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時間:2022-03-25 11:13:00

導語:城中村改造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中村改造

一、“城中村”的定義

對于“城中村”的定義,眾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闡述。呂宏芬、王積瑾認為:“城中村”是指在城鎮中仍然保留和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經營體制的農村社區,它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鎮化進程的產物,是城鎮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特殊現象。高迎伏、黃仕偉和董平指出:“城中村”就是指原來是農村,由于城市的擴張成為社區,現已基本沒有耕地,沒有農業,也沒有農民,但仍按村的行政管理體制來管理的城市中的特殊社區。筆者認為“城中村”是城市發展過程中,將城市周邊的村莊列入城市規劃管理范圍,而又在特定的時期內存留城鄉二元體制的狀況。城市的飛速發展,需要通過征用周邊農村耕地獲得擴展的空間,提升城市的容量,不斷蠶食周邊的耕地,這就形成了“城市—農村一城市—農村”環形衍射的空間布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農村包圍著城市,城市又包圍著農村,城村交替出現的現象。

二、“城中村”產生的原因

問題的產生,總有其原因。我們既要看到其產生的內在根源,又要清楚其外在的推力。只有全面客觀地分析、把握它的本質,才能為解決“城中村”問題提供科學的方法。

(一)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體制是“城中村”產生的本質原因

建國后優先發展城市,限制人口流動,制定嚴格的地籍和戶籍制度,形成了城鄉分治的二元體制,“城中村”就在這種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產生了。而城鄉二元土地制度是城鄉二元結構制度的核心。所謂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就是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城市土地實行國家所有制。在二元土地結構所有制的基礎上,相應地形成了兩種產權,即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正因為兩種所有權的差異,造成了國家可以征用農業生產的農用地,而很難征用作為農民生活的宅基地,特別是《物權法》頒布后,國家對村民宅基地的征用,未經村民同意是不能執行的,否則是違法,所以說這種二元土地結構制度是“城中村”產生的關鍵。由于制度的差異和條件的不成熟,地籍和戶籍沒有統一,就保留原來的村落,形成了所謂的“城中村”。

(二)可觀的租金收益是“城中村”存在的經濟根源“城中村”交通便利,房租廉價,吸引很多外來打工的中低收入者,本地居民通過出租房屋獲得很大的收入。在這些巨大利益驅動和誘惑下,村民想盡一切辦法,甚至違章違規加建、擴建、改建,根本不會考慮房屋建設如何與環境相協調,是否可擴建等問題,這就使原來規劃不合理的“城中村”更加密集擁擠、雜亂無章。當“城中村”的房屋加建或建成后,政府想整改或拆遷非常困難,改造的成本更高,涉及到復雜的產權和賠償問題,在條件不允許的前提下,政府只能留存“城中村”,等待改造的時機。“城中村”這種特殊的建筑群體和村落體制的形成,主觀上是原村民突破各種政策法律限制追求自身利益的結果,是城中村居民在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驅動下,追求租金的后果;客觀上是城市按照其經濟規律以扭曲形式釋放其應有價值的必然。

(三)村落的歷史淵源、傳統風俗是城中村存在的又一因素

“城中村”有自己特定的歷史文化淵源,有著濃厚的傳統觀念和生活風俗,表現為鄉土性很濃的血緣和地緣社會意識。村民都有一種依戀故土的情感,在村民傳統意識觀念中,村落就是他們生存的根,是世代相傳繁衍的地盤,村落改造或整體性搬遷,就意味著失去生存的根,失去繁衍生存的窩,所以部分村民極力反對“城中村”改造或拆遷。人是情感的動物,村民很難擺脫根深蒂固傳統教化和歷史風俗的束縛,先進和文明作為一種軟力量在短期內不能將其瓦解同化。“城中村”在這種特有的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的內在意念的力量框架下,暫時留存下來。

三、“城中村”存在的問題

“城中村”的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表現出利益性和復雜性。“城中村”在城市的發展過程中,像雨后春筍般冒出,各地城市的發展情況不同,其具體現狀也不一樣,但都存在共同的特征。

(一)管理體制和政治選舉還保留農村模式

“城中村”名義上納入了城市管理的范圍,但現實中還游離在城市管理的邊界之外,由于體制和管理的滯后,很多的“城中村”仍然沒有撤銷村民委員會,建立居民委員會,實現民主的居民自治。筆者所調查的南寧市西鄉塘區秀靈村就是一個典型,在行政管理上還是以村委會主導,村委會作為村中公共權力的執行者和維護者,實行半封閉式的村治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就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中村”管理中起主導作用,村委會成了村中一切大小事情的裁決者,成為村治的公共權力機構。“城中村”兩委的選舉換屆,是村里的一件政治大事,但內容和形式上類似于農村的選舉換屆,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三年進行一次選舉,兩者同步進行,兩委的換屆都表現出宗族式、大姓氏的選舉,一般來說村支書和村主任都是由人口多的姓氏的人來擔任。秀靈村本土人口1700人左右,張、梁、盧、陳、黃五姓氏的人口占總人口的百分比分別為30%、28%、27%、8%、7%,這么多年來,兩委委員大多數是由張、梁兩姓來擔任。

(二)租金是村集體組織和居民的主要收入

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都屬于非營利性組織,是沒有經濟來源的,主要是靠出租土地、房屋等集體資產和上級政府的補助來維持兩委的正常運轉及兩委委員工資的發放,很多“城中村”都充分利用土地、房屋等有償使用的集體資源。秀靈村把靠近街道的兩棟大樓出租給友愛醫院和水電工程學校,每年的租金收入大概有幾十萬元,這些錢大部分投入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6村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租金、土地征用后的賠償、集體資產出租后的分紅和從事第三產業的收入。由于城市的發展狀況不一樣,這個賠償金和租金是有所差異的,由于土地賠償金低和房屋租金廉價,秀靈村村民的生活還是很困難。總體來說,以上兩種主體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賴租金收入維持生存與發展,有些學者稱之為新型的租金食利階層。

(三)道德價值的差異性和村民思想觀念落后

“城中村”的流動人口比較多,人員構成相當復雜,造成了這個群體中人員的道德素質良莠不齊,利益觀、價值觀呈現多樣性。由于生活方式和意識觀念也不一樣,現實生活中就有可能引發多種矛盾。“城中村”村民的思想觀念保守落后,生活方式跟不上時代和城市發展步伐,成為城市中的弱勢群體;小農經濟思想很嚴重,只圖吃飽穿暖,滿足于現狀,缺乏競爭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低,文明禮儀不講究,不懂技術,角色上沒有從村民徹底轉變到市民,這樣就非常難以融入現代文明的都市。沒有文化,沒有技術,沒有追求,“城中村”的本土居民都是從事一些臟、苦、累的工作,或者干脆不工作,就靠租金度日。

(四)社會治安欠佳

“城中村”管理滯后或不規范,警力巡查和監管有限,綜合管理相對薄弱,賭博、吸毒、、打群架、超生等行為時有發生,“城中村”也就成了“問題村”,成為藏污納垢的地方。有人將“城中村”稱為城市中的死角、貧民區和犯罪發生區。根據相關調查發現“城中村”的案發率和犯罪率比城市的其他地區偏高。鑒于“城中村”社會環境復雜,治安欠佳,西鄉塘區公安分局在秀靈村設立民警值勤點,打擊各種非法行為。面對有著1萬流動人口的復雜群體,村里成立了由民兵組成的護村隊,不定時地在村落范圍內巡邏,對各種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起著震懾作用。

(五)身份沒有明確,地位尷尬

“城中村”無法與城市同步協調發展,很多的城市專門為“城中村”的管理出臺規章條例,把它們列為所謂的城市“特區”,這就使“城中村”更加難以融入大都市。“城中村”處在城市管理的邊緣,由于政策、制度、條件的不成熟,管理的滯后,不能完全按照城市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介于城市的管理范疇和農村管理行列之間。這樣尷尬的管理定位,造成許多村民享受不到城市就業、養老、低保等相應的待遇,也享受不到農村的優惠政策。“城中村”的村民對自己的身份界定很困惑,有時辦理有關手續、證明等相當麻煩。秀靈村的秀靈小學的學生,如果他們屬于農村的,又享受不到九年義務教育學雜費的減免;如果屬于城市的,又享受不到城市教育的待遇和保障。

(六)建筑混亂,衛生條件差

村民不規范建筑,形成了“握手樓”、“接吻樓”、“貼面樓”、“一線天”等這樣的“城中村”典型的建筑景觀,而這些雜亂、陳舊、矮小的建筑影響整個城市的整齊美觀和生機活力。由于建筑的混亂,沒有整體性規劃,許多的功能沒有完善,特別是排污系統和垃圾的處理很隨意,直接排放或倒在街道上,造成污水橫流,臭氣熏天。鑒于“城中村”的建筑物無序、衛生環境差,與城市里的金碧輝煌的摩天大廈及清潔寬敞的公路形成鮮明的對比,有人把“城中村”稱為都市的“疤痕”。

四、“城中村”改造的建議

從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大局來看,“城中村”改造是時代的要求,符合國家和國民的利益;從一個城市的協調發展來看,“城中村”改造是提升城市品位,創建文明和諧都市的必然要求。

(一)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對“城中村”實行綜合管理

政府充分發揮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管理者和城鎮公共產品管理者的雙重作用,在堅持公共性、公平性、參與性的前提下,統籌規劃,協調各方面的利益,既要保障好村民的利益,也要考慮改造單位的利益,讓市場參與商業性運作。在城區一級政府,廢除舊的行政管理體制,組建綜合性部門,提高綜合協調能力和行政效率;防止條塊分割,成立綜合辦公室,對“城中村”的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建設、安全、拆遷、安置等實行有效管理。

(二)改革城鄉二元體制,對集體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

從體制上轉變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一體化,將“城中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只有土地國有:才能從根本上制止村民對土地的獨立處理權,一切土地使用都歸土地規劃部門管理。在“城中村”實行集體資產股份制,這是我國改革的一個新探索,按股份制的原則改造集體經濟,對村集體資產進行清查核算、資產評估,使村集體資產的產權明確清晰。經營管理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操作,量化資產,明確股權分配,村民按出資額大小來分紅,個人所擁有的股份可以自行支配,有權利贈送、轉賣給他人。村民獲得了實惠,他們會很積極地參與到“城中村”的改造。

(三)加強立法。依法推進改造

由于“城中村”改造是前所未遇到的,涉及戶籍、土地的變更,還有行政管理體制和城鎮管理體制等復雜問題。國家的法律法規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因而操作上也沒有統一的方法,各地城市都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出臺一些粗糙的管理條例。需要出臺一些可操作性更細化的法律法規,以法律推進“城中村”的改造,以法律保障“城中村”改造的成果。

(四)妥善安置村民,給予合理的補償

“城中村”改造之所以那么困難,主要是利益問題沒有協商解決好,安置或補償沒有達到村民的要求。村民的房屋被拆遷后,戶籍劃入城市管理,身份變為城市居民,給予合理補償,應按照城市居民的管理標準保障村民的利益,解決好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就業、子女上學問題等。只有以村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才能得到他們的支持,順利、穩定地推進“城中村”改造。

(五)轉變村民思想觀念,提高素質,培養技能

村民在特定的群落聚居生活,由于受村俗傳統文化的影響,思想觀念還比較守舊,生活方式還比較單一,文化技術還比較低,缺乏競爭進取的精神。只有轉變他們的思想觀念,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素質,培養他們的技能,才能為“城中村”的改造減少阻力。比如免費舉辦一些掃盲脫產班或技能培訓班,摒除陋習,使他們的腦袋充實起來,樹立勤勞致富、科技致富的意識。知識素質高了,有了一技之長,生活就有了保障,利益得到了維護,村民對改造的抵觸情緒自然就降低了。

(六)對城市的空間發展進行科學規劃

“城中村”的形成有一個過程,開始時不給予足夠的重視,造成“城中村”泛濫,問題惡化,這給我們后人很大的教訓。因此,必須樹立超前意識和前瞻性,規劃好未來藍圖,對郊區、城市周圍有可能將來再成為“城中村”的村莊、村群進行調查,了解它們的現狀,在宏觀上把它們劃入城市管理范圍,嚴格控制土地的投放,做到合理規劃,不能讓“城中村”在無序的狀態下肆意發展,減少或杜絕一邊改造“城中村”一邊產生“城中村”。

“城中村”是城市發展過程中普遍的產物,是城鄉發展不協調的代名詞,制約了我國城市經濟健康發展,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展,其問題的利益性和復雜性使我們面臨很大的挑戰,需要政府加強宏觀管理,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讓“城中村”真正融入都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