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探索

時間:2022-06-04 10: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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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探索

摘要:嫩江流域少數民族擁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本文對嫩江流域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進行介紹,分析了其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完善法律保護的建議。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嫩江流域;少數民族;法律保護

嫩江流域的少數民族在長久的歷史中繼承下來的非物質類文化遺產,有其風度獨特的內涵和底蘊,在研究少是民族歷史發展的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對文化的傳承也有很大的價值。以達斡爾族為例,這個人數極少的少數民族世代生活在能將流域附近,其“小民族”創造了“大成就”,地域傳統和精神文化極為豐富。這個僅有十三萬人的少數民族文化傳承竟不輸于苗族、傣族。“達斡爾族烏欽”和“達斡爾族魯日格勒舞”更是其中代表?!白詮膯恿朔俏镔|文化遺產工作以來,嫩江流域各地方始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和原則,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績。目前,已建立較為完備的四級名錄體系和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體系?,F有聯合國項目兩個(2011年“赫哲族伊瑪堪說唱”“望奎皮影戲”分別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我市加大搶救保護力度,使赫哲族伊瑪堪瀕臨滅絕的語言轉危為安。全省有國家級名錄三十四項,省級名錄三百零三項,市級名錄五百零五項,縣級名錄七百六十八項。國家級傳承人十五人(其中有四人去世),省級傳承人三百三十七名(其中十七人已去世)?!?/p>

一、嫩江流域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法理依據

法律能調整人們行為規范,通過將整個社會的人們納入法律所規定的空間運行。從而促進時展與社會進步。而法律體系作為一個立法者創制的規范體系,是人們為追求和保護一定的社會價值創設,立法者必須依照目標來設立人們行為制度和規范。立法者最先確定一價值目的然后再編制一整套有利于此目的實現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法律體系的和法律具體適用是受立法者價值觀念決定。顯而易見:目的統攝體系是立法的一般規則,構建法律體系急需解決社會發展中的現實問題,第一,要對立法價值目的進行特別研究設計,作為整合規范的導向。立法價值、規范目標的媒介因素促進立法指導思想發展立法指導思想是促使立法價值、規范目標的媒介,所以當明確價值目標之后,與此同時,立法指導思想也隨之而然進行相關變化。筆者認為,嫩江流域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完善需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則。法律從古至今追求的目標就是實現正義和公平。發展到后來,也開始追求效率和秩序。想要實現這四個目標,首先須要做到利益平衡。但是有限的社會資源和無限的利益主體需求,就決定了這兩者始終不可能存在平衡狀態。所以當法律調整沖突的利益的時侯,會最大程度上滿足各沖突主體的利益需求。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而言,筆者認為,若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需要解決日漸落后的傳統技藝導致的食不果腹與日益發展的經濟相符的人們的價值觀的沖突。法律并不是要毀掉所有利益,而是在保護我國傳承的同時,最大化分配現有利益,但對于固定的內容來說,法律優勢也需要將法律法規固定在法律體系中,強制性要求所有人實施。就本文而言,我國強制實施的,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法律并不會要求,人們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去損害自己的利益。筆者認為,我們就是需要不斷探索,來達到利益平衡。

(二)地方相關立法的意義

1.地方條例的意義我國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除了符合世界范圍內文化的繼承方式,也是推動社會經濟政治發展,提高民族凝聚力的手段。其中最基本的目的就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支持和依據。近年來,在我國飛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我國文化建設一開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許多珍貴的傳承已經損耗或消亡。所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保護中出現一些不可逆轉的嚴重問題。隨著經濟迅猛發展和大規模的城市改造,嚴重威脅我國許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安全。所以我國有關部門迅速采取措施,通過借鑒西方國家的文化遺產保護手段,結合自身的需求,頒布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以下簡稱非遺)。2.國家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意義《非遺》為我國借鑒其他國家寶華后,自主定立、頒布、實施的法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做出了有力的鋪墊與防護。民間傳統文化薄弱,文化血脈的流失,文化的基礎必將逐漸萎縮和空虛,文化強國的目標很難實現。我國制定了《非遺》,就是為了減少傳統文化流失消亡,彌補之前犯下的錯誤,努力保護各民族的傳承,增強民族凝聚力,讓我國全活人民擁有文化幸福感,進而發展特色文化路線。“《非遺》為民族復興提供強勁動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經過千百年不斷創造的傳統精神文明,承載著仁義、忠孝、善良、勤勞、勇敢的品質,承載著民族情感和民族精神。這種民族之魂,融化在中華兒女的血脈中,生生不息,使中華民族在苦難中挺立前行,在風雨中不斷壯大。我國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就是為了保護利用好、發展好傳承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保護和建設好全國各民族共同擁有的精神家園,用民族精神凝聚人心,激發全民族創造活力,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健康發展打造深厚基礎?!?/p>

(三)地方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條例的意義

《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于2016年8月19日由我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審議通過,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人代會出臺《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將推動嫩江流域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嫩江流域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建議

(一)嫩江流域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嫩江流域地理位置就其他少數民族聚集地而言相當獨特,我國少數民族聚集地多是同一少數民族聚集,雖然本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性較強,也較為完整原始,但民間文化資源相對貧乏。嫩江流域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極強的當地特色,數個少數民族比鄰而居個民族文化相互影響,相互融合,種類繁多,不易丟失,具有較強的當地特色。但是隨著時展嫩江流域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然面臨著各種新的問題和狀況。主要表現為:(1)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較強的傳承性,不易創新,收入低且對于技術要求極高。其生存發展面臨嚴峻考驗。一些依靠世代相傳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因為后繼無人而逐漸失傳。少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現代經濟逐漸脫離,或因有了代替品受眾急劇減少,或因不符合當代人們需求而導致后繼乏人。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國家的支持和法律有效的保護。(2)在進行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由于溝通不暢、政策不明等原因,工作上面臨諸多困難及挑戰,此方面法制建設及保護措施不夠健全不夠普及。區域分布的獨一無二性、民族文化多樣性、文化與經濟的相交融以及民族文化傳承程度,使得其本民族特有的民俗等遭到了嚴峻考驗。(3)傳承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環境基礎正在消失。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歷史發源地,并以發源地的自然環境條件為依托,在一定的環境中創造發展著自己的民族文化。以嫩江流域為例,三江平原遼闊的森林和廣袤的水域為赫哲族提供了富饒的動植物資源。良好的自然環境讓赫哲族形成了“夏捕魚,冬捕貂”的漁獵的生活方式,并創造出富有“漁獵文化”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4)在現代商業社會,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已經開拓了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甚至對一些少數民族的文化遺產斷章取義隨意修改,損害了文化遺產價值,肆意添加其商業價值使人很難在享受原汁原味的文化遺產。同時,逐漸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錯位開發和超載開發日益嚴重化,使一些少數民族失去了對經濟資本規模和類型的控制,影響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初心。(5)政府管理層面,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制宣傳工作的程度仍然不夠,在少數民族聚集區,這種相對原始的文化傳承地中,一大部分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意識不強,參與保護工作積極性程度不高,甚至一些傳承人并不清楚自己擁有的技藝是對國家很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嫩江流域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完善建議

筆者認為,就當前形勢而言,嫩江流域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提上日程。經過調查與研究,筆者進行了思考,提出如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方法,有些方式方法可能過于片面,僅能參考。首先,我國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是受眾群體并不廣泛的少數民族聚集地中,積極制定相關標準,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在此基礎上,若技藝在當代社會并不足以滿足溫飽需求,則應由國家給予相應補償。佐以一定的經濟手段,積極號召人們學習傳統技藝。其次,我們應該加強法制建設,使非物質類文化遺產不光被政府層面認知,更得到人民的響應,這是真正意義上對非物質類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這種保護不應只寫于法條法規中,更重要的是,各地政府應該積極你配合工作,將這些法律法規解釋得淺顯易懂,并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宣傳,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常態。然后,加強保護。第一,是制定保護規劃。文化部門應制定保護規劃,形成文件并昭告下轄各地,對代表性項目予以支持和保護。第二、是明確實行分類保護。非物質類文化遺產根據分類既有多種,保護的方法也應該明確分類。第三、要規定保護單位的職責、義務,明確責任。保護部門應互粉責任范疇,履行制定并實施項目分步驟保護計劃,搜集相關的實物和資料,項目的展覽、表演和宣傳活動以及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等保護責任。第四,監督經商者以保證其對非物質類文化遺產合理開發。非物質類文化遺產作為新穎的、具有少數民族代表性的創誠,在發展特色旅游上有天然的優勢,文化部門應鼓勵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托代表性項目資源,發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但是,必須對其進行監管,保證非物質類文化遺產在繼承發展時,具有獨立完整性。總之,少數民族的非物質類文化遺產,既是嫩江民族的傳承依據,也是黑龍江地區保護的依據,更是我國文化發展重要的部分,更是全世界人民共有的精神財富,哪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亡,都是全人類共同的損失。筆者認為,經濟發展固然重要,但是文化同樣重要,保護了我國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了少數民族傳承的完整性。這不僅有利于我國民族團結,更可以說是推動我國各民族文化相融合的契機。但同時,一定的經濟手段同樣必不可少,通過尋找商機(如發展少數民族聚集地生態旅游業),將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經濟手段推廣開來,既可以增加少數民族聚集地經濟活力,也有利于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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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葉秋華,孔德超.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的幾個問題〔J〕.法學家,2008,(05).

作者:李揚 牛志宏 張雅雯 李娜 單位:齊齊哈爾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