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處罰分析

時間:2022-08-21 1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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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處罰分析

2017年,某船籍港為內河A級航區的X輪在某沿海水域發生1名船上人員意外落水事故。雖人員獲救、事故影響輕微,然在當前嚴厲打擊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活動、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背景下,對該類船舶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的海事行政處罰應予以重視。

一、船舶情況

該輪存在“未標明船名、船籍港”“未攜帶證書”“證書過期失效”“未獲許可經營”“雇傭無證人員上船工作”“超核定航區航行”等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海事行政處罰

人員獲救,事故影響輕微,值得慶幸。然對船舶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如何進行海事行政處罰呢?有人提出按“三無”船處置,報船籍港召回;有人提出內河船舶應適用內河條例;有人說責任主體不明不易立案處罰……筆者就此做以下分析,予以警醒。(一)責任主體。“船舶”:從初步情況來看,該船船體沒有標明船名、船籍港,未攜帶船舶證書,似“三無”船舶。而調查后獲悉,該輪有證書,不過《船舶國籍證書》過期,《內河適航證書》失效。可見,該輪并非“三無”船舶,而屬證書過期船舶。“船舶經營人”:通過調查,船舶的經營人非證書登記經營人,然經營船舶的行為客觀存在。因該經營人不能提供經營該輪的法定文書或證明性文書資料,可定性為未獲許可經營船舶的經營人。“船上工作人員”:屬未持有船員證書參與船舶工作人員,與船舶經營人存在雇傭關系。(二)適用范圍。責任船舶為內河船舶,行為發生地又為沿海水域。那如何界定實施海事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管轄沿海水域及相關陸域發生的,……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海事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及第一百一十四條本規定“所稱沿海水域、船舶、設施、作業,其含義與《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語的含義相同,……”。結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可見,雖該輪為內河船舶,但違法行為發生在沿海,故對該輪實施海事行政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三)行政管轄。違法事實清楚,責任主體及適用范圍明確,應該由誰來執行行政處罰呢?船籍港還是沿海水域的海事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顯而易見,應由沿海水域的海事監管部門執行。

綜上所述,該類違法行為應由事故水域的海事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相應條款對責任主體進行相應處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的基石。從業人員應熟知自己的權責、義務,勠力同心,抵制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的違法行為,消除水上安全隱患。

作者:孫文賓 單位:滄州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