公司向其借款,或債務糾紛賬款被凍結扣劃,無法按時歸還押匯銀行的到期押匯款,此時銀行的風險將不可避免。

第三,匯率變動風險。銀行對進口企業押匯幣種如果是人民幣,則國內貸款回收也是人民幣,就不會有匯率變動風險。但若押匯幣種是美元或其他外幣,則企業要承擔人民幣貶值的風險。可能因企業還不起款,形成銀行押匯款逾期。

分析進口押匯風險存在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

第一,根本原因:是據現行《擔保法》,將導致銀行在單據上設定的擔保因法律障礙而無法落實。我國銀行在進口押匯中一般在單據上設定質押,然而在我國擔保法的現有規定下,質押權的成立與有效必須以質押權人占有質押物為條件,如果質押權人將質物交還給出質人,則銀行享有的質押擔保權益將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7條明確規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在進口押匯方式下,開證行將作為質押的單據交付給開證申請人后,就會違反《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禁止性規定而喪失質權所保障的權益。而且,銀行在敘作進口押匯時,有時會要求進口商提供第三人做保證,以作為銀行在行使質權后仍不足以保障債權的補充擔保方式。然而,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之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并且保證人在銀行放棄物保或怠于行使物保的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可見,進口押匯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面臨著一定的法律沖突,同時也可能導致銀行不能合法地享有獲得保證人賠付的權利。

第二,進口商資信不佳或還款能力弱。實務中,進口商惡意拖欠銀行墊款的事例屢見不鮮,許多企業從根本上缺乏誠信的觀念。而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經營不善等客觀風險常常使某些企業在還款時心有余而力不足。

既然銀行在進口押匯業務中必然要發生進口單據脫手,也就帶來了如何保障脫手后銀行合法權益的問題。因此,如何防范進口押匯中的風險便成為各家銀行關注的重點。關于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銀行要嚴格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要求構建進口押匯的擔保機制,確保每種方式的擔保合法有效,并且不會引發相互矛盾。協調好質押和保證兩種擔保方式之間的關系。在進口押匯中,銀行一般將質押的貨物或者單據轉交給了進口商,這就可能導致質押無效或者質押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對此將認為銀行放棄了物保,那么保證人就僅在物保價值之外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筆者以為,銀行應該要求保證人在簽訂書面保證合同時,明確約定在銀行將貨物或單據交給進口商后,自愿承擔包括對貨物所擔保債權范圍內部分的責任,避免銀行因轉交質物而造成保證人享有對銀行物保放棄的抗辯權而引發的貸款損失風險。第二,銀行要處理好質押與信托收據之間的關系,慎重構建信托收據的內容。銀行對貨物或單據享有的是質權而非所有權,質押的效力是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前提條件;信托收據是以所有權的轉移為基礎,銀行享有對貨物或單據的所有權。所以這就造成了銀行對貨物或單據既有所有權又有質權的矛盾,而且在質押關系下,銀行向進口商放單會引起質押效力的喪失。所以,這兩種保障銀行權益方式的并存并不能為銀行帶來“雙保險”。

第三,銀行要。銀行只有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權利時,才能在該財產上建立信托關系,銀行除了要求進口商在信托收據上承諾財產所有權歸于銀行,還應注意對需要進行權利變更登記的貨物,一定要在相關部門進行登記,確保銀行對財產的合法所有權。

第四,嚴格審查押匯申請人以及擔保人的信用和能力,全面考察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進口押匯業務的風險主要來自于申請人的業務經營能力和履約付款能力,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給客戶提供融資要清楚地認識到客戶的信用風險才是最根本的風險。這一措施是最終防止押匯擔保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從實踐來看,一些押匯申請人惡意與擔保人串通,惡意逃避銀行債務。銀行尤其應注意關聯公司之間的擔保和交易,對進口押匯業務的影響。目前大多數集團公司的進口業務都交給其下屬的子公司進行。這種公司的一大特點就是資金小,高負債經營,它本來就是由于集團公司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而產生的,一旦出現問題還能棄車保帥,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這種戰略也是中國目前信用機制極不健全的結果。基于此,銀行應該做事前的信用和能力的審查。

第五,嚴格把握開證額度的使用條件,科學匹配開證額度與保證金比例之間的關系。使用額度開立信用證應滿足一些基本條件,在條件達到的前提下使用開證額度,搭配以部分比例的保證金開立信用證,可以有效控制信用證項下貿易融資風險。

第六,在操作時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微觀金融主體的風險防范意識,改善銀行融資信息的不對稱狀態。扭轉這一狀態的根本手段是全面,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即對整個機構各個層次的業務單位通過系統信息處理,集中化的控制與管理風險。銀行內部和外部聯行間信息資源進行歸類、整合,通過信息共享,建立可以在銀行內部及聯行之間共享的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系統、決策支持系統,形成一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資產負債管理體系。

第七,加強放匯后的管理。銀行有關部門應隨時了解押匯申請人的經營狀況、銀行狀況、財產狀況以及進口貨物的銷售、國際國內市場信息。如發現押匯異常情況,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應加強對進口押匯的風險管理,原則上不允許對客戶被動押匯,特殊情況必須嚴格審批。

參考文獻:

[1]李金澤:《信用證與國際貿易融資法律問題》,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

[2]姜學軍:《國際結算》,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3]金賽波:《中國信用證法律和重要案例點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摘要]信用證進口押匯作為貿易融資的主要形式之一,雖然給進口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對銀行的風險極大,準備押匯的銀行經常面臨收不回墊款的風險。如何最大程度地減少這種風險將是本文探討的重點,作者從完善押匯擔保機制等多個角度對此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進口押匯風險擔保信托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