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計策
時間:2022-01-27 08: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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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法制性弱我國稅收管理體制法律少而法規多,稅收行政法規一般是按照“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法制建設還很薄弱。我國稅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權限的劃分,缺乏法律依據,稅收管理體制的權限實施,缺乏法律依據,稅收行政人員缺乏監查、預審、偵察等權利以及稅收執法的專業性。事權的劃分缺乏相應的法制規定。我國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大多是國務院向社會的,相關的規定一般見于規章制度中,缺乏系統性,沒有法制性以及法律支撐保護的體制,實施效果不理想。(二)財政稅收監督管理不力一方面我國財政稅收監管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于偷稅、漏稅等行為的監督管理不力。另一方面,我國財政稅收監管的人員責任感、使命感不強,易造成管理不力,違法違紀的現象發生。另外我國實施機構改革,財政稅收監管機構不斷減少、人員逐步裁剪,監管團隊成員穩定性不高、工作積極性不足、消極怠工等現象時常發生,嚴重影響了財政稅收的監管工作,造成監管不力。(三)財政稅收轉移支付方面缺乏規范性目前,我國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主要有三大方式,即專項支付、財力性支付、體制補助與稅收返還支付。財政稅收轉移支付常常被用來縮小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的財政補貼不均現象,使經濟發展更加平衡。然而,財政稅收轉移支付實施的過程中,監管不力、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等致使某些官員濫用資金,失去了財政稅收轉移原本的原則和效力,無法達到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目的,從而限制了我國財政均衡發展的戰略目標。
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舉措
(一)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我國在明確中央稅權的基礎上,結合地區經濟差異的現狀,適當進行放權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我國稅收的立法權可采取中央的稅種由中央立法,地方稅種可由中央立法,也可地方立法或是部分中央立法,部分地方立法的方式。其次,在國家統一稅收的政策指導下,地方應擁有適當的稅收政策調整權利,例如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調整等。然而,中央放權要掌握適度的原則,如果放權過渡容易導致地方濫用權力的負面影響。(二)加強稅收管理體制立法建立我國稅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權限的劃分的法律依據,做到有法可依,如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權限的體制和范圍)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變更,也一定要遵照法律規定的執行,不能藐視法律,采取其他手段來代替。稅收管理體制的權限實施法律依據,提高實施過程中的權威性和高效性,消除執法人員人為因素造成實施稅收混亂及不公平等現象。(三)貫徹稅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規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中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區區域特色建立相應的地區財政稅收管理實施細則,合理規劃稅收管理和稅收收入的分配,明確我國各級政府的權責、職能等,平衡稅收執法力度,使各地區納稅企業和個人依法納稅,公平競爭,平衡各地區經濟發展。(四)加強稅收監管力度建立科學、完整的稅收考核機制,加強對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補充查補入庫、準確率等稅收征管質量的指標。提升稅收監管人員的素質,通過培訓、深造等措施,大力培養一批責任感強、使命感強、專業能力過硬的專業人員,提高稅收監管人員的綜合協調能力,稅收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避免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五)建立合理的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系中央財政部應當將轉移支付的款項分為專項支付和一般支付,支付方式上,兩種支付合理搭配,一方面可合理分配資金,另一方面可穩定資金來源。首先,中央財政部應合理調整轉移支付款項的比例,適當調整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并適當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例。其次,轉移支付所需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分享增值稅和返還財政稅收。最后,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分配財政稅收要公平、公開、合理。
三、結束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建立完善的稅收管理體制是一項持續而艱巨的工作,有利于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們要從國家戰略高度來完善稅收管理體制,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我國財政管理水平,確保我國經濟健康平穩發展。
作者:劉匯濤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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