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自由化原則及稅收調整戰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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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自由化原則及稅收調整戰略論文

一、WTO的基本原則

(一)非歧視性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指某一締約方對另一締約方的貿易待遇也同樣適用于其他締約方,不能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待遇。該原則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最惠國待遇,即各成員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在貿易上的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必須同樣給予成員國對方。二是國民待遇原則,對國外產品、服務給予不低于本國相同產品或服務的待遇,也就是享受與本國產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無論是最惠國待遇還是國民待遇,非歧視原則對我國各項政策確立韻基本要求就是對內對外必須一視同仁,不能搞區別對待。

(二)貿易自由化原則

貿易自由化原則是指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都要限制和取消一切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加大本國市場準入程度。該原則又包括關稅減讓原則和禁止數量限制原則。

1.關稅減讓原則:該原則指任何締約國都要大幅度削減關稅,而且,削減后的關稅應得到約束,不得進一步提高。

2.禁止數量限制原則:該原則指締約方在采取貿易措施時,只允許采取關稅手段,明確反對數量限制等非關稅保護手段,不得限制其他締約國商品和服務進口,要開放本國市場。WTO要逐步取消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度等非關稅壁壘,烏拉圭回合會議決定:到2004年底所有產品的配額全部取消。

(三)反補貼原則

補貼是指公共性機構提供的財政支出使被資助方獲得利益,政府向企業提供資金或稅收減讓都屬于補貼的范圍。WTO反對專向性的補貼,即提供給某個或某些企業或行業的補貼?!堆a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把補貼分為三類:禁止類、可訴類和不可訴類。

禁止類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由于這兩種補貼的設立是為了對貿易產生影響,因此是不允許的。協議對這兩種補貼的具體形式作了列舉,從中可以看到除增值稅出口退稅以外的鼓勵出口和進口替代的稅收優惠,不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都是被禁止的。例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優惠期滿后,其出口產品當年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就是一種出口補貼。又如,我國允許27家指定的國內鋼鐵出口商對其國內采購繳納的增值稅享受100%的退稅,實際上也是一種鼓勵出口的補貼,都是禁止類補貼。

不可訴的補貼有四種:(1)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2)給予基礎研究的援助性補貼。(3)作為地區發展總體計劃的一部分,給予貧困地區不特定企業或產業的補貼。(4)為了保護環境給予不特定企業或產業的環境保護項目補貼。

除不可訴補貼之外的帶有專向性的稅收優惠,都可能成為可訴補貼??稍V補貼與被禁止的補貼之間的區別在于:可訴補貼被起訴,必須被證明該補貼對WTO成員造成了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的威脅,同時,判斷是否屬于可訴補貼還必須確定該種補貼是否具有專向性。

(四)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就是指各成員方要在公平的貿易條件下競爭,維護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秩序。該原則反對各成員方在貿易活動中的人為干預及對自由貿易的扭曲,要求用市場供求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如出現人為降低價格,則允許成員方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貿易保護。

(五)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指各成員方—切影響貿易活動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須及時公開,以便于各成員方的政府和企業了解。該原則要求各國的貿易政策及政府的管理行為要透明,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要及時公布,不公布的貿易政策不得實施。各成員方應該維持并盡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法庭和程序,并向所有成員方提供有關調查程序的詳細資料

(六)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原則

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原則是指為促進發展中成員國的出口貿易和經濟發展,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定的優惠待遇。該原則對發展中國家的保護程度大于對發達國家,在關稅的減讓程度、關稅水平、補貼額、過渡期等方面都給予了發展中成員國優于發達成員國的待遇。例如,允許發達國家對農業的補貼為5%,而發展中國家為10%。在這一原則下,發展中成員國可以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總體上遵循一般規則的前提下,靈活運用這些特殊待遇,最大限度地保護和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二、加入WTO后的稅收調整戰略

中國加入WTO后,要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市場經濟中,盡快完善我國的經濟體制,縮小其與WTO基本原則所要求的經濟體制的差距。稅收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要按照WTO的基本原則和我國政府的承諾做出調整,使其在促進經濟發展、加強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獨特的作用。

(一)稅收制度的改革

1.商品課稅的改革

(1)增值稅的調整

加入WTO后,生產型增值稅對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更加突出。目前,我國稅收收入連續保持高增長,已經具備了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和增值稅轉型的條件,應將對增值稅抵扣鏈條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兩個稅目首先列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增值稅轉型的時間上,由于消費型增值稅對企業的核算要求更高,實施難度更大,必須要有一個試行期,即用三到五年采用試點的方法逐級推進。

(2)消費稅的調整

關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應取消對那些非高檔消費品,如化妝品、護膚、護發品等的消費稅,而將一些高檔消費品和高檔消費列入征稅范圍。同時,為了接近國際慣例,應采用價外征稅。縱觀WTO成員國,相當多的國家實行價外消費稅,而我國實行價內消費稅,主要是從物價水平與財政收入的關系角度來考慮的,隨著我國物價水平的逐步穩定甚至下降,實施價外消費稅的時機已成熟。

(3)營業稅的調整

增值稅征稅范圍擴大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相應縮小,營業稅的收入規模也相應縮減,也極大地削減了地方的財力。因此,應將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收入劃歸地方,徹底改變在收入的劃分上既按稅種、又按隸屬關系的做法。

(4)資源稅的調整

對資源的過度開采和利用而導致的動植物資源銳減,甚至瀕臨滅絕,其主要原因是對資源的定價太低,特別是長期以來我國的不少資源是免費使用的。為了加大資源的保護力度,應進一步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將急需保護的水資源、動植物資源、森林資源列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并取消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將其列為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另外,還要取消對外資企業征收的礦區使用費,改為征收資源稅。

(5)關稅的調整

加入WTO后,我國將大幅度削減關稅,1999年我國的關稅總水平為16.8%,2002年我國的關稅平均稅率將降低到12%,2005年我國的關稅平均水平將降低到10%,成為發展中國家的第五低關稅國,而且重要產品的關稅還將大幅度降低,如我國的農產品,到2004年1月以前。對美國的關稅稅率水平將從現在的31%左右下降到14%。由于實行新的關稅配額制度,國外的生產商就可以將大宗的農產品,例如小麥、玉米和大米等出口到中國境內。我國的工業品在2005年以前,關稅稅率將降低到10%左右,并且允許國外公司自由地出售和分銷工業品。此外,中國還要按照貿易協定,在規定的時間框架內逐步取消配額和許可證等非關稅壁壘。關稅水平

的降低,已經使我國第一季度的關稅收入首次出現負增長。因此,在減低關稅水平時要用好、用活關稅減讓表及相關的過渡期,并調整進口產品結構,力爭保持關稅收入平穩。

2.所得課稅的改革

(1)企業所得稅的調整

加入WTO后,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調整顯得尤為緊迫。因為我國實行的兩套所得稅稅制,使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人為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稅收差異。特別是在總體上,外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大大多于內資企業,不利于內資企業的稅收競爭。

要盡快合并內外資企業的兩套所得稅制。同時向外資企業開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以實現公平稅負,合理競爭,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應適當降低稅率,因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雖然為33%,但由于扣除范圍小,扣除標準低,使法定稅率大大超過33%的稅率水平,限制了規模企業的快速成長和健康發展。

(2)個人所得稅的調整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一直實行分項課稅制度,應逐步向綜合課稅制度轉變,還要適當提高起征點和扣除標準,并采用生計費用扣除項目。WTO各成員國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都考慮了個人基本扣除、撫養扣除、特別項目扣除等,目的在于維持本人及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狀況。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只區分所得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辦法計稅,沒有依據納稅人的收入狀況、贍養人口等基本情況確定合理的扣除標準,造成個人所得稅課稅的不公平,應加以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應在基本扣除之外,設立特殊扣除,如教育費用扣除、個人住房貸款扣除、殘疾扣除等。

3.財產課稅的改革

我國對財產課稅的主要稅種,內、外資企業不統一。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而對內資企業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對外資企業征收土地使用費,而對內資企業征收土地使用稅;外資企業及外國人要繳納契稅,而國有企事業單位免征,只對個人征收。應盡快改變這種局面,統一內、外資企業的財產稅。此外,為了體現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公平原則,以防止財富的世代積累,應積極籌備開征遺產與贈與稅這一世界性的稅種。因為,中國加入WTO后,商品、資本和人力的國際流量加大,來我國定居的居民數量會不斷增長,如果我國沒有及時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將會增加國際逃稅的機會。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完整的財產登記制度,開征遺產與贈與稅還面臨很大的困難。所以,應致力于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遺產與贈與稅的稅制設計上。在遺產與贈與稅的技術設置上,如稅率水平、征稅財產的種類選擇、扣除范圍等問題,一方面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另一方面還應考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具體實際狀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遺產與贈與稅。

4.其他課稅的改革

(1)撤銷一些稅種

在稅種的選擇上,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盡量選擇那些征納稅成本低、經濟效益高的稅種。所以,對現行稅制中若干征收難度大、征稅成本高、調節功能差的稅種,如屠宰稅、筵席稅、土地增值稅應予以取消,并取消抑制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開征一些新稅種

①社會保障稅

加入WTO后,我國將不可避免地出現結構性失業,因此,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尤為迫切。WTO絕大多數的成員國都采用社會保障稅的形式作為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費,雖有繳納人直接受益的性質,但也含有社會統籌意義,在繳納和使用管理上存在混亂現象。中國加入WTO后,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如果我國不以法律的形式開征此稅,就容易在職工養老保險等問題上產生許多糾紛,直接影響員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和做法,社會保障稅應以工資和薪金為課稅對象,稅負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采取比例稅率征收,由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和使用,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的監督。

②環境保護稅

在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時,我國目前的環境形勢也相當嚴峻,環境污染將成為近20年內發展的最大制約因素。由于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難以在短期內改變(我國一次能源中煤占70%以上),以煤煙型為主的大氣污染仍將加重,我國已成為繼歐洲、北美之后的第三大酸雨沉點地區之一。目前我國排放的溫室氣體已躍居世界第二位,承受著巨大的國際壓力。我國酸雨發生區占整個國土的30%,頻率高達70-80%。此外,我國廢水排放總量呈增加趨勢。每年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達360多億噸,其中約有73%的工業廢水和97%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入江河湖海中,40%的飲用水源受到污染而不能飲用,嚴重影響流域內正常工農業生產和當代居民生活及旅游業的發展。我國城市垃圾也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全國已有2/3的城市出現垃圾包圍城市現象。

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也使我們頻頻遭到報復,僅1998年以來,長江全流域洪澇災害,渤海大面積赤潮,黃河提前斷流,大規模的沙塵暴,無不是對環境和生態的破壞帶來的惡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反過來日益為所面臨的環境問題所制約。

西方發達國家對環境問題進行了法律規范、行政管制后,又嘗試應用環境稅收這一經濟手段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踐證明,環境稅收是一種公平、高效、低成本的經濟手段,因而受到越來越多的西方國家的青睞。OECD國家于90年代進行了綠色稅制改革,也就是在稅制中增加了保護環境的稅種和稅收政策。開征了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能源稅、固體廢棄物稅,還對一些污染產品如電池、化肥、農藥征稅。我國也應順應世界綠色稅制改革的潮流,通過合理的稅制安排調節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行為,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5.完善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

加入WTO后,我國的國際貿易往來會更加頻繁,對于爭取擴大本國商品出口的國家,往往會遭到進口國援引國際規則,借口傾銷或補貼課以懲罰性的重稅。根據反補貼原則,政府向企業提供資金或稅收減讓都屬于補貼的范圍,但WTO反對的是專向性的補貼,出口退稅不被視為傾銷或補貼而是得到國際承認。所以,我國要用足WTO基本原則中這一允許出口退稅的條款,完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我國現行增值稅對出口產品,一般采用“免、抵、退”的出口退稅辦法,依據特定的出口退稅率來計算應退稅額。前些年的出口退稅率是依據不同產品,分別確定為9%、6%、3%三檔退稅率。近年來,出于鼓勵出口的需要,已把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15%、13%、5%四檔,平均約為15%,但仍低于一般產品的法定稅率17%。加之,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實際的退稅額絕對低于已征稅額,這當然不利于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因此,我國要依據WTO的基本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盡快過渡到出口產品的零稅率制度。

6.加快費讀稅的進程,逐步提高我國宏觀稅負水平

目前發達國家的稅負總水平,即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一般為30%-40%,西歐和北歐的一些國家更是超過了50%,發展中國家一般為10%-20%。我國2001年稅收占GDP的比重首次達到15.5%,這一比例雖不算高,但我國納稅人總體負擔卻偏重,主要表現在不斷膨脹的稅外收費上,應通過費改稅逐步解決這個問題,同時提高宏觀稅負。一是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費;二是對部分合理的規費和確實需要保留的服務性收費,要統一收費標準,嚴格管理辦法,適當保留,但必須進行清理與規范;三是收費改稅,對已具備稅收性質,并成為地方財政穩定的收入來源,收支體系比較規范的部分收費,如養路、環保、教育、社會保障等收費要采取逐步實施的辦法盡快改為稅收形式。

(二)稅收法制的完善

WTO透明度原則對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要求主要體現在:第一,公開性要求。世界貿易組織的許多協議都有貿易透明度條款,要求成員國在全國水平上實行貿易管制規則和管理做法的公開化,在官方出版物上或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或者在多邊水平上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以便該組織有關締約方政府和貿易商及時了解和有效監督;第二,統一性的要求。必須保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本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第三,公正、合理性要求。必須加強立法,建立一套對稅務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糾正機制,使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能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救濟。我國現行的稅收立法在諸多方面還和WTO的透明度原則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加入WTO后,實施立法的規范與完善應圍繞以下幾方面展開:

1.確定稅收法律主義原則

稅收法律主義原則也稱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現代各國稅法中的一條重要原則,多在憲法中予以確認。其主要內容為:一是稅種法定,即征稅必須有法律規定,法律未規定的稅不得向人民征收;二是稅制要素法定,即每種稅的征稅要件必須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不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規定;三是減免稅法定,即無法律規定,各級政府、稅務機關不得減免稅收;四是程序法定,即征稅程序應由法律規定,稅務機關要依程序行政,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五是法律應規定稅務爭議的解決辦法。稅收法律主義原則,在立法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在執法上可以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的問題。

2.盡快出臺稅收基本法

我國憲法或其他憲法性文件中,對稅收制度的基本問題沒有做出規定。在稅收立法實踐中,立法程序不規范,立法內容相互矛盾的現象仍然存在,因此制定一部在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的稅收基本法(TaxBasicLaw)已經十分必要,《稅收基本法》的出臺有利于統一、協調、指導和制約其他的稅收立法。

3.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

WTO所強調的透明度原則,要求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要明確、規范、公開,要做到這一點根本上取決于稅收的法制建設。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不健全,稅收立法級次偏低,內容不夠規范;現有的稅法體系中屬于稅收立法這個層次的寥寥無幾,影響了稅收執法力度。因此,“入世”后應加快稅收立法進程,對一些收入規模穩定的稅種,應盡快將暫行條例上升稅收法律,為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奠定法律基礎。

4.稅收立法中體現納稅人權利

對納稅人權利給予充分保護已成為一種國際共識,成為衡量稅法是否公正合理的評價標準。而我國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只強調納稅人的義務,忽視納稅人的權利,不利于提高納稅意識,調動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在我國現階段的稅收立法中要充分重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以適應WTO透明度原則的要求。

(三)稅收征管的扣強

加入WTO對我國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應該努力適應WTO透明度原則,在稅務行政管理工作中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透明,增強稅收征管的透明度。二是必須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進一步改進稅收征管手段,合理運用國際通行的稅收監控措施,加強國際稅收協作,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具體說來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

1.增強稅收征管透明度

透明度原則是WTO的重要原則之—,就這一原則對稅收征管的要求而言,是指一國的稅收征管過程要透明,即該國稅收征管必須按照市場經濟運行規范運作,特別是必須按照市場經濟法則要求治稅,征納雙方在公平透明的框架下履行義務與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強化優質服務意識。入世后,我國將進一步為外資在金融、保險,電信、旅游、商業零售業、外貿和咨詢等服務業提供機會,并加快能源、交通、通訊、環保等基礎設施的對外開放。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稅務部門必須簡化工作程序,對包括外資企業在內的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在稅法公告制度、執法公示制度上要充分體現公開、透明原則。

(2)加強稅務執法力度。WTO所要求的公平競爭原則,在稅收上不僅表現為稅制的公平,還表現為征管的公平。為此,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稅務執法的力度,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并將管理制度公開化,并定期征求納稅人的意見,確保稅收征管的透明。

2.加強對經濟稅源的監控

加入WTO后,跨國貨物、資本、納稅人的流動將大大增加,國內企業的跨地區流動也會大大增加,電子稅務也將迅速發展,稅收監控的難度會越采越大。雖然我國已經初步建成了縱向的稅收征管網絡,但從總體上看,計算機應用的范圍仍然較窄,應用的深度不夠,特別是沒有形成稅務部門與企業的橫向計算機網絡體系,無法對經濟稅源進行有效的、全方位的監控。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加快稅收征管科技化進程,不斷提高稅收的科技含量,廣泛地在稅收征管中采用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和先進的通訊技術,才能有效地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3.不斷提高稅務公務員素質

加入WTO后,為了給納稅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要求稅務人員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精通專業技能,熟悉稅收法律及相關的行政法,能夠運用國際通用語言和跨國納稅人就涉稅事宜進行交流,這一切都對稅務公務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目前稅務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要通過各種類型的培訓,有針對性地提高其綜合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需要。

4.加強對國際經濟活動的監控

目前經濟全球化下的跨國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國際稅務協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例如,經濟全球化下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越來越廣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涉及到相關國家的稅收收入,必須加以調整和規范,這對各國的稅收協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國稅務機關同國外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和相互協調監控,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境內、境外信息,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務協作。

【參考文獻】

[1]鄧力平.經濟全球化、WTO與現代稅收發展[M].北京稅務出版社,2000.

[2]劉光溪,劉力.WTO與中國經濟[M].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

[3]凱茜·王,吉姆·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推動中國稅制改革[J].稅收譯叢,2001,(5).

[4]高培勇.稅收理念及運行規則的全球化[N].中國稅務報,2001.11.09.

[5]鄧力平.對入世與中國稅收的思考[N].中國稅務報,2001.11.12.

[6]張志勇.WTO對我國稅制發展的影響[N].中國稅務報,200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