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民法交叉問題分析

時間:2022-04-15 1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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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民法交叉問題分析

【摘要】不當得利制度的產生緣由不是單純保障受損失當事人利益或請求受益人返還原物,而是強調受益人取得利益的不適合性。不當得利在數年前就出現在《民法通則》中,屬于民法上歷史比較悠久的制度。不論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受到學者和立法者的關注,但我國對于不當得利的研究還略顯粗淺。在民法與刑法中涉及到的一些法條競合的地方,給司法工作者帶來了一些適用性的問題。因此處理清楚不當得利在刑法民法中的交叉,是民法的需要,也是司法的需要。

【關鍵詞】不當得利;民法;刑法;交叉問題

一、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概念。《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二)不當得利的類型。不當得利存在著多種劃分類型,依據給付行為而發生法律關系,把不當得利定性為因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與基于給付之外的事實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兩種情形。1.因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是指受益人所取得的財產或利益不是基于當事人有意識或因一定的目的,而使得自己財產增加的情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①自行為一開始就沒有給付的目的。例如,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誤以為對方當事人為債權人或有追償權的當事人,自己形成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向對方當事人給付債務。事實上,他們之間不存在相互給付義務,從而構成不當得利的情形。②因為情況變更,原來的給付義務消滅,而受益人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規定時,構成不當得利。③給付目的不能實現,此類情形往往因為客觀原因從而阻卻給付的實現。2.基于給付之外的事實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是指除了給付以外的事由,因人的行為、自然時間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而構成的不當得利。首先,人的行為包括收益人的行為、受損者的行為以及第三人的行為。基于受益人的行為指的是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無權處分或消費他人之物、擅自轉租或出租他人之物以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這四種情形。而基于受損者行為這種不當得利形式是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這一情形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另外,基于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包含債務人對債權的準占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而使債權消滅,導致真正的債權人產生損失的情形。其次,基于法律規定。基于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直接規定發生一定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最后,基于事件。如因山洪爆發,A池塘的魚沖入B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的情形。(三)不正當得利的構成要素。1.存在一方獲得利益的事實存在一方獲利的事實是不當得利的前提,且這種事實是可以通過財產的增減來體現的。因為法律調整的是實體問題,不調整思想,所以需要具象化的財產增減來反映案件情況。2.存在另一方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一方的獲利對應的則是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如果只存在單一方的獲利,則被定性為拾得遺失物、無主物的情形,因為在單方法律行為中,缺乏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求,則當然不構成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3.得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不正當得利中,除了需要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存在財產及權益的損失事實之外,還需要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即可以認定為受損人遭受的財產或權益移轉到了受益人控制或能夠支配的范圍內。4.受益人獲利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合理的財產增加方式包括按照法律規定繼承財產或是財產權利的擴張等情形。而不符合法定情形取得財產的情形則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定性為非法取得財產。因不當得利中的受益人獲得利益的方式不是合法取得的方式,因此他獲得的財產屬于非法取得的財產。(四)不當得利中民刑交叉的含義。民刑交叉即在一件案件中,不同的行為分別侵犯了民法與刑法所調整的法益,且這一案件中的行為之間存在著交叉關系,而對于這些行為應適用民事行為規范還是刑事法律規范存在異議的現象。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而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總和。兩者的內涵雖然都是保障受害人利益,維持社會秩序,但因矯正手段有一定的區別。所以合理定性民刑交叉案件,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不當得利與盜竊罪、侵占罪的比較

(一)從兩者的構成要件上來看。對于不當得利的四項構成要件,在刑法中所規定的盜竊罪與侵占罪一樣需要。但盜竊罪和侵占罪都強調主觀上的故意,且盜竊構成要件需要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而在侵占罪中,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及拒不交還。這兩個要素是不當得利所不具備的。(二)從兩者所反映的立法原則來看。不當得利隸屬于民法,且它所體現的是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不當得利行為中,獲益人因在受害人疏忽的情況下,獲得了受害人一定的財產或利益。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獲益人應當歸還原物。而盜竊罪與侵占罪規范中體現的是對犯罪人實施犯罪后的懲治,只要符合刑法中的定罪依據,都應當被定罪,這所體現的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三)社會效果上的考量——功能價值。不當得利之所以納入民法所調整的范疇,因其案件本身對社會的危害性小,其所反映的主要功能價值在于矯正利益或財產的變動情形。而刑法中的盜竊罪與侵占罪的懲治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與強制性,體現的是對犯罪人進行懲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與刑法中的財產刑的關系

(一)二者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在不當得利制度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中,受害人利益遭受損失后享有對獲得相應利益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受益人獲得利益需要承擔返還原物或使原物恢復原狀的義務。但有兩種情形值得我們思考。首先,有些行為,看起來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但因為與刑法中財產類犯罪的構成要件相似,而在主觀方面認定時又符合刑法財產類犯罪中的主觀要件,所以定性為不當得利。另一種情形,在一些案件中,案件發生開始時的行為確實符合不當得利所規制的范疇,但因為受益人對于自己既得利益的不滿,又繼續采取了后續行為或者二次行為,并且行為構成了刑法規定中的犯罪,而被法院界定為盜竊或侵占,從而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二)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在案件中轉化為刑法。中的財產類犯罪以“許某案”為例,許某在銀行自動取款時,因為取款機的故障問題,取出1000元而只被扣除1元。很顯然,從構成要件上考量這一行為,屬于不當得利。但許某明知道自動取款機出現問題后又先后進行了17次的提取,這很難定性不是故意而為之,這已經構成了刑法中的盜竊罪。許某的第一次取錢獲利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但因后續的行為符合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對于許某案來說,從知道自助取款機出現問題后的第二次進行取款起,案件性質已經由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而轉化為刑法中的盜竊罪。

四、結語

民法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而刑法調整的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關系。但是在很多情形下,民法與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有交叉關系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該案件的法律關系同時受到刑民兩種法律的調整,另一種情形是案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在案件認定的某一環節中轉化為刑事法律關系。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與刑法財產類犯罪中的盜竊罪、侵占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交叉的現象,這使得法官在適用時出現困惑。而這兩者之間的抉擇,不僅僅是適用法律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罪與非罪的區別。倘若法院裁判被告人無罪,則該案中傾向于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倘若被告人被判有罪,那么對于該案來說,被告人則面臨著刑罰的處罰。所以基于本篇文章的闡述,希望可以為以后此類關于不當得利的刑法民法交叉問題案件的司法認定提供角度與幫助。

參考文獻:

[1]粟紅霞.淺論不當得利的認定[J].卷宗,2018,8(35):268-269.

[2]高僑.侵權型不當得利與給付型不當得利的關系研究[J].法制博覽,2019(27):127-128.

作者:郭乃榮 單位:河北大學——中央蘭開夏傳媒與創意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