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本質界定與唯物史觀

時間:2022-10-27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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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本質界定與唯物史觀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審美意識形態”是一個拼湊起來的“偽概念”,造成理論上失誤的關鍵,是它混淆了“審美意識形式”與“意識形態”之間的界限,實際上變成“審美意識”與“形態”的拼接。“以詩語為載體的有意味的形式,就是審美意識形態”,此種界定更加不妥。“文學是審美意識形式的語言藝術生產”這一界定,有六個方面的優長與特點,比流行的“文學是顯現在語言中的審美意識形態”的界定合理得多。研究文學本質,要回到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維度。

關鍵詞文學本質社會意識形式意識形態馬克思主義維度

看了《文藝研究》今年第2期上《對文學不是意識形態的“考論”的考論》(以下簡稱《“考論”的考論》)一文,頗受教育。

錢中文先生的這篇文章,主要是批評我發表在《北京大學學報》2005年第5期上的《文學本質界說考論——以“審美”與“意識形態”關系為中心》(以下簡稱《考論》)一文,并對當前正在進行的“文學本質”探討及“審美意識形態論”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

該文最大的缺欠,是把事情的本末弄顛倒了。為了讓更多學界同仁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我在初步答復錢文內容之前,先簡要交待一下這次論爭的“緣起”。因為知道了“緣起”,也就明白了真相。

一、這場“審美意識形態”論爭的緣起是什么?

“審美意識形態論”提出至今,學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聲音。在此次比較集中的討論之前,就有學者撰文對“審美意識形態論”提出商榷或質疑①。2006年《文藝研究》第10期上,還發表了認為“在馬克思主義思想體系中,我們是不能推論出一個普遍的和肯定的‘文學是審美意識形態’的命題的”②文章。在文學理論教學一線的教師,對某些教材中的“審美意識形態”到底指什么,尤其感到“說不清楚”。有相當一段時間,我自己在認識上也很模糊,所以,在北大學報的論文中,便特地加了“我在前些年的個別論著中也采用過類似的提法”③這句話。隨后,還專門寫了一篇清理自己在文學本質觀認識過程上的進展與失誤的反思性文章④。

經過較長一段時間的思索,我現在可以坦率地說:“審美意識形態”概念就像“新理性精神”⑤一樣,從嚴格的學理意義上講,是一個難以成立——或干脆說不能成立——的“偽概念”。它作為文學本質的界定,既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幾千年來人類文學活動的客觀實際。它是在上世紀80年代中葉那個特殊年代,既想反對文學上忽視藝術規律,又想貼上馬克思主義標簽的拼接的畸形產物。客觀地講,它的初衷是好的。“審美意識形態論”在特定歷史語境下,起過某種批判性的、積極的理論推進作用,其中有些內容,特別是強調文學“審美特性”的部分也有可取的成分。對此,業內學者多是承認的。同時,我至今仍認為,作為一種理論見解和一家之言,“審美意識形態論”還可以繼續存在。個別學者多年來熱衷于張揚“審美意識形態論”,作為一種學術現象,也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

既然如此,那又為什么“質疑”了起來?為什么還要相對集中地就“文學”與“意識形態”的關系、“審美意識形態”文學本質論等問題寫了多篇文章⑥進行討論呢?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我和一些同志于2004年參加了一個課題組,編寫一部教材。這是一項需要集思廣益、深入研究、創新開拓的艱巨任務。但是,在組織編寫過程中,課題組主要負責人無視并壓制組內不同意見,在兩年多的時間內,不開展任何學術交流與研討,執意要把“審美意識形態論”作為“馬克思主義文藝學”的“一根紅線”與“核心思想”貫穿全書,執意要把“顯現于語言中的審美意識形態”作為對文學本質的概括,這就不免具有了用“審美意識形態論”替代歷史唯物主義文藝本質觀之嫌。

顯然,這種文學本質觀,倘若作為科學的馬克思主義文藝學說,國內學界是不會都認同和接受的;倘若把它拿到國外去,也是會被同行尤其是國外馬克思主義文論學者所驚詫和恥笑的。

為此,我多次在課題組的會上懇切地提出:這是一個關系到文學本質界定和如何理解馬克思主義文藝觀的重大問題,建議組內進行一下討論。可是,我的建議一次次被武斷、粗暴地拒絕了。

在一次討論“詳細提綱”的會上,我再次請求就“審美意識形態論”談談自己的看法。課題組主要負責人當眾表示不允許。接著我說:不發言可以,建議組里把我帶來的幾篇文章復印一下,發給在座的各位課題組成員作為參考,行不行?負責人說:那也不行,不能復印。你要散發,就把它們拿到外面的雜志上去發表。

我作為一個課題組的成員竟被剝奪了會上發言的權利。我很納悶,即使我的意見謬誤,也該讓我講出來啊,怎么“審美意識形態論”就一點也碰不得呢?沒有辦法,我只好按照“負責人”的要求,把寫好的幾篇文稿投到一些雜志上去。這大概就是錢先生所謂“定點式的清除、密集型的‘考論’”⑦的由來罷。

課題組內“對話”和“交往”的氣氛與條件是沒有了。為了深入探討文藝意識形態問題,北京大學、吉林大學有關部門和《文藝理論與批評》雜志社、全國馬列文論研究會聯合,于去年4月初在北京召開了有四十多位不同意見學者參加的“文藝意識形態問題學術研討會”,課題組中有六名成員出席。大家各抒己見,暢所欲言,活躍民主,頗有收獲。

可是,是年5月在課題組的會議上,錢先生突然發難,無端地指責該會是搞“政治運動”,是“大批判”,是讓人感到“山雨欲來風滿樓”。好端端的一場學術討論遭到徹底的扭曲與否定。好在,與會者都可以作證;好在,會議的學術成果《文藝意識形態學說論爭集》已由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⑧,可以核查。身正是不怕影子斜的。

這一時期,課題組負責人一面阻止不同意見,一面又在《文學評論》上發表長文,加緊宣稱“審美意識形態論”是“一個時代的學人根據時代要求提出的集體理論創新”,“是屬于中國學術界的理論創新”⑨,把該理論抬到一個十分不適當的地位。

問題就出在這里;問題的嚴重性也出在這里。

人們不能不思考,是誰給的權力非得把“審美意識形態論”作為馬克思主義的“一根紅線”不可?難道“審美意識形態論”真的符合社會結構理論和唯物史觀?難道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真的把文學界定為“意識形態”或“審美意識形態”?難道用“審美”來“溶解”文學的“意識形態性”就是“中國學術界的理論創新”?

我帶著這些疑問,開始了痛苦的探索與思考。

我認為,由于“審美意識形態論”自稱是以馬克思論述為根據的,所以需要考證一下這一根據的可靠性。我的《考論》一文,就是通過考察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原文及相關譯文,通過研究“審美”與“意識形態”二者之間的關系,發現“意識形式”同“意識形態”是有嚴格區別的。文學本質是“審美意識形態”“這一界說同經典作家原初概念的含義是有出入的,這一界說同文學事實本身是不完全吻合的,這一界說用來概括馬克思主義的文學本質觀是欠準確的”⑩。就是這種商榷、切磋的意見,課題組負責人也當著課題組成員的面宣布“是錯誤的”。接下來,我只好不停地用寫文章的辦法來表達自己的見解。

這就是這場“審美意識形態”論爭的“緣起”。

二、“審美意識形態”文學本質論

究竟錯在什么地方?

盡管翻閱了經典著作的文本,參考了大量“西馬”文藝論著,我始終找不到把文學本質直接“定義”為“意識形態”的表述,雖然論及文學具有意識形態性的地方甚多。既然直接的表述言論沒有,那么,能否通過對其理論原理的闡發,推導出文學本質是意識形態的結論呢?這樣,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以什么為理論基礎。從現實理論狀況而言,分歧雙方的主要差別在于:是以唯物史觀為理論基礎呢,還是以別的什么理論為基礎(11)。

誠然,對經典文本的理解,學者間可以各有不同,也允許進行“意識形態的多語境闡釋”(12)。但問題是,“多語境闡釋”要依據馬克思主義原理和文學的基本事實說話。否則,就容易南轅北轍了。

立足唯物史觀,我們可以看到,“審美意識形態論”在理論上失誤的關鍵是混淆了“審美意識形式”與“意識形態”之間的界限,結果“硬搭配”起了一個無法確證的概念。

錢先生曾說:“沒有審美特性,根本不可能存在文學這種意識形態,而文學的意識形態性,不過是文學審美特性的一般表現。”(13)這種表述,似可理解為“審美性”是固有的,“意識形態性”是外加的。他還說:“隨著語言、文字的出現與審美中介的完善,一部分審美意識逐漸在語言、文字結構中,生成獨特的形態,而成為審美意識形態。”(14)“《詩經》同《周易》一樣,這是經過千百年傳唱的審美意識形式,藉助于語言節奏的復雜生成,由二言、三言發展而為四言的詩式,通過賦、比、興的有序化的表現形式,自然地、歷史地生成的審美意識形態”。這里所謂的“審美意識形態”(15),已經是由“審美意識”加“形態”組合起來的了。這里所謂“自然”、“歷史”的邏輯生成關系也是虛設的。

錢先生在論述“審美意識”的各種形態時又說:有意味的形式后面的“終極實在”,就是“審美的心理積淀”。“其中既包括感受、感情、知覺的認識,也兼容對自然節律、線條、色彩、音響乃至語言變化的種種感受,組成一種人類共同的無意識的心理儲存。它既是生理的、心理的,給予人以快適,與人的種種現實的感受、感情相適應;又是社會的、與人的升華了的社會審美理想相一致,成為有意味的形式創造和審美需求的內驅力。這種以詩語為載體的有意味的形式,就是審美意識形態”(16)。請看,在這樣的闡述中,還存在唯物史觀意義上的“意識形態”嗎?這里的“形態”一詞指的究竟是什么,恐怕就連他自己也說不清楚。在“有意味的形式”就是“審美意識形態”這種理念支配下產生出的偏正詞組,作為一個文學本質界定的概念,其中的“意識形態”一詞,豈不成了一個給人看的“裝飾品”、“擺設”、“附綴”,或避人詬病的“防火墻”。

顯而易見,這樣憑空虛構“審美意識形態”,不可能是一個真實的歷史發展過程。當然,也就不可能有所謂的“邏輯起點”。從實際情形看,錢先生所論述的“邏輯起點”,其實是藝術發生學上的邏輯起點。而從“審美意識”入手,又是承襲了前蘇聯學者波斯彼洛夫的思想(17),同時亦是個常識。即便如此,錢先生的論述也相當混亂。他認為,早期的審美意識外化為早期的文學形式,即神話、巫術等。此時是“審美意識形式”。隨著藝術表現手法的成熟,就轉變為“審美意識形態”了(18)。他這里所說的“形態”,是藝術“形式”發展成熟的結果。這里的“意識形態”,也沒有任何唯物史觀的成分。至于何以“形式”發展成熟就成了“形態”,何以審美的“意識形式”隨著“藝術表現手法”的進步,就過渡成了審美“意識形態”,這之間有何事實的根據與學理的邏輯,就連錢先生自己也承認還沒有想明白。他說:“我自然反思過‘審美意識形態’這一提法,比如,邏輯起點是審美意識,最后結論卻是審美意識形態,只是目前還未能找到一個比它更有概括力的術語來重新界定。”(19)看來,這樣一個重大理論概念的提出,是有些輕率了。看來,把這種未經可靠論證的說法當作“中國學術界的理論創新”并寫進教材,就更不妥當了。

錢先生這里的論述,顯然不是有缺環,就是有漏洞和錯位。他的這種表述,只能說明“審美意識形態”是“審美意識”加“形態”的拼湊,這要比解讀為“審美”加“意識形態”的拼湊,更為遠離馬克思主義學說。他的“審美與意識形態性”“結合”的結果,就是“以詩語為載體的有意味的形式”。這種“審美意識形態論”,人們看到的除了“審美”的因素及其發展外,看不到任何具有社會價值意義與功能的“意識形態”因素。至于“意識形態”怎樣加入到“審美意識”之中,在這兒處于何種地位,產生什么樣的作用,幾乎沒有論及。倘若審美性的內涵成了僅是語言、藝術技巧等形式的因素,那以這種理論為指導的文藝創作,怎能不會走向蒼白和形式至上一途?(20)

應該承認,錢先生的論述中有時也把對社會生活內容的反映當作意識形態,悄悄地將社會學意義上的“意識形態”與審美意識的“形態”聯結在一起,使人產生錯覺,以為可以有一個獨立的“審美意識形態”或“審美意識形態性”,以為“審美意識形態”里包含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范疇。但那是牽強附會的。文學具有意識形態性之后,總體上它還是一種社會意識形式。我們不能說文學帶有意識形態性,文學自身的構成性質和存在形態也發生了根本轉變。“審美意識形態論”在這里犯的是把“意識形態性”與“意識形態”相混同的毛病。

以上,就是我為什么把“審美意識形態”稱為“偽概念”的理由與原因。

我曾經在一篇文章中說:堅持“審美意識形態論”者,當務之急是論述清楚“審美”與“意識形態”之間的關系,辨析明白社會“意識形式”與“意識形態”的區別,進一步論證文學的規定是如何從“審美意識的形態”推演變化到“審美意識形態”的,說明“審美意識”或“社會意識形式”中有沒有非意識形態的成分(21)。這樣,它才能從學理上真正推向深入。

無疑,文學作品的內容可具有審美性,也可具有意識形態性(還有其他屬性,暫且不論)。這兩種屬性共處于同一“社會意識形式”之中,這是文學事物的本相。具有意識形態性的社會生活內容,由于轉化為創造性的形象形態,因之也成了文學的組成部分,可以具有審美價值,或者說由它構成了審美性的內在支撐。不過這種情況不能表明“審美性”和“意識形態性”融合而為另一種獨立的屬性。從有些“審美意識形態論”者的闡釋來看,所謂“審美性”、“意識形態性”二者的統一,不過是統一在同一個文學作品中而已,但卻把這種情形說成是獨立的“審美意識形態性”內涵,這就將作品的“文本”與所謂的“審美意識形態性”混為一談了。

錢先生根據自己的“所知”,責備我文中指出童慶炳先生把“審美意識形態”作為了意識形態的一個“種類”,是根據小范圍會議上“還未公開發表”的用語。但錢先生大概還有所不知的是,童先生和別的學者早就白紙黑字地這么講了(22)。2001年,童先生在一篇文章中就說:審美意識形態與政治意識形態之間,“不存在誰為誰服務的問題”,也“沒有‘老子’控制‘兒子’的那種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審美意識形態自身形成一個獨特的思想系統,它的整體性也就充分顯示出來。如果我們上面所說的能夠站得住的話,那么我們可以說,文學藝術作為審美意識形態是意識形態中一個具體的種類”(23)。在近期的一篇文章中,他又說“文學是一種具體的意識形態類型,即審美意識形態”(24)。這是不是明確地講到“審美意識形態”是“意識形態”的一個“種類”?是不是小范圍會上他只是重申了自己的觀點?怎么引用一下“種類”一詞,就成了“搶先拿來‘考論’”,不遵守學術規范了呢?到底是誰在“顧不得依據文字為準的批評游戲規則”?

三、可否界定“文學是審美意識

形式的語言藝術生產”?

以我初步的理解,我認為如果從唯物史觀來界定文學本質的話,應當打破“審美意識形態”的界說,而規定文學為“可以具有意識形態性的審美意識形式”;如果要對文學進行較為全面的界定的話,則應破除“文學是顯現在語言中的審美意識形態”這樣的定義,而改為“文學是審美意識形式的語言藝術創造”(或曰“話語藝術生產”)。我認為這樣的界定,才比較吻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比較符合中外文學活動的實際。現實的“意識形式”都是有“社會性”的。“社會意識形式”中可能包含有“意識形態性”,也是確切無疑的。只要聯系作品就能發現,“審美意識形式”比“審美意識形態”的蘊涵更為豐富和全面。“文學是審美意識形式的語言藝術創造”這個界定,要比“文學是顯現在語言中的審美意識形態”更為妥帖。這就是我同“審美意識形態論”的分野與區別。

我們應當恰當地在文學的系統本質中理解、把握和表述文學的意識形態性質,由此認識人們對文學意識形態性不同理解中所包含的價值觀取向的真實差異。文學的意識形態屬性,原則上說是不能用“審美”來規定的。文學的本質,也是不能單維度、單層次、單方面地加以界說的(25)。文學的本質是多級的,多級的本質又是在關系中存在的。面對“文學本質”、“意識形態”這樣的概念,務必要堅持立場、觀點與方法的一致性。從歷史的經驗看,用“異質知識型規訓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的基本方式是將其理論術語形式化、抽象化或空洞化。從而使其內涵的原有價值規定對于讀者來說變得不重要,使人們覺得內涵的原有價值規定是可以被忽視、被改塑或被取消的”(26)。這種無限度開放意識形態本質的理論,最終失去的正是其理論自身的規定性,進而走向其理論姿態或立足點的反面。

那么比較而言,“文學是審美意識形式的語言藝術創造”比“文學是顯現在語言中的審美意識形態”界定,有何優點呢?我認為:第一,它恢復了文學是一種“社會意識形式”的科學規定,打破了文學僅僅歸結為“意識形態”的提法。這里“社會意識形式”中就包含了文學的觀念上層建筑性,它被社會存在最終決定可能含有的意識形態性,給意識形式中的意識形態屬性留下了充足的闡釋空間;第二,它承認并強調文學的審美特性,并判明審美特性影響和籠罩著文學這種社會意識形式的方方面面;第三,它認為文學不只是靜態的“語言”“顯現”,更是一種比“顯現”更為動態、更為寬泛、包括了創作和接受在內的話語“創造”;第四,它明確指出文學是一種“語言藝術”,不僅是一種“藝術”,而且是一種“生產”,這就將經典作家的“藝術掌握世界方式”與“藝術生產”(27)理論囊括其中;第五,它改變了文學只顯現“審美”中的意識形態的局限,而將其他方面的意識形態成分也收入視野之內;第六,由于恢復了“社會意識形式”的規定,所以也就可以合乎邏輯地從中解讀文學本質所蘊含的人學屬性、文化屬性等等。因為這種精神生產和物質生產帶有某種交叉的語言藝術實踐活動,人的情感因素、自然本能和特有的文化屬性是必然滲透其中的。

當然,這個界定也是初步的、探討性的,依然存在著弱點、紕漏和不完善。比如,它缺少對文學想象力與自由表達的強調,人們只能從規定它為“藝術”中加以發揮性闡釋;又如,文學的符號特性和形式特點已隱匿其間,也沒能在概念上得到彰顯。這個界定,目前只是為了糾正“審美意識形態論”的失誤,還需要進一步推敲和改進。

可以這樣說,“審美意識形態論”失誤的根源,很重要的一點是它把文學理論過分“審美化”了。它以為文學中的思想和精神因素只要拴到“審美”的秩序中就完成了,就符合文學規則了。例如,童慶炳先生在闡述新時期文學理論的“轉型”時,就直截了當地推崇“用美學的觀念來界說文學的做法”(28)。他在描述建國五十多年來文藝思想的變遷時,甚至用了從“政治化”到“審美化”到“學科化”三階段來加以概括。他以為“‘審美’論的提法,確認文學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社會意識形態應有的獨立品格與自身規律,從而消解了‘文藝從屬于政治’的公式”(29)。這就再清楚不過地道明了用“審美”來界說“意識形態”的理論指向。

文學理論的“政治化”固然是錯誤的。可是,文學理論的“審美化”就正確嗎?把“審美論”當成反對所謂“反映論”文藝學、“認識論”文藝學的武器,把以往的文藝學當成“非常態的中心話語”,把“審美論”當成“自主發展的常態話語”,不是同樣走向了理論的偏頗嗎?所以,有人反復說“審美意識形態論”是“建立在馬克思主義的基礎上,但又延伸了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具有完整的理論創造,成為中國現代學者提出的馬克思主義的新的文學觀念”(30),是需要稍微嚴肅一點、慎重一點了。

錢先生的論述中有明顯的自相矛盾之處。為了反駁別人,他集中論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文本中認為“文學是意識形態”,仿佛別人在無視或放棄文學的意識形態觀念。但他在另外的文章中,又把先前文藝學說的錯誤歸結為將文藝認作“意識形態”。例如,在清算文藝學的“蘇聯模式”時,就曾說“這種‘前蘇聯體系’文學理論的核心問題,主要體現在文學本質的闡釋上,它的出發點是哲學認識論,即把文學視為一種認識、意識形態,把文學的根本功能首先界定為認識作用”(31)。既然在文學本質的闡釋上不贊成“認識論”,不贊成把文學定為“意識形態”,那又為什么在《“考論”的考論》中廣征博引、大談特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文學就是“意識形態”呢?這不是自相矛盾、前后抵觸嗎?到底是“前蘇聯體系”中的文學本質論闡釋錯了,還是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錯了?同樣認為文學有意識形態屬性,怎么判斷竟大不一樣呢?前蘇聯和中國文學活動上產生的諸種弊端,是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理論出了問題,還是蘇聯或中國當時的主導意識形態出了問題?我們是要更改科學的意識形態理論呢,還是要恢復這一學說?更改的辦法是以“審美”去淡化、溶解或模糊意識形態理論呢,還是找出“意識形態”與審美、人性、文化以及語言特性等在文學中的真實聯系?闡釋文學本質難道換成從“審美”出發,就不是“哲學認識論”了?“審美意識形態論”的界定,在上述對立的兩者之間到底屬于哪個方面?毋庸諱言,它是難以自圓其說的。

《“考論”的考論》一文,論述得比較細碎零亂,論據和論證都不充分,不少地方充其量只是個人的一種理解,其思想大概是想說:馬克思雖然沒有直接、間接地說過“文學是意識形態”,但還是可以解析成馬克思認為文學就是意識形態的。這實際上已經承認了我指出的“馬克思本人從來沒有直接或間接說過文學是某種‘意識形態’”這一事實,只不過是各人的解讀存在差別。這就更提醒我們,闡述馬克思主義文藝學務必從其原理出發。

四、簡短的結語

文學本質的論爭是很有意義的。這場論爭表面上是考察文學本質界定的分歧,實質上是牽動人們對文學意識形態學說的理解和解釋怎樣重新回到馬克思主義的維度,怎樣意識到以唯物史觀作為理解文學與意識形態關系的指導和前提的必要性。不能否認,“一段時間以來,由于一些學者對意識形態范疇做了泛化的理解,把意識形態只看作意識的分工或基于分工基礎上的分類,弱化了意識形態的社會性質,離開了馬克思主義的意義維度”(32)。這一點,我們從文學批評和創作領域價值觀的失序和混亂,也多少能看到喪失意識形態理論自覺性的結果與危害。

唯物史觀意識形態學說的真諦是透過文學的審美現象發現其中的意識形態秘密,而絕不是像“審美意識形態論”那樣,總是力圖把包括意識形態性在內的思想、認識和精神因素湮沒在“審美”玄奧之中,好像“審美”可以主宰一切、包容一切、溶化一切,或者像哈貝馬斯評說馬爾庫塞的“新感性”那樣,能“維護一種非壓抑文明的可能性”(33),反而使科學的意識形態理論偃旗息鼓、無所作為。

從文學理論史上看,形式主義的專制多是來自所謂的“審美”自律的。它們給“感性”、“審美”、“美感”這些動聽的字眼,賦予了超負荷的社會歷史內涵和社會價值擔當。如果馬克思主義的文學意識形態理念,僅僅是為“審美”服務的,僅僅是“審美”的陪襯,僅僅是稀釋在“審美”中的一點點“鹽分”,那它同形形色色的非馬克思主義文學理論就沒有什么根本區別了。

文學理論要在繼承的基礎上創造性地發展馬克思主義文藝學說。但不能忘記,馬克思主義文藝學說是科學,而科學是老老實實的學問,是來不得半點虛偽與驕傲的。真正的需要可能是其反面,誠實、嚴謹與謙遜的態度。

此外,文學理論對重要“概念”、“范疇”的梳理和研究應引起格外的重視。目前文學理論一個較大的問題,是往往習慣于從大的“概念”、“術語”出發,而又不去聯系生動、具體的批評和創作實踐,不去解析“概念”的本意與歷史的變遷,結果就造成表面熱鬧而實質空泛的局面。錢鐘書先生在描述乾嘉學派源流下來的樸學風格時,曾談到“積小以明大,而舉大以貫小;推末以至本,而又探本以窮末;交互往復,庶幾乎義解圓足而免于偏枯,所謂闡釋之循環(derhermeneutische)者是也”(34)。這種方法是值得借鑒的。

學術研究最好采取平等的、民主的態度,采取不“妖魔化”對手的做法,這樣才有利于“雙百”方針。對個人的學術意見,最好也不采取“推銷商”、“形象代言人”式的兜售辦法,此雖沒有違背學術“游戲規則”,但終究對好學風的建設不利。

我申明,對該文承擔學術、道義與法律的責任。如果實踐證明我的觀點謬誤,我會服從真理,修正錯誤,決不“我自巋然不動”。

《“考論”的考論》中還有一些情緒化的措辭,鑒于版面珍貴,我就不予辯駁了。至于說拙文是不是“批判文章”,是不是“仍然使用上世紀80年代前的那種‘凡是’的思想方法”,是不是連外語的“單數”和“復數”都不懂,“引文都理解錯了”等等,我想在這也無須浪費筆墨,只要引述前賢的一段話,也就足夠了:“斷章取義,顛倒是非,盡纏夾之能事。余以當日所言,任人如何歪曲,原文俱在,不難對證。且原文闡意極明,非有意歪纏者,不致誤會,故亦毋庸另文答辯”(35)。

①如單小曦《文學的審美意識形態論質疑》(載《文藝爭鳴》2003年第1期)等等。

②肖鷹:《美學與文學理論——對當前幾個流行命題的反思》,載《文藝研究》2006年第10期。

③⑩董學文:《文學本質界說考論——以“審美”與“意識形態”關系為中心》,載《北京大學學報》2005年第5期。

④董學文:《文學本質界說:曲折的跋涉歷程——以自我理論反思為線索》,載《汕頭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

⑤參見閏泉《精神的疾病還是精神的良藥》一文對“新理性精神”的批評,載《粵海風》2004年第4期。

⑥董學文:《“審美意識形態”能成立嗎?》,載《高校理論戰線》2005年第10期;董學文、馬建輝:《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獻疑》,載《文藝理論與批評》2006年第1期;董學文:《關于文學本質與意識形態的關系——兼評“審美意識形態”說》,載《蘇州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董學文:《怎樣看待文藝的意識形態屬性——兼評“審美意識形態”說》,載《浙江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董學文、李志宏:《文學是可以具有意識形態性的審美意識形式——兼析所謂“文藝學的第一原理”》,載《廣西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等等。

⑦(19)錢中文:《對文學不是意識形態的“考論”的考論》,載《文藝研究》2007年第2期。

⑧李志宏主編《文藝意識形態學說論爭集》,吉林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⑨童慶炳:《新時期文學審美特征及其意義》,載《文學評論》2006年第1期。

(11)錢中文在批評我的文章中明確說:“‘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試圖從發生學、人類學的觀點,揭示文學的原生點及其在歷史發展生成中的自然形態”(《對文學不是意識形態的“考論”的考論》)。

(12)錢中文:《意識形態的多語境闡釋——兼析“虛假意識”問題》,載《河北學刊》2007年第1期。

(13)錢鐘文:《論文學觀念的系統性特征》,載《文藝研究》1987年第6期。

(14)錢鐘文:《新理性精神文學論》“自序”,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

(15)錢中文:《論文學審美意識形態的邏輯起點及其歷史生成》,載《文學評論》2007年第1期。

(16)錢中文:《論文學形式的發生》,《錢中文文集》,上海辭書出版社2005年,第200頁。

(17)波斯彼洛夫:《文學原理》(中譯本前言),王忠琪、徐京安、張秉真譯,三聯書店1985年版。

(18)錢中文:《文學理論:走向交往對話的時代》,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頁。

(20)參見董學文、李志宏《泛意識形態傾向與當前文藝實踐》,載《求是》2007年第2期。

(21)董學文:《文學本質與審美關系》,載《文藝理論與批評》2007年第2期。

(22)參見潘必新《意識形態與藝術的特征——兼與欒昌大、董學文同志商榷》,載《文學評論》1990年第6期。該文就把馬克思“意識形態的形式”中的“形式”理解為“類型或種類”。

(23)(28)(30)童慶炳:《審美意識形態論作為文藝學的第一原理》,載《學術研究》2001年第1期。

(25)童慶炳:《新時期文學理論轉型概說》,載《中外文化與文論》第13輯,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6)吳元邁:《再談文藝與意識形態的關系》,《文藝意識形態學說論爭集》,第1頁。

(27)馬建輝:《反思與推進》,載《文藝理論與批評》2006年第6期。

(2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8頁。

(29)童慶炳:《政治化—審美化—學科化——建國50年來文藝思想變遷的簡要描述》,《新中國文學理論50年》,安徽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頁。

(31)錢中文:《文學理論反思與“前蘇聯體系”問題》,載《文學評論》2005年第1期,第8頁。

(32)趙長江:《回到馬克思主義的維度——評〈文藝意識形態學說論爭集〉》,載《高校理論戰線》2006年第11期。

(33)HerbertMarcuse,TowardsACriticalTheoryofSociety,ed.DouglasKellner,London&NewYork:Routledge,2001,p.23.

(34)錢鐘書:《管錐編》,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71頁。

(35)張海燾、范繼紅主編《中國與世界:林語堂文選》(下),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