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計劃的案例探析
時間:2022-04-15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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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法人,自然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及“非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實現財務目標的事先謀劃和對策。從上述概念可知,稅收籌劃的行為主體是納稅人或企業法人,他們本身可以是稅收籌劃的行為人,也可以是聘請稅務顧問;稅收籌劃是以不違反國家的現行稅法為前提的。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最低化或稅后財富最大化。為此,爭取實現“納稅最少”、“納稅最晚”因此,任何一家以盈利為目標的企業或公司,都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來合理節稅或避稅,從而減少稅務支出,增加企業稅后凈利。反之,不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將會給企業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經濟損失。以下結合本人在實際審計工作中發現的案例來進行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大型集團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深圳設有一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權。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現金紅利1億元,A公司分得現金股利7500萬元。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中的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A公司因此項分紅補交企業所得稅1588.23萬元[7500÷(1-15%)×(33%-15%)],扣除所得稅后的股利凈收益為5911.77萬元。
若進行稅收籌劃
2008年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未對從子公司或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作出補稅的規定。
如果B公司推遲分紅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將不需要繳納任何所得稅,股利凈收益為7500萬元。
案例二
A公司屬于工效掛鉤企業,2007年年末應付工資余額8000萬元。
A公司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2007年度利潤總額5億元,根據稅法規定只有實際支付的工資,才能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資余額8000萬元應作納稅調增,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8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潤總額為3億元,當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可調減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2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6億元(58000×33%+22000×25%)。
若進行稅收籌劃
如果2007年末將8000萬元應付工資全部支付完畢,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億元(50000×33%+30000×25%),與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的方法相比少交企業所得稅640萬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資子公司G公司,該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運輸服務,G公司與A公司的另一全資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資設立I公司,I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汽車修理,其中對G公司的修理服務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權關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業務收入5000萬元,其中對4000萬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業務的材料成本占業務收入的比例一般為40%。G公司由于從事運輸業務,故其為營業稅的納稅人,I公司從事修理修配業務,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構下,I公司2007年繳納增值稅(假設期初增值稅留抵數為零以及本期采購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為實際繳納增值稅與期初的增值稅留抵數及本期采購材料的進項稅有關)510萬元(5000×17%-5000×40%×17%)。
若進行稅收籌劃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變成了內部的一個修理部門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1000萬元業務收入需繳納增值稅,從而減少應繳增值稅408萬元(4000×17%-4000×40×17%)。
結論
從上面幾個案例可知。企業要想合理節稅和避稅。公司的稅收籌劃人員,一定要熟知新舊稅法及相關性法律,全面掌握稅法的各項規定。同時還掌握稅收籌劃的各種基本技術和熟悉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為企業或公司實現納稅最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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