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人事行政改革論文
時間:2022-09-15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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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人事行政改革依法行政
論文摘要:政府部門人事行政改革要做到事得其人,人盡其用,就必須對“人”和“事”進行科學的管理與協調。本文闡述了我國傳統人事行政的弊端,并試圖探討了人事行政改革的幾個舉措。
人事行政,是指人員選拔使用的政策、組織及程序。它的層次較高、范圍較廣,是一組織人事上全局關系的調整,包括決策、設計、組織、溝通等,屬于人事總體規劃,具有法律性質和運籌帷幄的戰略意義。人事行政在現代行政管理中的顯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日本學者認為,人事問題是“行政的核心”,人事制度是“一切行政的基礎”。因為行政管理是通過行政法令自上而下地、強制性地進行的管理活動。國家行政人員既有可能利用行政管理的特殊的強制性,逃脫社會和人民的監督,高高在上、官僚主義,甚至弄權瀆職、以權謀私。所以,必須把國家行政人員隊伍的建設擺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中央黨政機關干部教育工作的決定》中指出:“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干部隊伍的素質如何,能否適應總任務的要求,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的盛衰興亡。”
一、我國傳統人事行政的弊端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形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深入發展,傳統的干部人事制度顯然已經不能適應形勢以及今后的發展趨勢,其不足之處已明顯地暴露出來。
1、干部職務終身制和干部等級制
干部職務終身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領導干部擔任領導職務的終身制,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能官不能民;二是凡屬于國家干部人員都享受干部待遇的終身制,鐵飯碗,大鍋飯。這種制度削弱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并且不利于優秀領導人才施展才能,也不利于新老領導干部正常地交接更替。這種制度的后果,勢必使干部隊伍知識化、專業化程度偏低,領導班子老化現象嚴重。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采用23級干部等級制度,每個干部都享有一定的級別,這種級別是只升不降的,除非因犯錯誤而受降級處分。而且,國家干部的地位和待遇長期以來主要是由行政級別的高低來確定的。這種等級觀念已在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實際也是一種鐵飯碗、大鍋飯。其后果是干部職責不清、賞罰不明、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官僚主義嚴重。
2、管理對象籠統復雜,管理權限過分集中
建國以來干部人事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統化管理。這種體制同我國建國初期的大規模建設需要以及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是相適應的。由于整個國家干部隊伍十分龐大,無論從黨的各級干部、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到事業單位的醫生、教師、演員、記者、科研人員,還是從企業單位的廠長、經理、工程師,以至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與各類社會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等,都包羅在國家干部這一概念之下,由各級黨委統一管理,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管理過多,統得過死。而且各類國家干部之間在管理上沒有區分性質類別,管理方式陳舊單一,制度如出一轍。只要是國家干部,即使專業不對口也可以調動;反之,如果不是國家干部,即使專業對口、工作需要,也不能進行合理的流動或享受合理的待遇。
3、管理方法上沒有實現法律化和程序化
傳統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法律化程度是很低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關于國家干部管理的法律很少,尚無一個總的干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即使由國務院辦法的各種人事管理規定,其中因一時一事而發,常因形勢變化而變化的通知之類占了絕大多數。此外,在干部管理制度上,我國一直非常忽視程序建設。這就使得優秀人才難以脫穎而出,平庸無為者難以淘汰,用人上的不正之分難以根除,嚴重挫傷了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本來應該生機盎然的社會主義干部人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活力。
二、人事行政改革的舉措分析
黨的十三大對國家的人事行政改革提出了要求,指出要把政府體制分離出來,建立國家
公務員制度,其他系統干部參照執行。為此,必須合理分解,建立科學分類管理體制;改變單一的管理模式,對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分別進行管理;實現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與公開管理。具體來說,我國近年來的人事行政改革主要有以下幾個措施。
1.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
近年來,我國人事行政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項成就是建立了國家公務員制度。所謂公務員制度,是指對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行政公務的人員進行分類、考試、錄用、考核、培訓、升降、調動、獎懲、工資、福利、退休等環節管理的規范體系。它的表現形式,是一系列有關公務員制度的法律規范。
為了總結改革經驗,對干部人事制度進行系統的配套的改革,從1984年起,我國有關部門著手起草《國家工作人員法》,后改為《國家行政機構工作人員條例》,經過多次修改,這個條例更名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報告明確宣布,在我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進一步強調“要抓緊建立和逐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從而使國家公務員制度從理論探討開始走向實踐。1993年8月14日由國務院,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初步確立了國家公務員制度在我國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我國任選與管理政府公務員各個環節中的一系列制度要求。它的與實施標志著我國政府人事管理制度開始納入法制化、科學化的軌道。這對于保證政府公務人員素質的優良、作風的廉儉、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
2.全面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現有的國家工作干部可分為:中國共產黨各級組織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群眾團體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等。這樣一種對國家干部隊伍的合理分解,為建立對不同類型工作人員的各具特色的認識管理制度提供分類基礎,不僅對提高國家行政機關的效率、克服官僚主義有重要意義,而且對人事行政的全面改革將有重大的示范作用。公務員之家
把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國家干部”中分離出來實行公務員制度,就突破了以往單項改革的模式,為建立科學、靈活、各具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分類體制逐步完善的基礎上進一步貫徹注重實績、鼓勵競爭、民主監督、公開監督的原則,把競爭機制引入各類人事管理系統;在合理發揮政府調節作用的同時,引進和擴大社會調節機制,徹底改變國家統包統分的僵化模式,逐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級管理與統一管理相結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社會微觀調控有機統一的人事制度。
3.調整人事工作
1995年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指出:實現今后十五年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奮斗目標,關鍵是實行兩個具有全局意義的根本性轉變,一是經濟體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二是經濟增長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黨中央的重大決策為我國人事行政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任務,這就是適應于兩個轉變的要求進行人事工作的兩個調整:一是把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的人事管理體制調整到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體制,二是把傳統人事管理體制調整到整體性的人才資源開發上來。兩個調整的提出既是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又是從事人事工作求得自身發展的必然趨勢。
4.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形式行使權力,管理國家事務。1995年,同志提出依法治國的方針,作為依法治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依法行政已成為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基本準則,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文件中已屢次提到,李鵬同志更明確提出:“以法治國,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在人事管理中更有著重大的意義。它是人事部門轉變職能的主要標志,是人事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原則;是優化人才環境的重要保證;是人事干部的行為準則。
依法行政在人事管理中要落到實處,要求所有行政主體在運作中都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基本準則,這些準則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原則。即行政主體對行政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實施的行政活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與法律相違背;違法行政無效,應作撤銷處理,違法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行政合理原則。即行政主體不僅應當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符合法律意圖和法律精神,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理性。
(3)行政效率原則。即要求在行政活動中充分重視和追求政府工作的有效性,重視用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產出的收益狀態,尤其要追求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有利于社會財富的增加和社會的進步。
(4)行政公正原則。即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必須公正、無偏私地行使政權,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相同情況不相同處理。
(5)行政責任原則。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活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允許只行使權力而不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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