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律師誠信體系策略

時間:2022-03-15 05:28:00

導語:構建律師誠信體系策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構建律師誠信體系策略

誠信是對律師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師執業活動的生命線。加強律師誠信建設,必須依靠健全的規章制度規范律師執業活動中的信用行為,把加強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與完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全社會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管、監督、保障相結合,有針對性地、全方位地加強律師誠信制度建設,用制度來保證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損。

一、律師個人較高的道德修養和專業素質是律師誠信的基石

誠信是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是律師職業的本質要求。提高律師個人修養,是律師誠信的前提和基礎。

(一)律師應模范遵守以“愛國守法、明禮誠信”為核心的社會基本道德規范。遵守社會道德規范是國家對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律師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者,更應以自己的內心信念和實際行動恪守以誠信為核心的社會基本道德規范,在以誠信為基礎內容的公民道德建設中,做社會誠信的實現者和維護者,以其廣泛的社會活動發揮其守信的示范作用,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承擔相應的特定的社會責任。

(二)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誠實信用,要求律師本著公平、真誠與恪守信用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1)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真誠地承諾將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2)律師在接受委托后自覺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諾言;(3)律師對當事人負有忠誠信賴義務,即勤勉盡責,在法律服務中盡最大努力追求委托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4)追求工作效率,不得拖延、不得敷衍馬虎;(5)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不擅自撕毀、中止合同、解涂委托,以免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6)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公證員、仲裁員及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關系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不得妨礙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律師應以誠實守信的行為樹立自身良好的社會形象,以律師個體的道德品格反映全行業的道德風貌和水平。

(三)律師較強的業務素質是律師誠信的必要條件。2004年3月施行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把“律師應當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列入第二章——律師的職業道德中,可見律師業務水平已經成為律師職業道德的一個重要方面。律師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基于自身的工作性質,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專業素質是作為一名律師最基本的工作要求,而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是邁向律師誠信的第一步。有了專業知識和專業精神,才能依法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才能贏得當事人的贊賞和信任,從而通過每個律師的誠信實踐,提高整個律師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二、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制度化、規模化、專業化建設是律師誠信管理的重要內容

律師事務所是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中的基礎環節,當然也應成為律師誠信建設的中堅力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要向社會提供誠信的法律服務,就必須加強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規模化和專業化建設,在此基礎上形成比較完善的律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使律師事務所真正成為律師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誠信、專業法律服務的基本單位和載體。

(一)加強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以防范和控制律師道德風險為目標,健全律師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為律師誠信執業奠定制度基礎。

1、建立和完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準人與退出機制,把好律師誠信的基礎關。在已經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基礎上,從學歷、經驗、人品、效率、團隊精神、工作態度、敬業精神、興趣愛好、身體狀況等方面對人所律師展開綜合評定,把好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入口關;對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律師事務所聲譽的律師個人,打開律師事務所的出口,令其退出。

2、完善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活動,特別是對律師誠信狀況的監督、考核、獎懲制度。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制度需要完善:(1)案件受理制度,主要內容有:①接待當事人制度;②主任或執行合伙人指派律師個案;③案件由專人登記收費;④當事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要盡可能詳盡、細化,便于雙方監督。(2)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有:①財務工作安排有資質的專人來負責,對財務管理合伙人或合伙會議承擔責任;②應依據合伙人簽署并由財務部門備案的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費;③嚴格發票使用制度,及時向付費方出具發票;④律師的提成、薪酬、合伙人的利益分配、辦案費和代管資金的保管和使用,各項管理費用的支出等應當有明確的聘用合同、合伙合同、委托合同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作為依據。(3)利益沖突審查制度,主要內容有:①建立律師事務所統一的客戶管理和評估制度;②完善當事人投訴處理機制。律師事務所應設立專門的客戶管理機構,對客戶投訴所涉及的服務質量、服務效率、服務水平等問題進行受理和審查,并盡快予以解決。

(二)注重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和專業化建設,是實現律師誠信服務的有效途徑。

1、加大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建設力度,建立和完善律師事務所的科學的民主管理機制、樹立和強化品牌戰略等,將對律師誠信執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目前,我國大多數律師事務所仍然都是小作坊式的“萬金油”所,經辦的業務雜而不精,在管理和服務方面沒有形成品牌效應,不具競爭實力。有鑒于此,我們對建設規模化律師事務所提出如下建議:(1)建立健全科學的民主管理機制。合伙律師會議是律師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對律師事務所的最核心、最重大的事項作出決定,包括制定律師誠信管理的相關制度;律師民主管理委員會執行合伙律師會議的各項決議,委員會下設的部門和人員將這些制度落到實處。(2)樹立和強化律師事務所品牌戰略。律師事務所要打造和推廣自己的服務品牌,運用品牌的力量在競爭中取勝。(3)在律師事務所中形成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職業道德高尚、執業紀律嚴明、社會形象好的律師隊伍。2、建設專業化的律師事務所,是律師誠信建設的必然要求。其專業的管理和精湛的服務,已經并必將在社會上贏得盛譽。我國絕大多數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業務方面都是綜合型的,各種業務無所不會,無所不做,其結果是會而不精,做而不細,難以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有鑒于此。我們對建設專業化律師事務所提出如下建議:(1)確定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定位,即根據每個律師的專業特長,綜合考慮全所情況,確定一項或幾項業務作為律師事務所的專業發展方向。(2)在對人的管理方面,豐富人員結構,既要增加某一個或幾個法律領域的專業人才,又要充實會計師、審計師、工程師等非專業人員。(3)在財務管理方面,正確處理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問題,防范和化解矛盾,降低執業風險。(4)在營銷方面,運用現代營銷手段,維持現有客戶。拓展新的市場,不斷控制執業成本,提高誠信度。總之,規模化的律師事務所在科學民主管理、追求品牌效應、增強競爭力方面有優勢,專業化的律師事務所在管理方面更具有成本優勢,能防范和降低律師執業風險,樹立律師事務所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完善律師協會行業管理,不斷提高行業誠信管理水平

切實完善行業管理,不斷健全行業管理的體制、機制,豐富行業管理的內容、改進行業管理方式是提高律協誡信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基礎。律師協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提高律師行業誠信管理水平:

(一)完善律師誠信評價標準

判斷律師是否誠信執業,要看律師是否履行了對社會的承諾。律師對社會的承諾包含以下幾個內容:(1)國家制定和頒布的法律中對律師執業要求的內容,構成律師的法定義務;(2)司法行政機關頒布的具有律師管理內容的行政法規,明確了政府對律師的宏觀管理要求;(3)律師協會制定并頒布的行業規范,確立了律師執業的行業標準;(4)律師事務所的內部規章制度和委托合同約定了具體服務事項對委托人的承諾。由于種種原因,現有的上述幾方面的內容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和新任務的需要,有待于健全和完善。這方面的主要問題有:首先,現存的律師行為規范內容雖多,但有些內容雜亂無章,缺乏層次性和邏輯性,給法律適用帶來困難;其次,對目前律師執業中存在的有些違反職業道德不利于律師事業發展的行為沒有規定,處理起來無法可依;第三,現有執業行為規范的有些內容不符合律師工作實際,在理解上很容易產生歧義,對律師執業產生不當制約。律師協會可以組織律師對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規則中的相關內容提出修改建議,完善律師誠信評價標準。

(二)健全律師行業懲戒體系

首先,明確律師協會行業懲戒權權限,即:(1)制定律師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處分規則;(2)組織開展對律師的政治思想和法制、道德、紀律的教育培訓;(3)檢查、監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4)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委托,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5)接受當事人的投訴,進行調查,作出處分。強化律師協會的懲戒職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增設新的懲戒種類。其次,完善律師行業懲戒機構和程序。律師協會要加大懲戒工作力度,保證懲戒職能的正確行使。(1)懲戒機構應由德高望重的資深律師、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再吸收法官、檢察官、法學學者等人員參加。(2)懲戒程序可分為投訴受理、立案、調查、審理、處分、復核、執行等七個步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律師協會統一受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進行立案和依法作出行業處分。①懲戒案提起后,律師協會召集由雙方當事人、懲戒委員會成員等人員參加的聽證會。經懲戒委員會審查,認為符合懲戒條件的即進入懲戒程序。②可以將懲戒程序設計為準司法程序,并允許受處分的律師做充分地自我辯護。③懲戒程序期限應有所規定。④若被懲戒者對初審裁決不服,可向律師懲戒復審委員會提起復審申請,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獲得司法救濟。

(三)加強律師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首先,律師協會應完善律師繼續教育管理規范,加強律師繼續教育管理制度建設。其次,要求律師每年度必須接受各級律師協會安排的一定課時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培訓和考核。其次,以專業委員會為主導,通過會議、培訓、刊物、網站等多種形式搭建多渠道、多層次的律師業務交流平臺。再次,加強和完善職前培訓制度,把好入口關。最后,進一步完善實習制度,規范實習行為。

(四)完善律細誠信信息的歸集披露制度和律師誠信檔案管理鋤度

律師誠信信息歸集和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制度、信息記錄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收集、記錄、公示信息的主體是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誠信信息系統有以下幾方面內容:(1)身份信息,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基本情況;(2)警示信息,包含因違規受處理的情況;(3)獎勵信息,包含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表揚、嘉獎等信息;(4)提示信息,包含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對誠信執業有負面影響但不足以構成處分的情況和輕微的違規行為如訓誡等,這部分信息因其不確定性不予公開。律師誠信檔案中就包括上述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和獎勵信息,這些信息向社會公開,其中警示信息能最直接地反映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誠信狀況,是律師誠信檔案的核心內容。建議地方律師協會出臺“律師誠信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對律師誠信信息系統的構成和各類信息的來源更新以及律師個人隱私、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的保護等內容作詳細的規定。

(五)建立健全律師誠信執業的評價、監督、宣傳機鋤。

首先,完善作為市場主體的律師事務所的信用等級評定制度。評級機構可以由律師協會擔任,建立律師誠信評審委員會,由執業信譽好的優秀律師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評級對象是律師事務所。行業評價應當有嚴格的、可行的標準和辦法,評價工作過程應接受廣大律師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實行律師事務所誠信評價業內預認同制度,即以特定區域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無記名投票一定比例同意為條件,讓誠信的律師事務所在業內外受到應有的認可和尊重。其次,完善律師評優表彰機制。改革評優方法,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作為評優標準的重要內容,增強評優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倡導律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對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及在扶弱濟困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律師道德楷模的示范作用和引導力量彰顯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推進律師行業的誠信建設。

四、切實發揮司法行政機關在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中的作用。為律師誠信執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司法行政機關對推進律師誠信建設負有重要職責,司法行政機關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法律服務市場規則,并監督這些規則的具體實施,維護法律服務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為律師誠信執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一)完善關于律師行業誠信的宏觀發展政策。通過鋤定規章、規范性文件。推動律師誠信健隸發展第一,深化律師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之間的相互關系,通過對律師協會行業誠信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明確相互間的分工,通力協作,共同實現律師行業誠信的發展目標。第二,強化依法行政的觀念,各項規章制度并加以嚴格執行。擺理者的位置,防止律師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律師誠信管理的正律師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的越位、缺位和錯位。第三,強化律師誠信管理的社會化觀念,在律師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四,進一步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工作效率,為律師誠信執業提供便利條件。

(二)完善律師行業準入與退出機制.為律師誠信建設奠定良好基礎

第一,建立和完善品行考察制度,防止品行上有污點記錄的人員進入律師隊伍。我國《律師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中的品行考察制度不夠完備,判斷標準難以把握,需加以完善。應制定律師品行考察辦法,對考察內容和考察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第二,建立律師登錄制度。律師在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個人有關材料向有關機關登記備案,即職業登錄。登錄前將擬登錄的個人資料進行公示。完成登錄后將律師登錄情況進行公告,并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登錄內容。

第三,嚴格律師執業證書的頒發條件。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律師協會職前教育工作和實習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對有些律師協會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予以批評和糾正。

第四,建立律師行業退出機制,完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制度。把年檢注冊與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考核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停業和吊銷執業證相結合的退出機制。對于投訴量達到一定數額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要加大懲處力度,可以采取暫緩注冊、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對違規違紀律師打開出口。司法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吊銷執業證情形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一律清除出律師隊伍,在全國律師行業通報,并柵情況向社會公布。

(三)規范清理和整頓法律暇務市場。優化律蛹執業環境。為律師誠信執韭提供保障

第一,依法確立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的基本標準、基本構成,對不具備法律服務市場主體資格的機構和個人,限期清理出法律服務市場。

第二,積極轉變職能,從體制、政策、服務等方面營造有利于法律服務發展的環境,主要依靠律師市場化的力量實現律師誠信。

第三,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和打擊黑律師和黑律卿機構。可以考慮采用重罰措施,提高違法成本,讓其血本無歸,同時將處罰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加大威懾作用。

第四,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理順法律服務幾支隊伍之問的關系,加強對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管,規范公民訴訟行為。

第五,完善律師行業反不正當競爭規則,確保律師行業的有序競爭和規范服務。建議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中的反不正當競爭規范加以完善并出臺相關細則、解釋,使上述規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六,嚴格律師的流動管理,規范律師流動秩序,促進律師事務所的穩定發展。建議制定《律師流動管理辦法》,規定律師流動的條件、最短周期、與委托人關系的處理、執業責任承擔、矛盾糾紛調處等問題。律師事務所要在本所章程和其他制度中,進一步明確律師流動所涉及的業務、檔案、財務、保密等問題的處理。

(四)鼓勵律師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樹立律師良好的社會形象完善律師參政議政機制,鼓勵律師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及時反映不同利益群體、不同階層的訴求,促進立法的完善;為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建言獻策,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信訪機構處理信訪者所反映的問題;規范和引導律師參與處理重大群體性糾紛,依法維護社會穩定。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律師應幫助作為委托人的弱勢群體用理性的、合法的、程序化的方式解決糾紛。

五、加強全社會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和保障,健全律師行業監督和保障機制,為律師誠信執業創造良好條件

(一)完善法制保障機制。積極推動相關立法,進一步優化律師誠信執業的立法環境。律師管理機關應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通過司法解釋等形式推動對《律師法》和一些程序法中關于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加以細化,使相關規定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律師行使訴訟權利提供必要條件。同時著力解決律師在整個司法架構中的角色定位、功能作用和制度安排,在法律框架內保持律師工作的獨立性,使律師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進行正確的評判。

(二)完善司法監督和保障機制。律師管理機關應著力建立和完善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調機制,進一步推進司法機關對律師誠信執業的監督和保障。首先,進一步規范和約束律師與司法人員關系。律師管哩機關應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干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使該項規定真E落到實處。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律師違法執業行為對習法的不當影響,維護司法公正,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律師意爭秩序。其次,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暢通司法機廷對律師執業信息的反饋渠道。對司法機關反映的律師職業酋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對違法違紀拿師進行查處。

(三)完善政策保障機制。建立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調機制,加強行政機關對律師誠信執業的監督和保障。首先,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工作聯系,與相關行政部門聯合制定相應規章,防止行業壁壘對律師開展正常業務、特別是開展非訴訟業務的影響。其次,暢通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信息的反饋渠道。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及時了解律師因工作需要赴公安、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等工作過程中的誠信執業狀況。再次,會同稅收部門改革和完善律師稅收政策,確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理稅負;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完善全國統一的律師收費準則以及各地區的收費標準;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完善律師“三險一金”制度,并力求使上述諸項制度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最后,律師協會應會同保險機構進一步推行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強化律師行業的社會信用。建議以律師協會的名義整體投保,同時針對律師行業特點,在與保險機構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保險的條件、程序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特別要在律師過錯責任認定方面充分磋商,克服困難,縮小分歧,達成一致。

(四)完善社會公眾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保障機制,在社會公眾與律師之間真正建立起相互誠實信賴的關系。

第一,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加強當事人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全方位的業務質量控制體系,建議在律師的收案階段、辦理階段、結案及其以后的階段,建立相應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律師管理機關應建立多渠道的律師投訴受理機制。建議采取下列方法:(1)律師協會應將律師執業活動考核行業規則、《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收費標準等行業規范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2)各級律師協會要通過設置專門的投訴受理機構、網站、投訴熱線電話、意見簿等方式,保持公眾投訴渠道的暢通,保證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員制度,可以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德高望重的社會知名人士中聘請律師行業行風監督員,及時了解社會各界對律師個人及律師事務所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的反映。

第四,進一步加大律師管理機關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力度,完善新聞輿論對律師執業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律師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作用,宣傳律師隊伍中涌現出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同時,加大輿論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力度。媒體記者可通過情況反映、內部反映、建議書等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律師存在的不誠信的問題,由有關部門在限定的時間內把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媒體,媒體可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公之于眾。

第五,推進律師行業信息化建設,完善律師行業信息制度。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律師信息管理辦法》,對個人信用報告的保存年限、信息主體的信息更正權、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等方面作出具體的規定。建立律師征信系統可以采取兩種方案:(1)非贏利模式,即司法行政機關爭取政府財政支持,建立覆蓋廣泛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信用數據系統,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社會公眾可以免費查詢。(2)盈利模式,即由司法行政機關支持和引導,聯合律師協會委托有資格的個人征信公司依照法律的規定建立一個完整的、中立的、權威的、相對公平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眾有償開放。目前我國關于征信管理的立法相對滯后。隨著律師行業發展的需要以及社會對律師行業誠信要求的提高,建立律師行業征信體系將是未來律師行業誠信建設的一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