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國稅構建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7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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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時期,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黨的十七大主題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國稅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稅收執法權,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責無旁貸、義不容辭。構建和諧國稅要從實際出發,按照新時期稅收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宗旨,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作用,推動國稅系統內外和諧,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筆者試著從構建和諧國稅的深刻內涵、意義出發,剖析當前構建和諧國稅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構建和諧國稅的內涵及其必要性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也是調節社會收入的重要手段。這就決定了稅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對于推進社會經濟發展、優化社會管理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各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諧國稅是一個整體的概念,不僅僅是國稅部門內部的和諧,還包括稅收與經濟社會發展大環境的和諧。就國稅系統內部而言,表現為國稅人員各盡其能、各得其所、和諧相處、活力迸發,國稅事業全面、穩步、協調、持續發展;就其外部而言,表現為國稅事業與國民經濟、納稅人及其他行業、部門的關系處于共進共贏、和諧發展的狀態。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共建和諧社會進程的不斷加快,構建和諧國稅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構建和諧國稅,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諧社會要求各種社會關系之間的和諧,稅收征納關系作為社會關系中的一種形式越來越普遍存在于經濟社會的各個層面,是社會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和諧社會進程中,稅收應該與時俱進地發揮作用,這里既包括稅收增長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的財力保障,也包括稅收制度與政策運用在促進和諧社會所能起的作用。這不僅是國稅事業自身發展的需要,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構建和諧國稅,是提升稅收執法水平的基本途徑。在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大局下,無論是征稅人或是納稅人,都應明確認識建立和諧稅收關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提升執法守法觀念,樹立依法誠信意識,自覺克制對立情緒及超越稅收政策法律的奢望,將履行法定義務的誠意融入到友好的征納關系中來,使國稅事業真正進入公平、公正、公開的理想境界。構建和諧國稅,是國稅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構建和諧國稅要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要求,不斷增強干部職工的發展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和創新意識,樹立正確的稅收發展觀,理順各方關系,營造良好環境,逐步實現上下和諧、左右和諧、內外和諧,更好促進國稅事業的全面發展。
二、當前構建和諧國稅還存在的一些不和諧因素
近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稅事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長足發展,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資金保障。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在現階段國稅事業發展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和諧因素。
(一)稅收法治環境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表現為稅收立法層次和規格較低,剛性不足。我國大部分稅收法律規范的形式仍停留在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部門規章等級次上,稅收法律體系存在總體立法規格較低的問題。就目前而言,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只制定了四部稅收法律,即《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大多數稅收法規只停留在條例或暫行條例階段,使稅收法律體系內部結構失衡,造成現行稅制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過多的行政法規、規章直接影響稅收法律的效力等級,使稅收法律失去必要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執行中也缺乏應有的剛性。另一方面表現為稅收立法行政化。我國稅收立法中授權立法居多,立法缺乏獨立性。在稅收實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行政規章,使本應行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變為融立法與執法為一體的機構,產生稅收立法中的立法行政化現象。行政立法過多還可能造成稅收立法因倉促上馬、輕率立法而產生稅收法律本身形式混亂的問題。
(二)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方面的問題
稅收優惠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在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時缺乏完備的事前論證。政府部門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時,缺乏優惠項目的總體布局,制度上沒有可行性論證機制,技術上缺乏科學的量化分析方法,體制上缺乏必要的制約與監督,導致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二是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缺乏系統、有效的跟蹤監控。面對較為龐雜的稅收優惠政策,國稅部門往往只能對稅收優惠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核、批準,缺乏對具體優惠項目的實時監控,容易出現違規套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真空,導致國家稅款流失。三是事后缺失對政策績效的考核和評價,忽視對減免稅運用效果的檢驗與反饋,導致一些優惠政策只生不死。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成本遠大于收益,給國家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失,政策出臺的預期目標難以實現。
(三)稅收征納關系還不夠和諧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經過征納雙方多年來的共同努力,當前的稅收征納關系已得到明顯改善。但與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相比,征納雙方之間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和矛盾。一是稅收征納關系主體行為不規范。稅收征納關系的主體,即國稅機關和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均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在征稅過程中,隨意執法、簡單執法等現象在有的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在納稅人納稅過程中,不按規定建帳建制,不依法申報納稅,不主動配合國稅部門管理,阻擾稅收執法現象時有發生。征納雙方的這些不規范行為,直接導致了征納關系的不協調,對構建和諧國稅存在一些負面影響。二是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在稅收征收的實際過程中,稅務機關擁有相對較多的實體權利,而納稅人在我國法律中一直是以義務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權利主體的身份被有意或無意的忽略了。加之稅收司法監督較為薄弱,難以有效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影響了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納關系不協調。
(四)區域經濟發展中稅收競爭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實際看,稅收競爭在許多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為吸引投資,采取財政返還、地價優惠和一些其他名目的優惠措施,還有一些地區擴大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權,包括擴大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域;放松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資格的認定標準等。這些惡性稅收競爭對經濟發展帶來了危害。一是直接侵蝕稅基,導致稅負扭曲,使流動性較強的經濟活動的實際稅率越來越低;二是增加征稅成本和監管成本,使必需的稅收收入減少;三是帶來政府公共產品供應能力的下降,片面引導地域、產業間、產品間的資本流向,拉大和加劇地區間的差距和不平衡,導致投資環境惡化;四是有的偏遠地區為彌補稅收收入缺口,加重某些稅收、減少某些稅收優惠、增加收費,這些稅收負擔的不合理轉移勢必進一步加劇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破壞稅收的中性原則,造成市場效率的損失。更為嚴重的是惡性稅收競爭導致稅制稅政不統一,政府威信降低,造成政府、納稅人和國稅部門都無法做到依法治稅。
三、推進和諧國稅建設的幾點淺見
(一)完善稅收立法體系,提高稅收法律權威。
稅收立法體系的建設是一個長期完善的過程,稅收立法體系要同社會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兼顧當前與長遠、穩定與連續的統一。一要進一步完善稅制,清理稅收行政法規和規章,提高稅收立法層次和規格。要加快稅收立法進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優化和簡化稅制,廢止一些不符合當前經濟發展形勢的稅種,如屠宰稅;改革完善一批現行稅種,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結合費改稅的進程,適時開征一批新的稅種,如燃油稅、社會保險稅、遺產稅等。要盡快改變當前稅收立法中的立法行政化現象,不斷完善稅制結構,如簡化稅種、精簡稅率、規范稅收優惠、合理制定稅制要素等,能夠上升為法律的條例要盡快提請人大通過,如將《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營業稅條例》等影響面廣的行政法規通過完善和補充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盡快上升為《增值稅法》、《消費稅法》和《營業稅法》等法律,以提高稅法剛性,使稅收法律走向規范化、系統化。二要堅持立法中性原則。要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公開性,包括加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收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層次等,增加稅收立法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克服立法的隨意性。嚴格遵循《立法法》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立法聽證會,將立法內容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積極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便于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稅收法律的社會效應。
(二)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推進稅收優惠管理改革。
一是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數據統計和估算工作。運用數理統計方法估算稅收優惠成本和效益,為做好稅收優惠的數據統計工作,要加強稅務與財政、海關、統計等部門合作,實現信息共享,盡可能多地獲得直接的統計數據,并選擇適當方法合理估算其成本、效益,實行量化管理。二是逐步建立科學的稅收優惠政策績效評價體系。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改革應在原有定性管理的基礎上,著重引入定量評價方法。對稅收優惠進行數量化的成本收益進行比較分析,測算政府的稅收優惠支出數額與納稅人的受益情況及相應的社會經濟效益,最終得出稅收優惠效果評價,并據此確定一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廢、去、留。三是逐步將稅收優惠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提高稅收優惠管理的剛性。在現有條件下,編制全面的稅收支出表是不現實的,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循序漸進、逐步展開的策略。先從某些稅收優惠項目開始進行統計、測算、分析和評估,并編制簡單的稅收優惠可行性論證及分析評估報表。在積累一定經驗以后,再擴大到對主要稅種和重點項目,編制較為正規和系統的稅式支出報告,逐步納入國家預算程序。
(三)堅持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征納關系。
一要處理好執法與服務關系,擺正征納關系位置。依法治稅是國稅工作的靈魂,它貫穿于稅收工作的各個層面和所有環節。優質的納稅服務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改善稅收法治環境,促進執法質量的提高,促進依法治稅的發展進程。稅收工作必須堅持把稅收服務理念貫穿到稅收執法的全過程中,把稅收執法、管理、服務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快建立良性互動的征納關系,切實將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宗旨落到實處。二要全方位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征納關系和諧。多尊重、理解納稅人,把納稅人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維護好。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繼續做好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稅收法律法律救濟工作,及時受理、調查、處理納稅人投訴和群眾舉報,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咨詢服務,要堅持稅收宣傳常態化,對納稅人關心的稅收熱點、重點、難點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多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努力為納稅人辦稅提供方便,合理簡化辦稅環節,減輕納稅人負擔,降低成本。三要建立良性互動機制,緩和化解征納矛盾。暢通納稅人參與稅收管理的渠道,通過采取定期召開座談會、聘請監督員、設立意見箱和公開舉報電話等方式,讓納稅人參與稅收管理。強化人本管理理念,推行“人性化”約談制度,在發現疑點執行稅務檢查前,約請納稅人交換意見,督促納稅人開展自查,給納稅人一個自我糾錯的機會,體現對納稅人的信任與尊重,讓納稅人感受到人性化執法的魅力,以有效緩解征納矛盾。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培訓力度,組織企業財務人員或辦稅人員進行稅收政策培訓,減少企業因不熟悉稅收政策而造成征納之間的無謂糾紛。
(四)加強稅收執法監管,遏制有害區域稅收競爭。
一是規范區域招商引資行為中涉及的稅收政策管理,建立相對規范和統一的制度框架,加強審核監管,對超出制度框架外的有害稅收競爭行為加以制止,以制約國內橫向稅收競爭的過度發展。構建一個國內橫向稅收競爭協調機制,加強對稅收競爭行為的協調,增強中央政府對國家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二是建立稅收優惠的評估和監督機制,促使各種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對于容易誘導納稅人短期行為、套取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重點管理,嚴格懲處,確保政策執行的有效性。積極發揮稅收競爭的良性作用,努力找準稅收競爭的著力點,結合實際,對本地區內落實各種稅收優惠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按照優惠權限,進行清理和規范。
建設和諧國稅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收到成效。我們要在抓好國稅系統自身建設的基礎上,把構建和諧國稅貫穿于國稅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個層面,統籌規劃,堅持優化稅收服務,從群眾最關心、當前最需要解決的事情入手,辦實事,辦好事,努力營造內部團結務實、廉潔高效,外部友好理解、攜手共進的新局面,扎實推進和諧國稅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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