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制下農村土地糾紛的調查與分析
時間:2022-05-29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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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河縣委辦公室
今年以來,隨著國家降低農業稅稅率政策及種糧直補政策的實施,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使農業生產及農民增收出現了多年來少有的好形勢。但是,由于土地作為一種特殊的生產資料,在新稅制政策的調節下,土地的投入與產出效益比大幅度提高,在激發農民生產熱情,調動農民承包土地、依靠土地勞動致富積極性的同時,也造成了許多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給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如何妥善化解這些矛盾糾紛,正確引導和利用好廣大農民在政策刺激下所迸發出來的生產熱情,成為各級黨委、政府不容回避而又急待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一、土地糾紛的主要類型
(一)農戶與村組集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稅改前,由于種田效益低下,農民增收緩慢,農村大量勞動力紛紛外出務工,造成大面積土地撂荒閑置。據不完全統計,止2001年,唐河縣因外出務工而致使土地撂荒面積達7.5萬畝。土地撂荒后,所在村組集體為了保證集體收入,完成農業稅費,對撂荒地進行整合集中,且大部分以合同方式承包給種植大戶或外地客商,發展特色經濟,或結合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發展經濟林和用材林。稅改后,隨著種田效益的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受利益驅動,紛紛返鄉,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但村組已將土地對外發包,并簽訂了土地流轉合同,無地可包,從而造成農戶與集體之間發生矛盾糾紛。
(二)農戶與農戶之間自發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矛盾糾紛。原承包戶在離家外出前,采取自由結合的辦法,以口頭協議的方式,將承包土地委托給親屬鄰里代耕代種,代耕戶承擔其間的一切稅費。2003年稅費改革時,大部分代耕代種的土地納入了耕種農戶的計稅面積,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委托承包關系。新稅制實施后,因雙方沒有書面協議,原承包戶回鄉要求收回土地,而代耕戶認為自己承擔了所有稅費,況且又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資金投入,提高了生產能力,不愿交出代種土地,由此造成農戶與農戶之間發生矛盾糾紛。
二、誘發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國家惠農政策的刺激。今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扶持農業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農業稅費大幅度減少,加上農產品價格持續上漲,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使外出務工和過去因逃避農賦而撂荒的農戶爭相回鄉要地,使農村土地也由原來的撂荒變成了現在的爭搶。
(二)土地流轉程序不夠規范。在目前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尚未建立,流轉手續、流轉程序等方面還缺乏相關政策法律保護的前提下,不少農戶既不征求村組集體的意見,也不按照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續,采用“口頭協議”的辦法,私下協商,自發進行土地流轉。即使簽有合同,多數土地流轉合同不規范,有的權利義務規定不清,有的合同主體錯位,合同期過長,導致合同無效,埋下糾紛隱患。如畢店鎮夏莊村在2003年與撂荒農戶達成口頭協議后,將70余畝土地轉包給另一農戶,并簽訂為期兩年的合同,今年撂荒農戶要求歸還土地,因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新承包戶不同意歸還土地,可村委當時又沒有同撂荒戶簽訂合同,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三)現行土地政策同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土地升值后,一些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紛紛回鄉要地,甚至當初拒包而沒有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民也要求按政策承包土地。如果不給這些農戶土地,則違反了國家“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如果把已承包出的土地收回重分,則又違反了《合同法》、《林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如古城鄉王惠村萬沖村民小組共有36名農民外出打工,造成150多畝土地撂荒閑置,組里為了完成農業稅,把符合退耕還林政策的134畝撂荒地再次發包,并與新承包戶簽訂了30年林地承包合同。外出農民回鄉后,提出要按照國家現行的土地政策,要求村里退還撂荒土地。針對這種情況,如果不給農戶土地,則違背了土地政策。但如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貫徹國發明電[2004]1號文件精神,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豫政明電[2004]3號)文件的要求,拔掉樹木,重新分地,則又違反了《合同法》和《林業法》規定的相關條款,使基層干部無所適從,左右為難。
(四)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不符合農村實際情況。1997年進行的第二輪土地承包,為了讓廣大農民都有地可種,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一定30年不變。但經過實踐的檢驗,這種政策規定不符合當前農村的實際情況。其原因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家各戶的人口數量是不斷變化的,特別是在跨度為30年的時間內,一般情況下會出生兩代人,這就預示著一個農戶在30年內有可能增加4至5人,造成一家兩代無地可種;而另一些農戶則可能因承包土地時老人或女孩較多,老人去世或女孩出嫁后人口減少,可承包土地不變,這樣人數少的農戶承包的土地較多,人數多的農戶承包的土地較少,加劇了土地供求矛盾,引發了大量的矛盾糾紛。
三、土地糾紛帶來的不利影響
(一)影響了農村大局穩定。土地問題歷來都是農村政策性較強的一項工作,但是由于國家在出臺相關惠農政策的同時,沒有及時出臺既符合法律法規又符合當前農村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的配套政策,加之部分農民的趨利性及價值取向的現實性,導致了許多外出返鄉農民因土地承包問題同村組集體、同新的土地承包戶之間發生矛盾糾紛,引發了一大批群體上訪、越級上訪事件及群體性械斗、毆傷事件,使農村潛在的矛盾更加復雜化,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政治大局和治安大局的穩定。據初步調查,自今年7月份以來,全縣因土地糾紛問題造成的信訪、人訪達163件(次),群體性毆傷事件達13起。
(二)制約了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發展。加快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進程,是實現農業現代化和促進農民增收的根本出路,而農業產業化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把土地適度集中,實行規模經營。新稅制實施后,隨著土地產出效益的增加,農村土地糾紛的矛盾焦點也就是要求重新獲得土地的承包權,甚至擴大原有的承包權限。作為基層村組集體,雖然無奈,但也必須按照國家土地政策,把以前整體發包的撂荒地收歸集體,再次分給那些外出返鄉人員。這樣,使本來已經形成適度規模經營的土地又被零星分割,再加上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變”的政策,將使農村土地長期處于“面條田”的分散經營局面。這種局面,既不利于土地規模化、產業化開發,也不利于大額生產資金的投入,其實質是制約了農業的現代化發展步伐。
(三)助長了農民不按政策履行應盡義務及喪失誠信的不良風氣。稅改前,少數農戶不履行納稅交費義務,對應交納的農業稅費軟磨硬拖,甚至為了逃避稅款,舉家外出,杳無音信。稅改后,這些農戶又返鄉要地,而今年上級又規定不準催繳農戶以往拖欠的稅費,致使這部分農民錯誤認為手中擁有承包權,要回土地天經地義,不納稅也沒什么關系。還有個別農戶喪失誠信,出爾反爾,單方面撕毀代耕代種的口頭約定,助長了農村不良風氣的蔓延。
(四)增加了村組按計劃清償集體債務的難度。由于歷史原因,農村村組集體都不同程度地背負著集體債務。此前村組之所以把農戶撂荒土地集中起來,再次進行發包,其目的是不但可以完成年度農業稅費任務,而且還可以逐年償還一部分村組債務。按照政策,撂荒農戶重新要地,可又不能清繳以前拖欠稅費,使村組集體不但要承擔撂荒農戶拖欠的稅費負擔,還要承擔因終止承包合同帶來的各種經濟賠償,加重了村級債務,增加了村組逐年按計劃清償集體債務的難度。
(五)分散了基層干部抓經濟建設、抓重點工作的精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非常復雜,有的農民一邊接包別人的地,一邊又將自己的地轉給他人;有的除了要回原先轉給別人的地,還接包了其他村民的土地,這種頻繁、復雜的轉進轉出,使土地糾紛盤根錯節,矛盾錯綜復雜,解決起來非常棘手。特別是今年7月份以來,農村土地糾紛集中爆發,給農村的大局穩定帶來了多年來少有的壓力,鄉村兩級為了維護農村大局的穩定,想盡了千方百計,說盡了千言萬語,全力以赴,因地制宜,研究對策,予以解決。可以說,為了解決這種特定形勢下的特殊矛盾糾紛,基層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耗費了大量的工作時間,增加了基層干部的工作量,分散了基層干部抓經濟建設、抓重點工作的精力。
四、對策建議
妥善解決農村的土地糾紛,既是著力提高各級黨委、政府執政能力的需要,也是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現實需要,因此建議:
(一)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因地制宜,區別對待。隨著春節臨近,大量外出務工人員將陸續返鄉,面臨節后春耕春播的到來,因土地承包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很有可能會再次集中爆發。因此,為了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各級黨委、政府都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抓緊利用好當前這段時間,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對于排查出的矛盾隱患,要因地、因人、因事而宜,逐一研究制定工作預案,做到心中有數。在處理土地糾紛工作中,既要貫徹執行上級政策,又要兼顧農村的實際情況,方法靈活,形式多樣,區別對待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
(二)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農村,要深入廣泛地開展《土地法》、《承包法》、《林業法》、《合同法》等這些與廣大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基層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強廣大農民的法制觀念和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并逐步把各類矛盾糾紛引導到按程序依法解決的軌道上來,使各級干部擺脫這種繁瑣矛盾的困擾,精中精力謀全局、抓大事。
(三)要依法按程序規范各類合同手續。目前尚未發生矛盾糾紛的村組,要對現有的各類承包合同抓緊進行司法公證;對已發生糾紛或存在糾紛苗頭的村組,要兼顧多方利益,待矛盾糾紛妥善解決后,也要進行司法公證。在今后的土地流轉過程中,流轉雙方都要及時簽訂流轉合同,并引入司法公證程序、鄉村確權程序,對流轉時間、享有的權利、相互承擔的義務等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從根本上防止矛盾發生。
(四)要適時調整,適度規模。針對第二輪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變”的要求,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順應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從有利于土地的規模化經營、產業化經營出發,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對土地進行適時、適度規模的調整,一則可以解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引發的矛盾糾紛,二則可以加快農業的產業化步伐,提高土地的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
(五)要著眼長遠,用發展的辦法解決農村的土地糾紛問題。當前農村大量出現的土地承包矛盾糾紛,從一個側面折射出農村及農民普遍存在的濃厚的封閉意識、保守意識、小農意識及農民對土地的過分依賴程度。從長遠看,加快全面小康社會的建設步伐,農村、農業、農民的問題至關重要,必須把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進城進鎮務工經商,走城鎮化的發展道路。因此,各級黨委、政府不應就矛盾抓矛盾,要從矛盾糾紛中跳出來,從轉變農民的思想觀念入手,大力組織農民外出務工經商,積極鼓勵農民進城進鎮,加快各類民營企業發展步伐,加速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在發展中求穩定,以穩定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