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犯罪對策論文

時間:2022-04-17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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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犯罪對策論文

(一)信用卡詐騙犯罪問題

信用卡自1950年由美國人富蘭克林·麥克創建的大萊公司開創以來便在全球引發了一場足以影響人類貨幣歷史進程的變革,產生了推動金融業各項業務開展的良好效應。信用卡是當今世界廣泛流行的一種先進的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費信貸結算工具,是銀行或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戶(包括個人和單位)用于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以此憑證持卡人就可以在暫不支付現金的情況下得到某些商品或服務,進行消費活動,在以后一定時間內再補足所欠款項。信用卡因其具有快捷便利等優點而被廣泛地采用,然而由于信用卡業務是以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為基礎,因而具有較大的風險性。信用卡運作的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就會給銀行或特約商戶及信用卡持卡人造成經濟損失。信用卡在我國出現雖然時間不長,但是信用卡詐騙活動卻不少。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信用卡詐騙的案件在1994年達到近萬起,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千萬元,犯罪分子的非法獲利數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這類犯罪不僅侵犯了銀行、特約商戶及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還嚴重地擾亂了金融秩序,因此《刑法》規定對這類犯罪行為應予以嚴懲。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逼涮卣魇牵?/p>

1.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3.客觀方面表現為信用卡詐騙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形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進行消費購物提取現金等行為;(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即使用已超過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掛失而無效的信用卡等行為;(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4)惡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騙取財物金額5000元以上,逃避偵查或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應追究刑事責任。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書的數額計算。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對信用卡詐騙罪立法的思考

信用卡詐騙罪,首見于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997年《刑法》修訂將其收入刑法典時,除對惡意透支增加解釋外,未作其他的變動與修改。但是值得指出的是,“97刑法”的規定并不是令人滿意的。

1.未規定單位犯罪。信用卡有個人卡和單位卡之分,因此利用信用卡詐騙,尤其是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不僅自然人會實施,法人也會實施,這就不能排除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可能性。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及的金額并非都是小數額的。否則《刑法》也沒有必要規定無期徒刑為信用卡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了,而通常情況下單位犯罪所涉及金額往往要大于自然人犯罪所涉及金額。對于單位持卡人按照單位意志實施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依刑法第196條的規定只能對具體負責人施以刑罰而對單位卻不能實施以罰金刑,導致單位的刑事責任無法追究。

2.列舉式規定疏縱犯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就是“對一些原來比較籠統原則的規定,盡量把犯罪行為研究清楚做出具體規定”?!?7刑法”196條對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行為方式就采用了列舉式規定的模式。列舉式規定的好處是顯然易見的,那就是大大加強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但前提是這樣的列舉必須能夠涵蓋相關的全部的危害行為?!缎谭ā分幸幎怂姆N詐騙方式也就意味著一旦出現新的利用信用卡詐騙的危害行為,若嚴格依罪刑法定原則,對之只能以普通詐騙罪評價。對此和196條臨近的193條貸款詐騙罪和195條信用證詐騙罪在采用列舉式規定之外均加上了“以其他方法……”這樣的兜底條款以避免疏縱罪犯,196條的這樣的規定不能不說是存在疏漏的。

(三)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原因及其防治

和國外通行的“后付卡”制度(可先辦卡使用以后再補足款項)不同,我國銀行開辦的信用卡一直實行“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需要在信用卡賬戶上存入一定數量的起用金以備進行一般的消費和支取。這種制度本身已經降低了信用卡詐騙的風險,而且有的信用卡在使用時還要求出示持卡人的身份證件,這又對信用卡詐騙行為起了很大的防范作用,但為什么在我國還有大量這樣的犯罪發生呢?

信用卡詐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從犯罪人的方面說,貪欲是人類本性的潛在的一個弱點,只要遇到適當的時機,貪欲之心就會超越人的理性和理智,使人產生犯罪之心。信用卡本身以個人信用為基本,具有非及時結算和可以透支的特點容易使犯罪人輕易得手。這種特點結合貪欲就會動搖人的意志,在這種情況下,人就可能走向犯罪之路。

2.發卡行和特約商戶之間信息溝通不暢。信用卡的使用具有跨國界和地區的特性,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極具流竄性,而且往往打時間差。在我國一些信用卡管理系統不完備的地方,從用戶傳遞信用卡掛失的申請到特約商戶接到止付令有時需兩三天甚至更長時間。因此產生一個時間差,在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在特約商戶那里持卡消費,商戶必然接受,這樣就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同時由于信息溝通的不及時。對于信用卡的真偽、是否存在惡意透支的情況,發卡機關和特約商戶之間也難以迅速進行信息交換從而對潛在的風險難以發覺,以至產生巨大的隱患。

3.發卡行管理疏忽。一些銀行經辦人員在受理辦卡申請業務時,由于熟人介紹或經驗不足、業務不熟練、警惕性不高沒有對申請人按規定進行詳細的資信調查就核準發卡。還有一些特約商戶利用銀行對其監管不嚴,同不法分子相勾結欺詐銀行,甚至一些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同不法分子內外勾結進行詐騙活動,更加導致信用卡欺詐的風險的增加。同時不少發卡行防范意識不強,認為信用卡發出了,銀行多了一份信用卡使用手續費的收入,但卻很少主動對持卡人進行隨后的資金流動情況的監管和跟蹤服務,這樣都導致信用卡欺詐風險的增加。再有,一些發卡行為了多發展客戶,擴大業務還有有意放松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查,往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也會對銀行造成很大的損失。

盡管《刑法》明確把信用卡詐騙規定為犯罪,并且還將其最高法定刑設置為無期徒刑,但“信用卡欺詐是一個嚴重的全球性違法犯罪問題,任何一個國家不管制定多少法律來保護發卡銀行和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信用卡欺詐仍然層出不窮。這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客觀現實,即使發卡銀行對此作再多的宣傳工作也很難從根本上抑制信用卡欺詐”??刂菩庞每ㄔp騙根本方法就是相關制度的建立和相關技術措施的采取來進行防范,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發生。具體來說:

1.加強技術措施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

在鑒別持卡人身份反面,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如使用照片卡、激光簽名、個人身份識別代碼以及生物性識別技術,準確認定審查出持卡人是否是發卡行登記的真正用戶。在鑒別卡的真實性方面,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已全面推廣帶有微電腦芯片的智能卡的使用,大大地提高了信用卡使用的安全程度。

發卡行和特約商戶之間可以通過在線網絡建立迅速及時的聯系,溝通反饋信息,由發卡行最終審查是否授權交易,實時清算,實現信用卡的電子化。這樣將能大幅度減少信用卡欺詐的發生。另外,發卡行還可采取一系列加密措施,如可在ATM上增設驗卡裝置,持卡人提款時需輸入密碼和本人身份證號,否則交易將無法成功,這種辦法對防范信用卡詐騙也有較大幫助。

2、發卡行之間、發卡行和警方之間加強合作和信息共事

各個發卡行之間協力建造共享的網絡系統,定期交換情報資料,通報不良持卡人的情況及交易活動,提出相關的建議對之加強防范,同交換信用卡欺詐的信息,實現信息數據共享。

另外,發卡行要和警方密切合作,及時將可能發生和已發生的欺詐事件通報警方以便防范和及時打擊犯罪。同時,警方也要通過警方和發卡行之間的在線網絡及時通報自己所掌握的情報信息,做到及時的溝通聯絡,確保信息交流的通暢和準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3.加強發卡行內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員責任感和風險意識

銀行一方面要對自己的工作人員加強業務技能培訓,設立完善的內部監管制度,建立專門的稽核工作體系,還可以借鑒國外信用卡公司的做法建立內部調查制度,如“萬事達,維薩和歐洲國際(EuropayInternational)等組織建立自己的調查員,幫助執法機構從各國收集證據,提供線索,甚至在審判犯罪分子是提供專家證人。”

4.防止特約商戶攜同不法分子進行詐騙

特約商戶在反信用卡詐騙的斗爭中起著重要作用,其直接同不法分子進行面對面的較量。若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認真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就能從很大程度上防止信用卡詐騙的發生,從而在反信用卡詐騙中構筑起第一道防線。但若商戶同不法分子相勾結,則必然會大大增加詐騙得手的可能性。因此發卡行要對特約商戶加強監管,對其涉及信用卡使用的日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異常交易情況及時發現并做出迅速的分析評價,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減少這類行為的發生。

5.持卡人自身也要加強防范意識

對于持卡人來說,在持卡消費或是在ATM上提款時缺乏防范意識被不法分子獲悉自己的密碼、簽名及其他個人信息資料后燒卡詐騙,會給合法持卡人帶來相當的損失。另外,在我國許多人為了使用信用卡方便,往往將信用卡與身份證放在一起,結果經常造成信用卡與身份證同時丟失的情況,這就給拾得或盜得信用卡的人創造了冒用的機會。盡管有的銀行在信用卡的使用上規定由加密措施,但我國許多人的信用卡的密碼往往與其出生年月,電話號碼或汽車牌照等數字有關,這樣就更增大了信用卡被冒用的危險。所以持卡人必須改變這樣的習慣,加強防范,避免信用卡被別人冒用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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