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
時間:2022-04-15 10: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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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量呈現出爆炸式增長,大數據滲透到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為大家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但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顯出來,為了確保個人信息不被泄露,相關部門需要做好刑法保護工作,其主要原因是刑法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權威性,有利于約束和規范各項網絡行為,文章主要對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
一、引言
在現代化社會的發展中,互聯網技術在社會各個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為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和生產提供了很大便利,但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技術盜取個人信息,嚴重侵害了個人的財產安全[1]。因此,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加強對公民信息的刑法保護,在確保公民信息得到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利用個人信息相關法律進行溝通,明確違法行為,并對刑法內容進行有效完善,確保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保護。
二、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在大數據時代,互聯網技術為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很大影響,推動著時代的進步和發展,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網頁瀏覽都會被記錄在案,并在網絡中留下痕跡,但互聯網具有開發性特點,在利用互聯網技術處理各項事務的過程中,極易受到黑客、病毒的攻擊,導致重要信息被篡改、竊取,在重要信息被泄露的情況下,如身份證號碼、手機號、銀行卡密碼等,都會帶來嚴重的損失,例如,在電信詐騙案件中,團體和個體往往會以不同理由誘導不了解信息安全的人民群眾進入大家預設的圈套,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犯罪分子在獲取個人信息后,會篩選出有價值的信息,實施犯罪行為,對當事人帶來更多不利影響。因此,相關部門需要針對大數據信息安全問題進行刑法保護,將刑法作為依據,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工作,對各項網絡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避免出現網絡詐騙問題,威脅用戶的個人權益。因此,在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三、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現狀
(一)個人信息保護的刑法體系有待完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使得個人信息得到了刑法保護,但很多條文是零星分布的,缺乏一定的系統性。例如,侵犯個人住宅、身體、通信隱私等各項犯罪行為被列在侵犯公民人身中,侵犯個人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為被分布在市場經濟秩序中,我國刑法標準主要是法益歸類標準,但由于個人數據保護相關內容比較少,很難滿足大數據時代的各項要求,且刑法實操性相對較低,如個人信息非法買賣、出售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后才可以承擔刑事責任[2]。并且,司法實踐裁量標準不夠具體,法官自主裁定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正式施行,修正案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法規制進行了一些修改:將犯罪主體范圍擴大至一般主體;將“非法提供給他人”的“非法”二字予以刪除;在刑罰“情節嚴重”的基礎上又增設“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將“上述信息”改為“公民個人信息”;增加了從重處罰的規定,從而使法條更加凝練、簡潔,符合法律條文的嚴謹性要求。(二)個人數據犯罪處罰力度不夠。目前,我國刑法只對部分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還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實際需求。在公民個人數據被侵害的情況下,可以利用行政、民事賠償方式進行維權,這種方式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但獲益相對較少。并且,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仍存在很多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這些行為很難從刑法中獲取法律依據,如偷窺、偷拍案件,尤其是利用針孔攝像頭、微型攝像機等先進技術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這類侵權行為只是針對犯罪人員進行短期拘留、小額罰款,違法成本很低。另外,在社會的發展中,國家出臺了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其對泄露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只是以警告形式進行處罰。(三)法律規范可操作性有待加強。首先,從個人信息類型劃分的角度進行分析,我國相關部門未建立各項類型信息的差異化保護規則,使得收益共享成本有所增加。其次,在現行的立法中,相關部門主要實行知情同意,但與網絡服務提供人員相比,個人處于弱勢地位,只能夠接受、離開授權條款,但立法未明確規定授權方式、授權條款、授權范圍和授權例外,這就會帶來更多的糾紛。最后,缺少完善的特殊群體法律規制?,F階段,我國個人信息泄露致害、電信詐騙案件越來越多,通過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發現,我國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信息收集、信息共享能力相對薄弱,而立法機關未針對特殊群體制定相應的特殊保護制度。
四、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策略
(一)創設合理的個人信息利用制度。在大數據時代,政府部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個人權益,確保企業在規則范圍內收集并利用各項數據,相關部門需要在立法中設計合理的數據利用制度,如知情同意制度、信息層級制度。其中,知情同意制度是個人信息保護的關鍵制度之一,需要根據用戶權利保護的各項需求,在獲取用戶同意的基礎上收集、利用個人信息。另外,信息層級制度指的是根據互聯網特點,將個人信息劃分成不同層級的制度,如基本信息、敏感信息和專業信息,這項制度的實施使得個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更具有可操作性。(二)制定統一規則。首先,通過評估各項先行規范、效果,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統一規則,對各類信息收集共享行為進行統籌和規范。其次,將個人信息升級為法定權利,明確個人信息的各項權利,如知情同意權、信息查閱權、信息安全維護權、信息更正權等。最后,明確信息收集共享原則,如合理、合法、最小化使用和利益平衡原則。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合理地控制收集范圍,對自身業務范圍和各項需求進行分析,嚴禁出現過度收集的情況。并且,個人信息不能由個人排他享有,個人信息是在網絡二進制基礎上由0和1構成的形式,數據收集主要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勞動,由于海量數據不是個人信息,導致出現了經濟價值,而個人屬于個人數據受益者,需要鼓勵個人進行合法收集和共享信息。(三)規范個人信息侵權范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關鍵,直接關系著社會的穩定發展和國家安全大局。在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維護具有很多風險,相關部門需要規范個人信息侵權范圍。在各個時期的刑法修正案中,都認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主體,其概念和內涵相對模糊,在利用刑法處置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案件的過程中,遇到很多問題,如犯罪主體認定不準確、刑法依據不充分,且犯罪手段刑法存在很多盲點,導致大數據時代出現了一系列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各項違法犯罪行為。因此,確保個人信息侵權范圍的規范性,政府部門需要對侵害公民身份證號、電話、短信、銀行卡和支付寶等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核定。(四)提高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行為成本。在大數據時代,出現了一系列公民個人信息被侵害的案件,很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分子鋌而走險,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投入的成本相對較低。同時,在民事損害賠償過程中,建立了完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得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侵權成本有所增加,從根本上制止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另外,為了提高侵權人的侵權成本,需要加強和權利人救濟渠道的結合,嚴厲打擊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有效地維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性。通過分析民事責任發現,提高公民個人信息違法行為成本主要是要求侵權人承擔的侵權責任高于違法行為獲取的綜合效益,我國刑事領域法律法規對公民個人信息刑事犯罪進行了明確規定,嚴厲打擊嚴重損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刑事案件。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現代化社會的快速發展中,社會各界的信息和數據增長十分迅速,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和個人數據開發利用需要實現平衡,刑法中對侵犯公民信息罪進行了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刑法保護,但刑法應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最后屏障,不能缺位和越位[3]。因此,刑法需要回歸本位,懲戒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的行為,不僅要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還要確保公民個人數據的正常流轉。
參考文獻:
[1]譚詩涯.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路徑探析[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9,34(04):112-116.
[2]雷瀾珺.大數據時代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過剩犯罪化”的考量[C].《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總第5卷).上海市法學會,2019:323-345.
[3]鐘柯昱,王雨茜,侯雪.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刑法邊界——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視角[J].法制博覽,2018(15):30-31.
作者:劉利 單位:江蘇恒淵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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