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公共服務供給體制思考
時間:2022-10-30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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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服務供給體制取得了初步發展。公共服務的覆蓋面還比較低,體制還不健全,不能很好地適應和諧社會的要求。在和諧社會構建中,要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而又有效的公共服務供給體制。
關鍵詞:和諧社會構建,公共服務供給體制,政府主體,非政府主體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正經歷著利益關系深刻變化、公共需求迅速發展的重要時期,實現以公共服務為中心的政府職能轉變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決定性影響。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的本質是公共服務。無論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督,還是社會管理,都是公共服務,都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但這不是要政府包攬一切,而是要求政府與社會和諧互動,創造公共服務政府供給主體與非政府供給主體之間、服務者與服務對象之間和諧互動的平臺。
公共服務供給
公共服務是指提供給大眾的具有以下特性的任何一種服務:在這些服務的提供過程方面存在著潛在的嚴重市場失靈(被寬泛地解釋為公平與效率原因),這說明了政府介入的合理性,政府介入的方式包括生產、資助和監管(Grout&Stevens,2003)。由于市場本身存在著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競爭不完全以及社會公平得不到足夠重視等一系列問題,不能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提供公共服務。因此,政府必須適度介入和積極干預公共服務的供給。政府干預的主要方式包括直接提供公共服務、付費購買公共服務和對多種服務供給主體進行監管。
公共服務從功能方面可以分為三大類:維護公共服務,如國家安全、行政管理和國防外交等;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公共服務,如政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的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等;社會性公共服務,如教育、社會保障、公共醫療衛生、科技、環保等。公共服務也可以從性質上分成三大類:監督型公共服務,如國家行政管理;純公共服務,如義務教育、公共醫療、環境保護;準公共服務,如發展非義務教育、新聞出版等。通過以上的分類可以看出,由于種類不同,公共服務供給的體制也有不同。英法等國主要由政府直接開辦醫療機構提供;美國、荷蘭等國也有政府開辦的醫院,但更多依靠政府、商業保險機構和個人提供資金,向盈利和非盈利的醫院購買服務,同時由政府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對服務價格、質量等進行監管。對傳統的公共服務如基礎教育,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由政府開辦的機構直接提供。
新中國建立后,公共物品供給由政府壟斷,在城市,社會成員則依附于所在單位,公共服務供給轉變為單位集體福利;在農村,隨著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和合作化進程深入,互助組一初級社一高級社的發展也是行政權力延伸的軌跡。1958年,政社合一的制度推廣標志政府成為公共服務供給的主體。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套的“全權全能政府”包攬公共物品供給存在諸多弊端,并且在實踐中舉步維艱。20世紀80年代后期,公共物品供給體制的改革陸續展開,主要體現為:向地方分權,鼓勵地方政府參與;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
改革開放以來,公共服務供給的改革是為了解決公共服務有效供給不足和使用效率低下的雙重難題。改革的基本取向就是完全由政府和公有制企業為主體的單一性的公有公益供給方式,轉化為公有私益(公共所有,私人獲益)、私有公益(私人所有,公眾獲益)和公有公益(公共所有,公眾獲益)三者并存、共同負擔的多元化格局,供給主體分為公有、私有與合作等多種模式,消費方式分為有償消費和無償消費方式。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并不就是指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只能是政府,而是著眼于多個方面,要求政府在公共服務的供給中準確定位,不能缺位,不能越位。總體的要求應該是: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高水平的政府公共服務監管能力;適應我國實際的公共服務模式。
和諧社會構建與公共服務供給
西方20世紀70年代的行政改革給人們的啟迪之一是:隨著社會進步,特別是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在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眾的關系上,傳統意義上的政府職能將發生變化,政府會把更多職能以多種形式下放給社會中那些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承擔。這些組織不僅要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而且要承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
因此,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當前實際情況,在公共服務的供給中要貫徹“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總要求,努力提高黨和政府管理社會的能力,善于通過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中介組織以及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的作用,形成公共物品供給的合力。同時,在這一過程中,政府與社會協同共進,共同為一個目標而努力,會進一步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政府在與社會的合作中居于優勢的地位,社會處于劣勢,政府要積極主動地與社會聯系,要為社會組織和企業參與社會公共服務創造條件;同時,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制定公共服務發展的規劃和標準,嚴格獎懲措施,加強對公共服務供給的監督和管理。
本世紀初,以鼓勵民營和外資參與為突破口,公共服務供給體制開始改革。這以一系列的政策、法律的出臺為標志:2001年國家計委《關于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2002年建設部《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經濟,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等。這些政策和法律都明確鼓勵社會資金和外國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自治性團體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作用進一步彰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積極設定公共物品多樣化供給的體系。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與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的互動與共進。
在公共服務的供給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努力構建公共服務供給政府主體與非政府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平臺。在能夠明晰產權、有投資效益的領域,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通過招標、拍賣等多種方式,將公共服務的供給經營權有償出讓給市場經濟主體。企業在獲得公共物品的經營權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使公共服務供給轉變為私有公益方式。針對民間供給主體的行政法規中關于其成立程序性條款過于復雜、限制過多、規范龐雜和不透明以及政府的自由裁量權太大的情況,這就應該在法律上確立公共服務供給主體和途徑的多樣性,給予民間供給主體以合法地位,保證其合法權益。
明確政府職能,積極發揮調控作用,建立有效的政府監督體系,努力構建公共服務供給中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和諧互動的平臺。人民團體之自治,從而意味著國家必須松手、離開,亦即,國家由原先之鉅細靡遺之管制者、勞務提供者(執行者)之角色,轉化成為在旁監督之角色。要通過法律確定公共服務的具體種類和范圍,確定享有公共服務權益的對象資格和條件,明確公共服務的供給方式和渠道,確定非政府主體供給公共服務的資格條件和補償機制,對參與公共服務供給,但收益較低的非政府主體,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補償其損失,在產權明晰困難、投資效益差的領域,由政府組織經營公共物品的供給,對公共物品的資源利用、供給保障、效益實現,進行全過程和全方位的監督控制。只有這樣,作為服務對象的人民群眾的權益才能受到有效的保障。
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標志著我國社會發展模式的重要轉折,從過去的單一中心時代轉向多中心時代。公共服務的供給體制也要作出相應改革和調整,必須積極發展公共服務多種供給模式,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和社會公平保障體系比較完善的社會,應該是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得到充分重視,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的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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