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5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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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查方案設計
筆者在2008年7月至11月,和來自土地資源管理、社會保障等不同專業的研究生、本科生一同進行了專題調查。問卷調查涉及浙江省的蕭山、溫州、寧波、義務、金華、麗水等縣、市、區,同時我們還零星走訪了浙江部分縣、市的一些村莊和農戶。抽取的農戶調查樣本覆蓋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失地(或即將失地)農民,符合隨機抽樣要求。本次調查共發放農戶調查問卷300份,回收問卷258份,有效問卷239份,其中涉及已征地174份,即將征地65份。
調查問卷包括三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農民個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農民個人信息、2007年個人及家庭純收入、家庭月消費水平等;第二部分是農民對征地制度的認知,包括對征地相關法規、補償制度的了解及對征地的意愿等;第三部分是農民對征地所獲補償的滿意程度,包括獲得的補償、征地前后生活狀況等內容。
2、被調查農民基本情況
從年齡分布區間來看,被調查農民分布在各個不同的年齡階段,且每個階段都具有一定比例。從受教育水平來看,調查農戶的文化程度普遍不到,大部分處于小學或初中水平,本科或大專水平只占到總人數的2.51%。
農戶2007年家庭總收入水平分布較為廣泛,整體處于較低水平。其中,家庭總收入在2-3萬元范圍內的較為集中,占到35.56%,而家庭總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農戶所占的比重達到20.50%,數據顯示低收入農戶仍然較多。
收入結構發生巨大變化。調查顯示,務農不再是大部分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單位工資成為收入來源的主要渠道,個人經營在農民收入中所在的比重也越來越大。
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盡管農民收入來源的主要渠道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但大部分農戶家庭收入低、消費水平不高的現實沒有改變,農民整體受教育程度低下,文化水平不高的面貌沒有得到根本改觀。
3、農民對征地制度的認知
筆者將農民對征地相關法規和補償制度的了解的調查數據以1-4編號,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后得到表4-1的結果。
從表4-1可以看出,農民對征地相關法規以及補償制度了解的平均水平只有2.45和2.32,也就是說大部分人并不了解,只有極少數人清楚地知道,這一比例與本科或大專學歷水平所占比例基本符合,這也進一步說明農民對征地制度認知的總體水平不高,且與學歷的高低具有顯著相關性。
為了便于進行統計分析,筆者將農民的征地意愿進行了相似的數據處理,統計得出農民對征地的平均意愿為2.69,標準差為1.165,處于不太愿意和無所謂之間。而從表4-2可以看出,征地意愿表現為愿意(包括比較愿意和很愿意)的農民只占到被調查總人數的30.96%,也就是說大部分農民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或處于迷茫狀態。
筆者認為調查反映的這一現象與農民受教育程度以及他們對于征地和補償制度的認知能力有關,同時也和現實的補償標準以及他們對于補償標準的滿意程度密切相關(筆者將在“農民對現有征地補償的滿意程度”中具體分析)。
為了更好地了解農民的心理,問卷還就他們愿意被征地與不愿意被征地的原因進行了調查。大部分愿意被征地的農民認為征地之后生活能有所改善(比例達到50.21%),一部分因為戶口可以農轉非,還有部分認為補償還比較高;對于不愿意被征地的農民,大部分由于補償太低、就業困難或者生活失去保障,還有一部分出于長期以來與土地相依為命的心理,不愿意離開土地。
4、農民對現有征地補償的滿意程度
調查涉及已征地農民174人,即將征地農民65人。在已征地農民中有超過65.51%的農民所得到的經濟補償低于3萬,5萬以上的比例只有17.82%。數據顯示,大部分農民在失去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后獲得的直接經濟補償十分有限。
除了直接經濟補償這個指標,問卷還對失地農民獲得的其他形式補償的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有47.70%的失地農民辦理了保險,大部分農民獲得了其他形式的補償,但遺憾的是還是有近三分之一的失地農民除獲得直接經濟補償外沒有獲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補償,他們不得不為維持生計而面對陌生的環境,這也勢必會使他們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感到焦躁、不安。
對生活狀況和滿意程度的評價由低到高分為5個等級,分別以1-5編號。調查數據直觀顯示大部分農民認為生活沒有改善,進一步分析顯示生活狀況平均水平為3.19,也印證了初步判斷。雖然此項調查數據表明農民的生活水平沒有明顯變化,但補償滿意度調查顯示農民平均滿意程度只有1.82,處于低水平,大部分認為補償太低,不夠合理。
5、對調查結果的再思考
調查表明大部分農民對征地制度不了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對征地的態度,而這樣的現實又和他們受教育水平較低的現實密切相關。因此筆者認為應著力做好相關制度和法規的宣傳工作,尤其是應采用農民能普遍接受的方式,讓農民有渠道了解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方針政策,提高公眾的參與度;同時要及時了解農民的訴求和想法,做好反饋工作,行之有效地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調查還顯示,盡管大部分農民在征地以后生活水平沒有顯著改變,但依然表示對“征用土地以不低于原生活標準作為安置補償的適度原則”難以接受,希望能提高補償標準,按市場價值進行補償。筆者認為,一方面農民失去了自己依賴的土地,放棄了自己熟悉的生產方式,對未來生活的擔憂促使他們希望以較高水平的補償換得精神上的慰藉;另一方面,對土地增值的普遍預期和無法參與土地增值分配的現實,加劇了理想與現實的反差,也增加他們的不滿情緒。
為此,筆者認為政府征用農民土地,應改變只按農業用途給予補償的做法,嘗試讓開發商與農民直接接觸、進行面對面的討價還價。改變單純的經濟補償模式,從多方面考慮予以補償,如可以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指導,安排適應性就業崗位,完善基本醫療保障等保障制度;同時,政府應致力于促進補償費的合理分配,鄉鎮政府違法參與分配行為應杜絕,村集體與失地農民分配比例混亂等應有效控制。此外還要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文化知識和綜合技能,幫助和引導失地農民盡快適應城市生活,實現從農民向市民的角色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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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失地農民征地制度認知征地補償滿意程度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農民的補償問題越來越得到政府和廣大學者的關注。筆者根據對浙江省部分縣市地的調查走訪時所得數據,分析了農民對征地制度的認知和對征地補償的滿意程度,探討了土地征用及其政策對被征地農民生活的影響,同時對提高農民認知度和補償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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