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重要問題
時間:2022-05-08 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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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珍貴的文化資源,也是真實的歷史見證。伴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珍貴的文化資源,也是真實的歷史見證。伴隨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環境受到了很大沖擊和破壞,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為此,必須解決好保護什么、誰來保護以及如何保護的問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依附于個體的人、群體或特定空間而存在的,是一種“活態”文化。正是由于傳承人的存在,才賦予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鮮活和持久的生命力。沒有傳承人這一載體,非物質文化遺產便不復存在。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保護好傳承人。近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工作取得一定進展,但是,一些傳承人的生存仍然面臨困境。傳承人老齡化問題十分突出,在世的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中50%以上超過70周歲,近年來離世的傳承人不斷增加,使一些門類逐漸走向消亡。受現代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沖擊,民間藝術不再被人欣賞,傳統習俗慢慢消失,一些傳統工藝生產規模縮小,市場萎縮,處境艱難。青年一代對傳統技藝失去興趣,不愿學習繼承,掌握在個別人老藝人手里的傳統技藝面臨失傳危險。雖然各級政府對傳承人采取了資助和幫扶措施,但是資助金額太小,且常常難以落實到位。一些傳承人的藝術創造得不到社會的認可,經濟效益低,生活與工作條件艱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制度也存在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行政分級制度使傳承人獲得獨占地位,被政府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在貸款融資、政策傾斜、市場開發、產品宣傳等環節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政策傾斜,導致未被認定的傳承人無法與其公平競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制度趨向功利化,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利益,在傳承人認定中過度干預,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并不包括團體性的傳承人;但是,對于必須由眾多傳承人共同完成的項目,如果只認定其中的一個人,則會有失公允,容易引發其他傳承人的爭議和不滿,不利于項目的持續發展。未來應進一步加大傳承人保護力度。構建完善的傳承人認定機制,探索團體傳承制度。針對代表性傳承人和非代表性傳承人兩類主體分別予以不同認定標準和資助標準。具有獨創性的技藝從家傳變為公眾共享的資源,政府應當給予其相應的經濟補償。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口傳心授為主的特點,應由保護單位和傳承人共同協商收徒,保護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提高傳承人的社會地位并增加補貼幅度。借鑒日本、韓國等國的保護經驗,將“身懷絕技者”且能夠積極培養繼承人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為“人間國寶”,予以特別扶持。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部分具有生產性質的項目特點而提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保護方式,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傳承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環境變化要求。根據2012年文化部制定的《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指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傳統技藝、傳統藥物炮制技藝、傳統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保護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具有生產性的特點,其文化內涵和技藝價值要靠人的手工創造來體現。只有在生產實踐中,這些傳統工藝流程、核心技藝等才能實現保護、傳承和弘揚。當然,它的前提是生產性“保護”,而不是生產性“開發”,是要在生產等環節中使此類項目得到有效、健康的利用,最終達到科學保護的目的。到目前為止,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例如,山東濰坊楊家埠的風箏和年畫走出了一條“傳統+產業+創意”的發展道路,240多家風箏年畫制作銷售戶,年畫達到2000余萬張,風箏1000多萬只,遠銷幾十個國家和地區。四川自貢彩燈在面向市場的生產制作中,從傳統的民俗文化資源衍生發展成為獨具區域特色的彩燈文化產業,其制作技藝得到“活態”傳承和有效保護。2016年春節黃金周期間,自貢燈會排名全國最受歡迎景區前列。河北曲陽縣是聞名中外的“雕刻之鄉”,近年來推動雕塑文化產業向創意化、資本化、國際化轉型,目前,曲陽雕塑在8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銷售,在歐美、日、韓市場占有80%的份額。與此同時,在一些地方,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理解出現偏差,只是一味追求產品數量和經濟效益,缺乏整體發展規劃和協調指導,大規模商業開發非遺產品,由于利益分配不均導致糾紛不斷。大量粗制濫造、以假亂真的產品充斥市場,而真正的傳統工藝則受到沖擊,市場嚴重萎縮。這些行為忽略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手工藝生產實踐的特征,背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初衷。因此,在生產性保護過程中,要鼓勵和支持傳承人在堅守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基礎上的創新和發展。積極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結合的路子,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元素,提升景區的人文品質,增強景區的吸引力。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場館建設,為傳承人創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平臺。打造特色街區,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銷售、創作的集聚地。扶持具有文化品牌效應與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一步提升產品的附加值和影響力。加大財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投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性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公益團體和非營利機構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基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要求在對某一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時,不能只顧及該項目本身,2018.01更多精彩內容請瀏覽民革中央網站www.minge.gov.cn而必須連同文化遺產的周邊環境以及文化遺產的各個方面和形成要素一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適應自然、人文和生態環境的系統性產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所處地區的自然環境、價值觀念、宗教信仰、社會制度、道德倫理、科學技術以及經濟形式等環境因素綜合聯系、彼此作用,共同組成了統一的文化生態系統。脫離具體的文化生態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必然失去土壤和“文化給養”。非物質文化遺產要獲得良好的生存發展空間,必須依托于整體、協調發展的文化生態系統。近年來,文化部提出建設“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使其得以孕育、滋養的人文生態環境一起保護,這是整體性保護的一次政策實踐。截至目前,文化部門已批準設立了閩南、晉中、徽州等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傳統村落保護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的重要實踐。2014年4月,住建部等三部委指導意見,提出要保持傳統村落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空間、村落歷史和村落價值的完整性。到2016年底,我國已公布4批傳統村落名錄,4153個村被納入保護范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要正確處理文化遺產的創造者、擁有者和保護者之間的關系,尊重文化共享者的價值認同與文化認同。清理多頭關系,重點維護作為文化傳承人和享有者的原住民的主體利益,構建政府部門、學術界、地方文化精英、居民等聯動的保護傳承復合主體。加強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重點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和傳統村落建設規劃。在保護文化生態和歷史環境的同時,切實解決原住居民的生活條件,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社會文化建設和經濟增長發展的政策整合與多部門協同推進。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法律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設計具體的搶救措施,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保護人、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明確、及時和有效的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面臨不少問題。目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采取行政保護的方式,民事保護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沒有從私法上得以確定,濫用、過度開發現象時有發生;缺少在全國通行的專項法律,而地方法規的又效力不足,導致法律糾紛解決困難;對不法行為懲治力度不足;法律保護機制不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監督責任,沒有清晰的界定,經常會出現管理部門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進一步完善法律規范。首先,要明確政府在保存、傳承、引導、扶持等方面的職責,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其次,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其創造者或保有者,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當利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有人的合法利益;再次,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許可制度,包括法定許可制度、一般許可制度、特殊許可制度。可以根據義務人的不同,確立使用標準,分為免費使用、不經同意但需付費使用以及須經同意且需付費使用。最后,規定對侵權行為的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當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社會危害性,應轉為刑法制裁。加強政府的監督與管理。政府部門要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團體到政府部門登記注冊,做好對現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摸排整理工作,建立相關資料數據庫和檔案庫,為明確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權歸屬創造條件。對于只有集體產權或者產權不夠清晰的產品生產,要及時研究制定相關規定,確保遺產所有人的權益。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或創意項目的審批過程中,應合理評估其品牌價值和其他商業價值,建立能為各方所接收的惠益分享機制。積極開展對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知識產權知識培訓,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尊重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氛圍。
作者:楊謙 單位:四川省廣元市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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