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軟條款的貿易糾紛問題研究

時間:2022-03-31 03: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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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軟條款的貿易糾紛問題研究

摘要:分析了軟條款產生的含義和原因,然后介紹了信用證不同環節軟條款引發的的貿易糾紛,最后針對信用證軟條款帶來的部分糾紛提出了應對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信用證軟條款;貿易糾紛;應對措施

1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

信用證軟條款是指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附加某些限制信用證生效或者使受益人無法結匯的條款。“軟條款”的產生和存在除了信用證作為支付工具本身缺陷的內部原因外,也有國際貿易大環境的外部原因以及目前相關責任劃分不明確的法律原因。1.1內部原。“信用證產生伴隨著三大重要的原則”“獨立性原則”、“單據交易原則”、“嚴格相符原則”。“獨立性原則”是指信用證是獨立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合同而存在。“單據交易原則”是指在信用證作為結算工具的條件下,買賣雙方所交易的主要是涉及到信用證項下的單據,而不是實際的貨物。“嚴格相符原則”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應該達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狀態,否則開證行不予兌付。這些原則的存在使得銀行在貿易中更多的是看重信用證項下的具體單據而并非實際的貨物,這就很有可能會發生實際貨物和單據不一致的情況。也正是由于信用證的這些特點往往令進口商產生收貨不安全的顧慮,會擔心自己在貿易中利益的損失,因此會選擇設置軟條款來減少自己在進出口中的承擔的風險。1.2外部原因。信用證的最初設立是為了保護出口商的利益,由于現有的信用證制度之下,更多的是對單據提出很多具體的要求,而對于出口商的貨物并沒有特別的規定。所以出口商作為商人的趨利性便表現出來,在實際的操作中很有可能用質量低劣的貨物來頂替高質量的貨物。正是由于信用證最初設立的目的和信用證制度的相對不完善,使得進口商不得不利用軟條款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保持自己在貿易中的主動地位,掌握貿易的主動權,保證自己不會陷入糾紛不會損失利益。1.3法律原因。現今,法院認定軟條款引起的貿易糾紛時除了必要的文件作為證據之外還要考慮是否違反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即使法律有所規定,但是執行起來確實有很大的難度。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是誠實信用原則所具有的特征。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無論何人在從事何種活動時都應該用講誠實,守信用的方式去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誠實信用原則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也沒有固定的范圍限制,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性,所以有些進口商投機取巧,為了維護自己身的既得利益,利用法律的漏洞設置軟條款,造成出口商利益的損失,引起糾紛。

2信用證不同環節軟條款引發的的貿易糾紛

2.1關于信用證生效環節軟條款引發的貿易糾紛。信用證一經開立并不意味著信用證便可以立刻生效,進口商往往會在信用證生效環節設置多種形式的軟條款控制信用證生效,除了想掌握出口的主動權之外,有些不法分子會利用軟條款進行詐騙活動,引起貿易糾紛。2.2關于信用證商檢環節軟條款引發的貿易糾紛。商品檢驗環節是國際貿易一個重要的環節。在一般貿易中,信用證規定議付時只需提交出口方所在國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即可。但有的時候,進口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防止收貨時收到假冒偽劣的產品就會要求由自己或者授權人在貨物裝運之前進行驗貨,并出具相關的檢驗證書。所以,進口商就會在這個環節上設置軟條款來確保自己貨物的數量和質量,進而保護自身的利益。2.3關于信用證裝運環節軟條款引發的貿易糾紛。出口貨物裝運環節也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環節。一般來說,大宗貨物在運輸中要經過數月的漂洋過海而且在運輸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商人的趨利性往往會利用信用證中規定的裝運港、裝運時間、可否分批裝運等方面的內容來限制受益人,從而進口商掌握整個貿易的主動權,維護自身的利益。2.4關于信用證付款環節軟條款引發的貿易糾紛。付款環節軟條款主要是指出口商向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并要求付款而遭遇到來自出口商設置的特別的限制。雖然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付款承諾只要單證相符就可以付款,但是當存在軟條款的情況之下,銀行就可以免除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將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轉變為商業信用,這時付款權就完全轉移給了進口商。

3信用證軟條款引起的糾紛的應對措施

3.1謹慎約定合同條款。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審核每個條款。應該有兩個方面引起注意:第一是合同的簽訂應該做到統攬全局,要明白雖然簽訂的是基礎合同但是也是為了結匯和不損害自身利益為目的的。貿易雙方只有把合同的條款約定的公平嚴謹才能夠在以后審查的時候有所參照。第二是信用證中需要審查的單據不宜過多,否則容易形成難以發現的陷阱。從而損害自身的利益。要很好的利用好防范措施,防止自己陷入無盡的貿易糾紛中。3.2仔細審核信用證條款及時采取措施。貿易糾紛無處不在,所以謹慎的審核信用證是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的第一要務,如果發現信用證中有與合同不相符合的條款應該立即要求開證申請人進行修改或者刪除。實踐中,由于出口商沒有仔細的審核信用證也沒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導致最終陷入軟條款的陷阱中,陷入糾紛之中損失了時間也損害了自身的利益。而對于進口商拖延時間不回復的情況,受益人應該規定信用證修改的時間,如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受益人便有權利申請提供必要的擔保,否則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如若開證申請人堅持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不予以修改或者刪除,受益人就不能夠貿然的發貨,以免損害自身利益,陷入糾紛。3.3對比較成熟的信用證軟條款問題進行提示和規范。從當前的情形來看,對于信用證的內涵和外延的認識尚淺而且意見也都不統一,所以應該在個別的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中作出提示或者規范。在上文中提到的所有貿易糾紛皆是由于沒有規范性的文件作出提示,所以才導致進口商在小問題上做出錯誤的決定而引起了大的利益損失,在沒有更好的辦法的時候只能上訴,然后就是無盡的糾紛。所以,首先應該對軟條款的風險防范進行提示,這樣可以幫助到受益人認識到軟條款的問題和風險的存在。其次要對軟條款的欺詐問題進行提示,而且也要對其定義必要的擴大。最后要提出軟條款的救濟手段以及相關的救濟程序,并且對相關的手段和程序進行必須要的規范,減少國際之間貿易糾紛的產生。

作者:吉麗穎 宋鑫煒 單位:海口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李蕾.貿易結算中信用證軟條款問題及對策[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1.

[2]李昃爽.信用證軟條款及其風險防范[D].北京:復旦大學,2012.

[3]姜皓琪.信用證軟條款問題研究[D].北京:復旦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