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社會秩序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3 0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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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地處皖南山區,境內高山縱橫,峰巒疊嶂,向有“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莊園”之稱。早在明代中后期,隨著社會穩定的局面的形成,該地區人口得到迅速繁衍,人口與土地的矛盾逐漸變得突出起來。為擺脫生存的困擾,徽州人開始大規模外出經商,形成“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的局面。[1]與此同時,同徽州相毗鄰地區的人口,也因生存問題,四處流徙,有的甚至來到了徽州山區謀生,“粵自明季,奸民漁利,鑿石燒灰”。[2]清代乾隆以后,來自安慶、池州、寧國等府和浙江、江西甚至福建等地的流民,攜家挈口,大規模進入徽州山區。他們于深山中搭棚居住,或開山種田(包括種植苞蘆等耐旱高產作物和煙葉、藍靛等經濟作物),或采煤燒灰,從事種種謀生或營利的生產經營活動,“徽寧在萬山之中,地曠不治,有賃耕者即山內結棚棲焉,曰棚民。棚民之多,以萬計也。”[3]這就是徽州歷史上的棚民現象。
棚民的對徽州山區的無序墾殖和惡性開采,對徽州山區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并直接影響到了所在山區原有社會生產與生活秩序,形成了較為嚴峻的“棚民”與土著居民對立的社會問題。
關于徽州棚民問題的研究,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總體而言,尚嫌不夠深入。本文擬通過對徽州方志、家譜、檔案、碑刻和文書等材料的分析,對棚民進入徽州山區后,給徽州山區生態環境及社會經濟所造成的影響與破壞,以及徽州本土官民的應對措施,進行系統剖析和論述。
一、棚民進入徽州山區的時間和數量分布
關于棚民進入徽州山區的時間,清代安徽道憲楊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查徽屬山多田少,棚民租墾山場,由來已久,大約始于前明,沿于國初,盛于乾隆年間。”[4]對照上面所引康熙《婺源縣治》的序文,楊懋恬關于徽州棚民起源于明代的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正如楊懋恬所指出的那樣,徽州山區棚民最盛的時期是清代中葉的乾隆時期。婺源縣棚民有明確記載的最早時間是乾隆三年(1738),其他如歙縣、休寧、祁門、黟縣和績溪等大體也介于乾隆初年前后。考慮到祁門地當徽州府往安徽省盛會安慶孔道,故安慶進入此地的棚民應當不會晚于婺源。
進入徽州山區墾殖和經營的棚民數量,以毗鄰的安慶等府為最多,其次為鄰省的江西和浙江,遠者甚至還有來自福建的棚民。“該民等籍隸(安慶府)懷寧、潛山、太湖、宿松、桐城等處,間有江西、浙江民人,徽屬距伊等原籍甚近。”[5]
棚民進入徽州山區租地種植苞蘆和挖山燒炭等活動,曾經和當地土著居民產生了嚴重矛盾,導致紛爭和訴訟不斷,但這種矛盾都還是小范圍的。直到嘉慶十二年(1807)才因休寧縣耆民程元通赴京控告棚民方會中等逞兇釀成命案,棚民和土著居民的矛盾方才引起朝廷的重視。但徽州山區究竟聚集了多少棚民,不同的記載,數量也差異較大。據辦理撫剿徽州棚民事宜的高廷瑤估計,約有萬余人,“棚民之多,以萬計也”。[6]還是高廷瑤,在辦理棚民事宜后,他又說:“余思徽郡屬境,俱有棚民,不下數十萬人。”[7]而據楊懋恬飭令徽屬各縣確查,其具體數字8681丁口。徽州府六縣棚民的具體分布如下表:
所在縣|棚民所搭棚數|棚民丁口數
歙縣|334|1415
休寧|395|2522
婺源|74|295
祁門|579|3465
黟縣|9|69
績溪|172|915
合計|1563|8681
以上統計相對較為精細,但由于徽州是高山縱橫,加上棚民本身想方設法隱匿不報,因此,其數據難以完全與實際完全一致。至少黟縣的數據就不夠準確。根據黟縣自乾隆四十六年(1781)、嘉慶十年(1805))和嘉慶十六年(1811))連續頒布的四份關于嚴禁棚民造窯燒磚、水口燒煤、租山開墾和開煤燒灰等禁令的情況來看,黟縣的棚民之害應是相當嚴重的,其棚民數量絕非表上統計的69丁口。又據道光四年(1824))安徽巡撫陶澍編查皖南棚民保甲事宜統計,此時,在大量棚民已被驅逐和勒令退山回原籍的情況下,編入保甲的徽州棚民依然還有156戶,具體分布是:[8]
所在縣名|棚民戶數|選充棚頭數|備注
歙縣|156|17|
休寧|231|24|
祁門|432|24|
黟縣|10|1|
績溪|12|——|居住分散,不便編設棚頭。
合計|841|66|
不管是數萬還是數十萬,清代中葉以后徽州棚民的數量不會是一個小數字。我們今天在徽州調查期間,發現很多以“棚”為名的村落,如祁門喬山,休寧回溪、南塘,以及歙縣柘林、藍田等地,都有大量以“棚”為村的村落。這些棚村在乾隆以前是沒有的。更為要緊的是,這些棚民聚居村,至今竟然還能操著一口流利的安慶方言。可見,當年棚民的數量是極其可觀的。
二、棚民對徽州山區生態環境的破壞
數以萬計的棚民大規模進入徽州山區,進行無序甚至野蠻開開墾與開發,給徽州原本就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破壞。
徽州“郡之地隘,斗絕在其中。厥土骍剛而不化,高水湍悍,少瀦蓄,地寡澤而易枯。十日不雨,則仰天而呼,一驟雨過,山漲暴出,其糞壤之苗又蕩然空矣。大山之所,多墾為田,層累而上指,至十余級不盈一畝,快牛剡利不得田其間。”[9]如此惡劣而脆弱的生態環境,使得徽州的糧食生產始終不能自給。“徽介萬山中,地狹人稠,耕獲三不膳一。即豐年亦仰食江楚十居六七,勿論歲饑也。”[10]因此,徽州經濟結構中,以養山植樹、販運木材為主的山林經濟產業占據著很大的比重。這一經濟結構早在宋代即已形成,“山出美材,歲聯為桴,下浙河。”[11]“祁門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紙、木行江西。……休寧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種杉為業。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難窮”[12]山場林木不僅是徽州人賴以維生的主要資源,而且,由于它們可以涵養水源,使徽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始終保持一種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健康狀態。
棚民的大規模進入,并進行無序的墾山種田和煤炭等礦物開采,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較為嚴重的破壞。“乾隆年間,安慶人攜苞蘆入境,租山墾種,而土著愚民間亦效尤。其種法必焚山掘根,務盡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盡童,田尤受害。雨集則砂石并隕,雨止則水源理竭,不可復耕者,所在皆有。大溪旱不能蓄,澇不能瀉,原田多被漲沒。一邑之患,莫甚于此。”[13]休寧人程元通在赴京控訴棚民罪狀時,就曾聲淚俱下地陳述棚民對休寧山區生態的破壞。他說“我們住居地方,環抱皆山,禍遭流匪方會中等向無業地棍程金谷等盜租山場,搭棚糾集多人,私行開墾,種植苞谷,以致山傾石瀉,漲塞河道,山上墳塋盡行挖掘,山下田廬皆受其害”。[14]
在徽州一府六縣棚民聚集人數最多的祁門山區,因棚民租山種植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態災難也最為劇烈。祁門西鄉箬坑,向為王氏宗族聚居地,在棚民到來之前,這里的居民安居樂業,過著一種相對富足的生活,“我環溪基遷于宋,跡發于明,聚族而居,歷年有所。向來田少山多,居人之日用飲食,取給于田者,不敵取給于山。當年興養成材,年年木棄取,絡繹不絕。所以家有生機,人皆樂利,……無不衣食余饒。”[15]然自乾隆三十年(1765)棚民進入之后,這里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壞,居民平靜富有的生活環境也如明日黃花,“自乾隆三十年以后,異民臨境,遍山鋤種,近日地方效尤。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馳,堆積田園,國課永累。且住后來龍山場,合族公業,亦盡開挖鋤種。人居其下,命脈攸關。此日坑河滿積,一雨則村內洪水橫流,祠前沙石壅塞。目擊心傷,人皆切齒。”[16]祁門北鄉的程氏宗族聚居村善和也是倍受棚民之害最烈的地區之一,同箬坑一樣,山場林業是善和經濟的命脈,誠如《竇山公家議》所云:“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產,效遠而利大。今治山者遞年所需,不為無費。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倫。”[17]就是這樣一個仕宦、商賈輩出的山村,清代乾嘉時期,也遭遇到了棚民的大肆侵襲。為此,全族父老集議,由程鈍根主筆撰寫了程氏宗族驅逐棚民的檄文——《驅棚除害記》。在這篇驅逐棚民的檄文中,程鈍根歷數了棚民的九大危害,其中前三項均系對當地生態環境的危害。“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蘗不生,樵采無地,為害一也;山賴樹木為蔭,蔭去則雨露無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雖時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資灌溉,以至頻年歲比不登,民苦饑謹,為害二也;山遭鋤挖,泥石松浮。遇雨傾瀉,淤塞河道。灘積水淺,大礙船排,以致水運艱辛,米價騰貴,為害三也。”[18]
可見,棚民大規模進入徽州山區租山墾殖苞蘆和賃山挖煤燒灰,直接造成了徽州生態環境的惡化。根據有關史料,棚民對徽州山區生態環境的破壞,大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植被的大量破壞。徽州歷史上有著良好的生態環境,境內山巒重嶂,河川縱橫,森林植被面積廣闊,所謂“重岡複嶺參天際人,巖谷幽阻林莽叢茂”。[19]茂密的山場林木,不僅涵養水源,使徽州一直保持著良好的生態環境,而且還給徽州帶來豐厚的財富資源。清代中葉以降,棚民的大規模入境,進行野蠻的墾殖與開采,使得徽州大量的山場林木遭到砍伐,植被覆蓋率急劇降低,特別是在一些棚民聚居較為集中的山村,不少林木豐茂之山被砍削殆盡。“自棚民租種以來,凡自棚民租種以來,凡崚嶒險峻之處,無不開墾,草皮去盡,則沙土不能停留。……不但不植不留,而且根株盡掘,甚至草萊屢被燒鋤,萌芽絕望。”[20]在黟縣,棚民“或開土黨鑿石,或租種苞蘆,草木不留,山石立斷,一邑之生靈受害。”[21]
其次是水土流失的加劇。植被受到破壞的直接后果,必然導致水土流失的加劇。黟縣知縣吳甸華在嘉慶十六年七月頒布的《禁租山開墾示》的禁令中,對棚民租山開墾所造成的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有著深刻的揭示,禁令指出:“石山戴土,一經墾松,適遇暴雨,沙石滾下,其勢猛悍,山下成熟田畝,多被沖壓,以致失業。邑境內現有虛糧,或因此故。其為農田害,一也;山坡溜水,有澗達溪,墾后夾沙帶石,壅滯灘河。舟楫難行,竹簰亦礙。其為水道害,二也。”[22]水土流失不僅使得徽州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而且阻礙了道路的暢通,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徽州府通往省會安慶的必經之路——祁門大洪嶺山道,就因棚民于道路兩旁砍伐樹木、種植苞蘆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一度變得“木濯草斬,泥松沙削……積塞道途”。[23]至于因水土流失而影響居民正常的生活,更是觸目驚心。如果說祁門社景村嘉慶九年(1804)的《奉府憲示禁》所說的“棚內有禍人之□,每逢霉雨,河壅溪漲,遂使良田高平低沒,……將來住宅墓址難免無虞”,[24]還只是一種預測的話,那么,在祁門箬坑和休寧田,由水土流失而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則已成為活生生的現實。在箬坑,箬溪“水為一村血脈,屢歲洪水暴漲,人則棲息無所,物亦漬濕難堪。且祠內污泥壅積,靈爽何所憑依?沿坑屋宇,長在水中,居者寧無痛恨?”[25]在休寧浯田,因遭棚民開墾,導致“溪圳盡塞,河水泛濫,田園交漲,房屋沖坍。”[26]
最后是自然災害頻繁。植被和生態環境的破壞,使得徽州的自然災害逐漸變得頻繁起來,尤其是在棚敏為害最烈的山區僻壤,這種情況更為嚴重。在歙縣北鄉,“邇為外郡流民賃以開墾,鑿石刨山,興種包蘆。土人始惑于利,既則效尤。寢致山皮剝削,石阞沙傾,霉月淫淋,亂石隨水而下,淤塞溪流,磕撞途徑,田廬漲沒。”[27]祁門在棚民涌入山區進行野蠻開墾最烈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曾經發生了一次大洪災,這次洪災一共造成了六千人溺斃。這年五月,“初六日,夜大風雨。初七日清晨,東北諸鄉蛟水齊發,城中洪水陡起,長三丈余。縣署前水深二丈五尺余,學宮水深二丈八尺余。沖圮譙樓、倉廒、民田、廬舍、雉堞數處,鄉間梁壩皆壞。為從來未有之災”。[28]雖然這次祁門歷史上最嚴重的水災不一定全部因棚民墾山而發生,但棚民濫砍亂伐開山種田所導致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的降低,至少說是引發這次損失慘重的洪災的重要因素之一。
棚民在開發徽州山區、發展山區經濟方面是有貢獻的。但是,比起其對山區生態環境的破壞來,這一開發山區活動的積極作用是有限的。它對徽州山區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害,在以后很長一段時間內難以消除,直接導致了徽州山區各種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
三、棚民對徽州社會的影響
徽州社會原本是一個宗族聚居的社會,宗族和鄉村民間會社組織,在當時的徽州鄉村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正如趙吉士所指出的那樣,新安聚族而居,絕無一雜姓攙入者,其風最為近古。出入齒讓,姓各有宗祠統之。歲時伏臘,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禮,彬彬有度。父老嘗謂新安有數種風俗勝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動一抔;千丁之族,未嘗散處;千載譜系,絲毫不紊。主仆之嚴,數十世不改。”[29]徽州鄉村這種井然有序的社會秩序,在棚民大規模涌入下,發生了變動。社會治安形勢也變得異常的嚴峻起來。
概括而言,棚民對徽州社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徽州平靜的社會生產與生活秩序被打亂。在棚民大規模進入徽州山區之前,徽州人按照歷史上沉淀下來的相沿數十百世的生產與生活方式,過著一種以宗族血緣組織為共同體的鄉村社會生活,“農力最為勤苦,緣地勢陡絕。……大山之所落,力墾為田,層累而上十余級不盈一畝。刀耕火種,望收成于萬一。深山窮民,仰給雜糧。早出偕耕于山,耦樵于林,以警狼虎;暮則相與荷鋤,負薪以歸。……家多故舊,自六朝唐宋以來,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誼,講世好,村落家構祖祠,歲時合族以祭。貧民亦安土懷生,雖單寒亦不肯賣子流庸。婚配論門第,重別臧獲之等”。[30]棚民來到徽州山區后,相當地宗族成員私自租山耕種或開采,并與當地居民通婚,所謂“在徽屬已久,業經置買田產,與土著民人締姻”。[31]棚民初來時,由于徽州山場大部分實行宗族成員股份制經營,故族中一些貪利之輩,便將自己的股份租與棚民墾種、開采,“初起于租山者之貪利,荒山百畝,所值無多,而棚戶可出千金數百金租種。棚戶亦因墾地成熟后,布種苞蘆,獲利倍蓰。是以趨之若騖,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迨山膏已竭,又復別租他山,以至沙土沖瀉,淤塞河道農田。伐木搭棚,毀傷墳塋薪木。本不利于地方,歷來奉文查禁,無如人情見利必趨,不肖之土民陽奉陰違,無業之異民遂爭先恐后,日聚日多”。[32]這種局面最終導致了當地土著居民和棚民的矛盾不斷加劇,原先宗族社會的生產與生活秩序被打破。
第二,社會治安形勢惡化,棚民的野蠻開墾與開采,在經濟與社會文化上,與當地土著居民的經濟利益發生沖突,各種土棚紛爭與訴訟事項增多,加上一批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異籍賭棍、乞乞丐組織也隨棚民一道進入徽州,致使賭博、盜竊、強討強索事件屢屢發生,直接造成了徽州社會治安形勢的惡化。棚民“越境租地,開墾山場,其人刁玩成習,強悍為多,居民每不勝其擾。是以占地侵山,動成訟案。……近年以來,棚民恃無所鉤稽,故智復萌,斗毆、搶奪之風又熾”。[33]乾隆中期以來,舉凡祁門洪迎瑞、洪大由案,休寧程金官案,直至休寧程元通赴京呈控等土棚相爭案件,都是徽州社會治安惡化、土棚矛盾激化的直接反映。至于帶有黑社會組織性質的賭博、乞討、盜搶之徒,更使徽州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嚴峻。在休寧,“邇年,時有無籍游民,多屬少年壯丁,結黨成群,借丐為名,強討惡索。小竊叉雞,其名曰單。其單有首,散則莫□其蹤,聚則難清其數。一遇婚娶喪祭,遂行糾集男婦,戶開則升堂入室,戶并則拋石擊門,強索酒食,議折銀錢。稍不遂欲,動輒滋端”。[34]祁門新安,“地當孔道,商賈往來,行李絡繹。向則肅然,安居無事。近則惡丐結黨聯群,有號石埭陳貴地方王喇子、廬州王陳草包等等,名為甲頭,以約束丐為辭,實則四黨擾害,眷黨旬肥。……外來匪徒,以討乞為名,恃強滋擾,最為民害”。[35]祁門多通包括新安、彭龍、桃源等地立于嘉慶、道光年間的禁止賭博和流丐入境碑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棚民以及隨之而進入徽州的乞丐、賭徒和黑社會組織,給徽州社會治安形勢惡化所造成的影響。
第三,良田受損,物價特別是米價騰貴,給徽州當地居民生活造成了困難。徽州本來就是一個山多田少的山區,糧食不能自給,每年居民所必需的糧食要有三分之二靠從境外輸入。棚民入境墾山、挖礦,不僅使居民的良田受損,賦稅、柴薪供給受到影響,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所需的糧食(主要是大米)因為河道被棚民墾山造成的水土流失所堵塞,致使境外糧食不能即使運進徽州,導致糧價飛漲,直接影響了當地居民的生活。正如《驅棚除害記》所列舉的棚民給徽州社會所帶來的九大災害中所指出的那樣,“山遭鋤挖,泥石松浮,遇雨傾瀉,淤塞河道。灘積水淺,大礙船牌,以致水運艱辛,米價騰貴,為害三也;山河田畝多被{上為“入”字,下為“水”字}積,欲圖開復,費倍買田。耕農多嘆失業,貧戶永累虛供,窮困日甚,為害四也;久之衣食無出,饑寒為非。法律雖嚴,莫可禁止,為害五也;河積水漲,橋崩屋壞,往來病涉,棲息遭危,為害六也”。[36]“柴薪價值,較之數年前頓增幾倍。居民樵蘇之利,當然無存”。[37]顯然,因棚民對生態的破壞,給徽州土著居民社會生活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直接導致了他們生活的貧困化。
第四,精神生活受到嚴重傷害。徽州向來重視陰陽居處環境的選擇。在他們精神和內心世界里,祖先的墳墓風水直接關乎到后代子孫的幸福與否。棚民的濫砍亂伐,使土著居民祖先墳塋龍脈和蔭木受到了破壞,“至于龍脈之傷戕,丁財折耗;古冢之平毀,墳墓遭殃,此尤禍之慘烈者。”[38]而且,在信仰和講求風水堪輿風水的徽州,不僅是宗族祖先的墳塋,而且各縣的縣龍也因棚民的大肆砍伐而倍受荼毒。于是,休寧、婺源、祁門和黟縣等士紳和官府,都紛紛發出了保縣龍、禁棚民的呼吁和告示。棚民這種對徽州人精神和心靈世界的傷害,是直接導致土棚矛盾激化的一個最為直接的要素。正是這種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使得黟縣知縣吳甸華在連續發出三份禁令之后,還賦《安龍吟·禁種巴蘆燒石煤以筦山脈鑰水口也》詩,以示對棚民的憎恨與忿懣。詩云:“茲土安且敦,扶輿積之厚。連山絡其脈,曲水環其口。秦縣直至今,寧宇閱年久。如何牟利徒,甘受外奸誘。賃山恣墾發,鄰患于焉狃。(休邑、祁門近奉憲驅逐棚民——原注。)不知崔嵬巔,沖沙裂石陡。石壅逈溪流,沙板失畦畝。山越況匪馴,是用驅之走。保民舊田河,完我好岡阜。或又石焚石,山骨目擊剖。豈忘名在碑,何貪利斯藪。(嘉慶十年,有呈請示勒石——原注。)水駛山停之,鈐束亮非偶。肯使郁厜(“廠”頭下“義”字),化為缺培塿。漬言共驚詫,公吁來耆茍。任天即民福,因地乃官守。筦鑰吾弗嚴,翳誰執其究。去弊當拔根,汛防議干掫。(屢禁燒煤,業已停止。恐日久廢弛,因晉省請于撫憲,準移駐墩鋪,分兵看守,為久遠計。——原注。)但期長謐寧,無復自紛糾。兩禁不可捍,有如山水壽。”[39]
總之,棚民對徽州社會的影響是深刻的,即使在道光年間根據朝廷制定的章程和規定,大部分棚民被驅逐回原籍,少數棚民定居下來,他們也未能完全融入當地的主流社會。他們的住宅還保留著原籍的建筑樣式,“低小之屋,或以土為墻,或以草為瓦,四都源瑤、碣源之棚民,以及燒炭挖栲、種山蔔苞蘆者,大率類此。不講光線,僅蔽風雨,床與灶接,人與畜居。或一室一婦也,或十室八室而無二三婦也。”[40]他們的語言也基本保留著家鄉的鄉音方言。
四、徽州官府和鄉紳對棚民的態度及其處置方式
數以萬計的棚民大規模開進徽州山區,開墾與開采以后,引起了徽州地方官府和鄉村士紳階層的震動。如何對待和處置棚民這一陌生的社會群體,成為擺在徽州官府和士紳面前的一件棘手的問題。同時,僻居徽州深山老林從未與外界接觸過的宗族社會社員,面對陌生棚民的無序開墾和野蠻開采,無論在心態和行為上,也都出現了急速的變化。
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員對待和處置棚民的態度是有分歧的,即使是在嘉慶十二年(1807)休寧土棚相爭釀成命案、程元通赴京控訴之后,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員也對棚民持有不同的意見。就休寧、祁門、黟縣和婺源知縣而言,他們偏重于對棚民進行驅逐,以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穩定。而就辦理棚民事宜的蕪湖道憲楊懋恬和高廷瑤,他們在奉命對棚民進行調查后,一方面堅決執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們也認為棚民與傳統的強租霸耕之兇惡匪棍不同。因此,楊懋恬認為,“各縣尋常控案,每縣不過數件、數十件而止。至黟縣、婺源歷久,土棚相安,從無控案。可見,各棚民俱系種地良民,并非兇惡匪棍,亦無不法擾害實跡。”[41]高廷瑤在會同蕪湖道憲楊懋恬率兵四百前往徽州擒剿棚民時,就對棚民抱有深深的同情。他認定程元通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誣,并與諸知縣協商,暫時駐兵縣城,待廉得其實后再行定奪。他說:“此輩雖棚居,然力農事、長子孫,由來歷久,迥與游民托名種山、支棚匿奸者不同。況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眾肆行,胡被害者不聞一人?而閭長里胥又皆毫無覺察?夫豈無畏牽連之禍?赴訴長官者,乃獨不遠數千里而京控?此其挾仇誣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虛實,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懷疑懼,鋌而走險,勢將激成抗拒。兼以眾兵涌入,難免秧及池魚。我輩為縣司牧,可不計出萬全慮而后動乎?”[42]于是,高廷瑤親自輕騎進入山區,“于是,保甲來迎,諸棚民跪謁者踵至。其遠近男婦紛紛千百人夾道歡呼,絕無驚懼情狀。……余與縣尹留宿數日,徐察其跡,親閱各棚民家,全無影響”。[43]
當然,由于聚居休寧浯田的程氏宗族族長程元通以“棚民方會中等糾集多人、踞種山場、逞兇釀命等情”,于嘉慶十二年親自赴京呈控。引起了清王朝最高統治者的不安。盡管安徽巡撫初彭齡奉命委勘后,認定程元通所控之詞多有不實,“程元通系族長,年已七十六歲。程怡仁所遞之詞,系祠長程紹蘭主意。詞內所稱掘濠筑壘、祖墓遭掘、程柏押斃、尸匿不交、程靳被捆無蹤等情節,均屬架捏”。[44]但是,清王朝中央和地方政府還是采取了以驅逐棚民退山回籍為主、編查棚民入保甲為輔的政策,制定了《棚民退山回籍章程》,這就是所謂的“十二年遞解之法”。“除在徽屬已久,業經置買田產,與土著民人締姻,編入保甲者,另冊送部備查,毋庸勒令回籍外,其余棚民以租典地契內年限為斷。其載有年限者,概俟限滿后退山回籍。現在年限已滿,及不載年限、承種已久者,令再種二年,于嘉慶十四年退山回籍。其近年承種,不載年限者,應令該撫轉飭地方官,諭令嚴立年限,至遲不得逾十年各等語,并經修《戶部則例》,一并載入在案”。[45]對租山招棚之山主,清王朝更采取了極其嚴厲的懲罰措施。用《酌議棚民退還山場章程》制定者安徽巡撫初彭齡的話來說,就是“棚民固利其土膏,若無山主召租,亦無從托足,是棚民與山主實表里為奸。此次查辦之后,若不嚴定專條,有犯從重科罪,恐日久玩生,復蹈故轍。應請嗣后如將山場混召異籍之人,搭棚開墾至五十畝者,無論公業私業,均照子孫盜賣祖遺祀產至五十畝者,照投獻捏賣祖墳山地例,發邊遠充軍。不及五十畝者,減一等,租價入官。承租之人不論山數多寡,照強占官民山場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減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以凡人首從論。族長、祠長失于查察,照不應重律科罪。令該族族長、祠長勒石公祠中,庶棚民絕跡,土民益臻寧輯”。這條規定不久即以例的方式,載入《大清律例》之中。
徽州鄉村宗族社會中的士紳階層對棚民的蜂擁而至,采取了堅決的嚴禁和果斷的驅逐舉措。可以說,在清代中葉的驅逐棚民活動中,他們起到了最為關鍵的作用。包括清王朝中央和徽州地方官府最終能夠下定決心驅逐棚民,這批鄉紳們所做的努力是不可低估的。或者說沒有鄉紳的疾首頓足般的呼吁和影響,中央和地方官府在對待棚民的問題上或許不會那么堅決、果斷和嚴厲。我們在文書、碑刻、譜牒和其他相關文獻中,發現了數量可觀的關于鄉村宗族、會社和在野鄉紳在禁止和驅逐棚民方面的史料。
在棚民潮涌動的初期,徽州宗族、會社和鄉紳即發出了強烈的禁止和驅逐的呼聲。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休寧北鄉儒村吳氏宗族族長吳懋長、吳世宗、吳鐘溪、吳家漳、吳世茂和監生吳地保、吳興等即以棚民“匪數潛滋。或曰行□究,或夜起狼偷,砍樹藥魚,肆無顧忌”的名義,呈請到徽州府和休寧縣,由懇請徽州府頒發禁示,“勒石永禁,保蔭保族,以杜侵害”。[46]乾隆四十六年(1781),黟縣知縣在闔邑士紳的強烈請求下,以棚民“江西窯匠鄒國仲等于芙蓉嶂山下窩僻之處、縣龍正身地方,覓租北向地業,將來龍山塝劈入,造窯燒磚,火灼龍脈”為由,勒石頒布《保縣龍脈示》,嚴令“有關縣龍之處,永遠不得自行出租與人開砌劈挖泥土、燒造磚瓦。附近居民,亦不許鑿挖有關縣龍石土,并種山藥、種苕、埋苕窖等項損傷龍脈,一概禁止”。[47]乾隆五十年(1785),婺源汪口俞氏監生俞大璋等因汪口向山自“乾隆四十三年,無藉之徒盜行砍伐”,而集體向婺源知縣彭家桂懇請頒示勒石嚴禁。[48]次年七月,汪口俞氏宗族族長、監生俞奎茂等十數名鄉紳,再次就蓄樹垂蔭之向山林木,遭受“旦旦斧金,害及數十年冢也。累累鍬鋤,坑逾數仞;天根斬削,地脈陵夷,所以財賦蕭條,人文寥落。”敦請婺源知縣予以勒石嚴禁。[49]在棚民為害最劇、土棚矛盾最烈的休寧浯田嶺,乾隆五十九年(1794),聚居于此的程氏宗族鄉紳程華蒼等,“因異地棚民挖山墾種、地方無知貪其小利,濫召妄租”,使得“山遭殘廢,樵采無資,砂石下瀉,田被漲荒。……深山大澤,異族盈千,嘯聚成群,恐貽害匪淺”為由,懇請休寧知縣“吁恩示禁、寧民杜害”。[50]
在棚民規模最大、為害最劇的嘉慶時期,徽州一府六縣鄉村士紳紛紛以各種不同方式,發起了禁逐棚民、保衛家園的運動。
在休寧聚居棚民最多的地區——浯田嶺、江田村、嶺南、牛嶺、青山、方圩和橫源七村,以程氏宗族族長程元通、祠長程紹蘭為首的鄉紳組織,不遠數千里,親赴北京呈控棚民方會中等。在祁門,善和程氏宗族以附貢生程國華為首的鄉紳,邀集合族父老,以棚民“開墾鋤種為慮,嘉慶年間,恐請張憲驅逐棚匪五十四座,合境胥安”,[51]并親撰《驅棚除害記》,歷數棚民九大危害,云“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52]在黃古田、環砂、渚口、社景、箬坑等棚民墾山最烈的地區,宗族和鄉紳都奮然而起,組織起了規模龐大的鄉村力量,對棚民進行驅逐。宗族、鄉約和會社在這一時期發揮了積極的基層堡壘作用。祁門善和、環砂和休寧浯田嶺的程氏宗族、休寧商山和儒村的吳氏宗族、祁門黃古田的汪氏宗族和箬坑的王履和堂養山會,祁門侯潭和婺源汪口的鄉約,都在驅逐棚民、捍衛家園的運動中,起到了中堅的作用。
不過,在論述針對棚民這一社會問題時,我們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那就是徽州鄉村社會宗族和鄉紳組織,必須借助地方官府的力量。無論是訴諸詞訟,還是敦請官方出示嚴禁,這些組織和力量都離不開官府的支持。正是宗族、鄉約、會社等組織與封建地方官府的協調與互動,才最終將棚民這一社會問題加以解決。盡管這種解決方式不一定完全滿足宗族、鄉約和會社以及鄉紳的全部要求,但至少通過對棚民事件的處置,我們看到了徽州社會中的民間組織和鄉紳勢力在處理基層事務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清代中葉的棚民,作為徽州歷史上最后一次可稱為是移民的運動,給徽州社會所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他們對徽州山區的濫砍亂伐、對徽州生態環境的破壞,直到百余年后,依然使徽州承受著這一惡果。清末徽州知府劉汝驥在探究徽州由富變窮的根源時,就曾把深林資源的破壞當成了最為主要的原因,并將“興樹藝”作為振興徽州經濟的頭等事務。他說:“自唐宋以來,(徽州)便號富州,今何忽貧瘠如此?當務之急,莫要于講樹藝之事。”因此,在肯定棚民對山區經濟開發的同時,我們千萬不要忽視他們對山區生態環境和社會穩定的破壞及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了解了這一點,我們才能實事求是地復原歷史、闡釋歷史。
注釋
[1][明]王世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十一《贈程君五十敘》。
[2]康熙《婺源縣志》卷首《舊序·詹養沈序》。
[3][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4]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
[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
[6][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7][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8][清]陶澍:《陶澍集》上冊《奏疏·日記·編查皖省棚民保甲折子》,岳鹿書社1998年版,第425頁。
[9]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輿地志下·風俗》。
[10]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汪偉奏疏》。
[11]淳熙《新安志》卷一《州郡·風俗》。
[12]淳熙《新安志》卷二《物產·木果》。
[13]同治《祁門縣志》卷十二《水利志·水碓》。
[14]《嘉慶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賡音等為安徽休寧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擾害事奏折》,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嘉慶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載《歷史檔案》1993年第1期。
[15]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清嘉慶刊本。
[16]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清嘉慶刊本。
[17][明]程昌:《竇山公家議》卷五《山場議》。
[18]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驅棚除害記》。
[19]同治《祁門縣志》卷三十六《雜志·祥異》。
[20][清]方椿楚《頌山房雜著》,轉引自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1]同治《黟縣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慶十年知縣蘇禁水口燒煤示》。
[22]同治《黟縣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慶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禁租山開墾示》。
[23]《清道光二年十一月祁門大洪嶺道路兩側山場永禁種植苞蘆碑記》,原碑現立于安徽省祁門縣大坦鄉大洪嶺頭。
[24]《清嘉慶九年五月十七日祁門社景黃一本堂奉府憲示禁碑》,原碑現置于安徽省祁門縣橫聯鄉社景村。
[25]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清嘉慶刊本。
[26]《清嘉慶八年十月休寧浯田嶺嚴禁棚民入山懇種碑》,原碑現嵌于安徽省休寧縣龍田鄉浯田嶺一家雜貨店墻壁上。
[27]乾隆《橙陽散志》卷末《歙風俗禮教考》,轉引自許承堯:《歙事閑譚》卷十八。
[28]道光《徽州府志》卷十六之一《雜記·祥異》。
[29][清]趙吉士:《寄苑寄所寄》卷十一《泛葉寄·故老雜記》。
[30]乾隆《橙陽散志》卷末《歙風俗禮教考》,轉引自許承堯:《歙事閑譚》卷十八。
[3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國朝汪梅鼎驅逐棚民奏疏》。
[32]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3]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4]《清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休寧縣奉憲嚴禁無籍游民強討惡索碑》,原碑現立于安徽省休寧縣齊云山鎮唐頭村。
[35]《清道光五年閏六月初二日祁門奉憲永禁匪丐入境碑》,原碑現立于安徽省祁門縣新安鄉政府。
[36]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驅棚除害記》。
[37]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8]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驅棚除害記》。
[39]道光增補《黟縣志》卷十六《藝文志·詩》。
[40][清]劉汝驥:《陶甓公牘》卷十二《法制·民情習慣·休寧風俗之習慣》。
[4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42][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43][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44]《嘉慶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安徽巡撫初彭齡為休寧縣浯田嶺等七處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折》,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嘉慶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載《歷史檔案》1993年第1期。
[4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國朝汪梅鼎驅逐棚民奏疏》。
[46]《清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休寧縣儒村奉賦憲禁示棚民砍樹藥魚等不法事碑》,原碑現立于安徽省休寧縣儒村鄉。
[47]道光增補《黟縣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乾隆四十六年知縣顧保縣龍脈示》。
[48]《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知縣嚴禁盜伐汪口村嚴禁盜伐向山林碑》,原碑現置于江西省婺源縣汪口村鄉約所內。
[49]《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原碑現置于江西省婺源縣汪口村鄉約所內。
[50]《清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寧浯田嶺嚴禁召租棚民種山碑》,原碑現嵌于安徽省休寧縣龍田鄉一雜貨店墻壁中。
[51]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一本卷十二《東房新春顯派泰支昂分世系》。
[52]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驅棚除害記》。
[53][清]劉汝驥:《陶甓公牘》卷十一《稟詳·詳報物產會開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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