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投資人利益沖突分析

時間:2022-09-30 09: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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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投資人利益沖突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市場化經濟最主要的手段就是由“看不見的手”調控經濟,而產生的結果則是企業優勝劣汰。很多中小企業在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困境時,有的選擇民間借貸進行融資,殊不知利息越滾越多;有的選擇關廠停業,甚至造成半個鄉鎮的勞動者失業。重整制度的引入則是優化企業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讓有價值且有再生希望的企業保有持續發展的動力。在實踐過程中,對兩個鄉鎮中小企業破產重整過程進行了對比(企業基本信息如下表),并發現了一些共同之處:家族式經營、股東只有兩人、訂單資源豐富、資金鏈斷裂;不同之處在于A企業采取的是“債轉股”重整模式,而B企業是通過投資人注入現金流,出資人讓渡股權的重整方式,但最終都因利益沖突的問題陷入困境而轉為破產清算。投資人在中小企業破產重整的過程中究竟陷入怎樣的利益沖突困境而導致投資計劃最終夭折?這是本文想要探討的問題。

二、中小企業重整的特殊性

在鄉鎮地區,中小企業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家族性,主要是指企業創始者及其最親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權,保留高階層管理的主要決策權,特別是在有關財務決策、資源分配和高階層人員的選拔方面。作為“一個不完全市場性的合約組織”,可以看到中小企業重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內部管理層的親屬性特征。首先,中小企業是親屬關系與市場化企業的碰撞與融合,其中親屬性是其區別于其他現代企業的根本特征。中國傳統觀念極其看重血脈的延續與傳承,中小企業管理層任人唯親則是鮮明的體現。在倫理本位的社會中,當創始人創辦一家企業后,其就被認作是一個“依存者”,意思是成功的個人應當于家族擔負起一種責任,這種責任就是“茍富貴勿相忘”、“爾興而家族興”。其次,內部管理層由親屬組成,不可避免具有先天的閉合性。這樣的組織結構早已將其他人劃在了圈外,引進的外來人才就難以進入管理層。再者,在管理層內部又將親屬性分為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作為企業的管理層,這兩種關系對外是統一的,但作為個體而言存在利益博弈,血親和姻親有著不可調和的利益沖突。因此,在重整過程中,中小企業的親屬性特征是否會影響到其他主體的利益,這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之一。(二)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離。本文“問題的提出”部分提及的A、B兩個家族企業,控股股東分別是夫妻二人、連襟二人。中小企業在長期發展過程中,雖存在多次股東信息的變更,但該變更登記也僅局限于家族成員內部,企業所有權會牢牢控制在家族企業創始人手中。所有權是指對企業的控制權限,而經營權是對企業的實際治理權限,更具有實權。在企業的日常管理中,涉及到企業財產經營、投資和其他事項的支配,如果將經營權交給外來人員,比如聘請職業經理人,那就需要與非家族成員簽訂契約,設定權利義務框架,但這一契約關系很可能與家族企業管理層的親屬關系相互碰撞,影響到家族成員的既得利益。而且分權會產生一定的離心力,有可能導致家族管理層對企業失去控制。但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離,無法保障重整投資人的權益,這也是重整投資人猶豫注入資本最重要的因素。當這一對矛盾出現,中小企業的重整之路必定陷入艱難卓絕的談判之中。(三)決策的獨斷性。中小企業在決策中的獨斷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決策權的獨斷性。整個企業決策權集中于經營者家庭,而家庭內部的決策權又集中于大家長。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對于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增減注冊資本、管理機構的設置、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等方面,最終的決策權都掌握在大家長手中。換句話說,該企業要走哪一種發展路線,全都由企業大家長說了算。另一個方面,中小企業的決策程序也具有獨斷性。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股東只有兩三人,而股東會、董事會都是形同虛設,企業經營發展的重大決策難以通過《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得以實現。導致出現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是鄉鎮中小企業的管理不科學,權責不明確,未能掙脫傳統經營管理模式的枷鎖,與現代企業制度相差甚遠。而中小企業破產重整之時即是改變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的良好時機。

三、重整投資人利益沖突的困境分析

(一)中小企業破產重整之邏輯結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了企業清算或重整的破產原因,要么是資不抵債,要么喪失清償能力,這些破產原因都反映了企業面對債務無能為力的狀態。當重整投資人攜帶資金徘徊在破產企業的大門口時,能否解救債務纏身的企業?對此,可以運用三段論推導出中小企業破產重整與重整投資人之間的邏輯關系。M——P: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可以重整。S——M:中小企業資不抵債。S——P:中小企業可以重整。推導過程換一種表達方式,如下:M’——P’:企業法人獲得投資人注資清償到期債務,可以復活。S’——M’:投資人向中小企業注資,清償到期債務。S’——P’:中小企業可以復活。從實踐中觀察到的A、B兩個中小企業破產重整,現金流斷裂是其走向破產的主要原因。也正因為如此,資金投入成為了中小企業與重整投資人的連接點,也讓重整投資人陷入了利益沖突的困境。(二)重整投資人利益沖突的表現形式。在中小企業的重整過程中,重整計劃草案是整個程序的靈魂,也是利益沖突最為集中的地方。首先,就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權問題,《企業破產法》第八十條規定了誰負責誰制定,債務人或管理人是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主體,似乎看起來與重整投資人毫無關系,實則不然。這里涉及到的一個關鍵問題是重整投資人的進駐時間。如果投資人進駐是在重整計劃草案制定之后,那就無從談起重整投資人參與制定的權利。但在重整計劃草案制定之前,管理人已與重整投資人進行了前期磋商,達成投資意向,即使投資人沒有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權,也應當保障重整投資人的制定參與權。其次,債權調整方案(本文所指是多方主體權益讓渡的問題)涉及到出資人、優先債權、職工債權、普通債權等多方主體的利益,而權益調整的比例直接影響到重整投資人的投資意向及投資力度。一方面,如果債權調整方案中不涉及出資人的權益調整,這就有可能導致企業重整程序的成本完全由全體債權人和重整投資人承擔,有違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公平公正原則。另一方面,占有絕大多數的普通債權想要最大程度的清償而不做讓步,重整投資人想要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獲得最多的利益回報,二者碰撞之中將產生極大的利益沖突。互不讓步最終導致重整計劃草案被否決——重整投資人鎩羽而歸,失去一個低成本的項目;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大幅下降,得不償失,這就是雙方利益博弈最失敗的結果。再者,企業破產重整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投票表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享有表決權的主體是債權人,而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時也應當設立出資人表決組。但對于重整投資人而言,沒有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主體身份,更沒有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權或表決權。(三)形成利益沖突的根源。重整是一種在利益與共的基礎上尋求共贏的過程,但在這一過程中,各方主體必然會面臨利益沖突的局面。從表面上看,利益沖突的形成是由于各方主體考慮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導致的,但本身資源稀缺和有限是其根本原因。正如上文從邏輯上解構中小企業破產重整的路徑,自救顯然無濟于事,外來資源的支持才是解救企業擺脫困境的方法。重整投資人既然愿意向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注資,那就足以說明該企業還有其繼續存在的價值,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重整投資人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現有的生產基地和設備,從而獲得豐厚的回報也只是時間問題。但重整投資人并非天使,不會用百分之百的資金去填補破產企業的缺口,而是經過縝密的測算,一般承諾以不低于破產清算的比例清償企業債務。中小企業內部管理層唯親不用、管理混亂、決策獨斷等情形也是重整投資人陷入與原始出資人利益沖突困境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重整投資人有兩種方式介入破產企業,一個是出資人讓渡部分股權,吸納投資人成為新股東;另一個是出資人股權調整為0,投資人完全取而代之成為唯一股東。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都對出資人的股權構成了威脅。由于中小企業的閉合性,出資人將其視作自己的私有物,對于重整投資人的介入充滿敵意。例如上文所提及的家族企業B就是這樣的情況,重整投資人意向明確并先期繳納了一定的保證金,但由于企業內部利益沖突以及出資人不愿交出企業的控制權,導致重整投資人望而卻步,無法實現企業重整目標。再者,上升到法律價值觀的層面,形成利益沖突的根源則是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的交鋒。縱觀上述鄉鎮家族企業B破產重整程序,采用的是“債轉股”的方式,其實質是以債權抵銷價金的變相出讓,對于全體債權人來說,有違公平清償的原則,但對投資人(最大的債權人)來說,債權轉股權避免了新一輪大量的資本投入,有利于減輕投資人的成本負擔。然而,根據上述邏輯解構的結論,唯有新的流動資金投入,破產企業才有重新煥發生機的可能性,對于資金鏈斷裂的鄉鎮家族企業而言,“債轉股”不是解救企業破產的根本途徑。

四、結語

中小企業能夠為鄉鎮地區的經濟民生創造價值,在其瀕臨破產的節點,直接清算確實能減少利益沖突,減少多方主體博弈的過程,但對企業本身以及當地的影響是極大的。因此,有再生希望的中小企業獲得重整投資人的青睞具有重要意義。第一,能夠為債權清償提供資金支持。一般來說,與破產清算相比,重整計劃中的債權調整方案往往會提高債權受償比例,而這部分用于提高債權受償比例的資金只能依賴于重整投資人的支持。因此,在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資人能夠保障債權人獲得較為有效的清償。第二,為債務人恢復經營能力提供資金支持。重整中的公司不僅存在債務危機,在經營能力、盈利水平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為了從根本上挽救瀕臨破產的企業,還需要足夠的現金流維持企業后續的生產經營、實現技術改造、擴大經營規模,這些都需要投資人的資金支持。企業重整程序中博弈的目標是利益共生,在此基礎上,重整投資人提出投資方案并參與重整計劃的制定,就后續企業經營、債權清償、企業治理等提出具體方案,調和各方主體的主要矛盾,以此減弱利益沖突產生的負面作用。

參考文獻:

[1][美]小艾爾弗雷德D.錢德勒著《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2014年11月商務印書館出版,第9頁.

[2]馬春愛,馬棟.家族企業特性與中國的家族企業發展[J].生產力研究,2009(06):12.

[3]《企業破產法》第八十條: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4]王衛國著《破產法精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頁

作者:蔡斌 李曉雪 單位:北京市煒衡(南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