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嚴打政策反思論文
時間:2022-09-09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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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嚴打”政策自八十年代實行以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和諧社會建設的背景下,又面臨著現實的局限性。需要做出新的政策調整,建設嚴打長效機制。
【關鍵詞】和諧社會;“嚴打”政策;長效機制
“嚴打”是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簡稱。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全面提出要建立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嚴打政策的推行過程中所遭的詬病頗多,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有必要對“嚴打”政策進行反思。
一、“嚴打”政策的歷史合理性
迄今為止,全國范圍內的“嚴打”總共有三次,每次大概為三年。第一年“嚴打”開始于1983年;第二次“嚴打”開始于1996年;第三次“嚴打”開始于2001年。這幾次“嚴打”政策的實施,是由當時的社會背景和歷史條件決定的,在保障我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維護社會穩定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有其歷史合理性。具體體現在:
(一)特定條件下的嚴峻的治安形勢是催生“嚴打”政策出臺的根據
就“嚴打”刑事政策而言,沒有犯罪狀況的嚴重性也就沒有“嚴打”產生的現實合理性。“嚴打”開展的前提,是由于社會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滋生了一大批犯罪分子,如殺人犯、放火犯、搶劫犯等,這些犯罪分子活動猖獗,嚴重的破壞社會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財產;為順應嚴峻的治安形勢的需要,催生“從重從快”的“嚴打”政策的出臺,以創造一個穩定有序的社會。
(二)法治經驗不足是實行“嚴打”的決策根據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一方面各相關法律未完善,法治建設不健全;另一方面一些執行成員沒有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執法。政府整體表現為法治經驗的不足,政府決策層對法治的形式上的追求和在價值取向上對人治的偏好,執行中法治仍然是與人治融為一體的,在犯罪活動比較猖獗,犯罪分子氣焰比較囂張,社會治安形勢比較嚴峻,而法治手段又不足以奏效的情況下,也就不得不使用一些人治的方式,即通過運動式嚴打政策來解決社會犯罪問題。
(三)對刑事政策認識混亂是導致“嚴打”出臺的思想根據
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刑事政策與現代刑事政策精神是相一致的。但是,由于受到舊的思維定勢的慣性影響,加之對現代刑事政策思想掌握的不準,因而一度出現了對刑事政策理解、執行混亂的狀況。這些思想認識上的混亂,造成了實際工作中對刑事犯罪活動打擊不力,嚴重刑事犯罪活動越來越猖獗的后果。為澄清一些模糊認識,糾正打擊不力的傾向,更好地貫徹和落實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出臺了“三年為期、三個戰役”的集中統一行動的決策,并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嚴打”決策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對刑事政策片面理解的錯誤傾向。
(四)舊觀念影響尚未消除是“嚴打”產生的社會根據
計劃經濟時期,在對待犯罪的對策上,強調“國家至上”觀念,開展階級斗爭,搞政治運動,法律只是作為一種工具,政策高于法律,強調秩序優先,效益至上。在舊的觀念和體制的影響下,采取“嚴打”政策,這種運動式的執法,能夠很好的達到解決社會犯罪問題,保護集體和國家利益的目的。同時,其取得的成效得到了老百姓的擁護,這些舊的觀念是“嚴打”政策出臺的社會根據。
二、和諧社會下的“嚴打”政策的現實局限性
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歷史背景下,我們不能用現時的的眼光和理念去指責當時的“嚴打”戰役,也不能用當時的”嚴打”戰役取得的實效來說明現實的合理性。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嚴打”政策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嚴打”政策確非解決犯罪的靈丹妙藥,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條件下,“嚴打”政策違背了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受到現實條件的限制。
(一)“從重”的“嚴打”刑事政策違背了罪刑法定、罪行相適的刑法價值理念
罪行法定原則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和社會保瘴的統一。而在以往的“嚴打”過程中,有些法院把“從重”理解為頂格判刑,不論青紅皂白,凡是屬于“嚴打”范圍內的犯罪都頂格重罰,甚至出現一些冤假錯案,不該判的判了罪,忽視了我國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則。同時,在“嚴打”期內,司法機關不是嚴格的依照犯罪的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限定內定罪量刑,而一味地從重處罰。
(二)“從快”判決則導致了法律公正性的喪失
“嚴打”期間,司法機關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規則來追究犯罪的刑事責任,沒有嚴格的法定程序規則。在司法程序中,程序規則集體表現為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而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辦案,就必須以一定的時間做保證。“從快”打擊犯罪,往往可以節省時間,最大程度的體現法律的功利價值,但片面的求快可能導致對法律程序的違反,從而使得處理犯罪時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這都與和諧社會所要求的的公平正義不相符。
(三)“從重從快”的“嚴打”政策有違人權保障原則
目前,我國處于轉制時期。經濟上,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在治理上由人治轉向法治;在國家的結構上由一元結構向國家與公民社會二元分配的轉化。一元結構下,“從重從快”的打擊犯罪,從而確定國家與集體的利益,維護了社會的穩定,體現了法律的工具價值。但是在二元結構下,法律還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在保障人的“優先性”的作用。所以在二元結構下發動的運動式的“從重從快”的嚴打工作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同時,不可避免的會侵犯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比如說在嚴打期間的刑訊逼供。
三、和諧社會下的”嚴打”政策調整
構建和諧社會的理論昭示我們,雜打擊犯罪問題上,我們不能單純的追求司法,更要考慮各項政策的社會效益;不應只追求嚴打斗爭的短期效益,更應構建科學嚴打長效機制。在堅持法治原則、人權保障原則、科學原則、公正和效率原則的前提下,重新調整現行“嚴打”政策,使之符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把我國建立成為一個真正的和諧社會。
(一)加強嚴打的基礎建設
刑事犯罪案件具有多樣性,復雜性和可變性引起了各政法機關對形式辦案基礎工作的重視,若建立嚴打長效機制,必須有好的基礎建設作保障。首先信息化建設。保證對犯罪信息的搜集,匯總,分析,為嚴打的各項決策的作出提供科學的依據,從而保證嚴打的科學性和高效性。其次,包括陣地控制,刑嫌調控,專業技術專門化。在一些特定的打擊領域,如經濟領域的犯罪,司法機關要加大基礎力度,實現偵察由被動到主動;由偵察為主轉為預防為主;由個案真偵察到串案偵察;由內部分散作戰到整體作戰;由“以案找人”到“以人找案”。
(二)提高嚴打主體的整體素質
要建立嚴打長效機制,就要把投入“嚴打的成本”放到提高人的素質上去,從而提高嚴打的效率,整體素質包括嚴打主體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兩個方面。政治素質短期培訓可以解決。對于業務素質,重要的是把握“進入”關,并不斷進行培訓,細化分工,作到專業化,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時效意識等。從而使得公、檢、司法都從大局出發,著手長遠建設,從人的素質上下工夫,建立科學的評價和激勵機制,保證嚴打政策的有效實施。
(三)建立打防控一體化的體系
嚴打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嚴打時要轉變嚴打的觀念,進行“打防結合,以防為主”“標本兼治,治本為主”的社會綜合治理,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首先,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發揮群眾的力量,群策群力,震懾犯罪。其次要制定“打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具體措施,在重點場所,重點部門
加強布控,提高刑事犯罪的預警能力,推進“打防控一體化”的建設,努力實現預防犯罪的陣地化,打擊犯罪網絡化,工作機制長效化,治安管理群眾化,綜合治理法制化。
四、結語
在歷史條件下,“從重從快”的嚴打政策順應了時代的需求,為社會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是在建設和諧社會的背景下,面臨著許多的局限,需要做出新的政策調整,在保障公民權利的同時,建立嚴打長效機制,把我國創建成為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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