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貧困轉型與精準扶貧探索

時間:2022-10-11 1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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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貧困轉型與精準扶貧探索

摘要:精準扶貧是提升扶貧工作績效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戰略。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鄉關系的轉變,農村貧困的內涵、生成邏輯變化明顯,呈現貧困結構化、治理復雜化、生成消費性等特征,農村貧困正處于轉型狀態,這給貧困人口的精準識別、分類考核、監督管理、貧困治理等帶來一定的挑戰。新時期精準扶貧要切合農村實際,優化扶貧的政策導向,完善精準扶貧的體制機制,構建起應對農村貧困轉型的有效路徑。

關鍵詞:反貧困;貧困轉型;精準扶貧;治理體系;農村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精準扶貧是對農村扶貧的發展與完善,是農村社會發展到新階段的創新措施,符合中國國情和農村社會實際。隨著國家扶貧攻堅戰略的持續推進,精準扶貧作為重要舉措,在扶貧體系中日益深化和完善。同時,也要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貧困人口的結構及其致貧的成因都在發生變化,貧困的相對性、貧困的結構化及貧困生成的消費性等問題凸顯,農村貧困正在發生轉型。能否敏銳地把握住這種變化,并將其轉化為精準扶貧的政策內容,將會對國家扶貧工作的實踐效果產生極大影響。可以說,新時期的精準扶貧如何有效應對復雜的鄉村社會和貧困轉型問題,真正實現扶貧的“精準”、有效,讓資源更加科學有效配置,是必須深入研究和探討的問題。為此,本文將從精準扶貧的內涵出發,結合農村社會貧困轉型實際,找出精準扶貧的實踐困境,探索科學有效的推進措施。

一、精準扶貧的內涵與農村貧困轉型的特征

(一)精準扶貧的內涵

2014年初國家出臺了《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明確了開展精準扶貧的要求和任務,為扶貧工作提供了指導思想和方向。精準扶貧開始作為一項戰略全面推進,而精準扶貧的理念是借鑒廣東省扶貧“雙到”工作的經驗[1]。就是要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從區域扶貧到村到戶,扶貧資金瞄準對象更加具體。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差異,各地區需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相應政策,這樣就必須深入理解精準扶貧的內涵和要義,從而對精準扶貧進行準確把握和理解。目前,對于精準扶貧的報道和宣傳雖然較多,但是從學術層面進行的剖析和解讀相對不足,尤其是結合鄉村現實的研究還很不夠,這使得精準扶貧的理論與實踐存在一定的脫節。要更好地推進政策的制定和實踐,必須結合國情和農村實際,對精準扶貧涵義和價值進行探討。從學界已有研究看,王思鐵認為:“精準扶貧是粗放扶貧的對稱,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和貧困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2]陸益龍提出:“精準扶貧戰略就是把農村地區人均年純收入低于2300元的農戶作為明確的扶貧對象,并在2020年要讓這一貧困人群實現脫貧。”[3]吳敏指出:“精準扶貧就是在嚴格依據相關標準的判別后,有效識別真正符合標準的貧困村和貧困人口,幫助其脫離貧困的過程。”[4]董家豐則認為:“精準應是扶貧對象、扶貧措施與效果的精準。”[5]精準扶貧是在農村扶貧開發中實施精確識別、聯動幫扶、分類管理、動態考核以及配套措施的減貧、治貧方式[6]。上述研究從不同層面對精準扶貧內涵進行了剖析,明確了精準扶貧的概念、程序和目標,為本研究的開展提供了基礎。本文認為,就內容而言,精準扶貧主要包括精確識別、聯動幫扶、分類管理和動態考核四個方面的內容,具體而言,就是嚴格規范扶貧程序和標準,充分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貧困現狀,對貧困村、貧困戶進行精準識別,開展聯動幫扶和分類管理,形成動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并對扶貧做出精準考核的過程。就目標而言,精準扶貧就是實現扶貧資源最優化配置,確保扶貧項目到村、到戶,實現扶貧的高效化、精細化,以真正解決扶貧項目不到位、扶貧資金使用效率低的問題,切實推動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脫貧致富。從中國扶貧工作開展的實踐來看,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和調整,扶貧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時貧困人口的數量仍然巨大。到2014年中國仍然有7000萬多的貧困人口,而且扶貧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難和不足。在扶貧資源大量輸入和扶貧工作不斷精準化的同時,貧困的治理績效沒有同步提升,貧困人口對扶貧資源的依賴性過強,部分體現了對于扶持主體可行能力的否定[7],逐步導致扶貧對象出現“由于扶持帶來的不努力改善自身生計水平的集體負向激勵”[8],貧困人口主動脫貧的能力和意愿都不足,而且自利觀念加重,有些貧困縣經過多年的幫扶發展,已經脫貧致富,但是為了獲得更多的項目,仍然不愿意摘下貧困縣的“帽子”。有些貧困農戶已經脫貧,也仍然享受各種扶貧“待遇”。隨著中國農村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市場經濟、消費主義等現代性因素的進入,農村社會結構和農民分層快速變化,農村貧困領域轉型特征明顯,農村貧困人口的數量是從統計數據中測算而來,還難以準確對照,貧困人口的致貧原因、幫扶措施和效果也都沒有詳細掌握,而且存在貧困農戶脫貧后返貧的現象,這都給精準扶貧帶來一定的挑戰。

(二)農村貧困轉型的特征及成因

1.農村貧困內涵的相對性新中國成立后,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農民流動性較弱,長期從事農業生產,人均耕地不足,加上天災人禍,有些農戶陷入貧困之中,這是一種絕對貧困,是溫飽都難以解決的貧困。2007年相關數據統計,中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在1479萬左右。隨著國家經濟水平的提高,農業稅的取消以及城市對農村的反哺,2011年國家在《2000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中提出,中國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已經基本得到解決,這就意味著農村貧困人口已經從絕對貧困轉向相對貧困。2011年國家開始設定貧困線,標準為2300元,農村貧困人口增加值1.28億,其中絕大多數都是相對貧困人口。經過五年的扶貧攻堅努力,2016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指出中國農村貧困人口減少6663萬人,國家扶貧標準由2010年的2300元動態調整為2855元,部分省的扶貧標準也高于國家標準。這意味著貧困與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密切相關,當前的貧困已經成為一種相對的貧困,貧困性質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政府的認定不再是絕對生存性的貧困,而包含了更多生存基礎上的發展性貧困。目前來看,在貧困人口的總量中,相對貧困人口所占的比例非常大,也是扶貧工作的主要對象。扶貧工作的有效開展使得絕對貧困人口減少,扶貧線的制定使貧困內涵發生改變,相對貧困成為治理目標,但是相對貧困也給扶貧識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同時,隨著貧困差異度的縮小,也容易帶來對扶貧資源爭奪的現實問題。2.農戶貧困地位的結構化目前,農村貧困轉型最明顯的特征就是貧困地位的結構化,這意味著農民長期處于貧困狀態,沒有可以運用的途徑、資源擺脫貧困,從而也陷入了結構性貧困的陷阱。從學術層面來看,結構性貧困是指一定區域內在外部條件相同的條件下,農民家庭(農戶)之間因人口結構、勞動力結構、婚姻結構、收支結構、生產條件結構等不同而產生的貧困[9]。這就意味著貧困農戶會長期限制在某個空間和場域內,難以有效實現流動和突破,固化了貧困人口的身份、地位和認同,結構也因此會長期存在,并由此帶來更多不利的因素。由于先天性或者初始性的不平等,他們很難與精英群體進行競爭,獲得資源的機會也必然不均等,農民的相對收入在不斷提升,絕對的差距卻在不斷增大。處于結構性貧困中的農戶不僅經濟收入低,而且在鄉村生活中由于消費能力不足,被鄰里看不起,在精神、價值和思想上都受到沖擊,他們在村莊中缺少話語權,成為村莊中的邊緣人群。雖然處于結構性貧困中的農戶數量較少,但他們是鄉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今后扶貧工作的重點對象。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結構性貧困,實現農民的有效流動,改變目前的貧困身份,對實現鄉村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3.農村貧困的治理化貧困也是農村社會的重要組成,是鄉村治理的重要內容,一直以來貧困與治理都難以分開。從政策的演進來看,中央和基層政府的貧困治理也在不斷調整和深化。新中國成立后主要是通過國家宏觀調控來解決貧困,依托強有力的行政力量和基層治理組織,讓資源在鄉村內部不同群體之間合理配置。這個時期的扶貧處于國家管制階段,扶貧資源在國家的調控下配置,并以農民勞動改變地位和身份,使貧困人口能夠有效流動,以抑制結構性貧困的出現。改革開放后,扶貧工作專門化,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扶貧,國家建立了專門的扶貧機構,并實施了村民自治制度,讓農民參與到扶貧工作中。這個時期外部資源不斷輸入,財政下鄉、項目下鄉等措施協同推進貧困治理,形成了中央、地方和村民三層治理格局,貧困治理呈現出主體多元特征。實際來看,由于村民自治處于探索階段,社會參與機制和模式不成熟,扶貧工作主要還是依靠行政力量推進,國家管制的規則依然很強,農戶對于扶貧項目缺少發言權,扶貧項目的針對性不強,資源的散耗問題明顯。而步入新世紀以來,由于行政資源治理成本的增加和治理績效的不足,國家開始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幫扶和監管,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和知識分子等等,扶貧納入了社會治理的視野,尤其是精準扶貧戰略的實施,貧困進入了治理范疇,成為政府、社會和農民個體共同努力的事情,扶貧參與的主體越來越多,扶貧的政治性增強,受到全社會的高度關注,扶貧不僅是解決經濟貧困的手段,也是維護基層社會秩序和推動鄉村發展的重要措施。同時,也要注意參與主體的多元使扶貧治理復雜化,尤其是扶貧要在鄉村社會內運行,且已經嵌入到鄉村之中,而這個時期合村并鎮、村莊撤并、市場經濟進入等讓鄉村社會發生巨變,其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這使得貧困治理的風險和難度增大。4.農村貧困生成的消費性對于傳統鄉村社會而言,貧困農戶的生成多源于先天性疾病、自然災難等等。傳統社會的農民注重財富的積攢,財富生產和使用多在鄉村內部,由此也就具備了抵抗各種風險的基礎能力。而隨著村莊邊界開放,人口流動增加,市場經濟的沖擊加速,消費主義深刻影響著農民,使得他們的消費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民更加注重攀比、競爭,消費的即時性、非理性問題突顯,尤其是年青一代,他們希望獲得即刻的享受,對于未來預期少,更加注重當下,無論是務農還是務工收入都少有積攢。這種非理性的消費也刺激了村莊內部的面子競爭,消費能力強者才有身份、有地位,才能夠展現自我價值。對于年輕農民而言,他們不愿務農,務工收入基本用于消費,長年務工卻極少有積蓄,尤其是在社會保障不健全的情況下,任何的天災人禍都使得他們陷入貧困之中。這是一種消費帶來的貧困,是價值異化之后的貧困,嚴重削弱了農民的生存安全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也增加了貧困生成的風險。貧困生成原因的變化,給扶貧工作帶來一定難度,河南、四川一些地區把扶貧資金直接分給農民,讓農民能夠根據實際需要開展一些項目,而有的農民直接拿去打牌、喝酒,非理性消費直接耗散了扶貧資源。針對這種情況,政府又通過分發牛羊等,讓農民能夠通過養殖來改變貧困,但是有的農民即刻拿到市場上賣掉,而不是用于擴大生產。由此來看,由于缺少規制和引導,消費充斥鄉村社會,消費主義讓農戶缺乏長遠考慮,即使短期脫貧也會再次返貧,扶貧工作應該充分考慮到消費貧困的問題,通過分類施策、制度防范、價值重建等多重策略,改變農民的消費觀念,從根本層面杜絕貧困的生成和反復。

二、精準扶貧實踐的鄉村困境

精準扶貧作為新時期的扶貧戰略,要直面農村貧困的轉型的挑戰,貧困轉型使得貧困識別難度增大、貧困治理復雜化、扶貧效應的短期化等問題突顯,這給扶貧工作帶來一定難度,也考驗著扶貧工作者的智慧。

(一)貧困識別的有效性困境

貧困人口的識別是精準扶貧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將真正貧困的人口識別出來,才能針對性地制定幫扶對策。精準識別是一項復雜的工作,貧困識別主要由貧困測量和對象認定組成,農村絕對貧困人口較少,他們也是村民公認的貧困戶,是扶貧必須覆蓋的對象,識別相對容易。實際是,貧困測量要面對多數相對貧困人口,這些農民經濟狀態差別不大,都處于村莊中的一般水平,村民也普遍認為“村里條件差的好的就那幾戶,大部分家庭都差不多”,村民在收入水平、健康狀況、教育、衣食住行等方面差異較小,如何進行綜合測量,指標的設計怎樣確保精準,這都考驗著扶貧工作。即使能夠進行測量,也要面對鄉村脆弱的社會關聯以及復雜的鄉村生態環境,需要避免部分農民通過上訪、鬧事等極端行為爭奪扶貧資源,這會破壞村莊秩序,給扶貧工作開展帶來困難。同時,貧困農戶的識別要依托基層組織開展,在相對貧困的狀態下,村組干部常常會優先考慮親戚、朋友,由于貧困差別極小,對關系戶就難以辨別。“關系戶”“上訪戶”的納入,會降低精準扶貧的合法性,弱化扶貧工作的群眾基礎,這也是當前貧困治理亟待解決的難題。

(二)貧困治理復雜化的困境

貧困治理的復雜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治理主體的多元帶來了治理工作的復雜化。從中國貧困治理的過程來看,治理主體從政府救助為主,到政府、市場、社會、農民個體等多元力量共同參與;治理方式從救助式扶貧、開發式扶貧到參與式扶貧,到目前多元化方式的協同推進。多元力量以及多重方式的共用,讓扶貧治理日益復雜化。扶貧治理中雖然治理主體多元,卻并沒有形成治理的合力,仍然是分散化和碎片化的治理,使得治理的績效較低。在扶貧政策治理體系中,扶貧人口是由村級組織排查、鄉鎮審核、縣級審批,以橫向識別、管理為主,信息不對稱,縱向識別的公平度不高。實際上,多數農民都期盼參與扶貧工作,了解扶貧開展情況,但農民參與水平并不高,不了解內部運行情況,而且對識別結果缺少話語權。企業、合作經濟組織雖然也參與到扶貧治理中,卻沒有發揮應有作用,而多是依托政策來套取扶貧項目,貧困農戶并沒有受益。二是治理環境的復雜化。取消農業稅后,基層組織的治理資源不足,基層組織也沒有壓力、動力和配置資源,治理擔當和責任缺失[10]。由于治理方式不足、治理責任弱化,村組干部不再關心農民的生產、生活,遇到問題農民也很少主動找村干部,干群關系日益疏遠,村莊社會關聯度降低,農民對扶貧資源的爭奪也更為激烈。為獲得扶貧資源,部分農戶經常以上訪、鬧事等途徑要挾村組干部,為維持村莊穩定,他們的利益訴求一般會得到滿足。一旦這種方式獲得成功,他們就不斷重復運用,其示范效應也會不斷擴大,引發更多的上訪農民,救助性資源成為治理村莊和維持秩序的工具,扶貧制度就會被扭曲、異化,這也給精準扶貧戰略實施帶來了一定挑戰。

(三)貧困結構的消解困境

結構是一種相對穩定的系統,其內部各子系統、要素都相對穩定且難以變化。農村貧困的結構化也就意味著其改變難度較大,而且貧困人口與富裕人口的差距不斷擴大。從貧困生成的原因來看,主要有制度性和非制度兩種,城鄉二元結構、戶籍差異等等都是制度性原因,也是造成普遍貧困的宏觀結構因素,這需要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以及持續的政策優化、調試才能解決。此外,從鄉村社會內部來說,存在勞動力結構、收支結構、生產條件結構等家庭性結構貧困因素,對于貧困農戶來說,由于勞動力先天不足、資本積累不夠、生產技術缺乏等因素,導致他們幾代人都處于貧困狀態,改變貧困狀態需要從基礎層面扶持和投入,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如果缺乏有效的扶貧政策,這種家庭結構性貧困將難以消除。鄉村社會結構內部又存在貧困農戶、普通農戶和精英農戶之分,他們在信息、技術、知識、教育、資本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貧困農戶在結構中處于不利地位,無論是在扶貧項目、農業生產、關系建立等領域,都很難與精英群體競爭,而不同領域的農民精英有著互助的需求和能力,聯結成為緊密的利益共同體,控制項目信息、扶貧資金,并對這些資源進行篩選、過濾,以至于貧困人口只能獲得較少資源。精英群體利用結構性的不平等因素對資源進行俘獲,一定程度上導致扶貧資源大量投入卻并沒有取得預期效果,貧困人口沒有脫貧,他們逐步失去了對政策的預期以及對扶貧部門和基層政府合法性認同,扶貧陷入了內卷化困境,農村扶貧工作雖然使貧困人口逐年減少,貧困狀況有所改善,但并沒有使傳統的救濟式扶貧的性質發生實質性改變,呈現出扶貧投資邊際效應遞減、扶貧效果難以長期保持以及貧困地區生態承載壓力巨大等特征的綜合矛盾現象[11]。扶貧工作不僅要精準識別,更要跨越制度障礙,打破貧困生成的結構性因素。

(四)扶貧效應的常態化困境

精準扶貧需要以有效的扶貧行動和政策作為支撐,改變了以往扶貧的片區策略,直接瞄準中國農村7000萬貧困人口,扶貧目標高度聚焦,功能高度優化,效能更為突出,是一種實現脫貧致富常態效應的扶貧方式。要達成這一目標,就要通過幫扶提升貧困人口自我發展的能力,讓貧困村和貧困戶實現內生轉型。這樣就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自然環境條件、產業發展特色等基礎條件,科學制定長期與遠期結合的扶貧規劃和政策,拓展貧困村和貧困農戶的發展空間。而這種方式會使得貧困任務更為艱巨,扶貧的戰線拉長,扶貧任務的短期效應也因此受到一定影響,不可避免地給當地政府考核帶來壓力。因此,扶貧攻堅也必須加快步伐,在國家政策出臺后,全國各地都相繼制定了脫貧規劃,自上而下層層傳導壓力,普遍強調要加快節奏,盡快實現貧困人口的脫貧,并提出扶貧要注重效益,要防止出現形式化扶貧。而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性壓力下,基層在執行中普遍存在“短、平、快”的扶貧思維,盲目上項目、搞建設,很多項目缺少科學論證,建成后閑置,一些建筑、設施不符合農民生產需要,而沒有發揮作用,扶貧資源浪費問題突出。村組干部也希望能夠順利完成扶貧任務,以減少工作壓力,把精力用于其他領域,因此有關部門也缺少深入思考和統籌設計,只是盲目爭取項目,而忽視村莊實際需要,用虛假數字應對考核,一些村組干部甚至聯合扶貧部門、企業套取項目。隨著國家對扶貧重視程度提高,雖然扶貧已納入地方政府中心工作,但是在具體執行中面對壓力型體制的目標設置和激勵強度與基層政權組織的現實能力不相匹配之時,就容易誘導基層政權組織以造假、“共謀”、“擺平”等非正式的權力技術來應對壓力型體制中的高指標[12]。目前,基層組織治理能力不足,扶貧的任務又異常艱巨,在這種情況下異化的貧困治理策略將會生成,這不利于實現扶貧對象的內生轉型,也難以形成貧困治理的常態化效應。

三、構建應對農村貧困轉型的精準扶貧路徑

精準扶貧必須立足于農村發展實際和農民現實需要,將動態、復雜、多元的貧困特性融入扶貧工作中,不斷優化扶貧的政策導向,完善精準扶貧的體制機制,構建起應對農村貧困轉型的有效路徑。

(一)優化貧困人口的精準識別方式

農村貧困人口內涵的變化以及政策變通執行等現象存在,使貧困人口識別難度加大,精準扶貧必須首先完善貧困人口識別機制,逐步從行政性的層級識別向縱橫結合的網絡化識別轉變,以應對貧困人口內涵的變化,這就需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引導行政方式識別的轉化。當前,要將政策直接運用到貧困村和貧困戶,在村級組織內進行識別,而不是由村、鎮層層識別上傳,必須推動識別方式的扁平化,加強村一級在識別中的功能,賦予其主體識別權,鄉鎮做好扶貧工作的服務,縣一級加強監督和管理。同時,要充分發揮部分地區駐村扶貧工作隊的作用,扶貧駐村制度的實施讓原本只有村組干部參與的貧困人口識別工作變得更加透明、公開和公正,而駐村干部的存在也會讓村組干部更少地發生為親戚、朋友謀取扶貧利益的情況[13]。二是推動識別參與主體的多元化。逐步建立起農民、學者、社會組織等多方參與的識別體系,做到識別的理性和決策的科學有效。可以通過村民扶貧代表會、村民代表大會等方式來選定和評議貧困農戶,讓農民參與到識別、監督中;學者可以憑借理性的分析和第三方的視角,采取觀察、訪談、評價等方式,辨別農村中的貧困人口;農村老年人協會、企業家協會等組織則可以參與識別,從公共化和公平性角度提出方案和建議。三是注重識別方式的當地化。在把傳統的住房條件、收入結構、健康狀況和教育程度等作為識別依據的基礎上,要建立符合當地風俗和實際的評價指標,掌握農戶家庭財產的真實情況。符合農民認同和行為習慣的評價標準,不僅精確度較高,而且具有較強的公平性,能夠把真正貧困的農戶納入扶貧范圍,也能夠為相關政策實踐和工作開展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二)建立高效的貧困治理機制

針對目前貧困治理復雜化的問題,要設計一套簡便易行,且能夠高效運轉的治理體系。一是建立差異性的治理機制。在貧困治理中,任何單一措施都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必須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致貧原因、自然環境等進行綜合考察,形成綜合化、差異性的貧困治理機制。同時,要將貧困治理的內外資源進行整合,對多方參與主體進行有效組織,實現差異管理和多方聯動幫扶,形成扶貧治理的復合優勢。二是要激活貧困治理的內生力量。目前,村組兩級仍然是治理的基礎,村組干部對鄉村社會最為熟悉,要通過建立完善的考核措施和激勵機制,提升他們在扶貧工作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組織、審核和動員中發揮應有作用,確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實現政策的精準落實。同時,要積極引導中農群體參與其中,中農是村莊中農業經營的主體力量,年富力強,關心村莊發展,無論是經濟、文化還是政治都處于村莊社會的中間狀態,在貧富分化及社會利益沖突的緩沖、社會地位公正獲得的示范功能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14],要充分發揮其在貧困農戶識別、扶貧政策宣傳和普及、扶貧難題的處理和困境化解、聯動幫扶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扶貧的精準度,確保扶貧效應的可持續。三是建立精準的扶貧考核機制。要強化對貧困人口脫貧效果的考核,建立動態化的考核方式,對于扶貧各階段和脫貧后的發展情況進行跟蹤、考核,全面比較和系統分析扶貧效果,防止出現“假脫貧”、數字小康等現象,讓有持續發展能力的人口逐漸退出。同時,要注重對扶貧主體和措施的考核,把改善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貧困人口收入、減少貧困人口數量納入考核指標,改進扶貧成效不理想的措施,讓幫扶工作開展不力的人員退出。

(三)完善應對結構性貧困的制度體系

要消除農村社會的結構性貧困,使邊緣化的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就要完善資源配置的制度和機制,自由和機會是由主要制度的規范確定的,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也是由它們調節的[15]。因此,必須加快保障農民生存和發展權利的制度改革,實現資源的均衡配置和合理流動,讓貧困人口改變結構困境,增強貧困人口的內生轉型能力,實現貧困人口的有效脫貧。一是完善教育扶貧制度。教育素質低是導致農村貧困人口難以脫貧的重要原因,扶貧工作要高度重視對貧困人口的教育資源投入,健全學生資助體系,將精準扶貧家庭的在讀子女全部納入資助范圍,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程脫貧資助,確保貧困家庭學生都能上學,即使家庭已經脫貧,也要繼續對其子女進行同一學段的資助。同時,完善貧困家庭年輕勞動力的免費職業培訓制度,可由村組推薦貧困家庭子女到城市接受免學費的職業教育,通過技能培訓提升貧困家庭的自我發展能力,讓貧困農戶實現就業轉移,增加獲得財富的機會,提升貧困人口的脫貧能力。二是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目前,城鄉戶籍制度雖然已經逐步改革,但是養老保險、醫療制度等還存在差異,對于社會養老保險要做好規劃引導,推動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的整合,逐步提高農民的基礎養老金,破除因為城鄉二元分割帶來的公共服務差異。對于城鄉合作醫療,要克服因為城鄉差異而分設政策,消除城鄉在保障分設、管理分割、資源分離等方面的障礙,化解城鄉之間的差距,實現城鄉居民在資源共享上的公平、公正。三是統籌推進城鄉救助體系和扶貧政策。要推動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一體化建設,逐步取消差別化的政策分割,讓城鄉居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推動社會救助制度與扶貧政策的有效銜接,尤其是要做好醫療、教育、就業等專項救助制度與扶貧政策的銜接,發揮農村低保的“兜底”作用,提升專項政策的扶貧水平。同時,要注意避免重復性、福利捆綁式救助,使得救助資源和扶貧資源能夠合理配置。

(四)構建精準扶貧的有效模式

以往扶貧中政績思維的存在,使精準扶貧效應的持續性較弱,出現扶貧資源浪費、脫貧后返貧等問題。為此,必須把精準扶貧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建立長效化的扶貧模式。一是幫助貧困人口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貧困人口由于長期處于貧困狀態,在村莊中的身份和地位較低,在公共事務中缺乏話語權,價值觀異化問題突出。因此,要支持他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和社會活動,在與群眾互動中提升在村莊生活中的主體感和價值體驗,樹立積極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增強他們尋求自我發展和改進的動力。同時,可以采取各類宣傳、教育和引導的方式,逐步改變貧困人口落后的消費觀,更加注重財富的積累和使用,著眼于長遠和未來的發展。二是探索有效脫貧的內生路徑。充分挖掘貧困地區的經濟、文化等領域的潛在資源,實施“公司+基地+貧困戶”“合作社+貧困戶”等模式,引導農戶參與生產、經營獲得勞動報酬,或者通過扶貧資金入股、土地入股等方式獲得股份分紅。由此,通過各種靈活、有效的形式,把潛在資源轉化為發展的能量,帶動、引領和推動農民脫貧致富,使扶貧效應常態化。三是提升扶貧項目的績效。項目扶貧是扶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升農村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項目扶貧中信息不對稱、精英俘獲等問題的存在,扶貧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項目扶貧要充分結合農村發展的現實與農民的需要,因地制宜配置扶貧項目,有效帶動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對依托農業進行的扶貧項目,要加強對后續資金、技術的支持,提高扶貧項目執行的績效,確保項目扶貧的可持續性。

作者:馬潔 單位:華吉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