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司法審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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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司法審查論文

一、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原告主體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條是對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規定。關于何為“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有學者認為:“其含義是指相對人或相關人應受司法所保護的利益受到或可預見的將受到行政行為效力的影響,其法律地位已經或將受到限制或剝奪。’,[1]按照這一解釋模式,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要件之一是相對人或相關人有應受司法保護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歸結于公法上的權利,例如參與權、知情權以及受益權等等。而《條例》第1條就規定了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的保護,故爾,可以認為相對人或相關人在政府信息公開中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根據《條例》第33條第2款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备鶕@一規定,原告資格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起訴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其權利主體限于本國人,并不像有些國家信息公開法規定的在一定范圍內包括外國人。[2]

第二,起訴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關于哪些人具有《條例》規定的原告主體資格,《條例》第13條規定:“除本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钡?3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备鶕鲜鲆幎?,第一類可能的原告是第三方認為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第二類可能的原告是針對行政機關根據第9條到第11條規定應主動公開信息卻不公開的行為,而提起訴訟的人。第三類可能的原告是應申請公開信息的,對于行政機關的公開或者不公開行為提起訴訟的申請人。

從上述分析來看,第一類起訴人的原告主體資格和《行政訴訟法》以及《解釋》的規定比較一致,爭議不大,但是對于第二類起訴人,即不服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卻未公開的,對于是不是所有的要求公開的人都有權提起訴訟,可能會有不同認識。因為,如果賦予任何不特定主體起訴資格,則原告主體資格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不相一致,此類案件有可能成為類似公益訴訟,只要是對政府有關信息感興趣的人,都可能提起訴訟。但是,如果不賦予起訴人原告主體資格,則《條例》對公眾政府信息知情權的保護就不完整、不徹底。第三類起訴人的原告資格一般也沒有什么爭議,但對于申請公開與自己無關的信息,行政機關拒絕公開,申請人不服起訴的,是否有原告資格,可能也有不同理解?!稐l例》第13條規定對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的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從這一規定看,并沒有要求申請人表明其和需要政府公開信息之間有什么關系,申請公開的理由是什么。上述兩條規定之間,似乎存在一些矛盾。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部分第14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這種理解和《條例》第13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這里是關于政府對申請人申請無關信息不提供的規定,和原告資格問題還是有區別的,這類申請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也有不同理解。

筆者認為,對于上述兩種情況,應當放寬行政訴訟原告資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賦予起訴人原告資格。主要理由有兩點:第一,《條例》第1條規定制定條例的宗旨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根據這一規定,《條例》的立法宗旨有三項:一是保障公眾知情權;二是促進行政公開和依法行政;三是實現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梢钥闯觯谌椓⒎ㄗ谥贾校U瞎娭闄嗑佑谑孜?,而實現政府信息的經濟作用的有效發揮居于末位?!稐l例》第13條規定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應屬于實現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其重要性要低于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為保障公眾知情權,一般信息公開立法都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條例》雖然未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是,如果僅僅規定公眾有知情權,但無司法救濟權,則所謂的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規定,不一定能夠得到真正落實。第二,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在此問題上,放寬原告資格限制是可行的。例如,韓國新修改后《信息公開法》放寬了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以前是請求人對有關信息公開的公共機關的處分而受到“法律上的利益侵害的時候”才具有原告資格,但新修改后的《信息公開法》吸收學界意見和司法審判經驗之后,在法律條文上刪除了“法律上的利益”的規定。[3]

但是,如果把原告主體資格放得太寬,不加任何限制,也會帶來一些問題,尤其是對于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眾起訴請求公開時,如果沒有限制,實踐上也不可行。我們可以參考一下美國關于情報自由法的相關做法。在美國,“任何人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文件遭到拒絕,都可以作為原告,沒有訴訟資格限制。但法院認為應在聯邦登記上公布的文件和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文件,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公眾請求公開起訴時,限于受到不利影響的人。請求公開其他政府文件,原告資格沒有限制。”[4]可以參考美國的這一做法,對于此類案件,規定原告限于受到不利影響的人。

二、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碑斎?,這里的“作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形,不作為的應當以有作為義務的機關為被告。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多數為申請人申請公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不作為的案件,被告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是誰來確定。

《條例》第2條使用的是“行政機關”,第3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組織領導地位,第4條創設了一個新的機構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條例》第9條至第13條將公布主體確定為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上述規定,可以明確適格被告應是具有公開職責的行政機關,包括信息制作機關和保存機關。另外,是否可以依據第4條的規定,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看作條例授權的組織,對于一些程序性事項,如不受理公開申請,原告可以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作為被告起訴。

關于“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當結合單行法的規定來確定信息公開主體,從而確定適格被告。例如,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根據這一規定,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的主體,不是某一單一部門,而是幾個部門聯合公布。

根據《條例》第36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具有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這些組織包括地震局、銀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的規定,如果產生訴訟,確定該組織為被告。根據《條例》第37條的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可以參照《條例》執行。故此,當這些組織的行為涉及社會公共服務信息公開而被訴時,可以作為適格被告。這一規定,也是對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一大突破,因為《解釋》規定的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其他任何組織或者機構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5]公共企事業單位既不屬于行政機關,也不屬于授權的組織,但是如果其參照《條例》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也應當可以作為適格被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部分第10項的規定,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5款的規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另外,根據這一意見,國務院辦公廳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民起訴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不能將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作為被告。

三、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

受案范圍被認為是行政訴訟制度中最重要的問題,“因為它與訴訟三方主要人員密切相關。對于公民來說,受案范圍直接決定著其訴權大??;對于行政機關而言,則決定著其哪些行為接受法院的審查;而對于人民法院來說,意味著司法審查權的范圍?!盵6]《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里,確定受案范圍一個核心的概念是“行政行為”,有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該行為是可訴的,才能產生行政案件。

行政行為的可訴與否,首先看其是否違法,當然,這種違法在起訴階段,屬于起訴人“認為”。其次,要看它是否侵權,是否侵犯起訴人的權利。就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來看,《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闭畔⒐_的范圍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比較密切的關系,一般屬于公開范圍的,才存在相關的行政作為和不作為,也才會產生行政案件。只有申請人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侵犯其知情權、隱私權或者其他權利的情況下,訴諸法院,法院才能受理。

根據《條例》的相關條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信息,行政機關未依法公開的(第9條至第12條);申請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不予答復的(第13條、第21條、第22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第23條);行政機關拒絕更正與起訴人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第25條第2款);行政機關沒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第26條);行政機關的收費標準違反法律規定的(第27條)。另外,因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作為或不作為受到損害,請求行政賠償的,也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

根據某些單行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方面的相關作為或不作為可能被訴。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我國《安全生產法》第76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p>

如前所述,各國在制定信息公開法時,一般都確立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如果公開的范圍過小,信息公開條例就成為不公開條例了,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要求,或者外來壓力,行政機關在本質上是不喜歡公開的,因為公開意味著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多數信息公開案件是申請人申請公開,行政機關拒絕公開引發的。在這個時候,行政機關一般主張申請的信息屬于公開的例外,不應該公開。所以,“信息公開法最具爭議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如何確定非公開對象的信息范圍?!盵7]信息公開案件的受案范圍的重點也是確定哪些例外成立。有人歸納認為主要包括:涉及國家行為的政府信息;涉及內部行為、未成熟的行政行為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隱私權的信息;以及為行政執法、刑事追訴需要獲取的信息。[8]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备鶕@一規定,起訴期限從起訴人知道行政行為的作出之日起起算,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對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作出公開或不予公開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從行政機關以某種形式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答復申請人之日起計算。

對于申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作為,即不答復、不理睬的起訴期限確定,相對復雜一些?!稐l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毙姓C關沒有在15個工作日(延長之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答復申請人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督忉尅返?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鄙鲜鲆幎ǖ摹安宦男小辈话ㄐ姓C關的拒絕行為,特指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在程序上沒有作出任何舉動。有人主張認為:“對于行政機關超過期限不予答復,可以視為行政機關不予公開。”[9]這種觀點是否成立,值得研究。需要注意《解釋》第39條第I款但書的規定,《條例》第24條屬于但書的情形,所以履行期限應執行《條例》的規定,即一般15個工作日,最長30日個工作日的答復期限,期限過后,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起訴。

五、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备鶕缎姓V訟法》第54條的規定,法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職權,有無濫用職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幾個方面。

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可能會存在以下三種案件類型:一是純正不作為案件,包括起訴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而未公布的,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答復或者不予理睬的。二是起訴行政機關拒絕行為。行政機關對于申請人的申請,認為不屬于公開范圍,或者沒有公開義務,或者信息不存在等。三是對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起訴的,包括申請人起訴,也包括受到公開行為影響的第三人起訴的。對于第一種情形,即起訴純正的不作為的,不作為的成立,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有為一定行為的法定義務;能夠主動作為,或者申請人提出作為申請;行政機關沒有作為。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需要重點審查被訴機關是否具有《條例》規定的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申請人申請公布的政府信息是否在《條例》規定的應當公開的范圍;申請人是否提出了相關的申請;行政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復,等等。對于第二種情形,需要重點審查行政機關拒絕的理由是否成立,即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公開的例外,或者確實不存在,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而不能公開。需要注意,因為行政機關已經明確拒絕,可以推知已經收到申請,不需要再審查是否提出了申請。對于第三種情形,要重點審查公開行為的程序、法律依據等等。

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最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是: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應當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往往會主張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屬于公開的例外。如果行政機關這樣主張,須在訴訟中負舉證責任,充分說明理由,應當有一個比較令人信服的分析。在此過程中,“行政機關的證明當然不能泄漏文件的內容,然而支持行政機關證明的理由和根據,必須不被原告的反駁所推翻,能使法官確信行政機關理由的正當性?!盵10]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需要衡量政府保密的利益和公眾知情的利益。對于何為公開應作擴大解釋,而對于哪些屬于不公開應作限制性解釋。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政府信息已經設定國家秘密等級的,法院在審理時,只要文件顯示屬于國家秘密的,對于相關部門的意見,法院應當予以尊重,不能再審查該確定是否合理。對于這類案件的證據質證,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7條的規定處理,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還有一種情形是行政機關答復說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對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果確實沒有該信息,行政機關應證明其確實沒有制作、沒有保存以及確實經過搜索,沒有發現?!稐l例》第19條要求行政機關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如果在政府信息目錄中顯示有該信息,則行政機關不能再主張該信息不存在。另外,美國情報自由法里面規定了政府信息的除外制度,即雖然有申請人需要的信息,但行政機關基于某些原因,可以回答該信息“不存在”。例如,對于泄漏刑事程序中的秘密信息來源的文件、聯邦調查局關于間諜、反間諜和國際恐怖主義的文件,行政機關可主張不存在?!稐l例》對此沒有規定,但如果申請人要求公布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行政機關拒絕的,法院不應再對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另外一個問題是,根據《條例》第14條第4款和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一般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應當予以公開。對于這類決定公開或者不公開政府信息行為的審查,涉及到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與否的判斷。從《條例》規定來看,這種衡量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法院在審查時一般應當予以尊重,但法院可以從程序上審查行政機關是否進行了某種衡量,該衡量是否超越了常情常理。

六、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四種判決方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變更判決?!督忉尅吩黾恿藘煞N判決方式: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判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比較常用的判決方式應當是履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判決。

關于履行判決方式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3項規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睂τ谠嫔暾埞_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公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理睬,不答復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被告的拒絕行為理由不成立的,或者不作為違法的,可以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定義務。這里需要注意三點:一是判決責令履行法定職責要有實際意義,如果已經沒有實際意義,就無須再判決履行。二是判決履行的內容應區別不同情況確定。對于行政機關明確拒絕的,如果經過司法審查,認為拒絕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公布特定政府信息。對于在法定期限內拖延履行,或者不理睬、不答復的,如果拖延行為理由不成立,應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答復,但不宜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三是對于責令履行期限,可以參照《條例》第24條的規定,能當場答復的,判決行政機關接到申請后當場答復,其他情況判決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關于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方式的適用:《解釋》第56條第1項規定: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里的“不作為”,不包括拒絕行為,單指程序性的不受理、不答復。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向被告提出了申請的。另外,根據《解釋》第56條第4項的規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根據現有證據,原告的理由不成立,但人民法院對于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無法作出判定的,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確認判決方式的適用。《解釋》57條第1款規定了確認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方式;第57條第2款第1項規定了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履行已經無實際意義的,應當作出確認違法或無效的判決。第57條第2款第2項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應當作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應注意兩點:一是《解釋》第57條第1款規定的確認合法的判決方式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方式,在某些案件中可以選擇適用。二是對于公開政府信息行為違法的,因信息已經公開,無法撤銷,只能判決確認違法,為遭受公開信息侵害的權利主體尋求賠償提供依據。

綜上,筆者認為,對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公開或者不公開政府信息行為合法的,不宜作出維持判決,而應當是作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確認合法的判決;公開或者不公開政府信息行為違法的,不宜作出撤銷判決,而應當作出履行判決或者確認違法的判決。

注釋:

[1]張樹義主編:《尋求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良性循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頁。

[2]林宗浩:《韓國的信息公開法制》,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4期。

[3]林宗浩:《韓國的信息公開法制》,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4期。

[4]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99頁。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參考》總第1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頁。

[6]張樹義主編:《尋求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良性循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7]林宗浩:《韓國的信息公開法制》,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4期。

[8]梁鳳云:《政府信息公開與法院審查范圍》,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

[9]李廣宇:《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

[10]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0頁。

【摘要】: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司法審查與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資格更加寬泛;被告除了傳統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外,公共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被告;在起訴期限問題上,難點是確定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的起訴期限;在合法性審查方面,行政機關主張政府信息公開例外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責令履行、駁回訴訟請求以及確認判決。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