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投入主體角色論文

時間:2022-05-27 11:33:00

導語:政府管理投入主體角色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政府管理投入主體角色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農產品批發市場組織形態及其演進;對手交易方式與拍賣交易方式對比分析;交易方式更新限制因素分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農產品供給由長期短缺轉變為供求總量基本平衡、豐年有余、我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可分為兩種、由政府開辦的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與自發形成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關系、國外的大型商業集團大舉進入中國市場,會造成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生存空間的擠壓、交易費用是在交易過程中所需費用的一種統稱、關于交易費用、關于交易效率、與批發市場組織形態演進相關的制約因素、與法規、政策、交通等環境有關的制約因素等。具體請詳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生產能力逐年增長,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農產品供給由長期短缺轉變為供求總量基本平衡、豐年有余。在這個歷史性轉變過程中,農產品流通領域里的市場化改革以及逐步形成的各類農產品市場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迅速,形成了多層次、多元化的發展格局。據統計,目前,我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4000多個,其中具有一定規模的有2000多個,這標志著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數量擴張階段行將結束。隨著我國經濟進入以產業結構升級為主的新階段,以及加入WTO以后同世界經濟的全面接軌,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變革已不可避免。而隨著農產品批發市場組織形態的演進,相應地要求交易方式也隨之更新。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組織形態及其演進

從組織形態的形成方式上劃分,我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農產品集貿市場基礎上自發形成的,有關部門加以選擇、引導、規劃、建設而成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也有人稱之為民辦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另一種是由政府有關部門參照國外經驗進行規范設計而建立起來,如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我們稱之為規范化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也有人稱之為官辦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與此相對應,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概念的解釋就有所不同:一種是場所論;另一種是組織論,即農產品批發市場是為農產品商品批量服務的一種流通服務組織。很顯然,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場所論和組織論是辯證統一的。從歷史發展過程看,是先有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場所論,后有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組織論。先有在集中場所批發交易的實踐,后有政府管理集中交易的必要。

由政府開辦的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與自發形成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關系是:后者是前者的基礎,前者是后者發展的必然結果,即自然形成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向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演進有其客觀必然性;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前者是作為一種流通組織形式而存在,而后者僅僅作為一種農產品交換的場所而存在。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一種專門的建筑物,由專職人員提供農產品商品流通的系列服務,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和管理組織,該組織有嚴格的交易資格審查制度和交易結算制度,只有經過考核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后,才能進場交易。這樣,就演變為一種規范的經濟組織。在其組織形式、交易規范、輻射范圍、市場管理等方面都比自發形成的農產品市場有了極大的進步,有些接近國外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但由于歷史與政策等原因,目前我國大部分農產品批發市場尚屬于自發形成的,只有一少部分屬于政府開辦的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

入世后,隨著國內市場國際化、國際市場國內化,國外的大型商業集團大舉進入中國市場,會造成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生存空間的擠壓。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優勢的大小不僅取決于生產的成本與效率,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流通的成本與效率。自發形成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演進為規范的批發市場已提上日程。由政府主辦的規范的批發市場由于是借鑒國外經驗組建而成,因而在批發市場的產品集散功能、價格形成功能、信息中心功能以及調節供求等經濟功能上更易于與國際對接,從而更好地服務于農業生產。由此可見,在入世后的幾年過渡期內,政府應下大力氣,在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控制數量、兼并重組、規范管理的基礎上科學布局,充分利用WTO“綠箱政策”中農業基礎設施保障條例,加大對自發形成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向規范的批發市場演進的投資力度。WTO規則農業協定附件2:“國內支持:免除削減承諾的基礎”第2項(g)目規定,向“電力網絡、道路和其他運輸方式、市場和港口設施、堤壩和排水系統以及與環境計劃有關的基礎設施工程”提供的補貼,屬于免除削減承諾的補貼。這為我們促進批發市場組織形態演進,更好地發揮批發市場的經濟功能,促進市場化農業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政策空間。

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相比于自發形成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改變傳統“一對一”的對手交易方式,而與更富有效率、費用更低的拍賣交易方式相對應。

二、對手交易方式與拍賣交易方式對比分析

一般地,交易費用的大小是選擇交易方式的決定性因素。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費用是每個交易主體追求的目標,也是我們比較交易方式優劣的基本依據。

交易費用是在交易過程中所需費用的一種統稱。根據威廉姆森的理論,交易成本包括交易當事人必須相互尋找交易對象的成本;雙方必須搜集、傳達和交換信息的成本;對交易的商品進行必要描述、檢查和度量的成本;合同談判、起草、簽定以及履行的成本。這一理論框架為我們提供了分析的依據。從微觀上看,每個交易主體是否交換,取決于他對交易活動的成本效益分析。交易的收益來自于交換所獲得效用的提高。交易費用過高使得交易利益減少,甚至虧損,交易者就沒有從事交易的激勵。在這個意義上,就其本身而論,交易費用阻止著交易的發生。因此,作為發達商品經濟中較高層次的市場形態和流通組織的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選擇交易費用較低,而交易效率較高的市場交易方式。

拍賣交易方式作為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是目前國際上規范批發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較為普遍運用的方式,在發達國家的批發市場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在我國以對手交易方式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仍然占主導地位,交易費用偏高,阻礙批發市場正常功能的發揮。

1.關于交易費用

農產品具有鮮活易腐、易耗、不易久存的特點,而且不易分類,價格不易確定。農產品生產和消費在時間、空間、數量、質量、種類等方面分離所造成的信息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更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拍賣交易具有搜索市場信息的作用,為市場價格的形成提供了一個途徑。拍賣交易為交易主體之間相互尊重和相互影響提供了一整套規則,使交易主體在決策時不僅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更要關注競爭對手和交易對手的行為。根據世界各地批發市場的經驗,采用拍賣交易方式,通過買方對同一批產品實行競價購買,以競價形式進行集中交易,把競爭機制引入了買賣活動,競價的過程十分迅速,能在短時間內形成基本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有效價格,最大限度地保證價格產生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交易者不僅可以減少對商品質量、數量等信息的搜尋成本和省去反復談判、討價還價的時間,而且可以實現產品的最大價值,因而最終可以有效地降低農產品交易的費用。

而傳統的“一對一”對手交易透明度不高,各批發市場之間處于相互獨立狀態,缺乏統一、權威的價格信息,交易主體對農產品的價格缺乏足夠的信息,他們只有增加搜尋的次數才能獲得有利的價格。但是,由于這些搜尋活動不是在集中的市場中進行的,準確性、及時性、效率性都很差,這給交易者搜尋工作帶來困難,交易主體需支付高昂的信息成本。同時,由于交易主體搜尋、加工、處理、反饋、儲存商品信息的手段仍然以手工為主(這在自然形成的批發市場上隨處可見),只有極少數批發市場(規范的批發市場)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統,能夠及時有效地產品的種類、需求和價格信息。建有自己網站,能夠通過互聯網信息和進行電子商務的企業更是鳳毛麟角。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搜集、加工和傳播手段,也難以有效地降低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交易費用。

2.關于交易效率

由于拍賣交易具有便于快速批量進行的特征,縮短了農產品的交易時間,能夠有效地提高效率。同時,正是由于拍賣交易迅速成交,減少了流通環節,縮短了流通時間,從而也減少了生產經營者的風險。而且,拍賣市場是由眾多的供貨人和承銷人組成,交易的價格取決于當日產品的供求關系以及商品的質量,是各地市場上供求在拍賣市場的集中反映。在高度商品化的拍賣制下,拍賣市場每天都會將當天的拍賣信息反饋到生產者和經營者手中,以便于生產者根據拍賣信息調整自己的產品結構、生產規模及上市時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小生產與大流通的矛盾,更好地發揮批發市場調節供求、優化資源配置的經濟功能。

而傳統的“一對一”對手交易方式下的交易分散,無法通過交易次數的集約化和商品儲存的集中化來實現規模經濟并提高交易效率。現行的對手交易方式對交易雙方的約束軟化,場外交易甚至欺行霸市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了一部分交易者的交易費用轉嫁給另一部分交易者承擔,或者一方的交易費用強加給另一方,使市場交易總的費用上升,不利于市場競爭和培育市場主體,從而損害了交易的效率。當然這與自發形成的批發市場缺乏規范的管理制度不無關系。

上述我國自發形成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對手交易方式導致交易費用過高,交易規模小,影響了農產品價格機制作用的發揮和降低了農產品的交易效率。這種交易規模小而全的市場格局決定了我國農業的產業結構,限制了農產品規模化和專業化的生產,阻礙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設備的普及與應用。產業發展的基礎是生產,但市場和流通是決定產業發展的關鍵。因此,在促進自然形成的批發市場向規范化的批發市場演進的同時,以拍賣交易方式更新傳統的對手交易方式就成為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三、交易方式更新限制因素分析

采用拍賣交易可降低交易成本,能對形成市場價格機制,穩定市場產生積極影響,應成為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方式更新的發展方向。我國的許多企業已經在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深圳福田農產品拍賣市場、云南斗南花卉市場等。但是,由于目前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品種范圍過窄、社會參與度較低,自發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向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演進需要一定的時間,因而我國農產品拍賣交易并沒有得到充分發展。制約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方式更新的因素從成因上看有以下二類:

1.與批發市場組織形態演進相關的制約因素

自發形成的批發市場向規范的批發市場演進中所遇到的障礙,同時也限制著交易方式的更新。

(1)長期以來,由于政策與資金的限制,自發形成的批發市場既無明顯的地域界限,也無統一的管理組織,進場交易無需經過資格審查,是一種純粹的場所名稱,組織形態演進難度很大。而由國家開辦的本應規范化的批發市場在經營中卻形成了重場地建設、重收費,輕市場培育;輕服務的觀念障礙。經營者沒有意識到規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只是為買賣雙方及其人提供農產品批量交易場地、交易設施及交易服務,且不以盈利最大化為目標。觀念的逐步轉變是解決的唯一途徑。

(2)在批發市場組織形態演進的過程中,對拍賣交易的軟、硬件設施建設在投入上存在障礙。為了保證交易效率,必然需要具有一定規模的交易大廳,成熟穩定的電子化交易系統,以及其他專用設備,這對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有很高的資金要求,而且一旦拍賣交易達不到一定規模,這些專用資產就會變成沉沒成本。與此同時,在設計拍賣交易流程、制定管理制度、高效傳播交易信息、合理組織物流等方面,缺乏專業知識和人才。以上問題需要通過對原有批發市場規模、流通半徑、布局進行科學的分析,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市場體系必要的調整,以及通過借鑒、引進、培訓學習等方式逐步加以解決。

(3)原有交易模式的退出障礙是制約交易方式更新的又一因素。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在原有對手議價交易模式下,經營主體主要在市場內租賃交易檔位或門店進行農產品批發業務,收取他們的租賃費和管理費是批發市場的一個重要收入來源。在采用拍賣交易方式后,大量的外地批發商將通過拍賣交易進貨,使批發市場的收入減少。應當看到,隨著批發市場組織形態的演進,規范批發市場中的保證金制度及多種交易服務項目,諸如,農產品交易結算、產品檢測、信息中心、仲裁等服務的收費是緩解這一狀況的主要舉措。當然,政府必要的資金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

2.與法規、政策、交通等環境有關的制約因素

(1)我國農產品的標準化程度還難以達到拍賣要求。由于我國農業產業化程度低,農產品在質量等級化、重量標準化、包裝規范化方面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國內農產品等級的認定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使拍賣農產品在推行標準化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難,拍賣交易的效率受到制約;而農產品包裝、貯存、保鮮技術的相對落后,也難以適應拍賣交易的要求。我們注意到,以建立健全農業質量標準,農產品質量控制檢驗和市場信息體系,作為健全農產品市場體系最主要的基礎性工作已納入國務院近年的農業工作方案中。但在此基礎上適用于拍賣交易方式的一些具體性標準化建設工作需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并盡快出臺。

(2)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是阻礙交易方式更新的又一環境因素。法制化對農產品拍賣起著關鍵的推動作用。我國在1996年已經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但是拍賣是涉及到多方面的交易活動,只靠一部《拍賣法》是不夠的。從國外和一些經濟比較發達地區農產品拍賣交易市場看,推廣拍賣方式都有一套比較完善的法規。因此,在我國《拍賣法》的基礎上,完善與之相關的刑法、民法條文,制定與拍賣有關的配套政策,已經成為推進農產品拍賣交易的當務之急。另外,我國的交通、通訊基礎設施落后,物流專業化程度低,沒有高效的物流,批發市場的拍賣交易就不能充分發揮商品集散功能。

實際上,農產品批發市場組織形態的演進與交易方式更新之間的關系,后者是前者題中應有之義,同時兩者又相互制約、互相促進。同時,也應當承認,無論是解決批發市場組織形態演進中的障礙問題,還是解決與法規、政策、交通等有關的環境限制問題,都需要政府擔當管理主體與投入主體。畢竟,批發市場組織形態的演進與交易方式的更新是涉及農業市場化改革及入世后我國農產品競爭優勢的宏觀問題,不是哪一個交易主體所能獨自承擔并加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