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國際和諧社會論文

時間:2022-04-03 01:38:00

導語:構建國際和諧社會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構建國際和諧社會論文

摘要:構建國際和諧社會,可以說是當代中國建立國內“和諧社會”思想在國際層面的自然延伸和擴展。國際法是構建和維護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工具。國際法治是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原則;民主與平等,保障人權與自由是國際法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基礎;促進發展,維護安全是國際法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功能。

關鍵詞:國際和諧社會;國際法;國際法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世紀中國共產黨提出來的建設國家的理念和目標,推及世界,構建國際和諧社會可以說是這種思想的自然延伸和擴展。中國政府2005年12月發表了《中國的和平發展道路》白皮書,明確提出“建設持久和平與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的觀點,即:

人類只有地球一個家園。建設一個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心愿,是中國走和平發展道路的崇高目標。中國認為,和諧世界應該是民主的世界、和睦的世界、公正的世界、包容的世界。

國際法,作為一種主要調整國家行為、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規范,是維護國際秩序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中國黨和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在構建國際和諧社會過程中國際法的重要作用。2005年7月,主席與普京總統簽署《中俄關于21世紀國際秩序的聯合聲明》中指出:“只有以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為基礎,在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下,才能解決人類面臨的問題。”)2005年9月,在會見出席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的部分國家、國際組織和港澳臺代表時指出: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人與人的和睦相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國家與國家的和平共處,都需要法治加以規范和維護,并強調法治在建設國際和諧社會進程中的重要作用。)2005年9月15日,主席在聯合國成立60周年特別首腦會議上,指出要“努力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強調要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

該文將考察在國際法視角之下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原則,法律基礎,以及法律的主要功能,探討在錯綜復雜的國際關系與國際形勢下,如何運用國際法的方法來應對人類共同面對的挑戰和危機,構建人類共同的和諧家園。

1.國際法治是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原則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從政體穩定需要中論證了法治優于人治,并指出法治應當具備兩大基本要素,即:法律本身應當是良法,法律得到社會成員的普遍遵守。他指出,以正當方式制定的法律應當具有終局性的最高權威。亞里士多德是從國家治理或國內法治角度闡發觀點的,但是,就法治的完全涵義來說,顯然應包括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這兩個領域。并且這兩個領域不是隔絕的,而是相關的;不是孰高孰低的層級關系,而是相互影響、相輔相成的關系。國家同時是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制定者,因而法律同時貫徹國家對內統治和對外交往的意志。依法治國,法律至上,良法之治,權力制衡和市民社會基礎,這些國內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必然也會體現在國際層面中,國際法治的目的就是要確立法律應當具有的終局性的國際最高權威,提供有法治保障的國際制度。

中國認為,自己所追求的“和諧社會”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中國已經認識到“依法治國”是達到國內法治的不可動搖的法律原則,是在國家內部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理念。而“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思想,是中國作為一個文明古國,為追求整個人類社會進步而設計的路線圖,即:本著國際法治的基本原則,樹立國際法的權威地位,以聯合國為主導,通過多邊國際合作,以和平理性的方法解決國際爭端、沖突和矛盾的理念,代表和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心愿。

2.堅持民主與平等,保障人權與自由是國際法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基礎

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民主已經成為歷史的潮流,成為人類發展的總趨勢。在國際社會中,國家是主權獨立的,自主決定自己的對外政策。因而,作為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規范,國際法也只能是建立在平等的和民主的基礎之上。有一種較具代表性觀點認為:世界上的大國,對于國際關系的發展,從而也對國際法的發展,會發生特別的影響,國際法首先反映世界上各大國的意志。但是,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制約著國家的個別利益,國際社會存在一些所謂“公認不可損益的基本規范”,即所謂的國際強行法。這些法律因其代表著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或整體利益,獲得了最高權威地位,因而對各個國家的主權起著制約和限制的作用。世界上那些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即使是最強大的國家,也因為無法改變其行為的違法性質,不僅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支持,而且還賦予受害國以合法報復的權利。

對照作為一種政治治理方式,或是一種制度的民主,人權則是一種權利,指人作為人,或基于人而享有的權利。1945年生效的《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組織的根本宗旨之一就在于:“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此后,人權概念被不斷強化和放大,被賦予了更為廣泛和豐富的涵義。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在大聲呼喚人權的同時,特別提出要建立一種“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的“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這部文獻,再加上1976年聯大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至今,聯合國先后共通過了60多個國際人權公約。

人權是人類和諧的基本要素和應有之意。如果說,在國內法層面,保障人權和自由是國家憲政文明的價值目標和終極歸宿,那么,在國際法層面,保障全人類人權和自由得到充分實現,就是國際社會和諧治理的價值目標和終極歸宿。

3.促進發展,維護安全是國際法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功能

貧困同文明與和諧是不相容的。同時,要看到世界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均衡:高收入國家其人口只占世界總人口的15.5%,其收入卻占世界總收入的80%。全球貧富差距的懸殊,是世界不穩定的深刻經濟根源,文明社會需要富裕作基礎,和諧社會則需要共同富裕來鞏固。發達國家要認識到幫助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在長遠上就是幫助自身經濟能夠持續的繁榮,因為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上相互依賴,互相影響已經達到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程度。作為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建立一個更符合正義的全球經濟秩序,是國際法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主要功能。

全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離不開和平與安全的大環境。安全問題與發展問題是密切相連、相互影響的辯證關系。國際法作為有法律約束力的調整各國家之間的關系的規范,在全球制度安排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進行國際合作,“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為核心的新安全觀,通過公平、有效的集體安全機制,共同防止沖突和戰爭,通過合作盡可能消除或降低恐怖主義活動、金融風險、自然災害等非傳統安全問題的威脅,維護世界和平、安全與穩定”,已經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共識。伊拉克與阿富汗的愈演愈烈的血腥暴力沖突,從反面證明少數國家推行的“單邊主義”政策無法帶來和平與安全,更不要說民主與繁榮了。簡言之,只有在國際法的框架之下,才能維護世界共同安全,這是國際法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又一個主要功能。

4.總結

康德說過,“從理性范圍之內來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構成權利科學的整個的(不僅僅是一部分)最終的意圖和目的。因為和平狀態是唯一的具有下面條件的狀態:在許多人彼此相鄰地住在一起時,在人們之間的關系中,‘我的和你的’均依據法律得到維持和保證。”康德提出的所謂“建立人類永久和平”思想中的“和平”,完全可以理解為:指作為一個整體的人類的社會秩序怎樣達到和諧與平衡的問題,而國際法治就是實現這一目的最佳可能路徑。

國際法是構建和維護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工具和法律基礎。確立國際法治的法律原則,堅持民主與平等,保障人權與自由作為國際法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基礎,發揮國際法促進發展,維護安全以構建國際和諧社會的法律功能,人類建設一個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1]呂新華.《在中國國際法學會“國際法與構建和諧世界”2005年學術年會開幕式上的致辭》,載《在中國國際法學會通訊》2005年第2期.

[2].《在中國國際法學會“國際法與構建和諧世界”2005年學術年會開幕式上的致辭》,載《在中國國際法學會通訊》2005年第2期.

[3]E.博登海默[美].《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

[4]克雷洛夫.《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國際法研究院講義匯編》,1947年,第一類,第70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