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進展與建議
時間:2022-08-08 09: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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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業是溫嶺市“菜籃子”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畜禽養殖業的快速發展,基本滿足了人們對肉、蛋、奶的需求,但同時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日趨嚴重。“十二五”期間,國家增加了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減排任務。根據浙江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結果,臺州市畜禽養殖業COD、氨氮、總氮和總磷排放量分別占到農業源污染物排放總量的83.4%、42.8%、30.4%和39.5%。由此可見,畜禽養殖業居于臺州市農業源污染首位,是農業源污染的最主要來源之一,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成為農業源減排的重點,是實現農業源減排目標的關鍵。現結合溫嶺市開展的農業源污染減排,介紹了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進展,分析在實踐過程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對今后的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提出建議。
1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的進展情況
1.1政策逐步得到完善。近年來,隨著國務院《畜禽養殖業污染物防治條例》、《水十條》、新環保法、新環評法、環保稅法和國務院關于《畜禽農業資源污染綜合治理與節能減排問責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浙江省政府也相應地制定了更為嚴格的地方條例與地方法規。為進一步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改善溫嶺市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溫嶺市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浙江省、臺州市相關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溫嶺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溫嶺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整治行動方案》等一系列指導方案。為加大畜禽養殖業治理力度,提高水環境質量,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提供了有力的指導依據。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通過科學劃分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及宜養區,結合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要求,合理調整、優化養殖業區域布局,對畜禽養殖業開展了大刀闊斧的治理整頓,促進畜牧業有序健康發展,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協調統一。1.2加強地方政府的管理。溫嶺市政府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指標任務分解到各鎮、街道進行考核,并實行問責制,做到任務具體,責任到位。各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明確各畜禽養殖場的責任主體,排出整治時間表、落實監管責任人,簽訂協議、承諾書,建立檔案,落實責任,確保各項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同時,環保、畜牧、發改和財政等部門之間加強“聯動”和指標任務“考核”,促進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和農業源減排任務的完成。1.3提高業主環境意識,增強環保自覺性。隨著畜禽規模養殖業主的不斷增加,畜禽規模養殖業主保護環境的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他們已經懂得:污染問題是人類社會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畜禽養殖污染更是不可小視。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強化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力量,共同監督養殖場戶自覺遵守環保要求,全面推進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平時利用送科技下鄉、畜牧科技人員進場入戶、技術講座等活動,加強對養殖場戶的宣傳和指導,提高養殖場戶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循環農業和“誰污染誰治理”的意識,增強了養殖業主保護環境的自覺性。1.4政策扶持、積極引導,加大污染物防治投入,提高減排成效。畜牧養殖業是微利行業,污染治理設施投資與運行費用較高,養殖業主單獨治污資金匱乏,負擔過重,致使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投入滯后于經濟發展。近年來,溫嶺市政府通過政策扶持,對養殖企業在建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內容如沼氣工程、儲液池、堆糞場、沼液輸出管道、防滲膜等給予政府資金扶持,因此大大提高了污染減排成效,國家在核定污染減排量時對溫嶺市多個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項目給予了認定。1.5推進資源化利用。加強農牧結合、生態養殖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大力推廣干清糞工藝、沼氣化處理、有機肥加工與應用、養殖-沼氣-種植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要求養殖企業與種植戶特別是水稻、瓜果蔬菜、山林等專業合作社等簽訂糞污消納協議,確保有足夠的消納土地來滿足糞污的消納。按照“市場化運作、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建立完善“三沼”服務隊伍,根據服務養殖場(戶)的存欄量、沼液沼渣的運輸量、運行情況及本區域內養殖污染后續管理總體效果等進行年度考核,給予一定的運行、設備和維護經費補助。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政策不完善,減排推進受制約。農業污染防治不像工業源,有較為完善的配套防治政策及減排技術,其技術條件相對比較低。推進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的相關政策也不完善,相應的環境管理也較為薄弱,缺少農業源減排配套實用的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制約了畜禽養殖業減排的推進。農業污染防治政策上的缺陷是我國農業污染防治工作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2.2部分養殖業主環保意識不強。部分養殖場業主環保意識不強。部分養殖業主只注重規模擴張,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了環保設施的配套,對周邊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2.3清糞方式落后。隨著中國勞動力成本逐年上升及新一代勞動力觀念轉變,近年來我國大型規模化豬場開始改造并使用水泡糞、水沖糞等勞動力需求少的清糞方式,與環保部鼓勵的干清糞工藝不符。我國《“十二五”污染物總量減排規劃》中明確規定規模化養殖企業,必須采用干清糞工藝。因此,有效解決勞動成本節約與環境保護需求之間的矛盾成為污染減排源頭控制首要解決的關鍵問題。2.4監管體系不健全、執法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近年來,隨著“五水共治”和水環境質量改善工作的推進,各級政府和部門從思想上加大了對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污染問題的重視力度,并不斷加大了對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的力度。但由于缺乏成熟配套的監管設施且能力有限,不像工業源有比較成熟的監控體系如在線監控及刷卡排污等,農業源監控設備等不宜安裝,畜禽養殖業排放量及進一步去向難以監控,以及基層執法人員在農業源污染執法水平和能力有所欠缺,給監控、執法帶來了較大的挑戰。
3對今后實施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的建議
總的來說,建立畜禽養殖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是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減排的必由之路。近年來,溫嶺市將規模化畜禽業污染減排作為農業源減排重點,取得了一定的進展。為更好地推進“五水共治”工作,促進溫嶺市水環境質量的改善,建議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加大減排力度、擴大資源化利用范圍、加大政策扶持與技術支持力度、嚴格執法與加強監管以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長效監管機制,以此有效地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確保農業源污染物減排得到實效。3.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在現有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的基礎上,根據畜禽養殖業發展的現狀,及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呈現出的新問題和新形勢,完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對畜禽養殖做出相應切實可行的環保政策規定,以促進其健康、可持續地發展。3.2加大減排力度,擴大資源化利用范圍并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一是要繼續加大減排力度,對已存在未完成減排任務的規模畜禽養殖場,要求企業積極投入資金,限期完成污染治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的建設與投運,確保真正做到糞污“零排放”。二是要擴大資源化利用范圍,對沒有達到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微小型養殖場及散養戶),采用以下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要求企業限期治理,若在規定期限內治理任務未能完成或完成治理任務卻不達標的,限期予以關停;另一種則是集中養殖管理,將微小型養殖場及散養戶等非規模養殖場集中起來,合理規劃,走養殖小區等集中管理之路,壯大養殖規模,由養殖戶集中投入污染防治及資源化利用資金。促使所有養殖企業均能實現污染物治理及資源化利用。3.3加大政策扶持與減排技術支持力度。對完成治理與資源化利用并通過驗收的畜禽養殖企業,要繼續加大對沼氣工程、儲液池、堆糞場、沼液輸出管道、防滲膜等污染防治及資源化利用設施的資金扶持,建立以“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機制。在鼓勵引導非規模化養殖專業戶集中的同時,各級政府還要切實加大對畜禽養殖企業污染綜合防治及資源化利用資金的投入。但是,僅僅依靠政府扶持政策和養殖企業的投資,遠不能達到真正實現對所有養殖企業實現污染物治理及資源化利用。必須通過政府引導,利用市場化手段,實現畜禽糞便“資源化、商品化、減量化”,使糞污加工形成產業鏈條,才能讓農業生態系統良性循環。要從根本上解決畜禽糞污污染問題,必須綜合再利用,使畜禽糞污中的養分、能量充分利用,比如優化清糞和固液分離技術等。還要加大減排技術支持力度,通過加強農業源減排技術培訓,總結畜禽養殖業資源化利用的典型案例并進行推廣,加深畜禽企業對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認同,推動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通過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實現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利用,拓展畜禽產業鏈。3.4加強宣傳,促進養殖產業轉型升級,大力提升規模化程度。要防與治結合,防止清養關停后的養殖場再反彈、再回潮,對保留下來的養殖場的污染物抓好達標治理;要堵與疏結合,對關停的養殖戶按政策足額補助,幫助他們另找出路,引導和鼓勵他們選擇其他行業;要長與短結合,既抓好一段時間內的集中整治,又對保留下來的養殖場有長遠打算、長效措施。大力提升規模化程度,要嚴把環保治理關。要充分發揮宣傳引導的作用,大力宣傳宣傳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畜禽養殖水環境治理的舉措、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典型、現代生態循環農業發展成果,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合力推進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3.5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長效監管機制。環保、畜牧、行政執法、國土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畜禽養殖執法巡查,強化聯合執法,對違法畜禽養殖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對典型案件要及時曝光和公開處理;各鎮(街道)要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禁養區內違法畜禽養殖行為的巡查,一經發現,立即清理。對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規定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的,依法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環境污染的,按《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及時處理。浙江省率先啟動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改革試點,溫嶺市已開展鄉鎮成立“環保辦”、劃分基層網格與配備網格員的工作,需在明確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強化巡查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道)落實每個區片及每個村的監管責任人,建立網格化巡查監管機制,對畜禽養殖行為進行常態化巡查監管。
作者:趙敏 潘盛 單位:溫嶺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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